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贸实务

国贸实务

国贸实务
国贸实务

1.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P17~23):1凭卖方样品买卖:a代表

性样品即原样或称标准样品b必要时要进行封样2

B

示:1凭规格买卖:商品的规格是指用以反映商品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特级,一级,二级,大号,中号,小号等3凭标准买卖: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另国际标准:ISO,IEC。国外先进标准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

规定1范围、2极限和3上下差异三种。

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对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皮、净重的商品,可采取“以毛作净”。例: 天津红小豆,每公吨300美元,共10 000(gross for net)

2):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计算皮重(Tare Weight)的方法: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和约定皮重。

3(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主要用于羊毛、生丝、棉纱、棉花等易吸潮湿,重量不太稳定而经济价值又较高的产品。

Legal Weight)如内包装的重量。

:主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还需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数

时,大都按照最高约定数量交货,相反,在市场价格上涨时,则往往尽量争取少交货物。

反之卖方亦然。为了防止不公,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即按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作用: 保护商品、方便储运和节省费用

运输包装的标志:a运输标志即唛头,其包括4项内容: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字首或简称;2)参照号码3)

目的地4)件数号码(顺序号和总件数)

b指示性标志:根据商品的一些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例如:怕湿,向上,小心轻放和禁用手钩等。c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警示按货物特性采取措施,保护人身和物资的安全。

内包装或直接包装,是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使用,从而起到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如相机胶卷,罐头食品等。种类:挂式包装,堆叠式包装,便携式包装,一次用量包装,易开包装,喷雾包装,配套包装,礼品包装。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商品条码标志(UPC,EAN 等):1国别(690,691,692—中国的,693—中外合资)2生产厂家(1234—商品检验码)3商品检验码—(5678)9。4商品代码—(2)

7. 13种贸易术语(52~59)

FCA:货交承运人(有装货卸货的义务);

指货物在指定转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船,并及时通知买方;b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c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d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有关货运单据或EDI电子信息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b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c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费的一切海关手续;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e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注意: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其交货点位船舷2船货衔接—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的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船只。船货衔接如果出现问题(买方未能按时派船、拖延或提前派船;或卖方未能及时备货)由造成方负责。3装货费用的负担:“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这就是说卖方要承担装船的费用,而不包括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舱费。

FOB 贸易术语的变形:班轮运输时,班轮费包含装货和卸货费由买方承担;但是大宗货物租船时要用FOB 变形来规定费用的划分:FOB班轮条件和吊钩下交货由买方负责,FOB理舱和平舱由卖方负责

cost and freight):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至买方。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下卖方义务= FOB卖方义务+ (租赁运输工具和支付运费)

CFR下买方义务= FOB买方义务- (租赁运输工具和支付运费)

注意:1、CFR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2、卖方办理租船订舱问题

3.卸货费用的负担

4. 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 特别强调CFR下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若未及时通知,会导致风险推迟转移,需对此承担责任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注意:1.CIF合同同FOB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2、卖方租船订舱的责任3卖方办理保险费的责任4卸货费用的负担(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5单据买卖【CIF 合同的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和商业发票)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的象征性交货】

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OB=CFR=CIF;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CIF>CFR>FOB

FCA、CPT、CIP与FOB、CFR、CIF的相同点:(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可能发生的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可能发生的进口和过境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

不同点: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2)风险点不同。(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无需贸易术语变形)(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8.象征性交货VS实际交货(P58)

CIF合同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付款”

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

9商品的作价方法(P67):一、固定作价(即订约后买卖双方按此价格结算货款;即使在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原定价格)二、非固定作价a暂不固定价格(也叫待定价格)(1)明确约定定价时间与定价方法(2)只规定作价时间b暂定价格c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三、价格调整条款(滑动价格)

10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P75~78)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总成本(RMB)/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USD)

——出口换汇成本与外汇牌价进行比较能直接反映出商品出口是否盈利。(越小越赚)

式中的: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进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额;外汇净收入:出口商品的FOB价

佣金= 含佣价X 佣金率净价= 含佣价- 佣金

净价= 含佣价X(1-佣金率) 含佣价= 净价/ (1-佣金率)

11.海运船舶营运方式分类(p99~95)

a班轮运输或定期船运输——适于零散货

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一负责”:1)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定2)承运人负责装和卸3)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承运货物灵活,主要承运对象是杂货,与大宗货物相比具有批次多、批量小、货价高等特点,对港口的装卸要求高

b、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或不定期船运输:1定程租船(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2定期租船(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此外还有光船租船的定期租船方式(不配备船)

租船运输的特点: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和固定的船期,可根据货主不同需要决定;没有固定运价,比班轮运价低;多为简式提单,受合同约束;运输中的费用按合同规定划分而班轮全部由船方负;租船运输主要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而班轮适用于散货、杂货

12海运费用——班轮运费计算P96

班轮运费: 总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1)如果没有附加费,则: 总运费= 基本运费

2)如果有前13种附加费,则: 总运费= 基本运费加各个附加费= 基本运费*(1+各个附加费率)

3)如果有CAF,则: 总运费= 基本运费+ 各个附加费+ CAF= 基本运费*(1+各个附加费率)(1+CAF率)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A.按货物毛重计收,即重量吨.在运价表中以“W”标注.B.按货物体积计收, 即尺码吨. 在运价表中以”M”标注.C.按货物价格计收,即从价运费. 在运价表中以“A.V.”标注或“Ad,Val” D.按货物毛重或体积计收,.在运价表中以“W/M”标注.从高收费.E.按货物毛重或体积或从价计收,.在运价表中“W/M or A.V.”标注.

货物的单证。

1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物权凭证);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1)按是否已装船划分:a已装船提单b备运提单2)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a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4)按运输方式划分a直达提单b转船提单c联运提单5)按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a班轮提单b租船提单6)按提单内容的繁简a全式提单b 简式提单7)按提单使用效力a正本提单b副本提单8)其他种类提单a集装箱提单b舱面提单

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FCA,FOB,CFR,CPT由买方承保

15货运保险的承保范围(P119)

16损失和费用(P120,121)部分损失:a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

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方面负担的一种损失)b救助费用(二)外来风险的损失(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B 特别外来风险 C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B水渍险:责任范围: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Ps:水渍险与淡水雨淋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水渍险是海运货物的基本险之一,而淡水雨淋险是一般附加

险之一(2)与平安险一样,水渍险只负责咸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淡水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而淡水雨淋

险负责由于淡水(包括船上饮用水、水管漏水、船杆滴水等)、雨水以及雪溶水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a一般附加险b特别附加险c特殊附加险

18保险金额保险费如何确定(P132~134)

保险金额=CIF x(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CIF*(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FR/〔1—(1+投保加成率)x 保险费率〕CIF=CFR/(1-1.1R)见P134例题

P145~150)

: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B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期限(若欠缺,推定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点(若欠缺,推定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3)出票地点(若欠缺,推定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4)汇票编号(5)出票依据(6)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7)利息和利率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照有无随附货运单据(光票或净票、白票;跟单汇票)

:出票---(背书)---提示----付款\ 拒付----追索

远期汇票的使用:出票----(背书)---提示---- 承兑---(背书)---提示---付款\拒付----追索\拒付---追索,

A出票(写成汇票—签字—交付给收款人):a限制性抬头(不准转让)b指示性抬头(可以经过持票人背书并交付给第三者进行转让)c持票人或来人抬头(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B提示(1)付款提示(2)承兑提示(即期汇票无需承兑)

C承兑D付款E背书:空白背书或不记名背书;特别背书或记名背书;限制性背书F拒付或退票追索

21支票基本当事人(P155):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都是即期的

支票的基本内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Remitter)收款人(Payee)汇出行(Remitting Bank)汇入行(Paying Bank)或解付行

M/T)2、电汇(T/T)3、票汇(D/D)

托收(Collecting)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的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5.付款人(Drawee)

26.L/C的特点和作用(P185~186)

L/C的含义及性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

2、L/C 是一项独立文件

3、L/C是纯单据业务

、对出口商的作用: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如打包贷款,出口押汇)

2、对进口商的作用: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7.买方的检验权(P226)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28.检验时间和地点(P227~228)

(一)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

这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29检验、检疫机构(国家级的)名称(P229)

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官方检验机构:美国的动植物检验署(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APHIS)、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前苏联的出口商品检验局、法国国家实验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AQSIQ

(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

30.检验证书的作用(P232)

(1)货物通关的凭证(2)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3)出口商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4)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5)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6)索赔、仲裁及诉讼的凭证

31违约分类(P237)

32违约的处理方法

对违约处理的三种办法: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撤销合同

33索赔,理赔(P238)

索赔: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理赔: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

P244)

所造成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

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例外情况: 并非所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市场风险、汇率变化、价格波动等正常贸易风险,或如怠工、关闭工厂、船期变更等就不属于此范围。

35不可抗力的处理(245)不可抗力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

36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P246)

在我国,一般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

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为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行。

37争议的处理流程(P249)

争议或纠纷→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只能选其一)

38仲裁、我国常设机构(P250)

仲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发生争议时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9仲裁协议的作用(P251)

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的作用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核心作用是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40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P265~266)

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41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P268)

1表明订约意旨;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3内容十分明确;4传达到受盘人

42接受的构成条件(P274)

1接受必须有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43接受的生效原则(P275)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国贸实务案例题集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集 蔡珍贵编 2006年8月

《国际贸易实务》分析案例说明 ※<目的和意义> 通过《国际贸易概论》课程的学习,学生已基本了解国际贸易的原理,但对国际贸易流程和风险却不知如何降低。如何让学生系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流程,避免和降低各种风险,是本实验课程的主要目的。旨在理论联系实际,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基本知识点让学生通过实习,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学会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去分析、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并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其运用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日后步入工作岗位,了解和适应社会创造条件。 ※<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主要通过分析在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来掌握各个章节的基本知识点,为以后参加工作面对新的国际经济环境打下基础。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案例渗透到以下各章中,每章均会安排三个以上的案例来加强对知识点的学习。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 第四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第五章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 ※<考核和要求> 学生在通过学习各章的基本知识点后,对所提供的各章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巩固专业知识。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要求学生先把案例分析的相关答案用自己的语言记录下来,提交答案初稿。 在实验课堂上通过分析,给予参考答案和相关的修改后,对案例分析的结果予以评分。 ※<适用班级> 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

国贸实务 案例分析 Case Studies

Case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urs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dviser: Gao Yanfeng Grade&Class: Grade 2012 Class 5 Name: Li Yuanbao Student ID: 120440502 Date: 20th December, 2014

Case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ame: Li Yuanbao Student ID: 120440502 Case 1 Quality of Goods A Chinese exporter signed a sales contract with a European company to export five metric tons of Chinese dates. Both the contract and the L/C specified that the dates were of Grade 3. When preparing goods for shipment, the seller found that Grade 3 Chinese dates were out of stock. In order to make delivery in time, the seller shipped the Grade 2 Chinese dates to the buyer and indicated i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at the Grade 2 Chinese dates are priced as per Grade 3. Do you think it is reasonable for the exporter to do so? What kind of risk is there for the seller? 译文: 一家中国出口商与一家欧洲出口商签订了一个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5公吨的红枣。合同与信用证上明确标注,卖方所提供的是三等的红枣。当准备货物装运时,卖方发现三等红枣的仓储存货不足。为了使货物按时到达,卖方将二等红枣配送到给买方,并在商务发票上注明二等红枣的价格与三等红枣一致。 你认为出口方这么做是否合理。卖方这样做有何风险? Analysis on Case 1: According to UCP500, Article 37, the description of goods in the commercial invoices must correspond with the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What the seller did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UCP. The buyer is entitled to reject the payment and the goods on the ground that the goods delivered are not what the contract and L/C require.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熟记课本案例: P181、P186、P205、P213、P220、P230、P242、P246、P260 P267、P281、P285、P295、P296、P308、P313 二、熟记以下案例分析例题: 1.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至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答:丁有身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2.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要求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 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答:我国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有密切的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各方面处理的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为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3)在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现严格相符,开证行的责任是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所据所载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而无审核单据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开证行依单据放款并无违反信用证支付合约的过错。(4)出口商的提单倒签行为是属于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与信用证合约无关。进口商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出口商的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并向出口商索赔。 4.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答: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

国贸实务(1)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与国际贸易惯例 本章主要讲述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以及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重点讲述I n c o t e r m s2000中的13种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通常由国际组织(正式与非正式)加以编纂和解释。它们一旦形成和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发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的和发展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演变和发展,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动和修改。如I N C O T E R M S、U C P等已进行过多次修改和变化。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与法律、条约的区别) 1.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2.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和国际条约,不具有强制性。 3.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1)通过国内立法:将惯例引入国内法中,或在国内法中明方规定适 用惯例。 (2)通过国际立法:在公约条约中引入国际贸易惯例。 (3)通过合同: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最常见的情 况)。 4.惯例可以予以修改和变更。 三、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1.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不仅可以解决各国法律的分歧,而且还可以使一国的国际贸易业务在一定条件下不受外国法律管辖。 2.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四、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等问题,并用英文缩写形式表示的一种专门术语。如C I F即可表示上述含义。 在合同中一般与其他问题一起表示,如 P e r M/T U S D500C I F N E W Y O R K I N C O T E R M S2000

国际贸易第1章 案例答案

附录1 案例答案 第1篇国际贸易实务的背景知识 第章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根据国际惯例《通则》的规定,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负责运输的船上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风险不负责任。但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了不同于国际惯例的规定。按照国际惯例的适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原则,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因此,卖方应对货物的延迟到达负责。 【案例】前者由卖方承担,合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为装运港“越过船舷”,而落在海中是货物尚未越过船舷。虽然装运过程中造成损失是码头装卸的责任,但应由卖方负责向码头索赔。后者由买方承担,落在甲板上是货物已经越过了船舷。 【案例】公司无道理。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但经过商检机构鉴定,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也就是说,致损原因在装船前已存在,属于卖方的过失造成,因此卖方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在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船只派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货。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派船接货,造成货等船的情况比较严重,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卖

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按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日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构成违约,我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以成交的合同,买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使卖方能够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案例】在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以出口,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还应注意买方所派船只的信誉,最好该船公司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可以在合同指定船公司,或规定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 此外,以出口,最好坚持信用证付款,以获得银行付款的保证。该案中进口商要求将信用证支付方式改为“随证托收”,正是为日后与船方勾结诈骗埋下了伏笔。 【案例】我方可以拒绝付款。在条件下,本来越过船舷后的事故由买方承担,但由于泰国方面没有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故未能及时投保,该笔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卖方承担。 【案例】按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应重视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按照但的规定,出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又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这里所说的充分,既包括内容的充分,也包括时间上的充分。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至买方没有充分的时间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卖方负责。

国贸实务第一篇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1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书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分析要点: 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案例2 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分析要点: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出运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表。在买方拒绝上述两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主或代卖商。 案例3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资料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1)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规定来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3)由此可知,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 .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城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试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答:不会。若采用FCA术语,货物是货交承运人,业务员就不会把货物存放在仓库,而是直接交给进口方的承运人。 4. 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3: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答: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

国贸实务习题1_33

第三篇货物的交付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学习目标:了解货物交付过程中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涉及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装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输单据、分批装运和转运的问题等。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交付的条款制定。 一、单项选择题 以下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均只有一个选项是最正确的 1、交货时间是指( C )。 A.卖方按照自己方便的时间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时间。 B.卖方自行决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时间。 C.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时间。 D.卖方按买卖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时间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未规定交货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卖 方则应(D )。 A.拒绝交货B.与买方另行商定交货日期 C.立即交货D.在合同订立后一段合理时间交货 5、在INCOTERMS规则中“交货”一词是用于表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自( B )的 时间和地点。 A.卖方转移至承运人B.卖方转移至买方 C.卖方转移至保险公司D.卖方转移至船公司 7、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B )正确选择和确定交货地点。 A.信用证要求的装运地点B.买卖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C.卖方距离最近的地点D.货物情况和交货季节 9、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转运,卖方(B )。

A.不得转运货物B.有权转运货物 C.与买方协商是否转运货物D.与承运人协商是否转运货物 二、多项选择题 下述各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正确的。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延迟交货,买方(ABC )。 A.有权要求损害赔偿B.有权拒收货物C.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D.必须收下货物E.与买方另行协商解决 3、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决定可否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时,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包括(ABE )。 A.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 B.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靠的港口 C.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的对陆国家出口交易,应选择距离我国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 D.凡以非集装箱方式运输的一般海上散货,合同中应尽量规定转运条款 E.应贯彻我国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予怒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做目的港或目的地 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转运”是指(ABCD )。 A.在海运情况下,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艘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只船只。 B.在航空运输情况下,从信用证规定的启航机场到目的港机场的运输过程中,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 C.在公路运输情况下,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辆汽车上卸下,再装上另一辆汽车。 D.在铁路运输情况下,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辆火车上卸下,再装上另一辆火车。 E.在多式联运情况下,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辆火车上卸下,再装上另一辆船只。 7、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发生以下有关转运容的运输单据也可被银行接受。

[VIP专享]国贸案例分析答案5

第二三章合同的磋商 一、案例分析 1、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即未成立,外商催我方开证,我方理应拒绝。 2、我国某外贸公司6月13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0000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试分析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美国进口商理由不成立。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四章合同的标的

一、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分析: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包装净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既构成我方违约,俄方有理由提出减价处理要求。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而我方可与俄方协商,对短缺部分进行补运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则俄方无权拒收我方货物。 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对多装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对于多装的80万吨,我发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3.国内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我方行为构成了违约。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并可拒收。 商品包装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我方违反合同,对方可以提出索赔。但是我发更改的只是包装数量只是全部货物的少数包装,不构成违约实质,所以对方不能拒收货物。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

国贸实务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答案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六、案例分析 1、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性质。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且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所以卖方并不负责货物一定能安全到达目的港。而本案中规定卖方保证到货与“装运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另外,CIF术语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规定“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与象征性交货的特点相抵触。 若对方要求我方保证到货,则应选用D组术语。 2、答:美方此举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 本案依据的贸易惯例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没有包括此项费用,所以美商要求合理。 3、答:仲裁机构将裁决卖方对损失负责。因为按照《2000 通则》的规定,本来CFR术语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但是风险的转移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货物需要特定化。而本案中货物装船时是混装的,并没有对货物进行特定化,则风险不转移,所以该案中货物遇高温天气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因为按照 FOB成交,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风险,本案中卖方租不到船,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卖方不承担延误装运的责任。 5、答:我方应拒绝客户的要求。因为按照《2000通则》 的规定,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应该付款,不管货物是否安全到达。而且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我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已经议付了货款。现在货物损失,我方不负责,买方自己承担该损失,但是他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为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买方即成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而且买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6、答:我方选用FOB术语不妥当,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 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 语有以下好处: (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 (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7、答:卖方应赔偿损失。因为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 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CFR合同中卖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 投保。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8、答:应选用EXW或FCA术语。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可排除C组和D组术语,因为这两组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可排除FAS 和FOB术语,因为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但采用EXW 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六、案例分析题 1、船公司的这种说法不成立。因为联运提单是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在目的港提货的提单。如货物在第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失,则第一承运人可以不负直接责任。现货物已经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第二程船无干。第一承运人必须负责。 2、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因为:(1)根据《UCP500》的规定,一个限量分批交货信用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以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按时履行合同时,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公约》不适用于信用证。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利。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中,装运条件为:CY/ CY,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延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开箱验货。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4.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根据《UCP500》第四十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500吨货物虽然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分两次装船,取得两套单据,但系装到开往同一目的地的同一轮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拒绝付款无理。 5、答: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6、答:港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港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港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7、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本案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 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 如果甲国某A 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 B ;乙国C 公司与A 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 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 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 成品,由B 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 A 公司,由A 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C 公司从B 公司购买原材料,B 公司从C 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 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 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 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 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 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 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 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 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 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 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 成市场混乱。 3、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 AA 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 交货时,仓库没有AA 级茶叶了,只有BB 级的茶叶,但是BB 级的茶叶质量比AA 级的质 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 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 好的BB 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 AA 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 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 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 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 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 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 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 50双, 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 5、 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 言明为降价品, 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三个月后, 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评析, 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 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 不赔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 发现有 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所以决 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关于允许 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 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 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 60 双,共 100 箱。但货物运抵深 共计 120 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