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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分类推进事业单

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9

【实施日期】201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

见》(辽委发〔201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26号)和《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葫委发〔2014〕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葫芦岛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和《葫芦岛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葫芦岛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

见》(辽委发〔201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26号)和《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葫委发〔2014〕16号)精神,现就分类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科学合理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1.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2.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支出。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3.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税政策,拓宽发展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4.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上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也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5.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原则,在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规范财政供给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定项或定额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6.承担行政职能但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7.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根据其正常业务合理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定项或定额补助,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缴同级财政。对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不得擅自用于发放补财、津贴等支出。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

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时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9.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政府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10.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也作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三、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11.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做好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政策落实。

12.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3.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14.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5.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16.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资金损失浪费。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做好相关财务经费指标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

17.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8.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

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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