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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及时解决无房教职员工、新入职教职员工入校后过渡期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住房改革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

第一章周转房的含义及房源

第三条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专门解决无房教职员工、新入职教职员工入校后过渡期的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四条学校周转房的现有房源:位于昌平校区家属院、昌平西环里15号楼、学院路校区等住宅小区内,学校住房改革后剩余、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

第二章租住周转房的申请条件、配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新入职教职员工、无力购买和承租校外住房并且未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无房教职员工。

2、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了相关住房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拥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符合特定条件,经学校批准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允许租赁周转房:

1、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学校,享受过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

2、本人或配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3、本人或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学校接收的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的非脱产学习的博士后人员。

5、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租赁周转房条件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员工的

实际需求,并结合职称、职务、在校工作年限、婚姻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等情况配置周转房,相关配置标准为:

1、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三居室。

2、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人员:两居室。

3、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人员:一居室。

4、初级职称或科员人员:公寓房的一个单间。

第三章周转房租住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相关人事信息。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校园网上公示对符合租住条件者的审核结果。

第十条上述公示期结束后,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第四章周转房的租期、租金、收费

第十一条周转房承租人的优惠承租期为两年,优惠租赁期满,承租人应主动腾退该住房。

第十二条优惠租赁期满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的教职员工可以申请继续承租,但前后租期之和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优惠期已满的周转房承租人交纳租金以优惠价为基准,参考同类地段租金市场价,采取等价递增式收费。学校将根据周

转房房源、租金市场价、教职员工收入等情况定期调整租金优惠价以及递增幅度:

1、未享受国家、学校住房政策的教职员工周转房租金基准价(优惠价)为:昌平校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学院路校区每月30元/

平方米。周转住房租金递增式计算标准:昌平校区每年将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10元;学院路校区每年将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10元。

2、已享受国家、学校住房相关政策的教职员工、已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职工的基准价为:昌平校区每月20元/平方米、学院路校区每月60元/平方米。周转住房租金的递增式计算标准:昌平校区每年将每月平方米租金增加10元;学院路校区每年将每月平方米租金增加20元。

3、租住面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周转房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承租人按协议到资产管理处交纳房租或者财务处每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交纳现金。

第五章周转房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处负责周转房调配管理的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租期内已购房的承租人应主动及时交还周转房。

第十八条承租期满的承租人,因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承租并要求对租金予以特殊照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学校工会讨论通过,经校内公示(每年一次),可以与资产管理处签订以优惠价继续承租的协议。

第十九条学校定期对周转房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租人存在违反协议,学校将收回周转房并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水、电、气、通讯、有线和网络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按如下标准缴纳租赁押金:一居室1000元,两居室2000元,三居室3000元。如承租人退房时屋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承租人应当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租赁押金中扣除。若租赁押金不足以支付有关损失,学校可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调离学校的承租人,调离时应当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人因出国、挂职等原因暂时离校且需继续承租周转房的,承租人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预交离校期间租金。

第二十四条租期已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回周转房。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承租周转房的,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应当退房。申请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十个工作日内退回周转房。

第二十五条逾期不退回周转房的,按违约处理,学校按基准价2-10倍的价格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租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租赁协议中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处统一配置单人床、桌椅,承租人应爱护周转房内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员工对周转房租赁、使用及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承租人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造。如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引发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协助配合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如发生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情况,该单位应配合学校相关处理工作,在该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学校将暂停该单位人员周转房租赁申请。

第三十一条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对租住房屋进行调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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