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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

2018-02-02 15:09政策法规

(2017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规划、建设、公安、市政、价格、质量监督、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在业主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负责召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并可以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有关培训和宣传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张贴、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及其他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发布。

发布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四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新建物业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

(三)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

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且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

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定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考虑居民委员会的布局、物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建筑物规模、物业的

共用设施设备等因素,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已划定的物业

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

本市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

前两款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处分:

(一)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门卫房、值班房、共用设施设备机房以及其他为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公共用房;

(二)共用的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垃圾房以及屋面、外墙的附属空间;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依法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非经营性的共用文体设施;

(四)建设单位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为业主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禁止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十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提出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建设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建筑面积等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有关资料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登记为业主共有,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

具体位置和面积。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

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

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公告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镇政府、街道办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四条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书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申请延长筹备期限的,经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同意,可以延长一年。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可以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经费;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业主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举行。

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与集体讨论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七日以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三十日以上。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事项应当书面送交、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发送

全体业主或者送至全体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

位置公告七日。

公告期限届满,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对其他表决事项,业主未进行投票的,推定该业主同意参与表决的过半数业主的意见。未参与表决

的业主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应当在公告事项中向全体业主明示。

前款所称的过半数业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参与表决业主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二)人数占参与表决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通知。

第三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按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两种方式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

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

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

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

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业主人数总和计算。

车位、车库不计入业主投票权,但涉及车位、车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的委托书,并交业主大会存档。

第三十四条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选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代表根据业主的授权事项行使业主权利。业主撤销对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投票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以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或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进行推荐,以及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对自荐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名单。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

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刻制印章、设立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服务费用;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

(四)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

(五)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无法作出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作出终止决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出现缺员时,由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依次进行递补。经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或者低于五人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认可。

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

用交纳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的规定公布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个月

前书面报告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换届选举意见。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指导、协助成

立换届选举小组,由换届选举小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

委员会。

换届选举小组成立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

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代为保管。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资料。

第四十九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后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移交给物业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代为保管。

商业物业管理配置标准

商业物业项目管理配置标准 一、人员配置 1、组织架构 2、配置标准 3、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a) 贯彻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 负责制定本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等; c) 根据公司、物业部的要求,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预算以及工作目标等; d) 负责项目各项工作的日常管理、调配,各岗位员工的现场管理、指派、安排等; e) 协助招商部做好项目招商工作,与客户良好的关系、定期走访重要客户(包括公共关系、能源配套等); f) 对外协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每月进行评估、审核; g) 项目部各项请示、报告、对外的公文等文件的审批、上报工作; h) 负责本项目员工考勤、加值班管理及绩效考核工作; i) 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管理; j) 本项目所管设备设施、工具器具等以及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k) 加强各项目间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项目及部门间的工作;l) 其他日常及突发性工作的处理; m)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维修组长岗位职责 a) 负责监督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各项目实际,制定维修部门各项管

理制度、工作标准等,对项目维修实施全面管理; b) 负责制定项目维修部工作计划、年度预算以及维修日常的工作方案流程等,报公司审批; c) 根据工作计划,制定项目设备设施及房屋年度维护保养、大中修计划并监督落实情况; d) 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员工学习业务知识和形体仪表训练,提高全体队员的整体素质; e) 日常管理维修工的工作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f) 项目能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制定能源节能降耗方案并组织实施; g) 负责项目各种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与实施工作; h)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协助项目部的其他工作; i)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3)保安组长岗位职责 a) 负责建立健全保安部各项管理制度,对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交通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b) 负责制定保安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各项目保安管理方案等,报公司审批,按计划实施各项工作; c) 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队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形体仪表训练,提高全体队员的整体素质; d) 日常管理保安队员的工作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e) 负责各项目各类消防器材、安防器材的检查和管理工作,保障各项目消防系统、安防保卫工作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基础管理 1.1 物业服务人员 1.1.1 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专业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1.1.2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端庄整洁,举止大方行为规范。 1.1.3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待客主动、热情、专业,使用标准服务礼貌用语。1.1.4 在办公服务区域张贴管理服务人员架构图(姓名、照片、职位)。 1. 2 物业档案管理 1.2.1 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权属资料;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管理资料、业主/使用人资料、物业租赁资料、装修管理资料、安全生产资料、日常管理资料等)。 1.2.2 规范保管和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1.3 制度建设 1.3.1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1.3.2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3.3 根据物业特点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工作流程。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内容句括: --质量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绩效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2客户服务 2.1进驻和离场 ,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 --结清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提供服务手册,指引商户填写和提供进场资料,讲解商场管理规章,并建立商户档案。 --提供水电气空调等服务,与商户确认有关读数。 --门匙交收。 ,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 --结算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和水电气等费用。 --指引商户填写撤场资料。 --对于商户的室内装修拆除告知禁止行为。 --最后联同业主和商户对商铺进行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确保不遗留工程和安全隐患。 2.2 装修管理 2.2.1 配合业主方受理租户装修施工的申请,审核装修方案是否符合供电、供水、供气的容量限额,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初步审核其是否符合消防、噪声、电磁干扰、排油烟(气)、排污、外造型、店招展示等相关要求。

物业交接管理办法(603号)

京建发[2010]60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全体业主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也可以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项目交接查验评估,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1162883.html,/并出具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报告。 第七条物业项目交接前应当签订交接协议。 交接协议一般包括:物业项目名称、交接主体、交接时间、权利和责任分界点、交接内容、交接查验方法和标准、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由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交接。 第九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的,或者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商业物业交接管理办法

商业物业交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物业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租售运营、物 业管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保证商业物业的有效运作,特制定木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万年花城项目所属商业物业 三、商业物业交接流程 四、流程指引

1、工程部需于商业物业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向营销中心商业部 发出《商业物业竣工通知单》(见附件一),《商业物业竣工通知单》需对竣工验收的时间、取得竣工备案表的预计时间、竣工范围进行告知。 2、商业部在接到工程部发出的《商业物业竣工通知单》后及在取 得竣工备案表之前完成《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二)的签署工作,合同需对协议有效期(一般为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至业主或承租人入住物业之日止)、协议委托管理事项、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空置期冬季取暖费、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进行说明。 3、工程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商业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备 案表》 4、由工程部组织商业部、物业公司根据《商业物业装修设备标准》 (由公司规设部提供)进行商业物业的交接验收工作,三方代表人在《商业物业验收交接单》(见附件三)上分别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内容包括商业实际交付内容是否符合《商业物业装修设备标 准》规定内容、是否需要进行交接维修项等。 5、商业部根据己经交接的商业物业进行商业的租售、后期管理工 作。 6、工程部与物业公司根据《商业物业资料交接清单》的内容完成 资料交接工作,双方代表分别进行签字确认。 7、物业公司进入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8、客服部、工程部根据《商业物业验收交接单》上报修的内容按

照公司的维保流程完成相应的维修工作。 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25日

商业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标准版)

商业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标准版) Model commercial property management contract (Standard V 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商业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标准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1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办公居住物业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二条物业管理内容 1、保洁 (1)公共保洁

a、公区域院内及外围卫生、南北生活区院内卫生 b.人员编制:__人 c、.保洁标准:(见附件) (2)楼宇保洁 a. 1、主楼1-6层9-14层走廊、卫生间、墙面玻璃及地面卫生;7-8楼电梯口;15-16层地面及电梯间及楼面平台卫生;电梯、安全通道及消防通道卫生;一楼室外平台及两侧通道 2、综合楼两侧楼梯、2-4楼走廊卫生间及玻璃卫生 3、群楼两侧楼梯、二楼卫生间及走廊、平台卫生 b、人员编制主楼__人、综合楼及群楼__人 c、保洁标准(见附件) 2.绿化 (1)绿化范围:办公及外围区域、生活区域的草坪及树木管理 (2)人员编制:__人 (3)绿化标准:(见附件)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 公布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 效力:有效 门类:行政法类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物业交接具体方案

更换正在实施管理地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件艰巨地事务,除需要院方各部门地支持,原物业管理公司地有效支持配合,更需要接管单位有策略有步骤地实施运作 根据我司以往经验,在更换前首先将必须考虑如下几个重点: 一、交接程序主体 医院院务处是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工作地主管部门,是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地关键.所以所有交接工作必须在院务处地领导和支持下进行.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院务处知会各科室护士长、科室主任等相关部门,使更换物业公司地行动在各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有序开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具体交接工作安排 .院务处负责书面通知,现在管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日期,确认后与新入驻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双方物业公司确认交接步骤及内容. .以书面形式发给各个科室及相关部门更换物业通知. .在最大限度减低对客户服务影响地情况下,按步骤进行物业交接工作,并由院务处进行监督. .院务处与原物业公司地合同缮后事宜. 四、交接内容 交接中涉及地内容繁多:物资准备,具体大块如下: (一)工程交接 .成立接收小组,由交、接双方专业人员组成,指定工程验收负责人及各专业交验人员,一般由以下专业人员组成:电气、给排水、土建、电梯、锅炉,司乘,导诊和挂号收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召开工作会议,布置各专业组接收要求及具体事项. .接收工作要求 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文件资料手续齐备,工程质量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标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物业交接工作程序 ()接双方签定物业接收委托书,确定接收程序接收人员及接收时间. ()交方应提供地资料、文件. )图纸资料、文件、交接清单. )设备清单. )能源消耗情况(列表、双方共同确认电表水表、燃气表、热水表、热力表等计量仪表交接时地表计数字). )备品备件、材料物品库存登记表. )设备运行记录. )交接班记录. )值班记录. )工具、仪表,维修设备登记表. )人员花名册. )设备维保合同(有效期内). )维修费使用情况及盈亏. ()交接工作开始时,双主应签定物业交接协议书. 明确双方交接人员名单、交接内容、交接时间和日程安排等. ()交接工作中,双方交接人员应就交接物品地位置、数量、性能进行清点检查,并认真填写物业交接清单和运行试验记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交接工作结束,双方共同签署交接报告.对交接中发现地问题,双方应认真记录,协商解决办法,对交接中遇到地工程遗留问题,若不能马上解决,双方应签署备忘录,说明存在地问题,产生地原因、责任、解决地方法和时间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钥匙移交 ()设备交接顺序 )变配电设备(变配电室).

写字楼物业规范化管理制度

写字楼商业物业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本 一、写字楼客户档案表范本 二、客户装修申请表范本 三、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范本 四、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许可证范本 五、室内装修检查表范本 六、室内装修违规记录表范本 七、客户特约服务流水登记薄范本 八、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范本 九、写字楼文化活动记录表范本 十、写字楼值班表范本 十一、巡楼记录表范本 十二、投诉处理表范本 十三、写字楼月度投诉处理清单范本 十四、客人遗失物品登记表范本 十五、催款通知单范本 十六、每月应收租赁费明细表范本 十七、租赁费欠费客户明细表范本 十八、停车票使用情况月统计表范本 十九、停车场收费每月汇总表范本 二十、车辆加油月记录表范本 二十一、保安交接班记录表范本 二十二、安保部重大事件总结报告范本 二十三、停车场收费岗交接班记录表范本 二十四、停车场车辆状况登记表范本 二十五、车辆收费登记表范本 二十六、车位月保统计表范本 二十七、楼层清洁每日检查表范本 二十八、地面清洁每日检查表范本 二十九、绿化苗木清单范本 三十、盆景清单范本 三十一、绿化养护记录表范本 三十二、绿化喷药记录表范本 三十三、绿化工具使用登记表范本 三十四、撤出花木处理记录表范本 三十五、绿化工程施工日记录表范本 三十六、上岗证登记表范本 三十七、入职人员每月登记表范本 三十八、员工培训记录范本 三十九、员工离职退还物品清单范本 四十、员工请假单范本

四十一、考勤汇总表范本 四十二、月度奖励登记表范本 四十三、月度处罚登记表范本 四十四、员工住宿花名册范本 四十五、员工宿舍公物丢失/损坏登记表范本 四十六、出车登记表范本 四十七、复印登记表范本 四十八、物业公司文件归档目录范本 四十九、外来文件清单范本 五十、档案销毁登记表范本 五十一、物业管理公司设备总清单范本 五十二、设备台账范本 五十三、设备大修年度计划表范本 五十四、消防栓检查表范本 五十五、工具年度采购计划表范本 五十六、工具领用登记表范本 五十七、报废工具登记表范本 五十八、立管检查表范本 五十九、灭火器配置统计表范本 六十、消防巡查异常情况记录表范本 六十一、消防隐患整改月度汇总表范本 六十二、楼层配电房设备检查表范本 二、客户装修申请表范本 单位名称:

商场物业管理规定

金沙购物广场物业管理规定 总则 金沙购物广场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各业主和使用人(以下简称用户)之利益而设置,各用户必须遵守和履行本规定所载之义务和责任既受本规定约束。 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对金沙购物广场物业管理部门和各用户及其承租人、代理人、雇员、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第一条、商场基本情况: 商场名称:金沙购物广场;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25000平。 第二条、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商场的《金沙购物广场物业管理规定》; 2、按规定接受商场物业管理部门的商场管理服务行为,就商场管理的有关问题向商场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规定接受商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公共环境的清洁、公共区域秩序维护等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每月向商场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和其它有偿服务费;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金沙购物广场装修管理协议书》; 5、用户不得占用、损坏本商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立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明珠新世纪商业广场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外部安装任何饰物或伸出物。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商场物业管理部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6、用户变更商场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事先通知商场物业管理部门,告知受让方与商场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本规定; 7、各用户须承担全部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8、用户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商场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用户不得以任何目的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商场物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商场的商场管理制度和《商场物业管理规定》并书面告知用户; 3、建立健全本商场的商场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商场的管理制度和《金沙购物广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商场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商场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用户,并与用户订立《金沙购物广场装修管理协议书》; 7、向用户提供商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商场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 在商场管理区域内,商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场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商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商场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商场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截止2018年.2.2最新版)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议事规则),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方案91779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方案;要点:;★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对物业进行严格的验收,以维护;★掌握物业的性能与特点为以后的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在;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管理资料:各类值班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等各类服务质;合同协议书,指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人事档案资料,指双方同意移交留用的在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方案 要点: ★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对物业进行严格的验收,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掌握物业的性能与特点为以后的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在承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应先做如下准备。一、资料交接: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管理资料:各类值班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等各类服务质量的原始记录。财务资料:固定资产清单、收支账目表、债权债务移交清单、水电抄表记录及费用代收代缴明细表、

物业服务费收缴明细表、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料及记录、其他需移交的各类凭证表格清单。 合同协议书,指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 人事档案资料,指双方同意移交留用的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培训、考试记录等。其他需要移交的资料。 资料移交应按资料分类列出目录,根据目录名称、数量逐一清点是否相符完好,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在目录清单上盖章、签名认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二、资料交接完毕后是现场交接: 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逐项验收,注明设备现状及接管时间,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的主要项目内容有: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状况; 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电梯、空调等机电设施设备;保安监控、对讲门禁设施;清洁卫生设施; 绿化及设施; 停车场、门岗、道闸设施;室外道路、雨污水井等排水设施;公共活动场所及娱乐设施;其他需了解查验的设施、设备。 三、各项费用与收支情况,项目机构经济运行情况

商业物业交接管理办法

商业物业交接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物业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租售运营、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保证商业物业的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万年花城项目所属商业物业 三、商业物业交接流程

四、流程指引 1、工程部需于商业物业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向营销中心商业部发出 《商业物业竣工通知单》(见附件一),《商业物业竣工通知单》需对竣工验收的时间、取得竣工备案表的预计时间、竣工范围进行告知。 2、商业部在接到工程部发出的《商业物业竣工通知单》后及在取得竣 工备案表之前完成《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二)的签署工作,合同需对协议有效期(一般为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至业主或承租人入住物业之日止)、协议委托管理事项、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空置期冬季取暖费、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进行说明。 3、工程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商业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备案 表》 4、由工程部组织商业部、物业公司根据《商业物业装修设备标准》(由 公司规设部提供)进行商业物业的交接验收工作,三方代表 人在《商业物业验收交接单》(见附件三)上分别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内容包括商业实际交付内容是否符合《商业物业装修设备标准》规定内容、是否需要进行交接维修项等。 5、商业部根据已经交接的商业物业进行商业的租售、后期管理工作。 6、工程部与物业公司根据《商业物业资料交接清单》的内容完成资料 交接工作,双方代表分别进行签字确认。 7、物业公司进入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8 客服部、工程部根据《商业物业验收交接单》上报修的内容按照公司的维

保流程完成相应的维修工作。 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25日

商业物业服务规范企业标准

商业物业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租户服务、环境管理、保洁服务、秩 序维护服务、建筑及设施设备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营业面积小于5000m2 的商业物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 号令自2007 年10 月01 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 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 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 号(200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3号令,自2003年6月1 日起 施行)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1 部分:总则》 GB/T19004.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2部分:服务指南》 XX/QM.A-2009 《南京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环境管理手册第A版》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36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Tl0001《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GB/Tl5566《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l7242《投诉处理指南》 GB/Tl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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