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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暗查暗

访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住建质[2018]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1.23

【实施日期】201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8〕6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市“263办”组织的建筑工地扬尘检查中发现,我市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等地区少部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存在工地围挡不到位、裸土未覆盖、进出工地车辆未冲洗等明显问题,并在苏州电视台媒体公开曝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为强化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提高工作实效,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吴江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第三方机构暗查暗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相关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把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并重,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督查检查,切实抓细、抓实、抓好。

二、强化检查,重典治违。明确行政处罚高压线,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施工单位未编制工地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合或不具有操作性;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池、未配备高压冲洗设备,一律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将定期通报各市辖区(不含吴江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第三方机构暗查暗访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属地住建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拒不整改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要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上限行政处罚。对于履职不力的安全监督人员,要追究其岗位责任。

三、落实专人,加强联动。各相关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明确该项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牵头科(处)室、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以上人员名单于1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顾永辉,电话(传真):65211507。

附件: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第三方暗查暗访用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3日

附件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第三方暗查暗访用表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所属区域:监管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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