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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新考试大纲《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福建会计之家

福建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整理来源:福建会计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1425655.html,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相对抽象。

明确学习本章的目的:为了通过考试。

本章结构完整,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切勿孤立地记忆。

本章考点相对分散,三节重点知识点皆有涉及。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

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

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

算法》1994.3.22 1995.1.1

《预

算法

实施

例》

1995.11.2 1995.11.22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调整只包括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增加债务的部分变更。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

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重点提示】注意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重点提示】注意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不是批准,此处容易考判断题。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缴的收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上缴上级的支出;下级上缴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由于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预算法》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备案

预算的备案是指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预算备案是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个制度。

3.预算的批复

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为了确保预算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的审批、备案和批复是不同的概念。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的具体实施。我国预算执行机构有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

1.预算收入的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2.预算支出的执行

政府财政部门遵循下列三项原则对预算拨款实施严格管理:(I)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3.国库管理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四)预算的调整

1.概念。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2.预算调整的审批。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重点:注意除了乡镇之外,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预算调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4)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5)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它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1.决算的编制和审批。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重点提示】注意除了乡镇之外,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决算方案必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决算的批复。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它属于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1.主体。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重点提示】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

2.采购资金来源。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四条原则,即: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政

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重点提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

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重点提示】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亦称“国库单一账户”,是指政府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集中收纳和支付所有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中进行。

(二)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2.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

4.特设专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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