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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

资金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
资金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

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唐山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玉田县委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字…20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经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并报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本社社员发展农业生产、创业致富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

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乡镇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本社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行盈余返还。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从事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县统筹委作为全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在乡镇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是在“资金专业合作社”前加行政区划组成。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具体条件参照玉字[2011]58号文件)。

(三)有符合要求数目的农民社员。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四)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基础股金。试点起步基础股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基础股金实缴数额要经专业机构进行验资确认,并形成验资报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七)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试点单位(筹建小组)向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监管部门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征得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监管部门备案;县监管部门依据市监管部门盖章的《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申请备案表》,下发同意筹建试点批复,试点单位凭批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试点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有关情况;

(四)发起人协议书;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管理制度;

(七)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

(八)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十)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总则;

(二)业务范围;

(三)社员;

(四)股权管理;

(五)组织机构;

(六)业务、财务管理;

(七)解散和清算;

(八)附则。

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的农民。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六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镇)内(在原有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资金合作社的原外乡镇社员除外);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不少于10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单个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债权等其它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实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股金和互助金)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的权重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交纳股金;

(三)按期足额偿还借用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基础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批准社员可办理退基础股手续。退股手续办理完结,社员资格即行终止。

(一)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全额退基础股;

(二)本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资金专业合作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互助金及其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臵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形式及计酬办法;

(八)对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不少于5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可设经理1名(可由

理事长兼任)。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理事长、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社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3人,选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的人员担任。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监管部门核准。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理应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由社员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

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反制度规定程序投放互助金;

(四)违反资金投放限额规定投放互助金;

(五)从事损害合作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予以追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执行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等合法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互助金利率可参照

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先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掌握。

第四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得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得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得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付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付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付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一般社员的投放限额:单笔和单户累计投放在10万元(含)以下的互助金投放余额占总投放余额的在70%以上,单笔和单户累计投放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2)对前十大户的投放限额: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3)对发起人的投放限额:发起人投放资金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互助金总额。

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投放资金的有关限额标准,由县监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内逐年核定。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

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借款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率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逐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执行《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设臵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社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给社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社员存入本社的互助金;

(四)社员借用本社的互助金。

第四十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收益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余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状况而定。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四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转增股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年如有未分配盈余(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四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基础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经营风险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按规定向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县统筹委作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责,主

要包括:向市领导小组提供情况和建议;研究、提出和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规章;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促其规范运作;参与培训工作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审计监督经济活动和收益分配;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实时动态监控等。

第五十三条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本县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

第五十四条县监管部门会同乡镇农经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内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试点领导小组;县监管部门年终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检,具体年检办法另行制定。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按月向县监管部门上报有关财务和资金运行情况报表。

第五十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违反本办法和其它审慎性要求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县相关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改正,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的处罚:

1、在业务范围和互助金投向上违反本办法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账外经营;

5、私设分支机构;

6、拒绝接受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检查、审计和年检等;

7、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

8、经市、县两级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第五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推举社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因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它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因解散、被停止试点而终止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2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2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 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11年6月 1日起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年09 月 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053000 。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 发布部门:财政部起止时间:2016-09-30 至 2016-10-30 阅读次数:875 【全文下载】【返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所指业务,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公路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报财政部同意后,批准具备承接监管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陕脱贫发〔2019〕16号)、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1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涉农整合项目资金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归集、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监管资金使用。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资金的实施和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整合范围 第五条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省、市、县财政涉农资金共计35项。其中: 中央层面17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年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二)总结提炼扶贫开发经验需要修订管理办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系列财政扶贫开发试点,各地也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新机制、新做法,

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绩效考评机制、项目竞争评选机制等。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扶贫开发工作,提升财政扶贫开发水平,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适时地将这些先进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应用。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实施期间,财政扶贫开发实行“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管理体制,有力调动了地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在个别地区出现了诸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分散、项目安排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审计署针对上述问题,多次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也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 二、《修订稿》与原《办法》的比较说明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形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分为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和定义。贯彻落实综合扶贫理念,为便于开展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投入统计,将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各项投入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原《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表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目录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2、理事会工作制度 3、监事会工作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社员管理制度 (附:______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表) (附:______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6、盈余分配制度 7、学习培训制度 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4、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____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成立社员代表会。不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的可以不设立此条】 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12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规定

某某镇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高效使用和严格管理,切实保护村民利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经济组织的经营成果,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通办发[2004]46号4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本身的资产和集体所属企业的资产。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范围如下:第一条固定资产的出租与处置。 第二条货币资金的收支与借贷。 第三条土地或地上物的出让、出租、承包。 第四条征用、占用土地补偿款的使用。 第五条以前年度债务的偿还。 第六条现有资金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有价证券的变现、转让。 第八条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的支出。 第九条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监督执行。 村级两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以上经济业务时,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村集体固定资产。 一、集体厂房设备的出租、转让、处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行事前公示(6—10天)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必须有可行性报告,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上报镇经济发展科备案。 三、集体企业转制必须经法定的专业部门评估,同时清算所有债务,收回投资。 第十一条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一、集体土地和建筑设施的出让、出租、发包之前必须首先到镇规划部门了解用地规划性质,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确保地得其用,资产保值增值。 二、土地的出让、出租、发包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出租、发包协议。签约前还必须事先报请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把关。 三、未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同意,不予办理土地出转让协议及土地开发手续。 第十二条村集体流动资金。 一、不准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将本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挪用。 三、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开小金库) 四、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套用现金。 五、不准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随意借债。

涉农专项资金监管方法和经验

涉农专项资金监管方法和经验 近年来,在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科学的项目立项程序。根据上级的要求,严格立项程序、立项条件。由农业业务部门严格把关上报的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的内容,经财政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实地勘察后,对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才具文联合上报,要求立项和给予资金补助。 二、健全审批和支付管理制度。对上级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资金预算文件要求、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后拨付。较大的支农资金项目,县财政会同农业部门实地察看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还切实加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对建设安装工程、大宗物资、材料和设备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严格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基本实现“一本通”支付,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农民。 三、健全镇级报账制管理。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造福工程等支农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报账职责并实行专账核算。同时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完整保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资料,确保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完整。 四、实行资金动态监管。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动态跟踪制度,协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大额支农专项资金使用跟踪、监控,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对重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先后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特大防汛抗旱、财政扶贫等专项资金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牵头成立由纪检、农业、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惠民政策督查工作协调小组,采取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武威市凉州区福顺 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元-1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18年8月28日起执行。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XX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模板】

XX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适应财政体制改革新常态,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实现2020年整体脱贫目标,按照《XX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区委区政府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整合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整合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 第三条资金整合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多渠道整合、统筹使用;坚持结余结转资金优先整合;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资金整合的范围:省级14项及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财政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省级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省级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资金、测土配方省级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资金、农业综合改革示范点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省级资金、土地开发治理项目省级资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级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省级补助资金、市级安排用于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区级安排用于扶贫开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旅游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山东省财厅、省扶贫办印发《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管理的规范性和扶贫开发的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原则。 (四)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的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依据以下方面进行考评: (一)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及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中央、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发或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管理监测系统》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扶贫部门扶贫统计监测系统反映扶贫开发工作及效果的有关数据。 (四)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 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扶贫 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即: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 定,主要有:

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目录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2) 财务公开制度 (3) 财务管理制度 (4) 档案管理制度 (6) 社员管理制度 (6) 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10) 议事决策记录制度 (11) 社员盈余分配制度 (12)

晨融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6.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9.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0.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

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财务公开制度 为了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合作社理财的主人翁意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财务公开制度。 1.实行财务人员理财和社员理财相结合,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开财 务收支情况,原则上规定每季度公开一次,一年四次。 2.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策情况,盈余分配 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大额支出经由社员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然后经理事会集体研究 决定。 4.财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 均纳入合作社财务。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

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摘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继续把涉农领域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并适度加强对农业农村的投入,采取适当措施优化投入结构,进一步提升支农成效。规范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的效益,对提升支农成效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工作对发现的相关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措施,以切实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规范涉农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一、存在的问题 (一)涉农资金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各县区、乡镇部门的重点工作越来越多,如征地拆迁、招商引资、民生工程等,各地虽成立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或是设立了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但因为非当前主要中心考核工作,逐步弱化了涉农资金管理重要性认识,在具体管理涉农资金项目时,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同时,由于目前涉农资金发放多为各级财政国库支付集中打卡发放,有项目多、工作量大等特点的,财务人员没有空余的时间针对涉农财政及时监督。在上级单位下发各项涉农专项检察工作任务或考核时,只是当作一项临时性的工作,只能疲于应付,不能深入的开展专

项检查和经验总结。 (二)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利用率低 目前本区域使用的涉农资金监管平台,是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该监管平台于1998年底开始在区域内逐步实施,是以“金财工程”为支撑,建立集信息采集、录入、变更、监管、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系统。该系统信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使用,信息量大、内容涉及面广泛,当基础信息变动更新,需要基层人员投入大量的工作量,往往不能及时更新信息。该系统作为专门的涉农管理系统,各部门端口无法对接,网络数据利用效率低。同时,对涉农企业项目又有相关的财政涉企软件系统来管理,各部门也有独立的行业系统,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系统、全国优抚管理系统等,这些系统功能皆有重复的地方,逐步弱化了该系统的使用。 (三)涉农资金财务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涉农资金项目多,且由各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资金由国库支付中心依据各部门审核的发放清册进行统一发放,但有的项目因为各种原因不是打卡发放,而是发放现金,出现同一人代领或冒领现象发生。各部门涉农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人员岗位变动时不能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很好的移交,财政支付依据的各个部门上报清册,出现漏发、错发情况时就很难查找。涉农资金财务记账人员,有时未能掌握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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