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政法干警民法学

政法干警民法学

政法干警民法学
政法干警民法学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C.居留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特征:A.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C.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才能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B.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出的分类。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享,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是债权。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典型的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抗辩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典型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典型的是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而作出的分类。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原权利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分类。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

2.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即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财产予以扣压的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分类 A.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B.以义务人义务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数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以下特征:A.普遍性与平等性,B.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A.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则并非每个人都能够具备。B.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1)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为: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c.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须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亲等范围内的血亲。

C.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不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须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并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2):效力: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B.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C.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1)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B.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中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其顺序依次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C.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作出死亡宣告前,须发生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效力:A.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B.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C.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D\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

(3)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

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2.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是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保护。

(2)指定监护

是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3.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可可以取消的除外。

B.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由前述单位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前述单位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

D.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E.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A.是一种社会组织,B.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C.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实质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条件: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原则,经一定程序才能成立A.申请,B.审查,C.登记,D.公告3.法人的机关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A.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破产、被撤销或解散;

B.法律、行政命令的限制;

C.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即企业法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概念: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特征: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始终;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C.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来实现。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概念: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类型:A.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B.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C.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概念: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原因:A.依法被撤销,B.解散,C.依法宣告破产,D.其他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1)概念: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法律程序。(2)法律后果:清算终结,由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任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征:A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B以合伙人的意思一致为基础C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D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E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F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A有2个以上合伙人B有书面合伙协议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得出资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各种相邻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五)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地役权的取得

3.地役权的内容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2.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五)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概念

2.保证

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免除。

3.定金

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六)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

2.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效力。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

4.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七)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概念

2.债的消灭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承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

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规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2.合同解除的分类

3.合同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六)各种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2.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解除。

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赁合同的解除。

4.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的解除。

5.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6.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7.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的解除。

8.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部分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2.身份权

二、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2.生命权的内容

(三)健康权

1.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

2.健康权的内容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五)肖像权

1.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2.肖像权的内容

(六)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2.名誉权的内容

(七)隐私权

1.隐私权的概念与范围

2.隐私权的内容

三、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荣誉权

1.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2.荣誉权的内容

(三)其他身份权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

2.行辈

行辈的概念;行辈的分类。

3.亲等

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三、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条件

(三)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间的扶养

3.夫妻间的继承

五、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概念

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三)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2.诉讼离婚的程序

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5.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收养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四)收养的效力

1.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

2.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无效的原因;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上的效力;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第六部分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三)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二)遗嘱的设立

1.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2.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五)遗赠

1.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六)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

2.遗产保管

(二)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分割的原则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4.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3.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定金;违约金

三、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2.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过错

(三)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2.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3.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

2.职务侵权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6.产品责任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医疗损害责任

9.环境污染责任

10.高度危险责任

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2.物件损害责任

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l~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

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民法通则D.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解释方法的是

A.文义解释B.类推适用C.体系解释D.历史解释

3.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主权利和从权利B.原权利和救济权

C.支配权和请求权D.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税务机关缴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5.在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中华总工会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D.某大学法学院

6.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将该合同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签字、盖章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7.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某企业寄送的价目表B.某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C.某校教学楼施工招标公告D.某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商品

8.甲向乙发出要约,下列选项中,甲可以撤回该要约的情形是

A.甲确定了承诺期限,但要约尚未到达乙

B.乙已经收到要约,但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

C.乙收到要约后,但尚未作出承诺

D.乙收到要约后,信赖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做好了准备

9.甲与乙订立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给付5万元,日后若甲提出解除合同,则甲丧失5万元;若乙提出解除合同,则乙应向甲返还10万元。本案中,甲所给付的5万元是

A.证约定金B.预付款C.违约定金D.解约定金

10.甲、乙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因卖方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租期届满时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只能向乙请求交付

B.甲只能向丙请求交付

C.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交付

D.甲既可以向乙请求交付,也可以向丙请求交付

11.甲是乙的债务人,丙受甲委托,为甲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后丁与乙达成协议,由丁承担甲的全部债务。

此时丙

A.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B.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C.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经甲书面同意

D.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经丙书面同意

12.王某与甲花店约定,于其友6月1日生日时,由花店将99朵玫瑰花送至乙处。花店的玫瑰花系从乙公司购得,由于乙公司送货迟延,导致甲花店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王某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对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对于迟延履行无过错

B.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未给花店履约宽限期

C.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未告知鲜花供应商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3.下列物中,属于动产的是

A.土地B.伐倒的树木

C.田中的禾苗D.墙壁上的油漆

14.下列选项中,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是

A.生产机床B.接受赠与C.建造房屋D.收取孳息

15.下列选项中,属于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是

A.债权已届清偿期

B.债权人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D.债权的发生与抵押财产有牵连关系

16.为担保合同履行,甲依约向乙给付了定金。后甲依约履行了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A.定金只能收回B.定金应双倍收回

C.定金只能抵作价款D.定金既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收回

17.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的抗辩权是

A.先诉抗辩权B.保证期间届满抗辩权

C.保证责任消灭抗辩权D.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权

18.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A.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B.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C.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D.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更换法定代表人

19.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6个月B.1年C.2年D.4年

20.下列民事主体中,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是

A.机关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D.个体工商户

21.下列情况中,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是

A.某教师将拍摄的路人特写镜头作为教学之用

B.某商人擅自将他人相片用于商店橱窗的装饰

C.某男为发泄心中不满将前妻照片置于马桶下

D.某记者将有领导人参加的会场拍摄后用于新闻报道

22.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婚姻可撤销的是

A.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B.因索要财物而缔结的婚姻

C.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D.男女双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

2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

A.离婚自由B.恋爱自由

C.订婚自由D.解除婚约自由

24.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

A.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B.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

C.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D.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近亲属

25.下列选项中,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

A.伪造遗嘱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B.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C.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被继承人在其生前表示宽恕的

D.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

26.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A.法院宣判失踪人死亡之日

B.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之日

C.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之日

D.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届满之日

27.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A.商标B.股票

C.荣誉称号D.稿酬

28.1990年,李英与刘宏结婚,育有一子刘晓。1995年刘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侍奉公婆。1996年,李英与王强结婚,婚后李英继续赡养刘宏的父母。1999年刘宏的父亲去世,留下个人所有的私产房一套。

该房屋应由

A.李英与刘晓各得1/2 B.刘晓与刘宏之母各得1/2

C.李英、王强与刘晓各得1/3 D.李英、刘晓及刘宏之母各得1/3

29.甲因出差将家中的一台电脑交给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电脑卖给丙,丙以为电脑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甲可以

A.要求乙返还电脑B.要求丙返还电脑

C.要求乙赔偿损失D.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30.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A.养子女给其生父母赡养费B.顾客误向售货员多付了货款

C.债务人自愿清偿未到期债务D.李某向龚某给付因赌博所欠的钱

31.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A.遗赠B.代位继承

C.转继承D.遗嘱继承

32.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即可有效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

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

33.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既可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又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是

A.停止侵害B.返还财产

C.恢复名誉D.消除影响

34.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

3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这种违约行为属于A.实际违约B.履行迟延

C.不完全履行D.预期违约

二、简答题:第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6.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37.简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8.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第39小题,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9.试论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40.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200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且A地与B地之间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绝收货。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乙商店要求减价,甲厂不接受。

无奈,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货物,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全部灭失。问: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绝收货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4)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何方负担?为什么?

41.某日,某体育报社记者田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透露说:足球裁判于某在A队与B队的比赛过程中,偏向B队,吹“黑哨”。田某在请示报社领导后,写了一篇题为“于某吹黑哨”的报道。经与张某再次核实后,并经报社领导审阅后,在该体育报上刊登了这篇报道。于某见报后,将田某与报社告上了法庭,要求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查明,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于某因此报道失去了数场足球比赛裁判的机会,承受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但报社声称:报社对消息已尽了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此次报道失实完全是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所致,报社并无过错,故报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向张某请求赔偿。请问:

(1)田某对于某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张某是否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为什么?

(3)于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D 2.B 3.A 4.C 5.D 6.D 7.D 8.A 9.D

10.A 11.D 12.D 13.B 14.B 15.B 16.D 17.A 18.B

19.B 20.D 21.B 22.A 23.A 24.C 25.D 26.B 27.C

28.D 29.C 30.B 31.B 32.A 33.A 34.C 35.D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

(1)留置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扣留其占有的财产,并以其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第一,一方按照合同已经占有了对方的财产。

第二,对方没有依约给付应付的款项。

第三,对方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超过了约定期限。

37.答案要点: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授权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担。

38.答案要点: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就该条款做出说明。

第三,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格式条款,或提供条款的一方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均无效。

第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

(1)违约责任的概念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使双方的利益状况达到平衡。

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事先作出安排。

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

(3)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①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免责条款。

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除须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具有损害事实等特殊要件。

(4)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②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

③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④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款项。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

(1)甲、乙间的合同没有解除。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甲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虽然甲厂未按期交货,但并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厂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

(4)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因为甲厂依约定将货运到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故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

41.答案要点:

(1)田某对于某的损害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且事先请示过领导,故应由报社承担责任,田某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张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因为张某捏造虚假事实,并有意扩散给媒体,损害了于某的名誉权,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张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

(3)于某的损害应由报社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张某捏造虚假事实与报社的失实报道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报社与张某应对于某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