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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制度

实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5、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三)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四)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变更出渝的注册人员,自变更之日起2年内不能作为备案人员受聘于外地企业在渝进行执业活动;

5、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四、申请程序

(一)电子程序:

外地企业须持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介绍信先到接件窗口领取网上填报的用户名和密码,再登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填报,具体填报方式可参考系统首页左下角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填报操作手册”。

(二)纸质程序:

1、网上填报结束后,打印生成《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在首页加盖公章,相应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出图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和注册执业印章,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彩照,并签署本人亲笔签名;

2、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入渝备案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

4、在渝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至少3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5、《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所有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

证明、至少2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6、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此条若有须提交);

7、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与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签订的行业履约承诺书。

(三)其他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的社保必须由总院(总公司)购买。社保证明中须注明社保查询网址、单位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缴纳社保所在部门的联系方式,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所有备案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与总院(总公司)签订;

3、入渝备案负责人为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在渝技术负责人;

4、纸质程序中第2—7条提交的资料为附件材料,须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纸质件1份)、附件材料1份;

(二)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附件材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并按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个人材料(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代表业绩图纸)应按人整理;

(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应加盖个人注册执业印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与受理。网上填报提交结束,应同时准备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报送至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齐全且符合规定,窗口出具《受理凭证》;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补充更正,待补充更正后,再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不能进行补充更正的,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二)审查与审批。承办机构受理纸质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简称《入渝备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补正通知》,若补正2次仍不符合条件,则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收到《不予办理通知书》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再次提交入渝申请资料;

(三)领取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须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企业负责人持法人委托书和任职文件到承办机构领取《入渝备案证》,若超过20日未领取的,《入渝备案证》自动作废,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设计企业须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带上企业印章到承办机构签订《重庆市市外设计单位入渝自律承诺书》);

(四)公示。承办机构及时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情况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五)续期备案。《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截止前60日内,持《入渝备案登记证》到承办机构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备案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七、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须对备案有效期内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办理项目登记,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30日内,登陆《重庆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在渝承揽项目登记备案资料,打印生成《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表》1份,同时将《入渝备案证》复印件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报送至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八、其他

本办事指南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4267061.html,)—办事指南下载,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接件窗口: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电话:63672112 网上填报系统咨询电话:63672019

承办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

监督电话:63670919

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入渝备案流程入渝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级别的企业不少于3个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 类证书。 以上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每个人员的资料分别装订,然后再将所有人员资料汇总装订(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入渝登记备案办公场地要求: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设立在居民楼内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在单项工程项目中标(或分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以表格文本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基本信息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工商专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员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财务负责人□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公章备案流程

公章备案和不备案主要三点区别: 区别一: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企业公章是企业身份和权力的证明,公章只有备案了,加盖企业印章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意味着企业对文件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公章未备案,即使盖了公章,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区别二:是否会得到公安局的授权证明 公章备案之后,公安局会授权证明,证明该印章是合法所得,未备案的公章则不会得到公安局的授权。 区别三: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若企业印章未备案,并出现被他人盗用或冒用的情况,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责任。若备案了,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 法律条例: 1、《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2、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公章只有备案后才是合法的公章,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公章备案之后,公安局会授证明予您,证明您的印章是合法所得。

如果公章不备案的话,有人伪造公司印章,你将承受巨大的损失。新公司成立刻章备案 公司刻章备案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4267061.html,/yzxt/公章备案网站。 丢失公章更换的流程:具体操作步骤是先登报再拿着报纸去工商局申请,然后工商局指定刻章点刻章,然后银行也要做一下公章变更。 公司刻章备案需要材料 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du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申请刻章: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签名的刻章申请书。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需企业出具公章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入渝备案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通过年度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备案审查 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四)入渝备案人员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入渝备案,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办理: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 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

重庆市建委职责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责、机构 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 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审查重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600平方米)以外的村镇规划与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 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归口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重点市政设施建设。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 物业管理。 (七)负责制定村镇建设标准,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批准或会审立项,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主管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和竣工验收,主管其初步设计审批;参与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建委的初步 设计审批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推广、应用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制定、颁发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 程与标准。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与三峡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 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十四)管理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三资""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国(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 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制度 实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5、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三)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四)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公司注册登记表

中国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表 一、公司拟定商号(公司名称格式: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性质): 1、 2、 3、 4、 5、 二、企业拟定注册资金:万元 三、企业经营范围: 四、公司注册地址: (请附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注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东情况: 自然人股东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企业法人股东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执照号: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根据股东的构成,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股东情况,提供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公司股东提供股东的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董事(执行董事) 如果拟设立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要求3-13人),则第一个输入的是董事长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总经理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监事 如果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为1-2人;如果设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 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资料: 联系人:电话: 传真:手机: 电邮:QQ及微信号: 地址: 声明:本人已清楚阅读本表格全部数据,且证明以上数据正确无误。如因资料不实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本人负责。若本人因任何原因而停止 / 延迟使用本公司服务,仍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董事代表签名:

企业备案操作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说明 中园软件 2016. 06.24

目录 企业备案操作说明....................................................................................................- 3 - 1 系统功能介绍 ...............................................................................................- 3 - 2 平台系统登录 ...............................................................................................- 3 - 2.1 新用户注册 ........................................................................................- 4 - 2.2 登陆用户 ............................................................................................- 5 - 3 备案 ...............................................................................................................- 7 - 3.1 备案指南 ............................................................................................- 7 - 3.2备案管理 .............................................................................................- 8 - 4 账号管理 .................................................................................................... - 14 - 4.1 账号维护 ......................................................................................... - 14 - 4.2密码修改 .......................................................................................... - 14 -

重庆市建委[2006]19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渝建发[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政环卫部门、环保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继建成投入运行,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的排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排放方式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所产生的污水可按以下方式排放:(一)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公厕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粪渣须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三)经营性服务业的污水以及城市其他污水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有关要求 (一)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提倡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发挥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完成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设计,切实采取防倒灌、防泄漏、防爆、防臭、防堵塞等措施,并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各责任单位应将预处理设施一并纳入实施、验收、运行和管理维护等环节,市政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城市污水管网堵塞。 (四)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市政、环保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收集系统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市建委、市市政委和市环保局。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4267061.html,)上发布。 联系人:周长安(市建委勘察设计处)63676222(传真)

企业联络员备案流程

企业联络员备案流程 说明: 1)企业无需登录情况下可直接在线填写与保存《企业联络员备案通知书》后进行打印,所 打印的备案通知书上会自动带有随机的16位流水号信息及对应的送达地址信息。 2)备案通知书送达地址匹配原则:省局、市局企业送达地址只匹配登记机关,分局企业送 达地址优先匹配有设为备案通知书接收点的管辖单位地址,若所属的管辖单位未设置为备案通知书接收点,则匹配企业登记机关地址。 3)工商人员在收到《企业联络员备案通知书》后只需通过输入流水号后四位即可查询出对 应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完成备案通知书接收。 4)《企业联络员备案通知书》模板: 企业联络员备案通知书

注:请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及与身份证件名字一致的签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加盖处: 年月日登记机关:自动显示签收人签字: 签收部门:签收时间: 送达地址: Xxxx工商局,xxx地址,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xxxxx 填表说明: 1.已申领有效的企业数字证书的企业不需要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请直接通过数字证书方 式报送企业公示信息。 2.本表一式两份,如企业以邮寄方式送达,只需寄送一份,另一份由企业留底备查。如采 用当面送达方式,由企业携带二份送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收后留存一份,交回企业一份,以备查。 3.企业联络员相关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联络员备案 说明: 没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可在完成企业联络员备案后通过备案手机验证码方式登录年报系统。企业无需登录情况下即可在年报系统上直接在线填写与打印《企业联络员备案通知书》后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与盖章,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方式送交至工商部门办理备案。如下图所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 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25 【实施日期】2008.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 知 (渝建发〔2008〕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建筑行业各个管理环节中逐步完善专家咨询、评审、论证、评估机制,提高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按照《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规定,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我委组织审查、公示,现决定聘请王庆生等849人为我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为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单位专业及类别 1王 庆 生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2谢 启 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3沈 明 忠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4黄 秀 云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5张 纯 洁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6刘 正 卫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机械(工程质量类) 7蒋 文 泽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8刘 寰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9周 廷 珍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类) 10李 元 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建筑管理类(建筑管理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 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11韦重庆住宅建设有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分公司注册及资质备案流程 (1)

分公司注册流程 一、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提交材料: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限:工商局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2、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网站公开 办理时限:材料受理之日起,10日内颁发核准通知书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提交材料 ①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②总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③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④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⑥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⑦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 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 许可证明。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工商局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2、工商局颁发分公司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需“福建省恒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材料: 1、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证照 2、总公司章程 3、总公司营业执照 4、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公章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流程 一、提供材料 1、外埠企业入苏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本表);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原 件) 5、在苏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6、企业注册地地级市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 件) 注:无违反住建部物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13项规定,由深圳住建局盖章。 7、总公司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管理项目的证明(需有效期内,复印件,核原件)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材料完全符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二、同时作网上备案 三、住建局备案登记表上盖章后即完成备案。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教程文件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

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人民政府以乡为单位,以村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

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重庆备案资料

入渝备案准备资料 一、外地设计企业入渝备案人员要求: 1、文件要求: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二、以下资料为验原件资料 1、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入渝备案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 3、在渝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至少3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4、《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所有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至少2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5、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此条若有须提交); 6、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与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签订的行业履约承诺书。 三、根据资质标准各专业拟备案人数

企业备案流程

企业劳动备案流程 一、企业工资备案报告(书面上报) (一)基本情况:公司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年度经营计划,劳动者人数; (二)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确定办法(如实行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各类工资制度的具体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正常增长办法;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分配办法;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如现金支付、银行卡发放等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工资扣除事项;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提供以下证件材料(注:原件审核后退还) (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四)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分支机构) (五)外资及合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复印件(外资企业) 三、申请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一)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附件1),书面上报; (二)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以电子版上报,电子信箱:jnldgxk@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4267061.html,。 (三)附件2上报后,经审核通过,即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四、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 (一)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并输入人员信息 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4267061.html,,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将现有人员上传录入到系统,程序如下: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填写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将人员信息录入到“附件3 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点击“浏览”,选择填写完毕的“附件3 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上传Excle 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二)备案完成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1、网上备案 点击“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姓名—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选择原因—“提交”。 2、书面备案 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花名册》(附件4),并持有关材料报劳动关系科: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调动函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劳动关系科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 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劳动关系科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 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3、出具备案证明 劳动关系科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联系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府大楼东侧小楼203室) 联系人:王焱;联系电话:2967163;邮箱:jnldgxk@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4267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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