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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取款业务类

存取款业务类

一:错款抹账

风险点:

( 1 )因银行柜员差错原因,导致银行短款,银行采取扣划措施不当,侵犯了存款人的权益,引发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 2 )因客户将账号填写错误或客户被犯罪分子诈骗,错将款项存入其他账户,银行应客户请求代为追款,侵犯存款人的权益,引发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防范要点:

因柜员原因形成的银行短款需要抹账的,应区分如下情形分别处理

1、柜员已完成业务操作,但还未将存款凭条交付客户签字的,

柜员可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进行抹账,再按正确的交易进

行操作,

2、柜员已完成业务操作,并将存款凭条交付客户签字,且客户

未离开营业场所的,柜员必须要求客户在抹账传票上写上"同

意取消"字样并签名确认.收回客户回单后再按正确的交易进

行操作;

3、柜员已完成业务操作.并将存款凭条交付客户签字,且客户已

离开营业场所的,若监控录像足以证明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

为避免银行资金损失,柜员可采取抹账措施,同时将办理该

笔业务的录像资料备份保存,若监控录像、不足以证明客户

获得不当得利,则柜员将录像资料备份留存后,提请单位法

律部门协助处理.

因客户原因形成错款需要抹账的,应区分如下情形分别处理.

1、柜员已完成业务操作,将存款凭条交付客户签字时,客户发现其账号错误要求抹账的,柜员必须要求客户在抹账传桌上写上"同意取消"字样并签名确认,并出具有"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字样的书面证明,收回客户回单后再进行抹账处理.

2、柜员已完成业务操作,客户离开营业场所一段时问后折返回来要求抹账的,柜员不能应客户要求进行抹账,应由客户与收款人进行协商处理,请客户督促该人返还不当得利,否则,可由存款人向收款人开户行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3、对于客户因受诈骗,且离开营业场所一段时间后折返回来要求抹账的,柜员对其抹账请求不予受理.柜员可灵活指导客户通过口头挂失等手段将资金予以止付,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以备应诉.错款抹账发生争议后,不管银行有无过错柜员均应将有关交易凭证、录像资料等予以保存.在未查清有关事实之前,柜员不对外发表有关此笔业务的评论或判断,避免被对方利用.

二:大额取现

风险点:

柜员有对大额取现的审核义务,也是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柜员在办理大额取现业务时未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件或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认真审核,导致存款人的存款被冒领的,则银行可能因违

反了有关大额支取的法律规定而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 1 )柜员须严格执行大额款项支取的预约、证件核对、登记报备等各项规定的执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防范和化解柜台操作风险.

( 2 )银行柜员应严格执行身份证件核查规定,客户单笔或同一账户累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对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对支取金额将近5万元的要特别引起注意,最好先查询一下该客户当天的业务流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 3 )办理代理取款业务时应按照代理现金取款规定办理,要求代理人须持折卡并凭密码办理.对于人民币单笔或同一账户累计取现5万(含)元以上的代理现金取款,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进行核查,并在取款凭证上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基本信息.在发现可疑情况时要慎重处理.在按规定核对户主和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时,要耐心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以取得客户对办理大额款项支取业务有关手续的理解和支持. 并认真做好户主和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等登记工作并妥善保管好这些资料,以备将来万一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明银行已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审核义务.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风险点:

1、柜员未认真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存款被冒领,导致存款人起诉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

2、在对高危病人加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银行经办人员常面临如下境遇,一方面如果办理提前支取手续,违背了现行设密存款必须本人支取的规定,还有可能产生被冒领或遗产纠纷,另一方面若不办理存款提前支取,会受到代理人的漫骂和其他人的遣责。

防范措施:

1、切实加强对取款人身份证件的审查,防控存款被他人冒领。首先,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必须持存单和合法实名证件办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客户因种种原因需委托他人代理支取自动转存定期存款的,代理人必须出具存单、被代理人的委托书和被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代理人身份证明与代理人身份相符后,即可支取该笔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防止储户存单丢失而被他人冒领.

2、对高危病人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应采取如下措施

A、凭存款人的委托书和相关证件办理.存款人因病不能亲自来办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手续,但仍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可由存款人出具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将存单、委托书、身份证件原件和密码交他人代理办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手续.工作人员要审查代理人所持存单上的姓名与存款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以及委托书上的签字是否相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其相貌是否相符,核对无误,代理人输入密码正确后,按前项代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B、凭公证书办理.存款人已失去知觉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告知存单密码,但又急需支取存款入未到期的存款来挽救存款人的生命,存款人的所有有权继承人(不能到场的在委托书上加以说明)可以共同签署

委托书,推举一人代理支取存款人的未到期存款,为了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及提前支取存款是存款人的所有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当地公证部门也具公证书.代理人持存款人的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公证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银行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密码挂失到期后办理存款提前支取手续.

相关制度:

贵州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汇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客户单日办理定期或活期存款累计金额超过20万

元(含),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备案,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法规定上报。

第二十六条柜面无折现金存款必须由客户填写存款凭证。单笔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汇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无折现金存款,要提供存款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单笔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外汇单笔金额等值1万美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或人民币20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转账取款业务,要提供

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营业机构准备现金。当日累计外汇等值1万美元(不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还应提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凡支控条件中标明“凭证件”支取的,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十九条转存的存款,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在原存期内或转存期内办理支取的,都视同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时,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客户可以在前一天支取存款,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利率按起息日或转存日定期利率执行。

第三十一条储蓄通存通兑是指客户持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可在指定区域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条件为“凭密码”且通兑范围为“全行通兑”的,可通存通兑;否则不能通存通兑。修改通存通兑方式,须由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存单、折)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凡营业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取款业务,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人民银行反洗钱法规定报告。备案内容包括:开户行、存款人姓名、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种类、期限、利率。

存款继承

风险点:

存款人死亡后、必然涉及到存款的继承问题.如果有人支取存款人存款,银行又知道存款人死亡,就应当告知取款人提供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如果银行不要求取款人提供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又书(判决书、调解书),或不对上述文书进行认真审查,导致存款支取错误,侵犯其他继承人权利的,银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1、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须持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存款账户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证机关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取本息手续.继承权证明书列明的继承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时,应当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共同支取并都在支付手续上签字.继承人之间进行代理的,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若该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凭人民法院签发的继承权判决书办理.

2、存款人死亡后,但存折(银行卡)持有人没有向银行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银行也不知存款人死亡的事实,在拆(银行卡)持有人直接到银行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银行可以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

3、在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银行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于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相关制度:

贵州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七十三条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款凭证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凭证挂失手续。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存款凭证挂失手续时,代理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款凭证挂失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凭证正式挂失所需相关账户信息,营业机构可以予以办理。营业机构应审查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与挂失委托书的指示相符,留存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挂失委托书原件。

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取款的,代理人持挂失申请书、经过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代理取款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挂失取

款所需提供的相关存款内容,营业机构可予以办理。营业机构应审查挂失申请书、取款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款凭证的内容一致,留存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取款委托书原件。

第七十四条存款人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支取或转存客户生前的存款,营业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任。

第七十五条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七十六条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处理。对于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的情况,应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营业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

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存款挂失

风险点:

1、柜员未及时为挂失申请人办理桂失,如挂失申请人要求挂失时,未能在业务系统中查询到其存款,或柜员因其他过错,未能及时为挂失申请人办理挂失手续,导致存款人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挂失申请人利用虚假证件挂失,或虽挂失申请人证件是真实的,但挂失申请书上的签名是虚假的,事后以其未挂失其存款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

3、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证件挂失,或伪造、克隆客户的证件挂失,盗取客户资金.

4、他人代办密码挂失后,柜员未要求存款人本人对密码进行重置,而是由代理人现场对密码进行重置,导致存款人的存款被冒领,银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5、员工未认真核实账户余额,客户填写的余额与业务系统不一致,如果挂失单上的余额大于业务系统的余额,存款人可能要求银行按照挂失申请书上的金额支付存款.

6、柜员对挂失操作要求不熟悉或误操作,对挂失申请人挂失的账户漏挂失或迟挂失,导致客户的存款被支取,银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挂失必须及时受理

1、挂失要遵守相关流程操作。只要挂失申请人挂失手续齐全的. 柜员应当立即调阅系统对应账户,查看存款是否被支取,若存款没有被支取,立即办理临时止付手续,再办理挂失单填写、证件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先急后缓,确保存款所有者的资金不受损失,

2、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书面挂失时,除提供身份证件以外,还应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但是实践中,许多挂失申请人并不能完整提供上述信息。在审理涉及储蓄存款、银行卡纠纷过程中,法院较多注重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因此延误挂失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也要承担责任.因此,柜员不要拘泥于上述规定,申请人只要能提供账号、户名及者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章,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即使挂失申请人不能提供身份证件,但申请人确能说出其存款基本要素的.柜员也应提示其可采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口头挂失后应提示挂失申请人必须3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3、对证件要严格要审查.柜员在审查挂失申请人的证件时,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挂失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仅用于挂失"并签名.对于签名,尽可能要与存款所有者过去已办理业务的签名核对.若挂失时使用的身份证与原存款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应要求挂失申请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证明挂失申请人现持有的证件号码和原存款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为同一人. 柜员将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

证明作为挂失资料收执,作永久档案保管.用户口薄开户存款,用居民身份证办理存款的挂失或提前支取,若开户时登记的是户口簿上相对应的身份证号码,经与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核查系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存款人所持居民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碍,照片与证件持有人的长像一致,

按正常的挂失手续办理,若开户时登记的是户口薄的编号,挂失时要求用居民身份证办理,为防止存款被冒领,要求存款人同时提供户口薄或由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持有人与编号为x x户口薄上载明的x x为同一人"的证明,也可以办理.

4、细化挂失止付流程.当前挂失申请人一般是在大堂经理处填写挂失申请书并签名,但大堂经理却不会审查填写人的身份证件,应等到了柜员受理挂失申请书时会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却不会审核名字是谁签的,这就造成了流程衔接的漏洞.为了确保挂失申请书上的签字确是挂失申请人本人签字,经办柜员除了审核挂失人填写的内容及身份证件外,应要求挂失人在挂失申请书上当着自己的面再签一次名或者按一下指印.

5、实行调查核实制度,对于大额挂失业务,网点负责人或运营主管尽可能在存款挂失后,解挂、补办存折(银行卡)前对存款挂失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如将挂失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签名与开户时的相关证件资料及签名对比.电话联系客户或上门核实等,确保挂失的真实性.

6、密码重置业务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核查身份一致。

相关制度:

贵州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储蓄业务的挂失包括: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凭证挂失是指客户因存款凭证被盗、毁损、灭失、遗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凭证补发或销户的业务。密码挂失是指客户因遗忘存款凭证密码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密码重置的业务。印鉴挂失是指客户因印鉴丢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印鉴更换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储蓄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分为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不记名的存款凭证(存单、折)不能挂失。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存单、折),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原

开户营业机构申请书面挂失。通存通兑的存款凭证(存单、折)可在开户时选择的“通存通兑范围”内指定的营业机构范围内申请书面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如不能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申请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可以在开户时选择的“通存通兑范围”内任一营业机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后,客户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由他人代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四十八条客户到营业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营业机构必须审验其证件的有效性,对使用已失效的身份证件挂失,营业机构不得受理。

第四十九条营业机构受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时,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受理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责任。

第五十条客户在办理书面挂失后,如将挂失申请书丢失,营业机构如在确认该笔存款确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可为客户补办挂失申请书,挂失期限可从原挂失申请之日计算。

第五十一条书面挂失后,补领新存款凭证和挂失销户,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客户本人办理书面挂失时,营业机构在当场能够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即时办理凭证补发或挂失销户;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

第五十二条客户书面申请密码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在通存通兑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须凭存款凭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密码重置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经核实确认本人身份的,可即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

第五十三条客户书面申请印鉴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

凭证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印鉴挂失后,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更换印鉴,不得代理。

第五十四条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后要求解挂的,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被挂失存款凭证等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口头挂失在营业机构办理的,解挂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通存通兑范围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五条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储蓄业务,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户口簿、司法文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第五十六条客户本人因严重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补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密码重置等业务的,可由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通过公证或银行双人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客户有关情况后由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时,要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客户因重症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急需资金用于治疗疾病的,代理人(直系亲属)可持医院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过公证的与该重症病人的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若该重症病人去世,享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出具的承诺书和委托书(有多个继承人,需委托其中某一继承人办理业务时提供)、客户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承诺书包括所有继承人的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病人情况、账户情况,以及发生纠纷后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代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等内容。

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及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等内容,可以通过公证或银行双人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营业机构要留存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材料。确认后将所需存款直接转入医院指定账户。

第五十七条客户本人因刑羁押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补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密码重置等业务的,代理人要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服刑羁押证明文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的失踪人员,其财产代管人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与失踪人员关系的证明文件,对财产代管人有争议的,还要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十九条客户在营业机构查询基本资料及账户资料等相关信息时,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六十条存折打满页且正常换折时,不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销磁和损坏换折时,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支控方式在通存通兑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要凭预留支控方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存折严重损坏的,要做凭证挂失处理。在存折打满页换折或销户时,为便于客户保留交易明细以备查阅,可将内页交客户保留,营业机构留存存折封皮,在封二加盖“内页已取,客户签收”的字样,客户签收并对磁条坏磁剪角后做记账凭证的附件留存。

第六十一条须由客户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特殊业务主要包括:密码修改、密码重置、密码解锁、密码解挂、补领新存款凭证、挂失销户、凭证解挂、更改支控方式、更改通兑方式、印鉴更换、印鉴解挂、账户查询。

第六十二条须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印鉴挂失、更改通兑方式、更改支控方式以及不能通兑的业务等。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

风险点:

1、柜员未认真审查请求协助执行机构的主体资格,向无权机关提供账户查询服务.例如,公证人员、律师持介绍信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客户账户余额等情况,柜员向公证人员、律师提供客尸账户余额等信息,造成客户信息泄露.

2、柜员未对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仔细审查,因协助执行文件存在瑕疵,造成银行对客尸账户进行冻结、扣戈1)操作缺乏合法性.

3、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账户冻结操作时,由于存款人可在任一网点或自助设备通存通兑,造成有权机关查询到的时点存款余额与银行冻结完成的时点存款余额不一致,进而使有权机关误认为柜员延误协助执行,有权机关可能对银行进行处罚.

4、银行内部程序与协助执行相关规定不一致,引起有关机关与银行之间发生争议.例如,银行在协助法院查询存款人账户时,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当时不在场,则只能暂缓查询.对此,有权机关认为该程序于法无据,银行有拖延时间,延误协助执行之嫌。

5、冻结期届满,当事人未申请续冻,银行应及时对存款人账户解除冻结,否则,储银行将承担由此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

6、柜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透露消息,出现违法违规风险,导致银行及工作人员被有权机关处罚.

防范措施:

1、有权机关必须双人来办理,柜员要认真审查查询、冻结.扣划机构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为有权机关,审核执行人员的证件、执行文书是否真实.

2、对于有权机关请求办理冻结业务时,柜员应要求执法人员提供以下手续: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证券监督管理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人民银行在调查反洗钱过程中采取冻结措施的.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且冻结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 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3、柜员在审查有权机关的冻结存款手续时,应特别注意审查以下内容:A:《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B:《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

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又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4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又书.

4、柜员在协助有权机关扣划存款时,应要求执法人员提供以下手续: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柜员在协助扣划存款时,应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柜员应拒绝协助.

5、柜员应把握好解冻时间,避免迟延解冻影响客户资金流通,造成纠纷.

6、柜员应熟悉与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坚守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两个以上的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柜员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相关制度:

贵州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协助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在开户的营业机构或集中受理部门办理。

第六十四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须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符合如下条件,方可予以协助:

(一)法律文书为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且真实、有效,协助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二)“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注明需被冻结或扣划个人存款

的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有权机关不能提供账号的,应要求其提供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资料。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四)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五条协助查询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依法可以查询的有权机关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查询个人的存款情况。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查询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三)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个人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提供存款资料。有权机关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印或拍照,但原件不得带走。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执行机关,查询时的余额有可能发生变动。如执行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应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上填写余额。

(五)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应当保守秘密。

第六十六条协助冻结。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或划转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依法可以冻结或临时冻结的有权机关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冻结个人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营业机构临时冻结个人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冻结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人民法院执法人员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营业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四)冻结的效力从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手续办结的第二天起算,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五)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营业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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