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浅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1276671.html,

浅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祝丽婷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5期

【摘要】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分割财产的

情况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此问题依物权法做出了突破性规定,确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文章将从探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期能为推进国内司法实践中有效解决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财产分割;非常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及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实乃夫妻共有财产权之客体,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共有这一夫妻财产制的基本体制下,欲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之范围,既需确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亦需明确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获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之财产”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实践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如下问题:(1)约定优先。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内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㈣对于房屋,应根据情形的不同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之现实需要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掌握着家里的主要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一方如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弱势群体多为妇女也不能及时发现,她们大多数不愿意离婚特别是农村家庭妇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没有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一法律空白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无疑是迫使当事人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与放弃婚姻之间作出两难的选择。而这既不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规定。而现在当事人完全可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制度给夫妻中弱势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