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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制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其财政财务管理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制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安排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预算申报、编制、下达

第五条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应注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来源,将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基本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算和代建管理费分别下达支出预算。即:工程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抄送给使用单位;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下达,即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抄送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

第七条政府通过政府招标产生或使用单位自行委托的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

第八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在组织实施前,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设立代建单位管理的代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由代建单位代为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政府授权或自行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的

代建项目,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预算。

第九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代建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并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标、中标公告等相关信息,应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同时发布。

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力造成需增、减投资的,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请调增、减投资概算。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政府采购和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并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拨款。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不予拨付资金:

申请内容未经有权批复部门立项批复的;未下达财政投资预算指标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申请文件和凭据的;资金申请单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的;拼盘项目中自筹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资金支付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和资金管理行为;

(二)对所代建项目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对代建单位开设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特设专户,用于代建项目自筹资金、往来资金的财务核算。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账户的销户手续,专户的结余资金按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处理。该特设专户不得用于与代建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工作量编报用款申请;

(五)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的,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按照财政或项目使用单位的支付凭证和项目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出具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由代建单位

直接支付的资金,按照支出内容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转移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审查、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代建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如有应交财政竣工结余资金的,应于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反映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重大变更事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二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主要由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代建单位报送的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照审批程序,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项目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审核,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验收,一经通过,代建单位即应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项目使用单位应根据移交资产,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第二十七条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建制项目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一)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按不高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

(二)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厅比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实行限额控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以上方法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前期工作代建费和实施阶段代建费原则上按照3:7的比例分摊。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审核。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按代建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以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为依据,分期直接将代建管理费拨付至代建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管理费拨付额为代建管理费总额的90%;自治区财政厅预留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作为代建单位质量保证金。

代建单位质量保证金连同预留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项目竣工交付、质保期满后一并清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增加预算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增加数额超过原预算数10%的,代建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

经有关部门批复减少预算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也不予调

整,预算减少数额超过原预算数10%的,自治区财政厅将同比例降低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付,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前,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履约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为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或初步建设概算投资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及代建方式,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为鼓励代建单位加强工程管理、节约工程投资,决算投资比原审定金额(含经批准变更增加的金额)节余的,从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政府投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但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其余部分上缴自治区财政。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结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如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银行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

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赔偿。

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认定。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评审,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因财务管理不善,挤占、挪用、转移项目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造成损失浪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分析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 ——优劣和适用性分析 城市投融资建设的当前形势 城市建设投融资问题是一个困扰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GDP已经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当前正面临经济过热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压力,导致国家实施了紧缩性的宏观调控政策,银根和地根的相对收紧,使资金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城市建设对地方经济增长可以产生向前诱发效应、伴随效应、后续波及效应、等多方面贡献。但是,建设速度的加快,投资强度的加大,也使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方面捉襟见肘,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面对巨大的投资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已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政府以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多重身份全面介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中,职能交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形成了一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公共产品生产模式,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从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赢利性领域退出来着重发挥自身的战略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和公共服务的作用。如何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改革,提高投资效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解决大规模集中建设时期的资金供需矛盾,成为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而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政府工程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处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如项目在运营后有盈利保障的轨道交通、公路、港口、机场、电力、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 对于基本没有盈利的公益性公共工程(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一般由政府担任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应大力推行代建制,依靠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水平。而对于经营性项目,由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建设期长,但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回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入私人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结构: 一、银行信贷资金。却可能造成政府过度负债,难以为继或因政府财力信用不足,银行怠于放款。 二、土地出让金。但土地资源有限,难以成为长期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 三、吸引社会资金。即市场化融资。

政府投资项目开发代建协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全称): 乙方(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项目由乙方代建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时间: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二、项目代建方式: 根据《****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委会直接委托****经开区开投资发展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方式为全程代建。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限,未办理

概算批复的项目以预算评审金额为准)。 2.项目管理期限:自项目代建合同生效起到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3.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 5.项目建设廉洁守法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廉洁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代建服务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万元,代建服务费为万元(测算公式)。 四、代建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其中现场负责人为。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不允许变更的人员:。 五、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通用条款(每年备案一次);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复文件;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设定为年,(分部分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浅谈政府财政投资性支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1730514.html, 浅谈政府财政投资性支出 作者:张国爱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2期 摘要: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基础产业仅靠自身的积累来发展,远远适应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除具有一般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外,还部分地充当着社会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在新的形势下,国家财政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并根据农村和农业工作的中心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支农支出的范围,突出重点。将财政的支农支出集中于那些“外部效应”较强的“市场失灵”的领域。 关键词:财政投资;基础设施;农业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直接调节自身的规模,间接调节非政府部门投资规模,使两者加起来的总量与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所要求的投资总量相吻合;第二,调节自身的结构,纠正非政府部门投资结构的偏差,使全社会的投资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政府财政投资的标准主要是资本—产出比率最小化、资本—劳动力比率最大化和就业创造三个标准。我国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比重的下降和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下降是一致的。今后随着治理整顿和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适度提高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是完全必要的。由于企业的微观利益所限,企业投资不可能顾及非经济的社会效益。如果一个经济社会完全依靠非政府部门投资,投资结构是很难优化的。由于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可以从事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一般的投资,即应当将自己的投资集中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农业、能源、通讯、交通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领域内。 一、基础设施投资 基础设施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它决定着工业、农业、商业等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基础设施为整个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它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性。基础设施越发达,国民经济运行就越顺畅,效率就越高,人民的生活也越便利,生活质量相对来说也就越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基础设施与其它产业相比,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基础设施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大都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且建设周期比较长,投资形成生产能力和收回投资的时间往往需要许多年,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型的基础设施很难有个别企业的独立投资来完成,尤其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没有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很难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思考 金华市财政局潘勇华 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投资是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体现,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是财政实施这一职能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关键。结合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就如何履行财政职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制度建设是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前提。 2002年财政部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建立了针对建设单位的较完整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但在微观范畴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转流程等,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有别于一般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量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众多,建设过程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因此,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更重要的还要将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建立一套适合本地操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我市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我市出台了《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决策、资金平衡、投资控制、风险可控、全过程管理、责任追究等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执行。

我市出台了《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自项目前期即派驻,至项目完工,全过程履行监督职责,主要有:规范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监督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投资变更、资金拨付、结算审核等工作。已对总投资达亿元的14个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派出了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管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在强化财务监督、控制项目总投资、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市出台了《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相关处室对申请拨付的资金逐笔审核,确保按支出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拨付。实行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支出,防止项目随意变更、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防止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同时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市本级共有63个项目实行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累计拨付资金亿元。 我市还出台了《金华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从各个环节规范项目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决策阶段。 要将有限的建设资金使用好,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必须将管理重点前移,放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合同审核等决策性阶段。事前充分论证,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 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5〕7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 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 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 实行代建制进行监督、协调。 市计划、建设、工业、交通、规划(土地)、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计划、各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为相关领域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可以将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交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备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会同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土地、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 xxxx律师 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务管理的通知 篇一:杭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杭财基〔20xx〕380号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细化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2.20xx年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标准(定期调整) 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5.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二○○四年六月六日

附件1: 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 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 细则。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 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0-02-28T15:37:37.04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1期作者:靳彪余晓钟邹涛喻均成 [导读] 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 摘要: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代建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发展的历程,通过对目前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从而找出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这些问题找出相关解决对策,促使我国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有效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够使我国投资项目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仔细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光明的方向。 关键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 一、代建制的发展历程 1.1代建制的背景 我国在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通常将管理、建设、投资、使用四个模块居为一体。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然后由使用单位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基建科)负责实施。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项目超概。项目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体化,使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利益,随意改变立项批复内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然后追加概算投资,建设“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管理不规范。项目管理团队为使用单位临时组建,很多人员缺乏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更缺少项目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指标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项目变更成为必然结果,更有甚者会严重威胁到工程质量。三是经验无累积。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当项目完成后,意味着项目管理组织面临解散,项目管理经验没能得到很好的总结和传承发扬,对以后的项目管理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导致项目经验成效的浪费。在这种背景下,由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代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成为优选方案,即为代建制。 1.2代建制的发展 代建制的发展起源于我国的厦门,其发展的历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将厦门市的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委托专业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的施工。后来代建制被广泛运用到其他市政项目中。直到2004年7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代建制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经过十余年左右的发展,代建制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经验。我国目前的代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模式。政府部门赋予投资项目的公司较大的权力,让投资项目的公司能够对项目的实施运行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并且还可以选择项目的承包施工公司。投资公司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方,保证工程项目的管理达到专业化的水平。第二,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模式。政府不经过投资公司而是自行开始招标项目,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项目建成后的交付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实行合同管理模式,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合理、合法,具有科学意见。 二、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主要是由小部分试点取得了突出的效果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带建设作为主要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由于我国各地方差异较大,而且代建制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将代建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出来,以方便未来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方面的研究。 2.1能够承担代建的建设单位较少 由于带建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且承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单位是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这种公司其注册的资金较少,很难承担高额的投资节约奖励以及超支惩罚,有些地方还需要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需要提供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投资金额作为合同的担保资金,加大了企业在项目中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我国的相关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专业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所能获得的利润较少,不能够吸引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加入到其中。 2.2代建制的管理权责不对等 代建制一般是由重点城市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而总结出来的项目建设经验。由于各地区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不一,且各工程项目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代建制的管理模式,而应当考虑每个项目的特殊性,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规模和范围来选择合适的代建制管理模式。在代建制管理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超过业务和责任范围的事情。法律上业主对项目负责,代建中是代建单位对项目负责,由于制度管理的不明确,双方经常会出现权利与责任混乱的现象,导致管理中的风险不可控。 2.3代建制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代建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代建制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水利、税务、交通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才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在出现不可抗拒矛盾时,应当根据相关配套制度来进行解决。政府部门需要完善代建制的配套制度,保证各方利益使得建设市场能够有序的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管理的研究 在建设在开展和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代建单位对管理的相关内容不明确,在建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代建制管理中要注重协调好工程咨询、工程承包、设备供应等施工模块之间的工作。本文根据以上三点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内容:第一,培育代建市场。政府方面应当适当的降低工程投资金额的担保资金,让代建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降低代建企业存在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我国代建单位的发展,充分培育代建市场。第二,明确代建制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在项目的开展之前,需要对管理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保证业主方和代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双方在权利上的冲突,导致投资项目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有利于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保证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以及效率,降低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第三,完善代建制的相关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对代建制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明确在代建制的管理模式下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行业之间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 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代建制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委领导。 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

附件: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 1、项目名称 2、承办单位概况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二)项目概况: 1、地理位置 2、建设规模和目标 3、主要建设条件 4、项目投入总资金及效益情况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问题与建议 二、供需预测 (一)供应预测: 1、供应现状及预测(本系统现有设施规模、能力及问题,在建的和规划建设的设施规模、能力) (二)需求预测: 1、需求现状及预测(当前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对本系统设施需求情况及需求量的分析) (三)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建设规模 (一)建设规模与方案比选 (二)推荐建设规模及理由 四、项目选址 (一)场址现状: 1、地点与地理位置 2、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 (二)场址建设条件: 1地形、地貌、地震情况 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3、气候条件 4、城镇规划及社会环境条件 5、交通运输条件 6、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 7、防洪、防潮、排涝设施条件 8、环境保护要求 9、法律支持条件 10、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条件 11、施工条件 (三)场址比选 (四)场址推荐方案(绘制场址地理位置图)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技术方案: 1、技术方案选择 2、工艺流程确定 3、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二)设备方案: 1、主要设备选型 2、主要设备清单 (三)工程方案: 1、主要建、构筑物结构方案 2、特殊基础工程方案 3、建筑安装工程量及“三材”用量估算 4、主要建、构筑物工程一览表 六、原料燃料供应 (一)主要原料供应:

1、主要原料品种、质量与年需要量 2、主要原料供应来源与运输方式 (二)燃料供应: 1、燃料品种、质量与年需要量 2、燃料供应来源与运输方式 (三)主要原料、燃料价格现状与预测 (四)主要原料、燃料供应表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1、项目构成(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2、生产系统、非生产系统、地上与地下管线布置方案 3、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 (二)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三)公用辅助工程: 1、给排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通信设施 4、供热设施 5、维修设施 6、其他设施 八、节能节水措施 (一)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分析 (二)节水措施及水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项目环境现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一)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分析: 1、有毒有害物品的危害 2、危险性作业的危害。 (二)安全措施方案: 1、采用安全生产和无危害的工艺和设备 2、对危害部位和危险性作业的保护措施 3、危害场所的防护措施 4、职业病防护和卫生保健措施 (三)消防设施 十一、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一)组织机构: 1、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管理机构组织方案及体系图 3、机构适应性分析 (二)人力资源配置: 1、劳动定员数量及技能素质要求 2、职工工资福利 3、员工来源及招聘方案 4、员工培训计划 十二、项目招投标 (一)招标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 (三)招标初步方案 十三、项目实施进度 (一)建设工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实施进度表(横线图)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05-6-22【发布单位】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城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 (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 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 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 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 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绍兴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

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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