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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_环境侵权责任最新_省略_展_兼评_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_环境侵权责任最新_省略_展_兼评_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_环境侵权责任最新_省略_展_兼评_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第63卷 第3期

2010年5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 ol.63.No.3May 2010.402~407 作者简介:王世进,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副教授;江西赣州341000。

曾祥生,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8JA820015),2008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2008]3号) [文章编号]1672 7320(2010)03 0402 06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

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

兼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章

王世进 曾祥生

[摘 要]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

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 继续沿用 民法通则 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

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

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关键词]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生态损害;违法性;共同侵权

[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是环境法与民事侵权法共同面对的课题。环境侵权在我国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和侵害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于侵权法与环境法的关系及其调整范围的界分,是 一个困难且经常被打断的过程 。不仅民法学者与环境法学者之间认识不一,而且同一学科的学者之间的观点往往也难于统一。分歧主要在于: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哪些?进而言之,生态利益能否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调整对象?民事侵权的违法性标准是否适应于环境侵权责任?环境共同损害中的责任方式是连带责任抑或分割责任?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于环境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在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作出了规定,共4条(第65条至68条)。本文拟结合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就环境法与侵权法学者共同所关注的生态损害救济、违法性要件及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生态损害救济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共同任务

依人与环境的关系,环境损害可以分为 生活环境的损害 和 生态环境的损害 两种。对于 生活环境的损害 ,其侵犯对象是受害者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精神权益等,此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属于 传统损害 ,是以环境为媒介而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可依传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寻求并实现损害救济。 生态环境的损害 ,又称为 生态损害 、 环境损伤 或 环境损害 ,是指对自然的物质性损伤,具体而言,即为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活于其中的动植物和他们间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人为的显著损伤[1](第307页)。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客观存在,生态

第3期王世进等: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损害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对于生态损害的救济途径和手段,学者间的见解并不一致。不少学者认为,生态损害不宜由民事侵权法来调整。这是因为,首先,现代侵权法对损害的判断依据是该损害于法律上是否存在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或法益, 利之所生,损之所归 ,非为对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的损害就不是侵权法上的损害,显然,环境权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或利益[2](第57页);其次, 生态损害既具有公共利益损害的一般特点,也具有其特有的个性,如生态损害利益主体的整体性、不特定性,生态损害预防、清除、修复的紧迫性、时效性,生态损害诉讼举证的复杂性、诉讼所需资金的巨大性和人力资源的专业性等 , 因生态损害已非以环境为媒介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能涵盖,这种损害的赔偿已超出了作为传统民事侵权法特别法的环境侵权法目前所能解决的范围 , 生态损害补偿的解决路径是建立责任社会化机制 [3](第96页)。因而,生态损害不宜纳入民事侵权法的调整范围,而应由环境法本身来解决。这种认识不仅仅为环境法学者所特有,同时也影响着民法学者以及我国立法机关, 侵权责任法 草案第一、二、三稿都将生态损害的救济排斥在外,只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显然值得商榷。

第一,对于 损害 的认定是一种立法判断。法学上讲的 损害 ,是指所保护法益所受到的不利益。凡因自身行为之外的行为或事件所引发,并已纳入现行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且在当事人之间能够产生赔偿义务关系的损害,即应为法学上所称之损害。有学者指出,将何种损害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纯属法律价值判断之结果。也有学者指出,现存利益的减少、消极的损害即妨害新利益的取得也为损害的范畴, 损害 就是法益主体之生活条件之减少[4](第160页)。但传统民法认为,损害指能用金钱评价之有形损害,无形损害包括诸如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痛苦等能否纳入赔偿范围以法律规定为限。生态利益之所以未被传统民法纳入其中,是由于传统法律在应对各种利益冲突、规范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人类作用于自然环境中的各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和影响持久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人类对生态利益的需求还没有达到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之强烈地步。然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逐渐从不断濒发的生态灾害中意识到生态利益的重要性及其保护的急迫性。因而,生态损害是否可归属于民法上的 损害 ,仅在于是否为其提供民事立法支持;如果一国民事立法将传统法律所说的 损害 ,即对特定人的传统利益的损害,扩大到对生态系统的损害,生态利益是否属于民法保护对象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第二,生态损害的救济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先是从民法司法实践中提出来的。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看,针对生态损害的侵权赔偿请求已有多例,民事司法实践已无可回避的应着现实中已经发生的生态损害之救济。例如,1978年的Amo co Cadiz 号巨型油轮油污事故引起的自然资源损害索赔一案中,法国行政当局就自然资源损害提出了民事索赔。1985年的Patmos 案中,意大利行政部门(海商部)基于海洋生态损害同样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在该案上诉审中,意大利M essina 地区上诉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生态损害可以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框架下获得民事赔偿。2004年,我国天津海事法院审理了 塔斯曼海 轮油污损害民事赔偿一案,在我国开创了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先例。国内外的司法实务表明,生态损害的民法救济不可或缺。

第三,生态损害虽然具有整体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但不排斥造成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例如,私有的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 超出其作为财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的那部分生态上的价值 所遭受的损害,属于生态损害,即私有自然资源如遭受损害可能既包含财产损害又包含生态损害。 有主自然资源的财产性损害的赔偿 可以归类为现代民事侵权损害法所能够给予充分救济的财产损害或纯经济损失。但是,有主自然资源可能超过其可为市场价格所表现的财产价值而具有生态价值,这部分具有生态意义的价值的填补仍需借助于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 [5](第44页)。而且,对于生态损害所具有的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和整体性等特点以及生态损害诉讼费用巨大性、举证复杂性、知识专业性等特征,则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单独的诉讼制度予以解决。第四,生态环境问题主要依靠环境法来调整,但不应排斥侵权责任法作为二次救济规范的功能。虽 403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3卷 然不少学者都认为, 生态损害预防与治理的任务只能由环境法来承担,这是时代赋予环境法的使命,也是环境法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的价值所在 , 在民法的法律网络之下,存在无需承担责任的环境侵害结果。民法无力阻止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要想制止或减缓造成这种结果的环境行为,只能寄希望于环境法 [6](第16页)。然而,他们所提供的通过环境法解决生态损害救济的方法与途径无非是加强环境法的预防功能以及责任社会化两种。对于前者,自当属于环境法本身的重任应无疑义。而对于后者,责任社会化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财务保障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无可否认,这些制度不失为解决环境损害责任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但它并不能构成排斥和替代侵权责任法甚至刑法作为二次救济法规范的充足理由。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风险转嫁、损失分担方式弥补传统救济制度的不足而非替代传统救济制度。事实上,责任社会化并不仅仅存在于环境侵权一种情形下,如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备,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付并不能全部代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制度。同理,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制度也不能解决环境损害救济的全部问题,更何况,在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之前,侵权责任法兜底补漏的救济功能为其他制度所无可替代。

综上,将生态损害排除在环境侵权责任之外显然欠妥,正如仅有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损害救济不完备一样,仅有环境法的调整和环境公共补偿与责任保险制度等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值得尽幸的是,在学者的倡导下,在 侵权责任法 (全民征求意见稿)中将生态损害纳入其中,其第65条规定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无疑是正确的。在正式颁布的 侵权责任法 中,第65条虽改为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理解上应认为该 损害 包括生态损害在内。

二、违法性之要件 环境侵权行为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标准

在民法视野下,侵权行作为一种民事不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

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7](第66页)。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和四要

件说之区分,四要件说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独立要件,三要件说把违法性纳入过错之中,其间并无本质差异。总体而言,四要件说为我国民法理论界的通说[8](第14页)。

对于环境侵权是否应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124条的规定,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前提是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这说明依传统民法的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与其他民事侵权行为一样,违法性同时也是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环境法的规定对此并无要求,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第1款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如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噪声污染防治法 以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均作类似上款规定,这就是说,依我国环境法规定和环境法学者的见解,违法性不是构成环境侵权的要素。

由于环境污染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中的不可避免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禁止公民和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只能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将排污限制在自然和社会可以 忍受的限度之内 。公民和企业的排污行为只要不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就予以准许甚至由行政当局颁发排污证,表示国家对其排污行为的认可。换言之,经过国家认可的排污不再属于 违法行为 而变成了 合法行为 。但是, 合法排污 仍然是在污染环境,同样会造成环境损害。而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环境侵权者完全可以基于其排污行为的合法性排除自己的环境侵权责任,这意味着 合法排污 者在损害受害人权益的时候可以免于赔偿。显然,这种制度违背了 有损害就有赔偿 的社会正义的要求的[9](第68页)。

对于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的冲突,不少学者为消解其间的矛盾,试图通过对 民法通则 第124条作扩张解释来化解。从比较法角度看,即便在日本这样将违法性视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 忍受限度论 和 注意义务的严格化 在实质上摒弃了违法性要件。所谓忍受限度 404

第3期王世进等: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论,指损害的发生若超越常人所应忍受的限度的,应认为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不论侵害人是否在主观上有预见或防止侵害发生的可能,而直接认定过失已经成立,加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理论。其基本内容为:第一,在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行为的公共性不应成为一个免责事由;第二,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行政法上可视为合法行为,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的制裁,不表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居住在污染区域内的受害人,即使其中有过敏体质者,也应当解释为正常体质,不能成为确认不存在违法性的理由;第四,关于场所的常规性,应当在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不能仅以受害人与侵害人居住地区邻接而主张受害人等生命、健康的受害是在忍受限度以内;第五,关于先住关系,指出在受侵害时,特别是在人体健康受到侵害时,不应作为原则加以考虑;第六,关于防害设施,认为不能仅根据最完善或相当的防治设施的有无来决定责任的有无,而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如损害是否超过了忍受限度后再来决定[10](第186页)。简言之,排污即使合法,损害如果发生,责任仍需承担。

我国环境法律关于环境责任不考虑 违法性 要件的理由是充足的。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行为人都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第226页)。 民法通则 第124条关于环境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这一前提和要件是错误的,不符合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要求。在这一具体制度的设置上,民法显然落后于环境法,并落伍于时代的发展。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扩张解释或运用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理来解决民法与环境法的冲突,但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就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展开争辩,侵权人更是将 民法通则 视为护身法宝和最重要的辩护理由;而且,在法官和一般人心目当中, 民法通则 更熟悉,更有权威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虽有不以违法性为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案例,但更多的则是直接引用 民法通则 的规定,判决侵权人因无违法行为而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也使得受害人不能得到救济,并间接鼓励了现实排污者和潜在排污者的污染行为。

民事立法应当吸纳环境法学者的优秀成果并响应时代的要求,对环境侵权违法性要件过时的规范予以摒弃, 侵权责任法 的制订是民法修正自己错误的良机。在 侵权责任法 的起草中曾吸纳环境法学者的正确意见,规定 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的条款。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在 侵权责任法 三审过程中,由于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符合排污标准还造成损害的,不应当考虑去追究排污者的责任,而应当考虑修改的是排污标准,并首先抓好总量控制;并认为,制定法律要考虑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是否追究符合标准的排污者的责任,要慎重考虑。这一提议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在正式颁布的 侵权责任法 删除了 符合标准排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也就是说, 侵权责任法 仍然坚持 民法通则 关于环境侵权违法性要件的错误做法,这显然是一种逆潮流而动的立法倒退。

三、连带责任承担 环境共同侵权与普通共同侵权的共性与差异

传统民法所称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环境共同侵权,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企业的排污行为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12]

(第129页)。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意思联络和损害结果,并认为,基于受害人充分救济的政策性要求、受害人提起诉讼便利的考量以及受害人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利益衡量的结果等,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3](第251页)。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而其中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负有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我国 民法通则 第130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在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和机制时往往比较困难。一是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等特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历经时间的推移很难查证和划分责任,单一性和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往往较少见。二是环境共同侵权常常表现为混合型的污染侵权,数个和众多加害者之间一般无意思联络。三是受害人一般很难获取各侵权人的产品制造过程 405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3卷 及废物排放种类等相关信息,很难查明各侵权人排放的物质为种类和数量。环境法学者一般认为,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承担应按照连带责任方式进行[12](第143页)。但这种一刀切并非完全合适。第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创设最主要适用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权损害案件当中,这是因为,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案件中,侵权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有过错,且都存在一定 共同故意和过失 ,因而适用连带责任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二,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行为的形式是无过失责任,进一步而言,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并不关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而只在乎侵害后果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环境共同侵权的 共同 并不是侵权人主观过错上 共同 ,而只表现在损害结果上具有不可分性,因而,环境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主观基础;第三,受环境侵权复杂性等特殊性的影响,如果对环境共同侵权不加区分完全适用连带责任制度会带来新的法律公平问题。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危害范围大,赔偿数额很高,如全部适用连带责任方式,往往会导致较轻微的污染排放者蒙受额外的经济负担,尤其对排污量较小而经济实力雄厚的 深口袋 大企业而言,可能成为此制度下替人受过的 冤大头 。因此,本文认为,为传统民事共同侵权行为设计的连带责任制度未必完全适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

从比较法角度看,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近几十年内在各国不断受到质疑。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公害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而由于环境事故成因的复杂性, 连带责任运行的社会及以经济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不仅以经济损失可以得到赔偿,而且过去从来没有思考过的高额且复杂的交易活动损失也可主张赔偿,同时伴随着允许集团诉讼等程序上的进步,加之在这种诉讼中人们的关注焦点集中在 深口袋 的被告身上,可以想见连带责任的潜在影响是惊人的 [13](第250页)。从比较法角度看,英国是第一个废除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的国家。而在美国, 为了谋求建立一个平衡原告与被告双方利益关系的损害赔偿制度,整个美国的立法机关和法院已经逐渐远离严酷的责任规则,诸如连带责任和与有过失规则,取向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制度

[14](第61页),司法部门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基础作了更为谨慎的解释 要求各侵权人之间有共同行为和共同计划,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且与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共同性,那么其只对自身行为 直接和最接近的结果 承担责任,即使受害人实际和真实的损失不可分,亦可通过规则加以解决[15](第63页)。在大陆法国家以日本为例,司法者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再固执的只从受害人救济的角度出发广泛地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而是同时兼顾尽量避免行为人因轻微污染而蒙受不适当的负担来构想其法理解释。日本近年来在公害责任中产生的所谓 责任分割理论 正是这一实践性思考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四日市哮喘事件中,日本法院确立了区分 强的客观关联 和 弱的客观关联 作为认定侵权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对基于 强的客观关联 的侵权行为人不承担分割责任,但对于基于 弱的客观关联 的场合,企业对自己的排放物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能够主张、证明的话,就可以认可按照该程度的分割责任[16](第314页)。

当今各国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新的立法和司法倾向,对我国 侵权责任法 的制订者产生了影响, 侵权责任法 第67条规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无疑借鉴的是英美法的做法,它较彻底摒弃了传统民法中所钟情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割责任制。但这一立法变化似有矫枉过正之嫌。尽管连带责任方式存在导致共同侵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弊端,但它所具有的担保价值以及程序价值,却十分有利于对受害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周全保护,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下,对环境共同侵权人课以较重负担有利于遏制这种不良势头。而日本从司法实务中发展起来的 责任区分理论 对于环境共同侵权,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主张并证明自己的排放物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可以认可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它既为责任较轻的 深口袋 被告摆脱严酷的连带责任提供了途径,同时也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和证明责任,较好的实现了受害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无疑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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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王世进等: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参 考 文 献]

[1] L ahnstein,Chr istain,2003. A M arket Based A nalysis o f Financial Insur ance Issues o f Env iro nmenta L iability

T aking Special Account of Ger many ,A ustria I taly and Spain ,In:Faure,M ichaeled.Deter rence,Insurability ,and Compensatio n in Environme ntal Liabilit y:Futur e D ev elo pments in the Eur opean U nion New Yo rk:Spr inger Ver lag /W ien.

[2] 杨立新: 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3] 竺 效: 论在 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 和 国际油污基金公约 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 ,载 政治与法律 2006年

第2期。

[4] 史尚宽: 债法总论 ,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年版。

[5] 竺 效: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6] 徐祥民、邓一峰: 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 兼论环境法的使命 ,载 法学论坛 2006年第2期。

[7] 王利明: 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 ,载 法学家 2003年第3期。

[8] 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

[9] 钱水苗: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 ,载 杭州大学学报 第23卷第2期。

[10]王明远: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1]陈泉生: 环境法原理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2]张梓太: 环境法律责任研究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3]张铁薇: 共同侵权制度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4]K athleen M.O Connor 1996.A ppor tio nment o f Damag e:Evo lution of a F ault based Sy stem of L iability for

N eglig ence,J.Air L aw &Comm.1996.

[15]徐爱国: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6]于 敏: 日本侵权行为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 车 英)

The C onvasation between the T ort Liability Law and the Enviromental

Law: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Envirom ental T ort Liability

Wang Shijin,Zeng Xiangsheng

(Resea rch Center fo r Envir onment and Resource Law ,Jiang xi U niver sity o f Science and

T echno lo gy ,Ganzho u 341000,Jiang x i,China)

Abstract:T he socialization of responsibility is not the only w ay to rem edy the ecolog ical dam ag e,to the eco logical damag e,streng thening prevention functio n o f environmental law is important,but regulating func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can not be ignored.Illeg ality sho uld not becom e the constitutions of environmental tort,it is w rong that manuscript for T ort Liability Law continue to use the g eneral pro visions o f the civil law concerning the standards of the illeg ality of environmental torts.In principle,env ir onmental joint tortfeasors should bear jo int responsibilities;if one of the to rtfeasors can prove,the harm that he caused w as much slig hter ,they can assume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damage.

Key words:tort;environmental tor t;eco logical damag e;illegality;joint to 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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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23,单)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2.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1,单)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6,单) A: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4.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 A: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5.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24,单) A: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6. 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2.单) A: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 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 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婚姻法律关系 C 经济管理关系 D 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 独立性 B 无形性 C 专有性 D 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 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 医疗费 B 误工费 C 护理费 D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C) A 一赔偿金原则 B 同命不同价原则 C 同命同价原则 D 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4 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 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2004 年底。乙于2003 年5 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 年7 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 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 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 生命权 B健康权

侵权责任法试题 (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责任要件不同。某些环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违法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前提,有些环境责任甚至只要有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即应承担环境责任。二是民事责任公法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就是公司终止后对终止前的环境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都必须有责任主体。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即使公司已经终止,其留下的污染还会继续危害人间,因而有时会出现公司终止以后的环境问题才被发现情形,这时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如何解决,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公司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一旦成立,便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目独立地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无特殊原因,可以一直存续下去” .但是,法律理论与现实并非一回事。现实中,每天都有很多公司成立,也有许多公司因各种原因而消灭。公司的消灭,又称为公司终止,是指公司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在实体上已不存在。公司注销登记和公告是公司终止的标志。于是,公司终止后,由于其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苗延波 【内容提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 [Abstract]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tric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should together constitute tort liability fixation system,namely regarding strict duty(have no the fault duty) as core principle,regarding fair duty as an assist principle,at the same time,assist them with the creative mechanism. Water pollution,air pollution,solid waste,the sea pollution,the harmful and poisonous materi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energy pollu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which result in and turn the gene product contaminative etc should all be included in the tort types of our civil code.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ype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严格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严格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严格责任的实例。 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后,人们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时,不少人对严格责任原则提出了很多质疑,大有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趋向。理由主要有:(1)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结合适用,不应同时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出现;(2)严格责任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加害人责任时,不需要揭示其过错,给社会造成加害人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看法。严格责任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 年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 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 天后, 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 分辨【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 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 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 B. 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81题) 3.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 向国家要求补偿 C. 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 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11. 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应当提供 B. 可以提供 C. 应当不提供 D. 可以不提供 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权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 与环境权 班级法硕一班 姓名张小玲 学号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专门用了四项条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与共同侵权的归责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表明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棘手难题,通过环境这一载体产生的侵权行为已经普遍发生,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同时在制定本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对传统的侵权责任做出了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必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而是基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 环境作为人类活动的介质,在侵权行为中构成中间媒介。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是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作用于环境,而环境作为一个传导的媒介,将权利侵害的结果施于受害者。这一特殊的过程就导致环境污染侵权中侵权行为与出现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这也是为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原因,同时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较为隐蔽。因此在诉讼时要具体判定某一侵害结果是否是由侵权人导致的环境污染引起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在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时常常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备,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难取证的。如果环境污染侵权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疑给受害者增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另外环境污染的防治不仅需要其他民事主体的监督,更需要污染者本身提高环保意识与防患于未然的觉悟,毕竟合法合理排污以保证环境是排污者的责任,法律在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此立法目的。 (二)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违法性为要件。环境污染责任是危险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同时对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美国的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体制是建立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严格的民事责任基础上的1。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在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中都有体现。日本将环境污染称之为“公害”,由于日本遭遇过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日本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形成了一套由行政到刑事,再到民事的完整的救济预防法律体系,对水污染、大气污染与放射性污染等严重的公害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 1《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戴茂华P160 载《河北法学》2011年1月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卷汇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法律基础测试题库三《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06年-15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

选择题部分 2015 22.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2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67.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C.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D.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4 2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 【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 因此,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至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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