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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香港,付款条件为/见票后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此案中国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在托收各方的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道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案例】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法律问题】代收行是否应该为公司未付款的行为负责?为什么?

【参考结论】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义务是汇票提示及时通知、按照指示书的要求交单。公司未付款赎单将货物提走,是承运人的错误,不是代收行的错误。因为承运人不能无单放货,如果违反法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信用证【案例】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开证义务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以价达成了一项由中国向新加坡出口土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并规定月装运,但末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新加坡公司便拖延开证。中国公司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月中旬开始即多次电催新加坡公司开证,该公司于月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由于该开证太晚,致使公司安排货物的装运发生困难,为此,公司要求公司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及议付有效期分别推迟个月,但公司不同意,并以公司未能按期装运为理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法律问题】

.在合同中末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惯例应在何时开证?

.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而单方解除合同?

【法理与法律分析】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如买方没有依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在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时,卖方须进行催证,即通知或催促买方按合同的规定迅速开立信用证。

.在货物买卖合同达成后,当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如合同没有对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进行规定,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末规定交单的期限,则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天提交的单据。

【参考结论】本案中国公司已尽了其努力,在月中多次催证,但新加坡公司仍延迟开证,致使公司无法履行其装货的义务。由此,违约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公司,因此,新加坡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信用证的有效期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1 】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2 】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2020年整理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doc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 国际结算案例

第六章国际结算 [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分析: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 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分类教案资料

精品文档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是进口人通过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属于顺汇法,商业信用。汇款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办法。其中电汇(T/T)是最常用的办法。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属于逆汇法,商业信用。其下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属于逆汇法,银行信用。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信用证,如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等新品种。 同城的基本都是支票和电汇,比如朝阳征和! 国外一般是托收:DP,熟悉的客户之间可以T/T,但是尽量以托收为有利方式。 国内都是承兑,承兑期限内付款,杠杆原理做业务! 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报费用,所以通常以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精品文档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 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 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 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 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 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 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 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国际贸易法(案例)

单选10 多项选择30 简述40 案例20 卷一 1.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包装条款不叫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要及时做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反对意思表示则视为承诺合同生效 2.关于货物运输 CIF 即期信用证卖方将货物直接装船直运到买方承运人路过某地擅自卸下买方的货物以接受其他货主的货物,将买方货物交给其他承运人继续运输,结果晚到货了,买方要求索赔,问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答:CIF要求卖方租船不合理买方应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卷二 题干:中国某工艺品厂A卖方,与买方一个美国的贸易公司B有长期的工艺品交易,在2010年3月10日,A告诉B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标的额价值3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3月15日,买方回复A要求价格下降为27万美元,卖方进过研究同意降价要求在3月19日同意还价,3月20日,买方受到同意降价的电报。随后A交由承运人C分为两个集装箱装船,4月4日,承运船只行至公海时由于船长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分析:意外事件单独损失),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份货物运至目的港旧金山,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双方起诉至中国法院 题1:在CIF贸易术语项下,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由谁支付? 答:都是由卖方支付,包括运费 题2:货物在海上受到的损失,买方能否要求卖方予以赔偿? 答:CIF中保险一般保的是平安险,平安险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是不赔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单独海损是赔付的,卖方没有义务赔付,买方应当找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不足,应当由承运人补足,与卖方无关。 题3:假如买方向银行提交信用证,买方在收到款项之后,又将正在运输的货物卖给第三方,风险从何时转移? 答:从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发生转移,即B转卖的时候发生转移 题4:信用证 答: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B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A为受益人 题5:假设卖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票单据请求付款,此时买方得知货物在途受损,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根据信用证独立性银行无权拒付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分类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是进口人通过银行将货 款付给出口人,属于顺汇法,商业信用。汇款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办法。其中电汇 (T/T)是最常用的办法。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 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属于逆汇法,商业信用。其 下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一 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属于逆汇法,银行信用。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此外,还 有一些特别的信用证,如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等新品种。同城的基本都是支票和电汇,比如朝阳征和! 国外一般是托收:DP,熟悉的客户之间可以T/T,但是尽量以托收为有利方式。 国内都是承兑,承兑期限内付款,杠杆原理做业务! 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 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 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 报费用,所以通常以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 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国际贸易法平时作业(一)

国际贸易法平时作业(一)

国际贸易法平时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2、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规定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船舶所有人租用一定的船舶或一定的舱位以运输货物,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等各项以条款形式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 3、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由 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 85%~90%的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故海运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占据主导地位

4、推定全损 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 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二、单项选择题(每个3分,共18分) 1、按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损失,其最高的赔偿责任以( B)为限。 A.100美元 B、100英镑 C、100马克 D、100法郎 2、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的权利是(B ): A.委付权 B、代位权 C、赔偿权 D、支付权 3、甲企业在刊登商业广告时注明“本广告售予最先开出信用证的人”,则该广告应被作为一项(B ): A、要约 B、不可撤销的要约 C、承诺 D、合同 4、DDU是国际贸易术语中( B )术语的英文缩写。 A、目的港船上交货 B、未完税交货 C、完税后交货 D、目的港码头交货 5、1955年海牙书规定,若收货人在货物交由其处理之日起( B )天内不提出异议,不能再向承运人提起逾期交货的诉讼。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7.20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 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 【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 【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4、[案情]我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case之后有C、K、D三个缩写字母(CKD即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我方不知,所有单据均按来证以打自行车整车发运。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问我方有无责任? 【分析】我方有责任,CKD( complete knock down),全拆卸。 因为散件与整件的税率不同,故海关要罚款。 5、[案情]我向埃及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吨发运装货,但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原因何在? 【分析】(1)我们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因为单证不符。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实例,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8万美元)的定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可是对方只能预付10%的订金,此举令不少厂商举棋不定。有一个业务员这样说,我是第一次与这个客户做生意,对方只付10%的订金,数量金额又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九章 第一节 一,简答 1、票据有三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 (1)兑汇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票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3)支付功能,票觉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2、(1)本票是约定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支票时委托支付证券。 (2)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本票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支票付款期限为五天。 (4)支票和本票的主债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事主债人。 (5)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没有。 3、(1)收到汇票后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贸然一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2)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二、案例分析 1、法院应该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2、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艺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

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接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的影响;丙在遭到主债人退票后,就有权向甲、乙进行追索。 第二节 一、简答 1、汇付是付款人或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有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2、既可以降低或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的负担;货到付款,既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付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完全依靠于商家的信誉。它能使汇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他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他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 二、案例分析 (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一方如果对支付条件作出了更改,这是一个应该要引起另一方高度警惕的行为。 (2)一定要审核对方寄来的汇票的真伪性。 (3)使用汇付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信情况,同时也应该知道汇付方式有其使用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 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案例分析: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问:1.A公司和B公司的主张,哪个合理?为什么? 2.银行是否会付款?为什么? 1、A公司主张合理,此案焦点在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问题,A依据信用证的做法合法,而且B理应知道而且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B开通过银行所开得信用证也可以作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卖方无须负不符合同的责任。 2、银行会付款,只要银行审单通过就会付款,此为不可撤消信用证,是银行与公司A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要审单没有异议,银行会付款。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即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差价损失负责。2、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也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CE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立合同后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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