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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尽调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XX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北京XX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

双方就投资机构拟投资XX科技,需开展尽职调查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将向对方透露或提供己方及己方所掌握的第三方的秘密信息。

为避免双方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被对方透露给公众或任何第三方,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的取得和保密等有关事宜在北京市海淀区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双方相互提供的己方所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己方所掌握的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第二条第一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2.1信息提供方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2.2信息提供方的经营、投资计划;

2.3信息提供方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其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客户管理制度、策略、方法、实施体系等;

2.4信息提供方的财务数据、状况等财务信息,包括其纳税情况及其员工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

2.5信息提供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人力资源及客户信息;

2.6信息提供方所尽调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2.1至2.5条信息;

2.7按照法律和协议,信息提供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上述商

业秘密。

第三条第一条所述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方所有的以及信息提供方所知悉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成熟的非专利技术和处于研发阶段的未成熟的技术信息。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提供方指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提供方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应信息接受方要求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接受方指接受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接受方接受和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所接受的由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六条信息提供方如未做相反说明,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政快递、速递、挂号信、当面递交、当面告知等方式向信息接受者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内容和特征的信息均受本协议约束,该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计划、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第七条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协议鉴于项中约定的目的,双方均承诺不将因此而取得的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将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未经信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不得向不参与项目的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全部或部分披露该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但是,信息接受方可向其为项目而聘请的顾问的代表(统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将向代表告知其对保密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并将促使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同意接受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八条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向其关联、管理或控制的实体所做的披露不

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及其项下保密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信息接受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态度对待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应要求其获悉秘密信息的所有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收到的秘密信息进行存档和保密,避免任何第三方及信息接受方的无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获得此秘密信息。

第十条信息接受方应保证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双方均承诺对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将对方的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负责,但有证据证明接受信息方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所透露之秘密信息是从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接受方以外的途径获得的除外。

根据有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关等有权机关之强制性要求,或者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要求,信息接受方须作的披露不被视为违反保密义务。并且,在此等情况下,除非前述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关限制或禁止,或者前述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行政规章限制或禁止,信息接受方应给予信息提供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共同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方的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披露成为公知信息,但该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体尚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信息接受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对未公开部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所定义的秘密信息,因而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12.1 信息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并且就信息接受方所知晓,该第三方同披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协议、法律或代理义务而禁止其向信息接受方提供该信息;

12.2 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由信息接受方的披露所造成;

12.3 该信息已由信息披露方书面授权批准公开;

12.4 并非直接或间接利用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由信息接受方独立

尽调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对乙方项目的投资机会有合作意向,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以下称“合作案”),为了增进了解,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双方拟披露机密信息予对方,兹为保密之目的,特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机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披露方、及其关系企业或子公司所有之年度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分析、尚未公开之财报、产品获利率、产销计划、研发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价格、产品规格、制程、方法、生产线流程设计、检测参数或公式、客户数据、协议内容、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尚未公开之发明、创作、论文、专门技术、自行开发或修改之软件、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产品配方、样品、模具设计图、开发中产品及其他标示机密、秘密、密、限阅或其他同义字样之信息。机密信息数据如以书面方式披露,应于书面标示「机密」文样;如以非书面之其它方式披露,应于披露当时说明该数据系属机密信息,并于披露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详列该数据项通知收受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就披露方交付之机密信息资料,非经其书面同意,收受方不得交付、告知或以任何形式披露予第三人,亦不得在非双方合作关系或目的所必要范围内使用该机密资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互为披露方或收受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措施 收受方同意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护披露方之机密信息,并采取适当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维护上述机密信息,本机密信息仅得披露予与本合作案相关且有必要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 第四条:使用目的 收受方明了所收受之机密信息系属披露方所有,除了本合作案作为评估、分析或讨论用途外,该机密信息不得用来作为其他设计、生产、重制或贩卖等用途。披露方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虚构、隐瞒、伪造等不实信息,

最新版正规土地调查保密协议表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和使用保密协议 甲方: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台儿庄分局 乙方: 为确保枣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安全保密,根据国家《保密法》、《测绘法》、《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防止数据丢失、拷贝或者被盗等泄密问题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保密数据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枣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标准分幅图幅,图幅号。 第二条:保密数据使用范围 仅允许乙方在项目中使用该成果。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提供、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成果,应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对数据严格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该数据。 2、乙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乙方对数据只享有有限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将数据转让、转卖、借给他人(第三方),该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不得将原始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确需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监督第三方在项目实施中加强数据保密管理,并在项目完成后监督其销毁,项目实施过程中和事后发生的该数据相关的泄密事故,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要按照项目的要求,及时向乙方发放数据。 第三条责任 1、甲方因管理数据不善,造成泄密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使用该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乙方因管理数据不善,造成泄密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三人擅自将数据转让、转卖、借给他人,使资料所有权人和国家蒙受重大政治、经济损失,由泄密方负全部法律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协议时效 本协议长期有效。 第四条其他

保密协议(尽调用)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b有限公司 地址: 为便于乙方研究与甲方战略合作的可行性,甲方可能(或直接或间接通过其顾问或代理)向乙方提供与目标项目、其投资者/所有权人/股东、附属机构、关联方或联营方(以下合称“集团”)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否属于集团成员所有,以下合称“保密信息”)。作为甲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前提,乙方同意接受本保密协议所列之条款和条件。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于任何时候均应将保密信息作为保密及专有的信息对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披露、泄露给任何人或允许任何人接触,除非是向(1)同意接受与本协议条款实质相似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乙方的关联公司、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会计师及其他代理和代表(合称“代表人士”),及(2)同意接受与本协议条款实质相似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投资者或股东、合作投资伙伴、乙方所管理的任何实体及其投资者或合作投资者、及上述各方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会计师及其他代理和代表(合称“投资方”)披露。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该等接触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同时确保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在其雇佣期间或之后均为有效。 2.乙方同意并承诺其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就可能的战略合作研究可行性之唯一目的,而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或用于与甲方相竞争的目的。 3.乙方应,并应确保其所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顾问、代表、会计师或其他雇员等): (a)对保密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任何保密资料;

(b)不得以目标项目合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保密资料; (c)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任何保密资料; (d)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 4.倘若乙方、代表人士及/或投资方应法律法规、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有权的政府的、官方的或监管的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询问或调查而被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乙方、代表人士及/或投资方可作出相应披露,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作出该等披露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可自负费用寻求保护措施以对该等披露提出异议或就该等披露的时间及内容获得同意。乙方应尽合理的努力配合甲方并采取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措施以避免或限制该等披露。 5.在不影响本协议首段对保密信息之一般定义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由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不限于书面、电子、或口头形式的任何与集团有 关的信息,包括其商业秘密、业务、发明、披露、流程、系统、方法、 配方、设施、专利、专利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工具、资料、产品、 图案、汇编、程序、技术、序列、设计、创意、模型、研发活动和计 划、规格、电脑程序、生产成本、价格或其他财务数据、销售量、促 销手法、营销计划、客户或人员的名单及分类、供应商清单、商业计 划、商业机会、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 (b) 由乙方或代表人士制作的任何包含、依据、源自或反映全部或部分上 述信息的报告、设计、程序、技术、战略、分析、预测、解释、研究、 笔记、备忘、编辑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c) 上述信息的任何复印件或复制品,无论为书面或电子形式;及 (d) 与可能的战略合作有关的谈判, 但不包括: (i) 在由或代表甲方向乙方披露之前已为乙方、投资方或代表人士所拥有 的信息,除非乙方知道该信息来源受到任何合约的、法律的或受托的 对甲方保密义务的约束; (ii) 已经是或变成公开的或可为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并不是由于乙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而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导致; (iii) 乙方、投资方或代表人士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未违反任何不得披露该等信息的法律或合约义务;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模板

保密协议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系电话:**** 因乙方现正为甲方提供**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和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上市信息。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产品和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检测报告、实验结果、技术数据、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

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客户名单、人事档案、工资、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上市信息指甲方所拥有的,不为公众知悉,且不愿向(且法律亦允许的)未经其同意的单位或个人披露的甲方各种材料、信息、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经营盈亏、资产结构,公司的法律关系,对外投资,参股控股、资产权属、上市方案选择、上市运作规化等。 6、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在提供专业服务期间或其后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 2、在提供专业服务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尽调保密协议模板

保密协议 甲方: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乙方: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正在进行融资; 2、乙方拟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而乙方在投资安排及尽职调查工作中可能要求 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信息资料。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乙方在本项目进行的过程中从甲方直接获得的所有有关本项目、甲方的信 息以及信息资料均为保密信息,乙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泄露保密信息。 1.2本协议所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从甲方处通过文件资料、访谈、咨 询、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电子或书面通讯等方式获取的口头或书面信息; 本协议所指“信息资料”是指本项目所使用的所有载有前述信息的有关文件、载体以及因乙方知悉的书面、电子及口头信息,其形式包括图表、文

件、复制件、电邮、传真、录音、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等。其内容包括甲方的商业、财务、技术、专利、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业务、财务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甲方的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各类决议,以及甲方其他内部文件资料; (3)本项目的描述、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使用与保密 2.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利 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任何其他用途。 2.2乙方保证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以保存甲 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录音、文字记录、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文件等载体),确保适当及安全地储存并保护甲方向乙方提供之保密信息,并视为机密。 2.3乙方为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管、雇 员、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关联人员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乙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乙方关联人员应履行与乙方同等的保密义务,如果乙方关联人员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对外提供或透露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则乙方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 2.4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4.1甲方向乙方披露该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 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4.2非因乙方原因,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4.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对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劳动合同(附保密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尽调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对乙方项目的投资机会有合作意向,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以下称“合作案”),为了增进了解,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双方拟披露机密信息予对方,兹为保密之目的,特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机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披露方、及其关系企业或子公司所有之年度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分析、尚未公开之财报、产品获利率、产销计划、研发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价格、产品规格、制程、方法、生产线流程设计、检测参数或公式、客户数据、协议内容、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尚未公开之发明、创作、论文、专门技术、自行开发或修改之软件、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产品配方、样品、模具设计图、开发中产品及其他标示机密、秘密、密、限阅或其他同义字样之信息。机密信息数据如以书面方式披露,应于书面标示「机密」文样;如以非书面之其它方式披露,应于披露当时说明该数据系属机密信息,并于披露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详列该数据项通知收受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就披露方交付之机密信息资料,非经其书面同意,收受方不得交付、告知或以任何形式披露予第三人,亦不得在非双方合作关系或目的所必要范围内使用该机密资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互为披露方或收受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措施 收受方同意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护披露方之机密信息,并采取适当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维护上述机密信息,本机密信息仅得披露予与本合作案相关且有必要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 第四条:使用目的 收受方明了所收受之机密信息系属披露方所有,除了本合作案作为评估、分析或讨论用途外,该机密信息不得用来作为其他设计、生产、重制或贩卖等用途。披露方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虚构、隐瞒、伪造等不实信息,则另一方保留提出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五条:保密例外

最新版调查保密协议

调查保密协议 甲方:XXX 乙方:(正楷)甲方为了本公司利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信息,以便乙方对此展开调查。甲乙双方就尽职调查阶段的保密职责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保密责任的范围: 作为甲方提供此类信息的条件,包括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报告、说明、预测及记录,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信息资料”;乙方同意有责任保证“信息资料”不会被用以伤害公司利益,乙方同意信息资料将会被独立用于上述目的;乙方对“评价资料”的保密责任不包括如下信息: (1)、信息已经或变得适于公布; (2)、信息已经或变得在乙方而言是不可信赖的信息来源上; (3)、或者在被提供之前这些信息乙方已经拥有; 2、保密责任的内容: 本人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在每一个调查案件开始、进行、结案都要按公司保密协议执行,保密协议的效力持续到委派调查结束以后或公司要求的任意时间。 保密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本人违反协议,泄露机密,公司有权立刻中止合同,本人将无条件离开调查小组,以此引起的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承担,服从公司处理。

本人向公司承诺: (1)不与任何和本调查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直接或间接联系。 (2)不向任何人透漏有关本调查案件的任何信息及细节。 (3)调查完成后,将所有资料返还公司,并按约定时间进行保密。 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制约,其结构及其生效与该法律要求相一致。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以下无正文 (内容提醒:本文介绍的合同模板或协议范文演示文本及具体条款由资深律师修订,仅供参考。不可直接使用,需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正确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才能使用。)

保密协议-基金尽调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_月_日签订: 甲方: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公司名称】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为了积极推动双方投资合作进程,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向对方披露自身的相关保密信息,并签订如下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的一方(披露方)依据下文设定的条件,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人员情况、客户和项目信息、财务和经营数据、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和双方洽谈内容。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协议、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披露前已为接受方知悉的信息; (2)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3)接受方并非借助披露方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4)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经获得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

接受方同意只在投资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并: - 1 - 1.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 方公开转让,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披露方的书面许可。 3.应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4.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5.如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接受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接受方也不能在本协议投资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四、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及其关联方及其继受者及其员工、顾问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到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为止。 五、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约定,如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盖章方能生效。 六、如果一方或其员工、顾问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最新保密协议(尽调用)

保密协议(尽调用) 甲方: 地址: 乙方:b有限公司 地址: 为便于乙方研究与甲方战略合作保密协议(尽调用)“集团”保密协议(尽调用)称“保密信息”).作为甲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前提,乙方同意接受本保密协议所列之条款和条件.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于任何时候均应将保密信息作为保密及专有的信息对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披露、泄露给任何人或允许任何人接触,除非是向(1)同意接受与本协议条款实质相似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乙方的关联公司、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会计师及其他代理和代表(合称“代表人士”),及(2)同意接受与本协议条款实质相似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投资者或股东、合作投资伙伴、乙方所管理的任何实体及其投资者或合作投资者、及上述各方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会计师及其他代理和代表(合称“投资方”)披露.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该等接触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同时确保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在其雇佣期间或之后均为有效. 2.乙方同意并承诺其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就可能的战略合作研究可行性之唯一目的,而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或用于与甲方相竞争的目的. 3.乙方应,并应确保其所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顾问、代表、会计师或其他雇员等): (a)对保密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任何保密资料; (b)不得以目标项目合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保密资料;

(c)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任何保密资料; (d)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 4.倘若乙方、代表人士及/或投资方应法律法规、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有权的政府的、官方的或监管的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询问或调查而被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乙方、代表人士及/或投资方可作出相应披露,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作出该等披露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可自负费用寻求保护措施以对该等披露提出异议或就该等披露的时间及内容获得同意.乙方应尽合理的努力配合甲方并采取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措施以避免或限制该等披露. 5.在不影响本协议首段对保密信息之一般定义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由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不限于书面、电子、或口头形式的任何与集团有 关的信息,包括其商业秘密、业务、发明、披露、流程、系统、方 法、配方、设施、专利、专利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工具、资料、 产品、图案、汇编、程序、技术、序列、设计、创意、模型、研发活 动和计划、规格、电脑程序、生产成本、价格或其他财务数据、销售 量、促销手法、营销计划、客户或人员的名单及分类、供应商清单、 商业计划、商业机会、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 (b) 由乙方或代表人士制作的任何包含、依据、源自或反映全部或部分上 述信息的报告、设计、程序、技术、战略、分析、预测、解释、研 究、笔记、备忘、编辑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c) 上述信息的任何复印件或复制品,无论为书面或电子形式;及 (d) 与可能的战略合作有关的谈判, 但不包括: (i) 在由或代表甲方向乙方披露之前已为乙方、投资方或代表人士所拥有 的信息,除非乙方知道该信息来源受到任何合约的、法律的或受托的 对甲方保密义务的约束; (ii) 已经是或变成公开的或可为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并不是由于乙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而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导致; (iii) 乙方、投资方或代表人士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未违反任何不得披露该等信息的法律或合约义务; (iv) 乙方、投资方或代表人士可证明并非全部依赖保密信息所形成的信息.

IPO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XXXXXXXX有限公司 与 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IPO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之 保密协议 20XX年XX月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XX 年XX月XX日于中国XX市订立: 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地:x号 法定代表人:x 鉴于: 1.甲乙双方将就XXXXXXXX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开展合作。 2. 甲乙双方就工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有关自身的所有保密信息; 3. 甲乙双方均希望对上述所指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财务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息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财务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

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备案或登记。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4.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双方上述人员清楚该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双方并保证上述人员已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

国家大基金国投尽调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国投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XX”)和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下简称“生效日”)签署。 鉴于国投XX已经与[目标公司]就_________事宜(“拟定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并拟对[目标公司]进行初步审慎性调查;为便于审慎性调查的顺利完成,[目标公司]将向国投XX披露若干保密信息。 经协商,国投XX与[目标公司]达成协议如下: 1. 保密信息 在协议中,“保密信息”是指[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披露方”)向国投XX提供的与拟定交易相关的并标明为“保密信息”或者“机密信息”的信息、记录、文件和资料。 2. 保密义务 披露方提供的一切保密信息将仅用于与拟定交易有关的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投XX保证不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董事、雇员、顾问、会计和律师和/或与国投XX有协议的有必要获得并知道保密信息的订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国投XX承诺在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董事、雇员、顾问、会计和律师和/或前述订约人时,国投XX应当与有关人员相应签署(有)保密协议,确保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知晓其保密义务,不得将保密信息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 除用于与拟定交易有关的目的,国投XX将不会因任何其他目的而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 3. 谨慎义务的标准 国投XX同意采取不低于其用以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4. 豁免保密责任的信息 国投XX对以下信息无需承担保密责任:(1) 国投XX从披露方以外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并且该披露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2) 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由国投XX的披露所造成;(3) 国投XX在披露方提供以前已获得的信息;以及(4) 国投XX按照司法程序或政府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 5. 期限 本协议从前述生效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6. 损害赔偿 协议各方认同,如果国投XX违反本协议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披露保密信息,则国投XX应当对于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任何直接并且实际确定的损害或损失予以赔偿,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包括内部费用、精神损害、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的预期利益或信赖利益损失。在违约情况下,任何一方有义务把损失降到最低。 7.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各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替代以往各方就披露方向国投XX提供的保密信息所达成的任何和全部协议。本协议的修改须经过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中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此种方式未能解决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据此,本协议于首页所述日期经各方签署,原件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系《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江苏南京签订: 甲方[披露方]: 联系地址: 乙方[接收方]: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即将开展投资合作洽谈合作事宜(下称“披露目的”),为明确双方保守商业机密的责任与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释义 1.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指乙方向甲方或甲方顾问、代理人、高级职员或雇员披露的 任何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业务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法律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涉及甲方经营管理的信息或根据上述信息所形成的任何摘要、记录、概要、研究及报告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以书面的、口头的或电子媒体的形式来体现或储存的资料和信息: (1)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信息、企业规划、运营数据、管理策略、客户名单、成本构成、定价政策、决策数据等信息或资料; (2)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账单、票据、财务报表、信用凭证、税务凭证单据、资金往来单据、银行账户资料、财务报告、预算制定、收支情况、信贷情况、审计报告、财务资料等; (3)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的设计、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研究记录、研究报告、计算机数据、计算方法和决策分析、技术文档等相关的信息及资料等;(4)其他与甲方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网络、通讯、技术或商业信息和资料。 2. 以下将不属于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 (1) 已向公众公开提供的信息,未在双方违反 本协议所施加的责任或有关保密信息的其它义务下提供;(2)双方在合作前已按非保

密基准获得的信息;(3)双方从无保密责任之第三者处获得的信息或材料,但此信息或材料系第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除外;(4)由于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而可被取得的资料;及(5)该保密信息之披露已事先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二、保密义务 1. 在初步合作期间,以及在其后可能订立的任何协议期间,或将来甲方提供的任何专 有数据、保密资料或其他特别指定为专有或保密的各种资料,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2.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有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的资料和信息必须存放在合理安全 的地方,与其他资料分开保存,而且其取阅应受到严格限制,同时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由于疏忽所导致的资料失控; 3. 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提供、或 允许第三方运用或利用任何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 4. 保密信息未公开之前,乙方除用于本次交易之特定目的外,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作其 它用途,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5. 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任何 在进行中的工作性质、协议内容和合作的具体情况; 6. 双方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其所需要知悉保密信息之雇员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 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之全部或部分内容。 双方雇员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之全部或部分内容,该雇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制作和散发记录、缩略图、图片、照片或其他 任何涉及保密信息的复制品(包括电子版); 8. 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即时返还或销毁所有受本协议规限的一切书面资料的正本和 副本及载有受本协议规限的资料的磁带和磁盘,包括源于这些保密信息的其他形式

尽调保密协议

尽调保密协议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保密协议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对乙方项目的投资机会有合作意向,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以下称“合作案”),为了增进了解,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双方拟披露机密信息予对方,兹为保密之目的,特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机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披露方、及其关系企业或子公司所有之年度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分析、尚未公开之财报、产品获利率、产销计划、研发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价格、产品规格、制程、方法、生产线流程设计、检测参数或公式、客户数据、协议内容、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尚未公开之发明、创作、论文、专门技术、自行开发或修改之软件、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产品配方、样品、模具设计图、开发中产品及其他标示机密、秘密、密、限阅或其他同义字样之信息。机密信息数据如以书面方式披露,应于书面标示「机密」文样;如以非书面之其它方式披露,应于披露当时说明该数据系属机密信息,并于披露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详列该数据项通知收受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就披露方交付之机密信息资料,非经其书面同意,收受方不得交付、告知或以任何形式披露予第三人,亦不得在非双方合作关系或目的所必要范围内使用该机密资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互为披露方或收受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措施 收受方同意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护披露方之机密信息,并采取适当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维护上述机密信息,本机密信息仅得披露予与本合作案相关且有必要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 第四条:使用目的 收受方明了所收受之机密信息系属披露方所有,除了本合作案作为评估、分析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常用)

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为了积极促进双方的合作事宜,甲方拟向乙方提供其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备乙方进行尽职调查之用,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信息进行保密,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范围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信息披露方在洽谈及合作过程中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营销手段、管理诀窍、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内部业务规程、招投标文件、预算、许可证、价格、成本及员工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客户资源、客户名单、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业务活动信息;费用预算、利润情况、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财务资料;专有技术、研究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甲方在本协议中为“信息披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信息接受方”。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保密,但乙方对下列信息不负保密义

务: (1)由乙方以书面文件证明:该等信息于披露之前已由乙方所合法持有; (2)已由甲方书面同意其公开; (3)已经公开发表或非因乙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披露;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乙方保证将保密信息的传播限制在为了本次融资合作的目的需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相关雇员中; 3、乙方保证在其持有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资料时,应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保密文件的失窃或丢失; 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将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对该资料做出的概括性的分析、判断、报告、意见等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如因过失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得允许(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披露的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 6、乙方一旦发现或应该发现保密信息被不正当使用或未经授权被使用,应该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不正当使用,且应该立即通知甲方; 7、乙方只能向下列人员披露所接受的保密信息,且须为下列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及其母公司有必要知道该信息的雇员; (2)在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的第三人。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中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信息拥有者,且本协议并不授予乙方对保密信息拥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本

保密协议 模板

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为了保护甲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并确保乙方所承诺的保守甲方所用技术、商业秘密和军事机密的责任,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定义 1.1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军事机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算法、代码和其它信息,上述各种形式的信息,在本项目中都归甲方所有。 1.2“接收方” 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即乙方。 1.3“透露方” 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即甲方。 2权利和义务 2.1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2.2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在工作岗位保密行为的执行应符合“保密制度”的要求,要求如下: 1)进入开发房间前,应先将手机放在门口手机存放处,接打电话、收发信息应在房间外进行。 2)禁止在开发机器上给手机充电,如需充电,应在门口的手机存放处进行。 3) 4)不可把U盘带入开发房间,如携带在身,应同样放在门口的手机存放处。 5)禁止在开发机器上使用U盘和拷贝文件,如需拷贝文件,请联系专员,由专员负责拷贝。 6)禁止设置BIOS密码,可以设置系统密码,但需在有关部门处做好登记工作。 7)禁止触碰服务器设备和监控设备。 8)SVN账户由有关部门统一发放,密码由个人设置,但需在有关部门登记备份,如需改动或者 忘记可联系相关负责人。 9)禁止使用开发机器、平板电脑、手机和其他各种设备向网络上传或与他人分享文件。 10)不可向外发送邮件。 11)不可在论坛、微博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关于本项目的任何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3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和用于具体实施; 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他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知情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4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

尽职调查 尽调 保密协议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签订日期、地点年月日中国 甲方(信息披露方): 注册地址: 乙方(信息接受方): 注册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拟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为了积极促进双方的合作事宜,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其公司的相关资料作为乙方进行尽职调查之用,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信息进行保密,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指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商业模式、营销手段、管理诀窍、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2.商业计划书、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内部业务规程、招投标文件、预算、许可证、价格、成本及员工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客户资源、客户名单、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业务活动信息; 3.经营状况、投资情况、审计报告、费用预算、利润情况、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财务资料; 4.商标、专利、作品、专有技术、研究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知识产权和技术信息;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 本协议的签署即为甲方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手段之一。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之保密进行保护,防止被任何第三者知悉或使用;

2.乙方保证将保密信息的合理使用范围限制在为了本次合作的目的需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相关雇员中,且应确保该等雇员履行与本合同项下乙方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 3.乙方保证在其持有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资料时,应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保密文件的失窃或丢失; 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将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对该资料做出的概括性的分析、判断、报告、意见等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5.乙方不得允许(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披露的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 6.乙方一旦发现或应该发现保密信息被不正当使用或未经授权被使用,应该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不正当使用,且应该立即通知甲方; 7.乙方只能向下列人员披露所接受的保密信息,且须为下列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7.1乙方及有必要知道信息的雇员; 7.2在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的第三人。 三、例外约定 接受方对于下列信息的披露将不承担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其后之任何时间在接受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为公众所知悉; 2、在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已经通过合法、公众渠道知悉该信息; 3、经由披露方以外的渠道合法获得,如由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提供; 4、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但前提是开发该保密信息的人士并无渠道接触披露方的该保密信息; 5、由披露方向他方提供,但披露方并未要求他方受到类似于本协议禁止该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之限制; 6、披露方书面批准接受方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 7、因适用法律、法院命令或政府部门要求而被披露。遇此情形,所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适用该法律、法院命令或政府部门要求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且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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