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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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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6﹞102号

【发文日期】2006-07-12

【实施时间】2006-07-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的会计处理 [摘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税依据的主要凭证, 许多内外销兼营企业为了达到既能少缴税又可办理退税的目的,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之后,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再申报出口免退税的“一票两用”行为,严重违背了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是当前税务机关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重点内容。那么,如何分清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与退税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会计核算,对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十分重要。 关键词: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免退税;一票两用;会计核算; 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网上认证系统由企业自行认证,并经过比对相符后实现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贸企业取得用于申报出口免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非抵扣凭证,而许多企业在实操中采用先行抵扣进项税额不做转出申报退税,或者对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只做部分转出再申报退税,以及先抵扣进项税额全额再转出申报退税等行为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对此,本文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会计核算为例,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定,对其重点阐述以供外贸企业参考。 一、申报免退税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户中转出。”这里应包括出口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具体的外贸企业会计核算中,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一)采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1.采购成本核算。在购入货物时,应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了便于外贸企业划分用于内销或出口货物的核算,建议在“库存商品”明细账下设置“库存商品——出口商品”和“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2.进项税额核算。对于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进行核算。采购货物时,借记“库存商品——内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但对用于申报出口免退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应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核算。一是购入货物确定当期用于出口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同时,为厘清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应登记备查,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相匹配。申报免退税时再将在“库存商品”中核算的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科目,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转入“生产成本”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二是购入货物当期不能确认用于出口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先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做会计处理不抵扣),在明确用于出口申报免退税时,再将原已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

5出口退免税会计课后习题-12页精选文档

出口退(免)税会计实训 一、单项选择题 1.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该办法简称为( )。 A.“免、退” B.“免、抵、退” C.“免、抵” D.“免税” 2.“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 A. 生产企业 B.外贸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国有企业 3.下列针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具体形式不正确的是( ) A.出口免税并退税 B.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C.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D.出口不免税但退税 4.下列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B.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C.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D.无出口经营权的一般商贸企业 5.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如果该货物是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其退税公式为( )。 A.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消费税税率 B.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出口价×消费税税率 C.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消费税税率 D.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6.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申请消费税退税时,分录为:( )。 A.借:其他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B.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C.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D.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7.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给予( )。 A.免税并退税 B.免税但不退税 C.不免税也不退税 D.免税也退税 二、多项选择题 1.出口退税货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是( ) A.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B.必须是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C.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D.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2.我国的出口货物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 A.出口免税并退税 B.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C.出口不免税但退税 D.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3.出口企业应持( ABCD )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A.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B.工商营业执照 C.海关代码证书 D.税务登记证 4.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计算公式为( )。 A.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B.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C.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D.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5.下列可以办理出口退还消费税的有( )。 A.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B.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C.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D.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 6.“免、抵、退”税方法适用于( )。 A.有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 、“退税”;2、“先征后退” ;3、“免、抵、退”税;4、“免抵” 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 ;2、“免税”。目前采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的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出口自产的属于 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 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2)计划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货物。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附件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单位:元至角分 注:1、本表一式四联,退税机关审核签章后返还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征税机关和退税机

关各留存一联; 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填表说明: 1.第1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包括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与《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2.第2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单证不齐销售额”(第3栏)和“单证齐全销售额”(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即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与《明细表》第12栏合计相等。 3.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4.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5.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人民币出口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6.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即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计。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等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人民币出口销售额。 7.第7栏“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当期享受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出口货物等,应与《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明细表》对应栏次合计数相等。 8.第8栏“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第7栏“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9.第9栏“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等于本表第1栏与第7栏合计数。 10.第10栏“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第9栏“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按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11.第11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而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以及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根据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及企业申报情况统计填报。 12.第12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13.第13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汇总表》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相等。 14.第14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15.第1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时按0填报。 16.第16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13栏+第14栏>第12栏”时本栏等于“第13栏+第14栏-第12栏”,否则按0填报。 17.第17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18.第18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 (6)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P93上方)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O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2-7】(P93)某国际运输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企业2014年3月实际发生如下业务: (1)该企业当月承接了3个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确认的收入60万元人民币。 (2)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60×11%=6.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6(万元) 退税申报后,结转下期留抵的税额为8.4万元。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免退税的要点归纳】 【例题】某外贸公司3月份购进及出口情况如下:(l)第一次购电风扇500台,单价150元/台;第二次购进电风扇200台,单价148元/台(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将二次外购的电风扇700台报关出口,离岸单价20美元/台,此笔出口已收汇并做销售处理。(美元与人民币比价为1:7,退税率为15%)。该笔出口业务应退增值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应退增值税=(500×150+200×148)×15%=15690(元)。 【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的特殊提示】 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计算出的差额部分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即:如果退税率等于征税率,出口商可得到全部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的退还。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的实例分析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的实例分析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者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对出口货物实行了退(免)税政策,此后 出口退税 政策适时而变几经调整,形成了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下面笔者对增值税 出口退税 的计算方法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说明

附件3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无纸化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仅报送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则需要对无纸化企业进行备案。下面以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为例,介绍无纸化试点企业备案及申报流程。 一、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备案流程 1.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0,点击页面左侧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备案——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备案

2.进入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备案界面后,点击筛选按钮 3.对需要进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备案的企业进行筛选,按企业代码进行添加 4.对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备案相关信息进行设置,选中需要备案的企业,点击备案按钮

5.对无纸化备案起止日期进行设置,需要注意的是,起始日期和结束 日期不能重复,点击单条确认。 6.特别注意的是:进行无纸化企业备案时,录入了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一旦超过结束日期,该企业不再属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若需再次把 企业纳入无纸化管理时,在“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备案”模块下会查询不

到该企业信息,需通过“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依职权)”模块对企业无纸化备案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如下:(1)点击“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依职权)”,录入企业代码 (2)进入“扩展信息”界面,点击“新增”按钮,选择“扩展类型代码”—“WZHQY:无纸化企业”;

(3)设定“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点击“保存”。 7.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审核系统设置好无纸化备案后,相关备案信息同步至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需要一定时间(同步时间为次日零时),一般情况下,当日在审核系统中进行设置后,次日综合服务平台中无纸化设置生效。 二、企业申报软件参数配置及生成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出口货物免税的原则

出口货物免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国际贸易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 (2)属地管理原则。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3)“零税率”原则。“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4)宏观调控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例如,对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货物,凡由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可办理退税,凡由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对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出口货物,一般也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列举的传统货物,考虑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

完整版外贸企业一般贸易退免税的会计核算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退(免)税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出口货物 1、商品出口 (1)出库待运时 出口企业业务,储运部门根据分工按出口合约或信用证规定,做好包装等工作,并备妥发票、装箱单以及其它出口单证后,应立即开具出库单交由对外运输单位办理出口待运手续。财会部门应根据出库单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出库待运商品 贷:库存商品 (2)确认出口收入,凭出口发票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库存商品——出库待运商品 (4)出口收汇时 银行收到出口企业全套出口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按规定向国外银行办理收汇或托收手续。银行在收妥外汇后,即按当日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将人民币转入出口企业账户,出口企业据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或手续费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收账款 按规定可按一定比例留有美元的企业: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或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美元,人民币) 贷:应收账款 2、支付国外费用(非FOB价成交) (1)国外运费 商品装运出口后,出口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外币运费单据时,应向外汇银行申请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贷:银行存款 (2)国外保险费 出口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发票以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即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贷:银行存款 (3)国外佣金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为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付佣方式一般有三种: ①明佣。它是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201312)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过程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二)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口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申报。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除上述原因外,若发票认证后超3个月或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信息超3个月仍无电子信息的,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出口

出口退免税的完整会计分录教程文件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免、抵、退”税主要会计科目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缴本月的增值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1-5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所免抵的税款以及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应收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因计算错误多提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红字登记。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按税法规定不予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附件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填表说明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已换发“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填写《营业执照》所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换发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的税务登记号码。 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海关企业代码:已“多证合一”,不单独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多证合一”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所载的海关注册编码(10位)。未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不填写该项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已“多证合一”,不单独制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多证合一”的,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所载的备案登记表编号。未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的,不填写该项目。 企业类型:在“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中选择一种类型,在括号内划√。 退税开户银行:填写退税账号开户银行名称。 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填写退税银行账号。必须是税务登记信息中已经登记的银行账号。 企业办理退(免)税人员:填写姓名、电话、身份

证号。至少填写一个办税员,可以填写两个办税员。 退(免)税计算方法:在“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其他、”中选择一种,在括号内划√。 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选择是或否,在括号内划√。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选择“是”的,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表中选择对应的代码。可以多选。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实际享受情况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其他”中选择一种或多种,在括号内划√,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该选项不选择。 退税管理类型:根据出口退税系统中提供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选择,可以多选。 附送资料:逐项填列附送原始凭证名称。 附录: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企业申报免退税的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网上认证系统由企业自行认证,并经过比对相符后实现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贸企业取得用于申报出口免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非抵扣凭证,而许多企业在实操中采用先行抵扣进项税额不做转出申报退税,或者对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只做部分转出再申报退税,以及先抵扣进项税额全额再转出申报退税等行为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对此,本文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会计核算为例,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定,对其重点阐述以供外贸企业参考。 一、申报免退税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户中转出。”这里应包括出口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具体的外贸企业会计核算中,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一)采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1.采购成本核算。在购入货物时,应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了便于外贸企业划分用于内销或出口货物的核算,建议在“库存商品”明细账下设置“库存商品——出口商品”和“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2.进项税额核算。对于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进行核算。采购货物时,借记“库存商品——内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但对用于申报出口免退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应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核算。一是购入货物确定当期用于出口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同时,为厘清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应登记备查,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相匹配。申报免退税时再将在“库存商品”中核算的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科目,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转入“生产成本”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二是购入货物当期不能确认用于出口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先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做会计处理不抵扣),在明确用于出口申报免退税时,再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科目,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生产成本”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从税收管理与出口免退税的角度考虑,为防止“一票两用”带来的涉税风险,笔者建议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无法明确用于出口或内销的,对进项税额应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9页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 某外资企业X公司2005年1月1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主要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及境外来料加工贸易。2009年4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11,计划进口料件150000美元,计划出口C产品300000美元,计划分配率为50%。5月1日,该手册免税报关进口一批料件L,金额1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00000元(假定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汇率为7:1)。5日,购进辅料M一批,也用于生产C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5月6日,来料加工贸易手册C22免税进口一批料件N,金额4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0000元,用于加工产品D,并于7日申请开具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免税金额50000美元)。18日,取得电费、柴油等动力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月底前全部认证相符。 19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退税率13%),外销发票开具FOB价1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800,000元,测算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00×50%=400000元。21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商品D,外销发票开具工缴费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00元。25日,经税务机关确认,08年9月10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C因逾期未收齐核销单而视同内销征税,涉及出口金额折合人民币106000元。5月26日,所属期2009年4月免抵退申报审核通过,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下发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下表)。 6月8日,企业进行了所属期为2009年5月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一般流程

出口退免税流程 1、免税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贸易性质代码,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21位,出口日期,商品代码,数量,总价,汇率,(进料加工手册号,计划分配率)退税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录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新增——保存 添加新进料加工手册 单证证明采集——进料加工贸易管理——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录入——根据手册录入,保证计划分配率和系统内的一致。 2、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预申 报中心,生成SCYSB开头的文件 3、进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CA登录。出口退税应用,所属期, 生产企业预申报,浏览预申报文件上传——SCYSB开头的文 件——文件状态变成系统已审核,等待数据反馈 4、生成预审反馈——下载数据——后面有下载图标,点击图标 下载——SCYSBFK(文件名)

5、进出口软件——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免抵退申 报反馈——预申报——浏览选中文件包(SCYSBFK)——解压导入数据——查看反馈。 6、如果有错,数量或者日期错误,直接按反馈数据在退税中修 改。其他例如报关单、发票号、商品代码、总价等错误,需要进行免税的出口冲减。免抵退数据录入——单证不齐——出口冲减。出口冲减,选中需要修改的那笔,点击冲减,填写红冲发票号,在免税里重做,如果3月份错,4月份发现,就在4月份里开一个红字,一个蓝字的发票,在免税里重新录入就可以了。 7、之后再次进行预申报,直到没有疑点。 8、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征免税明细申报,生成SB 开头的文件 9、进入网上报税平台——我要申报——所属期——点击生产 企业出口系列表单后面的创建——导入SB文件自动生成10、等增值税报税完成后,进行出口正式申报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填写完整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新增——保存 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正式申报——SCZSSB,电子国税局导入,生产正式申报上传。十分钟后下载回执,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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