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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⒉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总面积。

⒊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 1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总面积;属2009年9月1日至2 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⒋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上述证件,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⒉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无标注的,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按1:0.8打折计算;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⒊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经依法批准,被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仍未拆除或已处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没有航测图的地区,可依据相关资料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类型、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征收安置类型及补偿标准

⒈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⑴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天。

②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⑵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①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经合法性确认的正房,以1:1置换,并找补结构、楼层差价(详见附表)。安置房为高层的,结算时其公摊面积按12%计算。附属房屋经合法性确认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②安置房标准

安置房规划设计为多层和高层,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③安置房的选择

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凭交房搬迁时领取的安置顺序号选房。

就近安置的原则。

就近高套的原则,即安置房户型的选择应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最接近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户型。

④安置房超面积部分价格

在就近高套范围内,在多层安置的房屋,超面积10 m2(含10 m2)以内按综合认定价格计算;超面积10 m2以上30 m2(含30 m2)以下的按市场优惠价计算;超面积30 m2以上按市场价计算。具体价格参照拆迁时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由相关部门确定。

安置房是高层的,以中间层和顶层为基准价,每上升或下降一层楼,上下浮动的标准系数为10元/ m2。超面积部分的综合认定价、市场优惠价、市场价比照多层执行。

⑤被征收房屋加盖隔热层补偿

加盖隔热层不分材料、结构,自屋面顶起,檐口低于0.6m以下的,按投影面积90元/ m2予以补偿;高于0.6m的,按投影面积150元/ m2予以补偿。

⑥院落占地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国有划拨土地按138元/ m2补偿。

⑦产权调换办理。被征收人凭与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领取安置顺序号和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等费用。

⑶商业房屋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的商业经营房屋,有效证件齐全的,原则上给予1:1等面积安置商业经营房屋。

②商业经营房屋产权调换须找补结构差价。标准为: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200

元/ m2;砖木结构找补300元/ m2。

③安置的商业经营房屋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超过10 m2以内(含10 m2)部分按市场价优惠30%结算,超10 m2以上部分和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⑷被征收房屋不是商业性质而从事商业经营的,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性质予以等面积安置。但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一层房屋,征收人在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另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1200元/ m2,经营证照不全的减半执行。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其搬迁费、停业损失费参照商业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⒉工业企业征收补偿

⑴被征收工业企业厂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凭《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按市场评估的价格,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

⑵对工业企业的土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符合继续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置换,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到县工业集中区申请落户,经批准后选址建设;不符合继续办企业条件或符合办企业条件不愿继续办企业的,按市场评估价测算,扣除供地时优惠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属国有划拨的按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给予补偿。

⑶被征收房屋不是工业厂房而从事工业生产的,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安置。但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⑷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与其用地性质不符的建(构)筑物,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执行。

⒊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补偿

工业企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用房搬迁费;住宅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商业房屋停业补偿、搬迁费等按县住建、国土、物价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奖励办法

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户和经营户,每户奖励基本奖4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的商业经营房,底层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元/ m2,二层及以上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9元/ m2;住宅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6元/ m2。

四结算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清货币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五住单位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按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置规定及奖励办法

一征收补偿标准

⒈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0]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⒉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参照国有土地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10年12月31日前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一层沿街房屋,在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另按150元/ m2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助。

⒋临时安置补助:按现有人口人均150元/月补助。

⒌被征收房屋加盖隔热层的补偿:不分结构、材料,自屋面顶起,檐口低于0.6m以下的按投影面积90元/ m2予以补偿;高于0.6m的,按投影面积150元/ m2予以补偿。⒍主动放弃安置房的,除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外,另按放弃安置面积660元/ m2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⒎搬家费每户补助500元。属统拆统建、统拆自建的给予两次补助;属主动放弃安置房的,给予一次补助。提供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补助。

二安置办法

⒈统拆自建安置办法

统拆自建安置,原则上控制在县城规划区以外。采取“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分户建设”的办法安置,以村为单位,一村一策,按照一村一点,一户一宅的原则,安置点用地由村统一规划,费用分户承担,安置点道路、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由所在乡镇负责具体实施。依据村庄规划确定安置区单体建筑物的风格、立面效果、正负零标高等相关技术指标。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m2。

⒉统拆统建安置办法

⑴安置面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家庭现有人口(以下简称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为35 m2,最多不超过65 m2。

⑵被征收人有多处住宅的,在分期或一期征收时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⑶选择的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在35 m2以内(含35 m2)的部分,由征收人以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提供给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在35 m2以上、65 m2以内(含65 m2)的部分,由征收人以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提供给被征收人。2012年1月1日后被征收的房屋,选择在高层安置的,结算时其公摊面积一律按8%计算。

⑷安置房标准

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按国家标准建设,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⑸多层安置房楼层价格

①基本安置面积35 m2/人以内(含35 m2)部分,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区分楼层差价。

②优惠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 m2/人(含30 m2),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区分楼层差价。

③贮藏室每套住房配置一个,不计入安置面积,由安置户按当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相应价格购买。

⑹高层安置房楼层价格

①基本安置面积35 m2/人以内(含35 m2),中间层和顶层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每上升或下降一层楼,上下浮动的标准系数为10元/m2。

②优惠安置面积不超过30 m2/人(含30 m2)。中间层和顶层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楼层差价比照前款执行。

⑺被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①属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土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

②领取结婚证而户口未转入的和符合入户条件而未入户的新生子女;

③未婚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人;

④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增加一人;

⑤原户籍属所在村、现转户的在校学生和服役士兵;

⑥原户籍属所在村的劳改劳教人员;

⑦有承包土地的捐资农转非人员、且长期居住生活在本地以及学生毕业后无工作单位回原籍落户的非农业人口;

⑧长期与父母、子女一起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且无其它处住宅的可由本人申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视为安置人口,给予安置。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所有安置人口需经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进行公示。

⑻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①户籍空挂在被征收户户口簿上的人员;

②已经死亡或户口已经迁出人员;

③城镇居民购买村民住宅的人员;

④其他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

三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①由被征收人填写《安置房认购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所在村民组、村委会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征收人审查批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②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③被征收人享受三套以上(含三套)安置房的,而且都认购在多层的,至少要认购一套顶层住房。

④被征收人享受多套安置房的,按照选房顺序号实行分轮优先选择。

四奖励办法

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户和经营户,每户奖励基本奖4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的住宅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6元/ m2。

属统拆统建先搬迁户给予优先选房号;属统拆自建先搬迁户给予优先选安置顺序号。

五结算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清货币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四、附则

⒈城区以外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⒉因县域经济发展、重点规划建设等特殊需要,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就近依托辖区城镇选择安置点,且要考虑区位差。

⒊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⒋本方案由县住建和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舒城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舒政[2 009]31号)同时废止。本方案施行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附表:

一、国有土地安置房产权调换结构差对照表

单位:元/m2

原房结构价差备注

框架0 安置房全部为框架结构。

该价差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须向征收人支付的房屋结构差价金额

砖混60

砖木80

简易100

二、国有土地多层安置房产权调换楼层差对照参考表

单位:元/m2

楼层价差备注

六-100 该价差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须向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金额

五0

四50

三50

二0

一0

三、国有土地高层、小高层安置房产权调换楼层差对照参考表

单位:元/m2

楼型楼层价差备注

高层16层8、16 0 该价差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须向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金额9~15 10

1~7 -10

小高层11层5、11 0

6~10 10

1~4 -10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⒉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总面积。 ⒊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 1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总面积;属2009年9月1日至2 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⒋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上述证件,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⒉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无标注的,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按1:0.8打折计算;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⒊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经依法批准,被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仍未拆除或已处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没有航测图的地区,可依据相关资料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类型、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征收安置类型及补偿标准 ⒈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⑴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天。 ②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⑵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

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结合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流程

范家店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材料 一、房屋征收补偿流程 1、宅基地确认 确认原则:范家店宅基地确认时间节点为1987年1月1日,依据向市规划局调取的1987年现状图确认1987年前宅基地,1987年后依据批准面积确认。 2、模拟征收 范家店采用先模拟后征收方式,模拟搬迁协议签订超过宅基地总户数的80%时,申请转入正式征收开展补偿。协议需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签字按手印并盖章。拟定任务时限:2017年8月初开始,45天。 3、征收补偿 根据审批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通告,开始正式征收补偿。拟定任务时限:2017年9月中旬,45天。 征收补偿流程: 1、模拟征收启动之前,需将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版和宅基地最终认定成果提供恒大公司审定通过,且恒大公司与海港区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方可正式启动模拟征收。 2、模拟征收由海港镇拆迁事务办公室与村民签订《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范家店征收补偿协议》、《计算表》,一

式四份,须海港镇经办人、海港镇财务人员、海港镇镇长、恒大公司经办人、恒大公司财务人员、恒大公司项目总审批后盖章生效。 3、海港镇拆迁事务办公室与村民签订《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范家店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一式四份,须海港镇经办人、海港镇财务人员、海港镇镇长、恒大公司经办人、恒大公司财务人员、恒大公司项目总审批后盖章生效。同时恒大地产与村民签订《范家店优惠购房协议书》一式四份,须海港镇经办人、海港镇财务人员、海港镇镇长、恒大公司经办人、恒大公司财务人员、恒大公司项目总审批后盖章生效。 4、模拟征收45天内达到80%以上签订协议后,由指挥部申请提出转为正式征收文件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发布正式征收公告,由区政府、村委会、恒大公司共同确认并委托的一家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报告中补偿单价不变的话,模拟征收时签订的相关文件不进行修订,报告中补偿单价变化的话,模拟征收时签订的相关文件进行修订,签订流程与模拟征收时的流程相同。 5、模拟征收开始后,45天内恒大公司将拆迁补偿款支付到海港区财政局并开具可计入土地成本的正式票据,由海港区财政局支付到海港镇拆迁办公室,由海港镇拆迁办公室具体进行补偿款的支付工作,恒大公司监管每笔款项的支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9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9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在其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现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城市的发展,那么就会对以前建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当地居民或者村民的土地就是拆迁众多情形中的一种。征别人的地当然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是什么呢?的小编的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2017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下面请参考公文站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 征收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郝xx。 被征收房屋编号:xx县xxxx乡区段002号。 房屋所在地:xxxx乡章京xx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xx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教育园区所涉及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下发了关于《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xxx年第1号)和《教育园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为xxx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被征收人郝xx在本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9间,其中有照房1间,平房,面积为171㎡。无照房8间,分别为:平房面积为23.56㎡;平房面积为46.5㎡;平房面积为13.3㎡;平房面积为110.16㎡;平房面积为34.16㎡;平房面积为98.64㎡;平房面积为54.4㎡;平房面积为26.4㎡。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包括:铁大门10.4㎡、厕所1个、电井2眼。 被征收人应于xxx年1月25日前自行搬迁。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如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评估单位做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673,927元((其中包括:平房171㎡×2400元/㎡ =410,400元、平房23.56㎡×600元/㎡=14,136元、平房46.5㎡×400元/㎡=18,600元、平房13.3㎡×400元/㎡=5,320元、平房110.16㎡×760元/㎡ =83,721.6元、平房34.16㎡×560元/㎡=19,9.6元、平房98.64㎡×650元/㎡=64,116元、平房54.4㎡×760元/㎡=41,344元、平房26.4㎡×650元/㎡

2017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2253310.html, 2017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2010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想知道2010天津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吗,快来看看吧。 为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 价格评估确定。 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

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 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 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临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范本(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2253310.html,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范本(2017最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律规定,就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的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下面是赢了网的小编整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范本。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范本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现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座落于路号,建于年,房产证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面积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实行拆一还一就地安置的原则,拆迁房建筑面积即为补偿房建筑面积(封闭阳台面积按60%、地下室面积按50%折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拆迁安置期限(即自乙方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至甲方书面通知交房日止)暂定为32个月,期间按拆迁房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给予拆迁人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按季发放。 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甲方应当继续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提前交房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也即停付;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源为拆迁房原地点或其东面新房的七层以下的房屋。 被拆迁人选房办法: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三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选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拆迁人选房次序以签订本协议书的先后为准。如乙方未在通知日期内选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后果由乙

方自负。 第五条乙方的拆迁房屋腾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甲方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房屋腾空日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由甲方拆除。 第六条拆迁房屋腾空事宜的约定: 1、乙方的拆迁房屋腾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不得回迁;私自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水电设施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乙方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另行追索。 2、拆迁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宽带、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付清,与甲方无关。 3、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拆迁房屋腾空日期前未履约搬迁,甲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将房产证、土地证移交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据。 第八条乙方承诺本协议所指拆迁房屋无任何纠纷,房屋权属清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以及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以及补偿标准 核心内容: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房屋拆迁越来越多的发生在居民身边,那么,在面对房屋拆迁时,应该如何所要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又是如何定义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以及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 房屋拆迁补偿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试卷92分答案

1、新条例中,开发商依然是拆迁行为的主体,但具体行为受到了更多的法律约束。 正确 错误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正确 错误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正确 错误 4、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正确 错误 5、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 错误 6、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 正确 错误 7、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 错误 8、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正确

错误 9、条例第六条规定:“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正确 错误 10、条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决策民主。强调的是百姓对决策过程的参与,或者说为了保证征收和补偿行为的科学性。 正确 错误 11、新条例使政府从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彻底转变为管理者的角色。 正确 错误 12、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为“公共利益”才能征收。 正确 错误 13、征收决定的程序第2步: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正确 错误 1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国家定价。 正确 错误 15、未登记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正确 错误 16、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只有一种,即“货币补偿”。 正确 错误 17、“产权调换”是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之一。

2020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0征拆补偿标准

2020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希望能帮助到您! 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20xx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等告诉你们20xx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吧! 20xx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

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征收补偿的法定费用标准了。很多被征收人在咨询律师时,上来的第一句话就是:征收补偿有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计算公式甚至是准确数字?要是有,不就简单了么,直接一查表格、一套公式合理合法的补偿数额就出来了……问题在于,就补偿安置这档子事儿,并没有那么简单。 在明拆迁律师首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全国统一的补偿原则可以说是有的,但却不会有统一的数字,因为无论是房屋还是土地,都会受到地域、地类、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表格供大家直接简单对照。倘若这个表格真的有,我们可以保证,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多半是不会认可那上面的“死数”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经由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包括房屋装饰装修商定或者评估的补偿金额)+搬迁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设备、空调移机费等具体的分项费用)+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之规定,我们有了以上的标准计算方法。具体的每一项我们不去展开了,被征收人可以参考《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标准,一次性告诉你!》一文。这里在明拆迁律师只提示大家两点:

其一,房屋征收补偿的金额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这一补偿数额的多少最终将通过评估报告得出。这也是我们反复强调对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之所在。通过市场比较,被征收人可以参考自己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大致对自己的补偿有一个预估。实践中引发矛盾纠纷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很多项目所给出的具体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导致被征收人在拿到补偿款后根本无法购买相应的房屋进行安置,反而要倒贴钱解决问题。 其二,如广大被征收人所期待的那样,征收补偿结果通常会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上浮,以确保被征收人经过征收后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但老百姓所期待的“翻倍补偿”在当前的实践中恐怕并不多见。指着城市里的一套房换成三到四套,难度只会越来越大,当然,由于外迁安置而造成的面积差价就例外了。譬如你原来居住在北京市的中心城区,征收后外迁到了五环路以外,那么一套房变三套房是完全正常的。无论如何,补偿结果反映的是一个市场价的折算,拆迁暴富是不可能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 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11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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