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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魏延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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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世界第一部海商法:罗得海法

二、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标志着现代海商法时代的开始。

三、海商法概念及性质(简答)

1.广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广义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包括了调整一切因航海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以商事为限,也不以私法性质为限。

2.狭义。概念:狭义的海商法以法典为研究对象,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狭义海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海商法所调整的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

四、海商法与民法比较(海商法的特点)(简答)

1.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法律渊源,效力范围)

2. 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3. 海商领域存在特殊风险,因而海商法采取了与民法不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

当海商法与民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五、1.中国海商法中船舶的范围: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海商法调整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六、《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立法

七、中国海商法特点(简答)

1. 是一部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法律

2. 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

第二章船舶

一、船舶概念:《海商法》中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简答)

1. 船舶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特殊性。在物权法中,船舶采用登记公示主义。

2. 船舶的人格化。船舶的人格化所强调的是船舶的法律属性,其使船舶从客体的地位上升为船舶自然人的地位。具体表现为①船舶的名称经主管部门登记后,不得任意变更,并须标志于船体上。②船舶的国籍。船舶不可以无国籍,也不可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否则视为海盗船,任何国家均可以对其进行捕获。③船舶的住所。船籍港即为船舶的住所,是船舶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中心。④船舶的生存期。船舶的生存期始于船舶下水,终于船舶不可逆转地丧失在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能力。船舶生存期终止后,应办理注销登记。

3.船舶是合成物

三、我国船舶登记政策:限制登记政策

四、方便旗船概念:又称开放登记船,开放登记国对于申请登记的船舶,只要在航行安全技

术条件上满足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即可登记,船舶所有人不必与登记国有真正的联系。

五、船舶检验的类型:1.法定检验2.入级检验(船级检验) 3.公证检验

六、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LR

七、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八、船舶的共有: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按份共有。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2.共同共有。参照物权法

九、船舶抵押权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一般认为只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才能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十一、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简答)

1.(都登记的)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2.(登记的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都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十二、船舶留置权概念(狭义):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十三、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

十四、船舶优先权(论述、名词、简答)

(一)优先权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优先权的法律特点:

1. 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2. 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有效期为1年)

“无论船舶转入何人之手,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权都跟随船舶。”

3.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

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三)优先权的项目:

1.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

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四)优先权受偿顺序(简答)

1. 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①因船员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②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受偿

③人身伤亡的债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债权受偿

④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2.受同类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

①同类债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②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③关于救助的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时间倒序原则)

(五)优先权的灭失

1. 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 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英美“怠慢原则”)

3.因拍卖而销售(经法院的强制出售)

4.船舶灭失(物质上的消灭)

5.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60日催告期间)

第三章船员

一、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二、船员资格(三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

船员任用方式:聘用制、雇佣制

三、船员权利:

1.取得工资报酬权

2.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的权利

3.医疗、伤病和福利

4.职业保障

5.遣返

6.船舶损失或沉没时对船员的补偿

四、船长定义:船长是依法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船长的职责:1.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负责全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五、船长与引航员关系:

1. 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航船舶而解除

2. 引航员在船上执行引航任务时,系代表船长操纵船舶。不论是否强制引航,引航员均受船长监督。双方应紧密合作,交换有关航行情况。

3.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如因过失发生海损事故,在法律上仅负技术责任,而不负经济责任。根据“替代规则”,该事故责任应由替代船长负责的船舶所有人负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分为:

?班轮运输:指定航期、航次、运费和航线的固定运输,适用于件、杂货运输,一个航程通常接受多个货主的货物。

?租船运输:不定期、不定航线,由一个或多个货主租用整条船进行运输。

(二)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

?直达运输合同

?联运合同

二、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关系:

1. 承运人——以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履约承运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2. 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直达运输、租船运输、联运)

关系: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海上运输的货物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中国海商法)

1.非集装箱运输

“钩到钩”原则——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2.集装箱运输

“接到交”原则——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四、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中国海商法)

1.适航义务

?适航的程度——相对适航

?适航的时间——开航前和开航时

?适航的内容——适航、适员、适货

?适航的主体——承运人、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2.管货义务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五、承运人免责(中国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

1.免责事项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2.举证责任:承运人主张免责时,应负举证责任,火灾一项的举证责任在索赔人。

六、承运人责任限额:从《海牙规则》到《鹿特丹规则》责任限额呈上涨趋势,中国海商法责任限额与《维斯比规则》一致,单位为特别提款权。

七、1.提单概念: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①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的收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3.提单的性质和效力:

①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合同的证明,是初步证据。

②在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合同本身,是最终证据。

八、1.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2.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案例分析)

①在装船时,承运人已发现货物表面状况有问题,仍以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该保函具有欺诈性质,应当归于无效;

②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数量等方面存在分歧,又无从查验,只要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这时由托运人出具的保函有效。

九、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1.倒签提单: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2.预借提单: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十、四个国际公约对比,全称(另表)

十一、《鹿特丹规则》的创新之处(论述)(见表)

十二、1.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 航次租船合同性质: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中国《海商法》)

3.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比较分析

相同点

①两者均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②两者都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完成运输任务

③两者都是由货方(托与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

不同点

①在主体方面,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是公共承运人,而航次租船合同下承担运输的是私人承运人;

②在决定载货的权利方面不同;

③对船舶的要求不同;

④运费的计算方法不同;

⑤航线和航行期间的选择权不同;

⑥对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规定不同;

⑦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班轮运输是法律调整,强制性条款较多;而航次租船合同是

合同调整,任意性条款较多。

4.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代号“金康”

十三、预备航次的概念:预备航次亦称压载航次是指船舶驶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运送航次而言,称之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

十四、受载日、解约日、质询条款

1.受载日

①受载日是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并进行装货的最早的日期。

②船舶早于受载日达到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方依合同可以拒绝装货。(脱期)

③如船舶未能在受载期达到,则承租人可向出租人索赔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

2.解约日

解约日是指合同规定的船舶应达到装货港的最迟日期。

①船舶如迟于解约日达到装货港,租船人有绝对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②即使船方明知不能在解约日前达到,只要租方不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应驶往装货

港。

3.质询条款:要求承租人接到出租人或船长关于船舶延误情况和预期抵达装货港日期的通知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答复。

十五、宣载的概念:船长必须根据将要履行的航次情况,确定燃油、淡水等的储备量,计算出本航次的净载重量,然后向承租人宣布本航次可以承载货物的数量。

十六、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

1.对于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票价含接送费时,责任至离小船

票价不含接送费时,责任至离大船

2.旅客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

与旅客的运送期间相同

3.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运送期间

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1.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承运人必须提供适航的船舶,而且要求船舶在整个过程中均须适航。

2.责任基础

(1)完全的过失责任

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2)推定过失责任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三、承运人责任限额依据:《1974年国际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中国加入。

四、沿海运输责任限制:双轨制

对于沿海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1993年,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五、诉讼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性质:货物运输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三、定期租船标准合同:纽约土产格式

四、出租人承担责任事项:船上的供应品、船员的工资、船舶保险费、出租人维持适航的义务。

五、最后航次对比

(1)最后合法航次及超期责任

最后合法航次——是指当承租人在安排租期将届满的最后一个航次时,如能合理地预计到该航次在租期届满时完成,该航次就可称为“最后合法航次”。

对于最后合法航次,船方不能拒绝,但只要超过租期即属于违约,当市场的租金高于合同规定的租金时,船东可以向租船人索赔市场租金。

(2)最后不合法航次

当承租人在安排租船合同将期满的最后一个航次时,如所安排的航次过多地超过租期届满的时间则被认定为是“最后不合法航次”。

船方有权不执行该航次,如果租方坚持最后不合法航次,可能导致船方以租方毁约为由而中止合同。

即使船方在“抗议”下执行了最后航次时,船方仍可以向租方索赔超过租期部分的损失。

六、1.撤船权的概念:如租船人未能按时、定期如数支付租金,出租人可撤船;如果这是由于承租人明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承租人还应当赔偿出租人撤船后遭受的损失。

2.撤船权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撤船权是针对某一次付租行为的,前一次的放弃撤船,不等于下一次的放弃。

?出租人的撤船通知应向租船人发出,否则对其无效。

?有效的撤船必须是终局性的,船舶所有人命令船舶停航或中止装卸货物均不视为撤船。

七、停租的概念

停租具有不咎过失性,无论哪方当事人的过失影响租船人使用船舶时,租船人均可以停租。但如果是租船人自身的过失,船舶所有人可以在停租后向租船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八、光船租赁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空船租船”或“船壳租赁”,它是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一、海上拖航概念:海上拖航是指一船利用自己的动力将另一船或其他漂浮的物体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的航行

二、不属于拖航的情形:

?拖船在港区内对船舶离靠码头及其他操纵所提供的服务;

?救助方拖带被救助物的救助行为。

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运载货物的,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三、日租型拖航合同,承包型拖航合同——租金不同,费用不同

租金:(1)承包型的拖航费,由双方约定数额,通常进行分期付款;

(2)日租型的拖轮租金按双方约定的日租费率支付。通常在签订合同时,被拖方需预付约定的租金数额,自起租之日起,承租人每月按照租费率预付30日租金一次,拖航终了两周内,按照合同条款结算。

如承租人不按期交付租金,拖船船舶所有人有权撤回船舶,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向承租人提出索赔。

费用(1)承包型拖航合同(拖航费)

费用承担划分的原则基本是为了谁的利益而发生就由谁来承担。不可划分的费用,有双方均摊。

(2)日租型拖航合同(租金)

租金本身只是针对拖船的适用费用,不包括经营性的开始,所以通常燃料费、港口费、运河费等不包括在租金内的费用开支一般由规定由被拖方负责。

四、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般以格式合同为基础。

五、双方的责任:

(1)合同内责任

由双方在合同内自由约定。未有约定时依照海商法规定。

我国《海商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2)合同外责任(侵权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拖航格式合同一般约定,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拖方承担。

第八章船舶碰撞

一、船舶碰撞概念,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二、损害赔偿

(一)无过失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非有意行为

?已尽合理谨慎

?不可避免

?不可预测

3.原因不明

(二)过失碰撞

1.单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有过失责任的船舶应对碰撞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

2.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一般原则是根据各船舶的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如果双方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时,则

平均分担责任。

三、特殊作业中的过失碰撞责任

1.引航员的过失导致碰撞责任

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视同船长和船员的过失造成的,其船舶所有人应对损害负责。引航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但其本身以及其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拖航作业中的过失碰撞责任呢

?拖航合同约定优先

?在拖船或被拖船一方的责任造成碰撞的情况下,碰撞责任是单方责任,由过失单独承担;

?拖船和被拖船互有过失责任,对无辜第三者的损害负连带责任,然后根据其过失责任比例分摊或追偿。

3.救助作业中的过失

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救助方要承担经济责任,救助报酬减少或免除,甚至还会给予被救助船舶以赔偿。

四、船舶碰撞诉讼特别程序

(1)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并最迟在一审开庭前,连同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提交审理案件的海事法院。

(2)举证

?限期申报事故情况

?送状不附证

?先举证后阅卷

?禁止翻供原则(新证据除外)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得并经过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确认的碰撞事实调查材料,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船舶检验与估价

船舶的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否则检验或者评估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4)案件审限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法院院长批准。

五、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家公约》

第九章海难救助

一、1.海难救助的概念:又称海上救助,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2.海难救助种类:

①依有无救助义务及救助义务的性质,可将海难救助分为:

(1)纯救助(2)合同救助(3)义务救助

②根据救助标的的性质,可以分为对人救助和对物救助

3.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特殊的法定之债说:救助行为+救助结果

这种债的关系中既有法定的因素,又有合意的因素。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只是双方形成法律关系的基础,其债的真正形成则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诸要件。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简答)

1.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

2.存在海上危险

3.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包括救助方的自愿与被救助方自愿接受救助

三、下列的救助属于缺乏自愿要件的救助(案例)

(一)依合同进行的救助

1.依船员雇佣合同进行救助

船员只有在其行为已超出雇佣合同的范围或雇佣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况下,才有救助报酬的请求权。

2.引航员对船舶的救助

3.拖船对被拖船的救助

4.姐妹船之间的救助

5.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二)根据法律进行的救助

1.公务人员的救助

2.人命的救助

人命的救助是船长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危及本船的船舶、船员和旅客的条件下,船长应尽力救助人命,违者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四、海难救助合同特点

1.“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特点

2. 具有射幸合同的某些特点

3. 主要由代理人签订。双方船舶的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签订。

4. 是诺成合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后规定船长有代理权。

五、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是典型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目前在世界上使用最广,已成国际惯例,对各国海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5.安全网条款:作为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针对油轮救助采用的规则。

对油轮的救助,即使没有成功或部分成功,油轮所有人都应支付发生的合理费用,并在实际开支外另加15%的附加费。仅适用于对装有油类货物的油轮的救助,而不适用对有溢漏危险的仅载有燃料油的船舶的救助。

六、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

第十章共同海损

一、共同海损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区别:

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即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标的直接损失。

?发生的原因不同

?补偿方法和赔偿根据不同

三、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1.须有共同危险

2.须有现实的危险

3.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故意的、合理的。

4.共同海损的损失及费用必须是特殊和直接的。

5.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效的

四、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牺牲:1.船舶牺牲

?有意搁浅

?船机的损失

?切除残损物

切除这种已经损坏的残损物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即使残损物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但是,因切除残损物所造成货物的损失或船舶的进一步破损,以及切除残损物引起的费用是共同海损。

?属具、船用材料和物料的牺牲

2.货物的牺牲

?抛弃货物

货物的湿损

?避难港遭受的损失

3.运费牺牲

费用: 1.救助费用

2.在避难港发生的额外费用

3.代替费用

五、共同海损的理算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属于国际惯例,中国海商法主要参照1974年版本。解释规则:字母规则应服从于数字规则。

六、北京理算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商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1975年起施行。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当船舶在因航行事故或船长、船员的行为产生海事赔偿请求时,船舶所有人等限制主体在自身无过错、或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种类:1.执行制 2.委付制3.船价制4.金额制度5.并用制 6.选择制

三、金额制度的优点:

1. 不论船舶价值的大小,船东对船舶每次事故引起的债务,其赔偿责任都以确定的金额为限,因而受害人能得到稳定的赔偿。

2. 船东的责任限制与船价不发生关系,从而有助于促进船舶更新,促进海上交通安全;

3. 实行金额制无须对船舶进行估价,在实践中便于执行。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与联系

1.两种制度的具体含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总体责任限制,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所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而言。

?承运人责任限制,也称单位责任限制。主要是指海上货运制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每航次中所发生的提单项下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

2.两种制度的联系

?本质上,两者都属于责任人依法限制自己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两者丧失的条件一致。即“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两者为“一次限制”与“二次限制”的关系。即单位责任限制并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但总体责任限制的实施将影响单位责任限制的实施。

3.两种制度的区别

?责任限制的主体不同

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要比单位责任限制的主体更为广泛?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的性质和种类不同

?责任限额不同

?责任限制的程序不同

单位责任限制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抗辩权,它的行使需在法院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1.船舶所有人、救助人

船舶所有人并不仅限于实际的船舶所有人,也包含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这些人员在受雇或代理范围内行事。

3.责任保险人

六、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的判断

1.限制性债权的含义

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权。

2.限制性债权的种类

?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

失的赔偿请求;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3. 非限制性债权

习惯上将责任人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不能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因同一事故产生的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依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中按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支付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当优先于其他赔偿请求受偿。

八、责任限额,我国采用事故主义,以一次事故为单位计算一次责任限额,一个航次如果发生了多次事故,就要计算多次责任限额。

九、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采用单一责任限制,实行先冲抵,后限制。

“享受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消,赔偿责任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十、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念:是指依法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用以保证其承担优先赔偿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专用款项。其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2.申请的效果

申请人申请责任限制不构成对赔偿责任的承认,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还要听凭法院的裁决;申请责任限制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必然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持有异议,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3.设立基金的法律效果

?限制性债权人不得对设立基金的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释放船舶或退还担保

十、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中国均未加入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二、海上保险合同概念: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性质:

①典型的射幸合同

②补偿性合同

③双务有偿合同

④绝对诚信合同

⑤附意合同

.《维斯比规则》全称《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汉堡规则》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鹿特丹规则》全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广阔的水域和良好的通航条件为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海商法,也成为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国际贸易事业,以及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2]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

(完整word版)《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复习题(B10)(1)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复习题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 分) 1.国际贸易术语中“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的英文缩写字母是( )。 A.CRF B.CIF C.FOB D.FAS 2.为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订舱、取送货、追踪、查询货物情况、代报关、代商检、仓储、包装、制单、分拨等,利用其专业人员、设施、设备和业务网络,从而大大减轻货主的物流业务难度的行业谓之( )。 A.报关行 B.承运人 C.货运代理 D.承运人代理 3.集装箱是()。 A.运输设备 B.包装物 C.容器 D.仓储设备 4.最常用的国际运输方式()。 A.空运 B.海运 C.多式联运 D.公路运输 5.货物装船后托运人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 A.已装船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海运提单的财务作用是()。 A.海运物权凭证 B.货物付款凭据 C.向银行办理抵押 D.向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 7.海运单(seway bill)是()。 A.海路提单 B.不可转让海运提单 C.非联运提单 D.单程海运提单 8.集装箱提单是()。 A.可议付提单 B.可转让提单 C.收货待运提单 D.与站场收据相同的物权凭证 9.航空运输与陆运或海运在单证流转方面的主要不同是()。 A.托运单与货运单分离 B.报关单 C.配舱单与出仓单 D.空运无提单 10.以下()不是国际多式联运所具有的特点。 A.签订一个运输合同 B.一次付费

C.采用一次托运 D.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1.FOB是指()。 A.离岸价 B.货交承运人价 C.目的地交货价 D.目的港交货价 2.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之间的关系是()。 A.委托代理关系 B.承托关系 C.运输合同关系 D.买卖合同关系 3.信用证是由()开证。 A.发货人 B.收货人 C.买方 D.卖方 4.CFS-CY集装箱运输条款是指()。 A.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 B.一个发货人,多个收货人 C.多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 D.多个发货人,多个收货人 5.托运人是指()。 A.船务代理人 B.货运代理人 C.交货的人 D.与承运人签定合同的人 6.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高于合同的CIF价值,国际上习惯按CIF价值的()%投保。 A.150 B.120 C.l10 D.125 7.海运货物定期班轮主要装运()货物。 A.数量多、价值低的非包装货 B.包装杂货 C.散杂货 D.泡货 8.船务代理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收取船舶和货物的代理费。 A.租船经纪人 B.承运人 C.委托人 D.收货人 9.无船承运人与货物代理的不同在于()。 A.开立提单 B.国家批准资质 C.承运资格 D.业务范围 10.集装箱货物运输单证起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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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炎区的巨噬细胞具有较强的吞噬功能,能吞噬较大的病原体、异物、坏死组织碎片甚至整个细胞。 5、骨骼肌细胞锋电位的超射顶端接近于()。 A、Na+内流 B、Na+平衡电位 C、K+平衡电位 D、K+外流 【答案】B 【解析】骨骼肌动作电位的上升支是由于Na+内流造成的,动作电位的峰值接近于Na+的平衡电位。 6、炎症时有致痛作用的物质是()。 A、细菌产物 B、组胺 C、溶酶体酶 D、缓激肽 【答案】D 【解析】缓激肽的作用是增加血管通透性;促进血管扩张、平滑肌收缩、引起疼痛(皮下注射)。 7、兴奋在经典突触处的传递一般是通过()。 A、局部电流传递 B、轴浆的传递 C、电信息传递 D、化学递质传递 【答案】D 【解析】递质释放到突触间隙后,经扩散抵达突触后膜作用于膜上特异性受体或化学门控通道,引起后膜对某些离子通透性改变。 8、职业病诊断应至少有()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A、2 B、3 C、5 D、7 【答案】B 【解析】为保证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科学公正的判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需要有3名或3名以上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且医师须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

海难救助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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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被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 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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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刘鹃*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一宗涉台海难救助报酬案,引出本文的讨论问题: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是合同救助还是强制救助(排除了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然后重点分析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得出结论: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可以删除。 关键词海难救助强制救助合同救助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ngs the discussed problem : The legal nature of National authorities engaged in the salvage ,are they contracts or mandatory relief aids (excluding salvage under the control of national authorities)? by a Taiwan-related salvage compensation case, Then focus on analysis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The final conclusion: Article 192 of China's Maritime Law providing that with respect to the salvage operations performed or controlled by the relevant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the salvors shall be entitled to avail themselves of the rights and remedies provided for in this Chapter in respect of salvage operations can be removed. Key words Salvage at Sea Compulsory Salvage Contract salvage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海商法专业

(完整word版)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 )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2."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这种说法属( )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 D.二元说 3.关于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的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是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 A.附合性 B.议商性 C.要式性 D.射幸性 5.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 )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有偿的,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是无偿的 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强制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都是自愿的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是( ) A.《钦定大清商律》 B.《保险业章程草案》 C.《大清商律草案》 D.《海商法草案》

陕西省延川县高家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陕西省延川县 高家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名称 (1) 1.2项目建设主管单位 (1) 1.3建设场址 (1) 1.4编制单位 (1) 1.5建设项目及规模 (1) 1.6 编制依据 (2) 1.7 编制范围 (2) 1.8主要指标 (2) 1.9 简要结论 (3)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5) 2.1 延川县的概况 (5) 2.2 县城垃圾处理现状 (6) 2.3 项目建设的背景 (6) 2.4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8) 第三章填埋场场址比选及建设场地概况 (10) 3.1选址原则 (10) 3.2建设场地比选 (10) 3.3建设场地概况 (13) 3.4气象条件 (13)

3.6保障措施 (14) 第四章垃圾产出量及成分预测 (15) 4.1预测主要依据 (15) 4.2 规划年限 (15) 4.3 垃圾产出量预测 (15) 4.4其他垃圾 (16) 4.5 垃圾成份预测 (17) 第五章垃圾收运系统建设 (18) 5.1垃圾收运现状 (18) 5.2垃圾收运系统设计 (18) 第六章建设场址设计填埋库容 (21) 第七章填埋场工程设计 (22) 7.1设计依据 (22) 7.2单项工程设计 (28) 7.3卫生填埋工艺 (37) 7.4环境监测及监测井设置 (39) 第八章总平面布置 (44) 8.1设计依据 (44) 8.2平面布置 (44) 8.3 总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4) 8.4 道路 (45) 第九章公用工程 (46) 9.1. 建筑结构 (46)

9.3 电气 (49) 9.4 通讯 (50) 第十章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 (51) 10.1实施计划 (51) 10.2项目招投标 (51) 10.3项目建设工期安排和施工进度 (52) 第十一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54) 11.1 组织机构 (54) 11.2 人员设置 (54) 第十二章环境保护 (56) 12.1 环境保护标准 (56) 12.2项目建设地周边环境状况 (56) 12.3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相应措施 (56) 第十三章消防 (58) 13.1消防设计依据 (58) 13.2消防措施 (58) 第十四章资源节约 (59) 14.1节地 (59) 14.2节水 (59) 14.3节材 (59) 14.4节电 (60) 14.5节能措施 (60) 第十五章作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61)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_1

合同编号:YTO-FS-PD705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被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 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 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海商法习题集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A《罗得海法》B《巴西利亚法典》C《海事条例》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186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 A《提单法》B《商船法》C《海事条例》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年6月5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1993年7月1日 D 2000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A《罗得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C《海事裁判例》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BCD )。 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E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A、C、C 二、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六章 海难救助

第六章海难救助 §6-1海难救助概述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 一、法律文献 1.《1910年救助公约》 公约全称: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1)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水域 (2) 救助原则:无效果,无报酬 救助人只要救助成功,即可获得报酬.至于报酬的具体数额,通常是获救财物的一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获救财物的价值。 (3)计算报酬的依据 △救助人施救当时所冒风险的程度 △救助人因施救而消耗的时间和费用支出 △获救财产的价值等。 (4) 救助人命规定:无偿救助人命 单纯救助人命时,救助人无权向获救人员索取报酬; 既救助人命又救助财产时,从获救财产中取得较高报酬的救助款相中,向救助人命者分配。 (5)救助报酬诉讼时效:2年,自该救助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1981年国际救助公约草案》 增加的内容:有关环境污染的救助报酬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

二、海难救助行为的成立要件 l.必须有施救的主体 指来自遇险船舶以外的力量,不包括被救船舶自身的任何救助力量。 2.必须有被救的对象 限于船舶本身及其属具、船上燃料、物料、货物、运费等 永久地、有意地依附于海岸线的物体,在海上已经就位的钻井平台,船员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自带行李等,均被排除在外。 3.被救对象必须处于实际存在的危险之中 ①遇到了不可预见的灾难性风暴; ②发生了船舶碰撞; ③船舶触礁或搁浅; ④船舶即将沉没; ⑤在航船舶火灾等等。 4.救助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三、海难救助的种类 1.对人救助与对物救助 (1)对人救助属于广义海难救助 ①船长的救助义务 在海难事故中,对人命的救助,是船长的法定义务。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台湾海商法规定:……违反前项规定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碰撞船舶: 我国《海商法》: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相碰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台湾省海商法规定:违反此项义务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完整版)海上货物运输发展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三、海运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海运保险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海运保险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2)陕西延川县军事人物

(2)陕西延川县军事人物 人物传 周惠达(?~544)字怀文,西魏文安(据着名历史学家王梦樵考证,其地在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少年志高,容貌俊美,知书达礼,处事得体。初为肖宝寅幕僚,颇得器重。后追随宇文泰任秦州司马、大将军司马。 东魏孝静帝天平元年(534),东魏屡次西侵,文帝出征华州,留惠达悉理政务,遂倾心尽力,营造兵器,储屯粮草,济军国之务,擢升为安东将军,拜太子少傅、中书令。大统四年(538),任西魏尚书右仆射,旋任吏部尚书,复任尚书右仆射。西魏初,受命主持修改典章旧制,删繁就简,增添新规。 惠达性谦逊,位显不居功,惟才是举,尤以举荐奇才苏绰传为美谈,遂授仪同三司。薨于大统十年(544)。隋开皇年间,文帝追封其为肖国公。 白铁余(生卒不详)稽胡族人。唐高宗初出家为僧,为方丈。弘道元年(683)四月八日,在延川首举反唐义旗,

攻打城平县城以后,自称光明圣皇帝,分置文武百官,然后北上,破绥德,占领陕北,惊动朝野。四月二十七日,被官兵剿灭。 王子顺(?~1631)明末农民起义军首领之一。又名王之顺,别号“横天一字王”。籍贯不详。崇祯元年(1628),起义于陕西。崇祯二年(1629),活动于洛川、宜川县,与明参政洪承畴战败后走清涧。崇祯三年(1630),攻绥德、围韩城,与明总督杨鹤、巡抚刘广生战,后又与延安知府张辇战于延川,败降。崇祯四年(1631),为陕西巡按御史李应期所杀。 王自用(?~1635)明末延川农民起义军首领之一。又称王和尚,号紫金梁。崇祯元年(1628),在延川领导农民起义失败。崇祯三年(1630),联络各路义军,再次在延川起义。初为王嘉胤部。崇祯四年(1631),王嘉胤死后,各路起义军在山西共同拥戴王自用为农民起义军最高领袖。号二十余万众,分36营,震动三晋。崇祯五年(1632),明军活动于山西、河南。 崇祯六年(1633),在榆社(今山西榆社县)与明军曹文诏作战受挫北走。 崇祯八年(1635)正月,在进攻太和(今安徽太和县)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运出口货物订舱代理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071-74 海运出口货物订舱代理合 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海运出口货物订舱代理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地址:_____ 邮编:______ 经办人:____ 联系电话:____ 传真:______ 银行帐户:____ 乙方: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地址:_____ 邮编:______

经办人:____ 联系电话:____ 传真:______ 银行帐户: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代理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

海商法练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15题,一小题一分,共15分) 1.我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 2.海商法所的船舶跟日常说的船舶,在概念上完全一致。( ) 3.各国都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管理和限制,主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资格考试制度。( ) 4.各国都允许外商船在本国的内水无害通过。( )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船舶建造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方式。( ) 6.1910年的《碰撞公约》只包括了直接碰撞。( ) 7.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分时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但却没有采取,结果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过失。( ) 8.《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关于特别补偿条款的规定改变了传统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 9.租船运输合同,它的合同形式是租船合同,又被称为"公共运输合同"。( ) 10.公元前9世纪的航海习惯法"罗地海法",被称为海商法的萌芽。( )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之一,是按实际损失赔偿制度。( ) 12.委付必须要有推定全损的情形,它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 ) 13.海事赔偿制中的金额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限额为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额。( ) 14.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或Demise Charter),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并备有船舶文书,承租人在租期内配备合格的船长和其他船员,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 ) 1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船舶适用《海商法》的是( ) A.缉私船 B. 军事船舶 C.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D.旅游景区的游船 2. 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英国劳埃德船级社 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 D. 美国船舶局 3.下列船舶物权中,哪个权利最具有优先性?() A.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 C.船舶质押权 D.船舶优先权 4.关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所有权的成立要件 B.是所有权的效力要件 C.是所有权的对抗要件 D.仅对所有权具证明作用 5.一国际班轮从香港到美国旧金山的航行过程中遇到了雷暴天气,为了船货的安全,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从而保证了航行的安全。后该船到一避难港进行了维修,发生相应费用。抵达目的地后,船货各方均提出自己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费用。则下

合同法410条完整

合同法410条完整 篇一: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认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3、合同法268条,承揽合同订做人。 4、合同法308条,货运合同托运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5、合同法337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标的已被公开,致使履行没有意义)。6、合同法410条,委托合

同当事人。 7、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8、合伙企业法4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权的情形: 1、合同法069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 2、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买卖,未支付金额达五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 3、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4、合同法224条2款,承租人未经同意出租人转租。 5、合同法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订立时明知,仍可随时解除。 6、合同法253条2款,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未经订做人同意的。(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1、保险法16条 2、保险费35条 3、海商法227条1款 4、海商法228条 5、劳动法29条 篇二: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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