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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构建研究

长三角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构建研究
长三角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构建研究

长三角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构建研究

2010-7-26

摘要: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文章从经济基础、环保水平及法律保障三个角度分析了长三角地区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可行性,描述了长三角地区排污权交易现状,构建了由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部分组成的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模式,并进一步细化为法规制定、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交易市场构成以及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提出了针对该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机制,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地区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城市群密度最高的区域之一,然而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大量增加,加上农业规模化经营中农药化肥大量使用,使得长三角地区水资源污染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上下游、左右岸间在治污排污上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起省级和省级以下辖区内各类跨界水污染问题。跨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是一项大规模综合性的公益性极强的事业,如果能在防治工作中构建一个合理并且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不仅能起到治污的作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下节约社会成本,调动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使得治污工作能够事半功倍的进行。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排污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可通过排污权在企业间自发的交易实现排污量在企业间的最优分配。美国环保署(EPA)首先被付诸实施,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相继进行实践。1988年,我国开始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1994年,全国1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2002年,嘉兴市秀洲区第一个把排污权交易引入水环境治理中。迄今,排污权交易在全国不乏成功案例。排污权交易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有效作用已经受到了广泛认可。如果能将排污权交易应用于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机制设计中,构建起适合长三角地区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应当能在其水污染治理中发挥一定的效用。因此,本文研究如何在长三角地区构建一个应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地区跨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有所帮助。

二、长三角地区实施排污权交易可行性分析

通过排污权交易在全国多地的试点和配套建设,目前在长三角地区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具备了良好条件。

1.经济基础雄厚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最大的经济核心区之一,是全国经济发展的“领跑者”。2007年一年,这一地区以占全国2%的陆地面积和约10%的人口数量,创造了全国19%的GDP,其经济总量领先于我国另两大城市群一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唐地区。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市场经济相对成熟地区。根据世界各国的

经验,运作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具有以下五个共同特点,即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健全的法治基础。这些特点长三角地区能较好地体现。

2.环保水平领先

长三角地区环保工作水平全国领先。一是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领先。所有监测站均通过了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在不少饮用水源地、交界断面、重点河段建设了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污染源开展了每月的监督监测。二是环境管理理念领先。“十五”以来,在环保优先理念的指导下,一系列法规、政策率先在该地区开展。制定了印染、化工等高于国家要求的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了化工行业污染综合整治,提高准入门槛和排放标准;规划建设了工业集中区,集中控制污染。三是环保投入领先。太湖流域各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投入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仅围绕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执行就自筹资金近80个亿。

3.法律保障完备

总量控制原则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条件。1996年9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1997年6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发布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试行)》。总量控制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污染控制政策体系。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在2004年7月14日公布实施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好了政策准备。此外,太湖流域也建立了《太湖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排污权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长三角地区跨界排污权交易现状

在太湖流域的治理中,排污权交易的推行从2003年10月启动,2004年底完成试点工作,并从2005年开始广泛推广。张家港、太仓、昆山和无锡市惠山区三市一区在完成一系列试点基础工作的情况,将首先确定试点行业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是COD 指标。然后以2000年为基准年,并结合2003年的实际排放污染总量,核定出每个重点企业的排污总量指标,由当地环保局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让各个企业来“购买”被分配的总量排污指标。如果企业实际排污总量高于“购买”的分配总量排污指标,就必须限期采取消减排污措施或者到市场上区“高价”购买排污权;如果企业实际排放总量低于“购买”的分配总量指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就有“握有”富余的排污指标,既可以到市场上进行排污交易的“买卖”,又可以储存起来用于自身扩大再生产。当然,排污权“买卖”的前提必须是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和“买卖”行为不能导致环境质量恶化。

此外,长三角的其他跨界地区也有排污权交易的实例。嘉兴市秀州区,地处长三角中心地带,处于江浙边界水污染敏感区、嘉兴市本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传统纺织业为主的污染排放控制区的特殊区域。早在2002年6月,嘉兴市就在秀州区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试点,经5年实践已日臻完善,实践表明,该措施对于治理跨界水污染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再如地处钱塘江源头的磐安,要对源头水质最好的保护就不能开发工业,但不发展工业,当地经济的发展就失去了原动力。于是,磐安所属的金华市在金华市区特别划出一块土地,一期600亩,建设“金磐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内产生的税收全部归磐安县所有;磐安当地老百姓也都可到开发区内就业。对此,国家水利部的专家认为,金华市处于磐安县的下游,金磐开发区这种“异地开发”,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排污权交易,即磐安县将排污权“下放”到了下游金华市。这种下游对源头地区划拨土地进行“异地开发”的做法,不失为上下游联动治理生态的有益尝试。

虽然排污权交易已经在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治理中推行了数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有的排污权交易尚处于零散的,小范围的发展阶段,并未形成区域化、体系化的交易机制,在长三角地区建立一个规则明确、结构完整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可以使排污权交易在治污当中发挥更大的功用。

四、长三角地区排污权交易机制构成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中已经建立了排污申报和排

污许可证制度,这无疑为实行排污许可额交易建立了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允许排污权的市场交易,排污许可交易体系就可以运转起来。

本文认为长三角地区较为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法规、合理的环境目标下的总量控制、支持排污权交易的公开信息系统、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排污权市场交易和相应的监督体系。具体构成体系见图1。

1.制定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法规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需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来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虽然部分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既不成体系,又不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行政法规,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细化与统一,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的惩罚机制。

2.合理环境目标下的总量控制

由于长三角地区水污染有着交叉污染,跨界污染的情况,在进行水污染总量控制的时候就必须制定区域总量控制。江苏、浙

江和上海二省一市在确定各省(市)水污染总量时还需要考虑到区域总目标。三地政府根据地区环保要求制定各个污染物的最大容许排放量,这个数量即为排污的总量上限。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总量的数值通常小于现实的排污量水平。对三地政府而言,还要考虑如何将这些目标转化为对企业的指标约束。

3.长三角地区排污权初始分配

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企业承受能力不同、政府管理水平尚待提高、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等问题。如果采取免费发放排污权方式,会造成环境资源利用不公,企业竞争地位不平等问题。因此选用免费发放与公开拍卖两者组合的模式,以兼顾各方利益。

免费发放与公开拍卖组合模式是指: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中,部分排污权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其余的排污权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分配。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初期,环境管理部门确定一个免费发放的比例U,根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相应的调整政策变量U,将U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n),逐渐降低免费分配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为止(Un=0)。

4.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内容

长三角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组成,主要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1)排污权交易指标。长三角地区对污水已经制定了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政策,污水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交易的指标必须是在区域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富余指标,并且这些富余指标有坚实可靠

的技术力量作保证。

(2)排污权交易主体。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环保部门核定的企业主体,及参加交易的一般法律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环保组织等。

(3)排污权交易中介。长三角地区乡镇企业数目多、规模小、分布分散,交易成本问题非常突出,政府应该鼓励与扶持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设立,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经纪,为排污企业代理排污指标调整、排污许可证换发等。

(4)排污权交易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通常包括交易双方对于标的物的价格、数量(需要经过核准),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违约金等可以自由协商,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

(5)排污权交易方式。我国目前为止基本是处于分散交易方式,市场发展缓慢。在长三角地区建立排污权市场,鼓励区域内企业参与。当经济快速发展,排污需求不断上涨,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市场规模扩大时,就可以在区域内实行集中交易。

5.排污许可证交易流程

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排污许可证在不同排污主体之间交易的转移。长三角地区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运作程序主要涉及主体为排污权交易买卖双方以及环保部门。具体流程包括申请、评估、协商、审核、交割、变更登记几个主要环节。

五、长三角地区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政策建议

1.建立管理办法,规范交易秩序

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包括对水污染物排放权的分配、核定、取得、确认等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技术规则、程序等,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计量等要求,以及对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调控管理措施等,还应当明确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参与排污权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水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技术方法执行,规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秩序。要保障各类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让其自主确定排污权的买入或卖出。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建立起市场运行和交易的基本规律,通过平等竞争,调整污染治理任务的分配,在实现环境目标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

2.注重技术支持,提高监控水平

排污权交易系统运行涉及大量信息数据和技术,建立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软件、硬件的配备则是必需的。要进一步开展对水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更准确地判别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以及调控管理措施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要推广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连续监测技术和实用的优化监测技术,扩大COD在线监测仪、流量计、黑匣子、计算机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等的使用面,增加废水的监测频次;要制定并实行水污染物监测的质量控制计划,包括对各项误差检验的方法等。

3.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交易效果

排污权交易必须是在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禁止场外私下交易,在遵守交易规则条件下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加强对排污权使用过程的监督是开展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关键,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对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源的监督监测频次,全面了解和掌握排污权交易的动态变化,真正体现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负责以及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排污权交易实施宏观调控,要掌握排污权交易的动态,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要根据排污权交易执行的情况,在总体控制目标下,相应调整有关流域或河段的排污权总量指标,以适应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需要。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 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 组长:王班祥 副组长:张建欧和群 数据检查员:吴颜桦 解说员:孟菲 质量总监:王刚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 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 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协同治理机制研究综述

绿色环保建材 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协同治理机制研究综述 石蒙蒙 兰考县环境保护局 摘要:跨流域水污染问题需要流域内各个地方政府的协作,水污染治理需要各方积极的协作,而不是仅仅依靠某一方治理水污染,这也起不到良好的水污染治理作用,要使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水污染,就必须对阻碍各个地方政府合作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影响因素制定解决措施,以更好的改善水污染。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水污染就是环境问题之一,近几年来,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更好的改善环境,但是在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还需要各个地方政府的努力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改善环境,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 2当前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困境 2.1地方保护主义对府际合作的阻碍 地方政府以围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标,所以有时也存在一些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为了发展经济,不惜牺牲环境的情况。一方面是为了促使当地经济的增长,所以对一些重污染企业或低效能的企业采取放任不管的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达到考核指标,但是这种经济增长模式破坏了生态环境,更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地方政府要转变思想,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2.2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对府际合作的阻碍 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考核指标,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以地方利益为重,这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加强环境保护,以降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这种考核制度也不利于加强各个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治理水污染的目标,往往会造成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发展,如文化建设、环境建设等,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就需要平衡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考核标准,所以过度重视经济发展,因此鼓励当地人民发展经济,鼓励当地企业大力发展经济,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地方政府也要注意环境保护,注意利用当地资源,以在不牺牲当地环境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发展经济。由于地方政府过于重视经济利益,所以在跨流域合作水污染治理中也会造成一定的阻碍,因为跨流域水污染治理需要各个地方政府的努力,各个地方政府就需要对当地污染大的企业进行治理,这显然触动了其经济利益,因此,不利于各个地方政府的合作。 2.3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能够更好地促进合作双方的彼此信任,但目前我国许多流域内地方政府之间水污染控制信息没有形成共享。以流域水质监测为例,流域内的监测网络中有很多种监测方案,而这些监测方案目前是由不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目的来执行。缺乏利益协调机制,缺乏权威的政府协调机构。 2.4缺乏相关法律与制度的保障 在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方面,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涉及有关政府间合作的具体规定和条例几乎是空白,法律只规范了各级政府管理其辖区范围内的事务和上级机关在跨域事务中的角色扮演,对于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之间合作机制的建立、权利与责任分担等问题,根本没有谈及,相关法律与制度的缺失也是限制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流域内跨界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当发生跨界水污染问题时,没有相应的跨区域事务处理与监督法律和机制,地方政府无从依据,无法进行处理,常常使流域内环境治理要么互相推诿,要么争议不断。3构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的措施 3.1建立绿色的绩效评估机制 一是有效的合作不仅需要完善区域规划、整合区域资源,而且需要在思想、意识、理念上形成区域共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完善的区域规划得以落实和区域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各地方政府只有认识到水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才能更好的采取措施,共同治理。 二是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中央政府在制定政府考核目标时要根据当前的社会形势也定期调整考核目标,使考核内容更加合理化,不仅仅是局限于经济层面,还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考核,如文化、人口、环境等多方面的考核,使地方政府不仅仅局限于以经济利益为指标,而是从经济、人口、文化等各个方面开展工作,同时要将环境治理纳入考核体系中,使地方政府在关注民生的基础上也重视环境问题,从而更好的治理水污染,同时加强与其他地方政府的合作。同时要使各地地方政府认识到跨区域合作的重要性,通过集中各地人力、物力、资金等各项资源,以共同治理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同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也采取措施,治理水污染,如对不符合环境保护的企业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同时督促企业采取污染处理措施,安装污水处理设置等,同时在全社会内大力宣传环保意识,使人们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更好的去保护环境。 3.2建立统一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 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容易造成各地方政府推诿的情况,所以可以建立跨区域的防治协调机构,制定污染处理计划,同时对各个地方政府进行统一管理,使其合理分工,共同完成污水治理工作。在水污染治理中必须有一个“牵头组织”,同时这个“牵头组织”必须有足够的权威来管理和协调跨界水污染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各个地方政府要加强联系,在统一协调机制的作用下,互相交换意见,以更好的实现分工合作和污水治理。如上游、中游、下游等各个地区的协调处理,要减少其利益冲突,加强合作,以在污水处理的过程中更好的去采取措施,完成自己领域内的污水治理工作,也可以根据联合协调机构互相合作,实现共赢,以更好的治理污水。协调机制也应该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在污水处理的措施上,要全面结合流域内的污染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计划,并切实通过各个地方政府的行动,以治理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同时要根据污染治理计划合理利用资金,利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加强合作,完成治理工作。同时也要定期监测水质等情况,以确保水污染能改善,同时各地地方政府在水质改善后,也要对各自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污染。 3.3完善相互信任机制 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和联系,以共同治理水污染,同时根据跨流域协调机构分配的任务,更好的改善水资源,治理污染。跨流域协调管理机构也要建立信息共享系统,监测水文情况,以更好的保证其污染治理效果,在后期也要定时检测,各地方政府也要树立责任意识,在后期污水治理过程中,仍然要发挥作用,治理污染企业,同时对管辖范围内其他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治理,以更好的发挥其自身作用,改善环境。 政府与民众之间也要建立信任机制,政府要及时公布水污染状况,并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同时政府也要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鼓励群众发挥作用,保护环境,节约水资源,鼓励民众与政府一起用行动治理水污染。同时倾听和采纳群众意见和建议,以更好的治理水污染。 3.4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 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根据我国现有情况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方面的法律,以促使相关企业遵纪守法,保护环境,不做污 (下转第43页) DOI:10.16767/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11788515.html,ki.10-1213/tu.2019.03.027 40

知识点二 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的概况 1、水污染及其特点 1、《污染 ...

知识点二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的概况 1、水污染及其特点 1、《污染防治法》中的水污染是指陆地水污染,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水污染所指的水体,包括所有的江河、运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水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等。 2、水污染的特点 第一,水污染影响的范围大,涉及地区广; 第二,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经过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改变其原来的性质,产生不同的危害; 第三,水污染造成的其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发现、不易彻底治疗; 第四,水污染治理困难,一旦形成,即使停止排污,旧的污染也难以消除,有的已不可能恢复,且水污染治理费用大、费时长、代价高,治理费用往往要比预防费用高出许多。 (二)水污染的危害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3、对渔业生产的危害。 4、对其他方面的危害。 我国水污染现状: 全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2007年全国26.7%的地表水断面水质为劣V类标准(最低标准),基本丧失使用功能。全国7大水系总体为中度污染,其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江河的污染什么颜色都有,真可谓“七彩江河”。 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特别近年来,太湖、巢湖、滇池相继大规模暴发蓝藻,一些重要的饮用水源

受到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南方有水皆污,北方有河皆干”。 (三)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我国从50年代起就开始了对水污染的治理工作,1979年9月,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据此国家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环对防治陆地水污染作出了系统的规定。1989年7月,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在1988年国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对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污染作出了规定。 在环境标准方面还制定有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 1995年国务院还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针对淮河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改,使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水环境保护的形势与挑战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不容忽视 “十二五”期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区域性和结构性污染日渐突出,流域污染排放负荷仍将保持较高水平。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的实施,部分地区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仍有可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将形成新的水污染空间格局,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二)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更加迫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部分城市水体水质仍劣于Ⅴ类,严重影响群众人居环境;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集中供水规模日益加大,仍有约7%的饮用水水源地仍达不到功能要求,部分城市尚无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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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作者:黄德春, 郭弘翔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刊名: 科技进步与对策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年,卷(期):2010,27(18) 被引用次数:5次 参考文献(5条) 1.王丰年论生态补偿的原则和机制[期刊论文]-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6(01) 2.叶文虎;魏斌;全川城市生态补偿能力衡量和应用[期刊论文]-中国环境科学 1998(04) 3.洪尚群;马王京;郭慧光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索[期刊论文]-环境科学与技术 2001(05) 4.杜万平完善西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期刊论文]-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1(03) 5.李小云生态补偿机制: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2007 本文读者也读过(5条) 1.周纪昌.ZHOU Jichang构建我国农村流域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期刊论文]-生态经济2009(12) 2.虞锡君.YU Xi-jun太湖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危害、成因及其防治[期刊论文]-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1) 3.李志群.董增川.LI Zhi-qun.DONG Zeng-chuan科学应对流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例分析[期刊论文]-水资源保护2008,24(2) 4.高月香.张永春.张毅敏.GAO Yue-xiang.ZHANG Yong-chun.ZHANG Yi-min水污染控制工程综合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以滆湖地区为例[期刊论文]-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0,26(z1) 5.禹雪中.李锦秀.骆辉煌.吴金萍.YU Xue-zhong.LI Jin-xiu.LUO Hui-huang.WU Jin-ping河流水污染损失补偿模型研究[期刊论文]-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7,16(1) 引证文献(5条) 1.陈明媚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问题与对策[期刊论文]-人民珠江 2012(3) 2.宿丽霞.郭旭升.王兆华.周情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影响因素——以北京市密云水库为例[期刊论文]-技术经济 2012(11) 3.陈祖海.彭灵敏跨界流域水污染利益主体博弈分析[期刊论文]-中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3) 4.汤绍青.吴永祥.王高旭.丰华丽.周宏伟.杨洪林基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太湖水污染补偿量测算[期刊论文]-水资源保护 2012(2) 5.曹卫东.王梅.赵海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环境效应研究进展[期刊论文]-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12(12)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11788515.html,/Periodical_kjjbydc201018026.aspx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跨界流域水污染事件中地方政府应急处置研究

跨界流域水污染事件中地方政府应急处置研究流域水是我国重要的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水源,且大多流经国内多个行政区域,影响着多个行政区域的日常生产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流域水污染事件日益增多,严重危害着社会稳定和安全。但在跨界流域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因其污染源的离散性和隐蔽性、受影响范围和治理方的多方性、地方政府权力的约束性等特点,地方政府往往很难在第一时间调动上下游各相关地方政府和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水污染的应急处置中,使跨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难以得到有效地处置。因此,研究如何提高地方政府跨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科学、全面、迅速、高效的应急机制以控制水污染进度并降低损失,已成为国家和人民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本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以封开县贺江水污染事件为案例按照从特殊到一般的思路,对跨界流域水污染地方政府应急机制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本研究首先运用文献研究法对跨界流域水污染事件地方政府应急机制的国内外 研究概况进行了分析,发现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系统、全面的应急机制。其次, 对地方政府、应急处置、跨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我国流域状况、系统管理、外部性、危机管理、风险管理、治理理论和合作收益理论等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分析,为本研究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三,以封开县贺江水污染事件为案例,构建了跨界流域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分析了地方政府在跨界流域水污染实践中担任的角色和应急处置的要素。 第四,分析了封开县在贺江水污染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 并对不足之处进行了原因分析,为进一步研究跨界流域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创造性地提出科学应对我国跨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减少跨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地方政府对跨界流域水污 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鄂环办〔2014〕276号)

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交易模式或网上交易模式开展交易。 第四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八条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九条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交易机构也可根据交易登记的受让方申购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差异较大情况,将排污权申购数量相近的竞买人集中起来组织竞价。 第十条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采取现场交易模式的,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采取网上交易模式的,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由受让方输入口令确认。 第十一条上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已全部转让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二条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根据《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且办理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的竞买人,或者竞买人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环境管理)排污权市场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能够实现这一效果的典范排污权交易制度于2 O世纪7 O 年代末产生于美国,它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基础,允许企业间进行排污许可指标的有偿转让,突出了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这种新型制度可以明显促进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在成本利益的权衡之下,主动转向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使企业排污行为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美国环保局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后己经取得了较好的减少排污量的效果。例如在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预测,要达到规定的排放目标,不实施交易政策时每年用于达到控制目标约需要投资50亿美元,实施交易政策后每年只需40亿美元;但结果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后实际上只需要20亿美元。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政策不仅有效地保证了环境控制目标的实现,而且节省了社会总体减排费用。 第二,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排污企业

自主革新,提高治污技术。 排污权交易有可能加快污染源达标的速度,污染者对于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对表现完全不同。排污权的可转让性不但刺激污染者尽早采用现有的污染治理技术,还促进其不断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 在命令控制系统下,污染源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治理技术方案,二是反对制定的排污标准。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污染源,提高治理水平意味着付出高额的费用,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违反制定的标准进行“超标排放”,这样做虽然也要支付一定的超标排污费,但与改进技术相比还是更经济的,因此污染源出于节省资金的目的通常选择支付排污费的方案。在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下,选择技术的自由留给了排污厂商,一方面,排污厂商在企图回避法律责任时无法以技术不可行性作辩解,因此付出的费用还不如去开发新的治理技术,或购买排污。另一方面,提高新技术节省下来的

2019年关于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有偿获得污染物排放指标,并可就多余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政府切实利用市场和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环境、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我市产业结构偏重、环境容量有限和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的矛盾将长期存在,推行排污权交易这项改革创新,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顺利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我们对全国其他地方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了调研,并赴浙江省嘉兴、绍兴两市进行了考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开展排污权交易有关建议,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涵义? 传统经济中环境政策以外部性为理论基础,以“庇古手段”为基本方法,通过实施征税、取消补贴和押金制度等方式,使全部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由制造污染的企业承担,这就是所谓的“庇古手段”。但这种手段增加了政府“寻租”的可能。现实证明,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已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20世纪7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按市场化的路径,通过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经济学家们的理由是,禁止污染同样会产生社会成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减少禁止污染的社会成本并实现相关的配置优化。? 科斯定理是经济环境政策中排污权交易较为理想的理论基础。按照科斯定理,在环境容量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随着环境容量稀缺程度的提高和相对价格的上升,企业在环境容量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不一致,并导致环境外部不经济等问题的产生。在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只要明晰界定产权并加以保护,外部性问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就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谈判机制、价格机制和自由竞争机制解决。即通过自发形成一个排污权的交易市场,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并解决环境污染对于经济的负效应。由于市场作用,最终的损失会完全由排污者补偿(等于社会的边际损失)。因此,只要产权清晰,市场制度完善,污染问题就会自动解决,社会福利也会自动达到最优。?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科斯定理在实践中的一种应用,是指政府在区域内进行污染控制时,将总量控制作为目标,不考虑单个企业实际的排放污染量,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量由其拥有的排污权所决定。当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少于其所拥有的排污权时,剩余的排污权就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售并获益,从而得到减少排污的激励。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将污染的治理和企业的收益联系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激励作用使得有能力降低污染的企业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达到激励企业降低排污量的目的,并降低社会总的排污水平。? 目前,许多性企业正在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无疑会为企业和社会带来多方面的效率改进。排污权交易使各个市场主体获得充分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生产方式和排污方式。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会理性地选择购买排污权,而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业会选择对污染进行治理,使各企业自身效率得到最大发挥,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用的提高。同时,污染治理技术提高,也可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增加有效投资,带动社会就业,推动消费增加,拉动经济增长。可见,排污权交易符合循环经济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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