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零售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零售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零售业务,是指以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线上销售等经营业态形式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零售业务,视同上市公司

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使用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反映零售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相关的信息:

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说明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况与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原因。

2、公司应当披露所在细分行业或区域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实体经营业态即门店的经营情况:

1、报告期末门店的经营情况,包括按所在地区、经营业态披露所有门店的分布情况,直营店营业收入和加盟店服务收入情况,并披露公司收入排名在前10名的门店的名称、地址、开业日期、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等。

2、报告期内门店的变动情况,包括按地区、经营业态披露新增和关闭门店的数量、合同面积、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新增门店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新增门店的名称、地址、开业时间、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关闭门店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关闭门店的名称、地址、关闭原因、停业时间、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下一年度新增和关闭门店的计划。

3、门店店效信息。公司应当区分地区和经营业态披露店面平效、平均销售增长率、门店可比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变化情况。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加盟门店的店效信息。

(三)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线上销售情况,包括自建销售平台及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交易额(GMV)、营业收入;自建销售平台的注册用户数量、注册用户人均消费金额、入驻商家数量。

线上销售占公司总销售额5%以下的,可以只披露自建销售平台及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交易额、营业收入。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线上销售的退回情况。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采购、仓储及物流情况:

1、商品采购与存货情况,包括按照商品类别披露前五名供应商的供货比例、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及占比、存货管理政策、对滞销及过期商品的处理政策等。

2、仓储与物流情况,包括物流体系总体情况或模式、仓储中心的数量及地区分布、仓储与物流支出、自有物流与外包物流运输支出占比情况等。

(五)自有品牌(定制包销、定牌生产、原始设计等)商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额5%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自有品牌商品的类别、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结算方式、确认时点和确认方法,以及存货计量和跌价准备等会计政策。

(二)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披露会员消费积分、积分兑换、销售退回、销售返利及销售奖励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方式。

第八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披露主要经营情况,包括按地区、经营业态披露新增及关闭门店的数量、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等门店变动情况;按地区、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披露营业收入、毛利率及同比变动等主要经营数据。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下一报告期新增及关闭门店的计划。

第九条上市公司签订购买、租入、租出或续租物业的相关协议,按照年度相关购买、租赁合同总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购买、租赁合同金额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条上市公司开设门店,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鼓励及时披露新增门店的名称、地址、开设时间、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投资金额、主营商品类别、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等内容。公司前期已披露相关物业的购买、租赁信息的,可援引前期公告。

上市公司关闭门店,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关闭门店的名称、地址、开业及停业时间、关闭原因、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收购同类公司股权,影响重大的,除应

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收购标的的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门店数量、地区分布、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等情况。

收购对公司经营业态分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披露变动后的业态分布情况。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等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或者发生生产经营事故、媒体质疑的,应判断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如是,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后续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传统零售企业信息化转型要立足核心业务

传统零售企业信息化转型要立足核心业务别丢了魂 传统PK电商,最具轰动性的对决非马云和王健林的1亿元豪赌莫属。这个天价赌注的赌资固然吸引人,但是背后的商业模式之争发人深省。现如今,衣、食、住、行无一不在被互联网化,有积极者在为互联网思维奔命,有消极者认为互联网是传统企业通向死亡的最佳途径。但凡和互联网搭边,希望获得互联网服务的人,都在看互联网能否发挥它的神奇之处。 之所以选择零售行业,是因为零售是具备线下的实体消费人群,也是被O2O重点攻克的领域。现如今,有很多的大型商超都在探索O2O的模式,但是多数都被沦为技术试验田,真正发挥效应的并不多。 另外一个角度,零售企业和互联网正面交锋的领域是电子商务,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普及,商超的客户流量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这使得一些商超希望借助互联网渠道,改造自己的服务模式。 零售行业信息化水平普遍偏低难度大是主因 结合整个零售业的行业发展现状,大悦城张岩认为,目前,零售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偏低,大家更关注销售部分,对信息化的重视不够。随着电商的兴起,对零售有了一定的冲击,将会刺激零售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 零售行业涉及到的信息化内容主要集中在收银、POSE等领域,但是随着微博、微信的日益兴起,有些零售企业开始将信息化转向O2O,但是幅度不大,还是倾向于维持基础的信息化建设,比如库存、销售等领域。 对于生产型的企业,开展信息化主要是提升企业生产效率。但是对于服务型的企业,不但要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还要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在服务型的企业中,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客户服务水平,信息化才具有价值。如何鉴定消费者的体验和满意度,远比生产型企业的参考指标复杂的多,更无法做到精准的判断和细分。尽管有些企业对消费者满意度进行量化和细分,但是消费者的习惯变化非常快,企业用传统的评价手段跟不上消费者的变化。 此外,零售企业做信息化,系统的开放程度、复杂程度要比成产型企业高的多。整个零售行业信息化水平偏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难度大的客观因素导致的。客户对服务的要求非常高,要时刻应对客户需求的变化。 零售行业信息化转型立足核心业务不要丢了魂 当现有模式无法支撑未来发展需求时,转型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目前,零售企业的转型主要是向电商化发展,一些零售企业的发展思路也因为电商的冲击开始动摇。不过大悦城张岩则看到了电商给零售企业带来了更多机会。“有了互联网的渠道再加上传统的渠道,对消费者的影响更大。另外,零售企业可以通过更多的技术手段发现消费者的需求。如果能够很好的利用互联网平台,抓住更多的消费者,那么受到的冲击远远小于带来的好处”张岩说。

零售行业信息化发展方向调研报告

零售行业信息化发展方向调研报告 年,全球经济处于复苏阶段,中国的扩大内需型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将会长期贯彻执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零售行业逆势上扬的优异表现被国外零售企业所关注。在年,这些国外零售业将更加关注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力度。预计中国零售行业发展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的发展趋势,而零售行业信息化受行业扩张和应用深挖的刺激,市场规模将接近一百亿元。 投入增长率16% 年底,虽然迪拜房地产危机引发了新一轮的市场恐慌,但在中国市场,随着中国经济触底反弹,回升力度加大,全年实现8%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几无悬念。商务部表示,在年,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工作将在年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将大力扩大农村消费,增加城市消费,推动换代消费,扩大内需型消费。“以旧换新”、“零售业下乡”、“家电下乡”等经济刺激政策将在年延续。在国家经济调整的大环境下,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年要促进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持续增长的发展目标,“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基本国策,将会长期贯彻。 在未来两年内,随着行业并购、产业链协同等行业发展的需要,零售行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仍将保持平稳增长的发展趋势。计世资讯预测,在年,中国零售行业信息化投入将达到96.2亿元,增长率达到15.6%,而在2011年,中国零售行业信息化投入将超过100亿元,达到112.5亿元,增长率达到16.9%。 在年,中国零售行业信息化需求将是年信息化需求的延续和深化。门店的扩张、供应链的协同以及客户关系管理将成为零售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需求方向。 挖掘自身需求 为应对外资零售业的竞争压力,内资零售业也将加大门店的扩张、供应链的优化、客户关系管理等。国内零售业市场投资将进一步提速。预计在年到2012年之间,将再次形成国外零售企业淘金中国零售市场的浪潮。 门店扩张依然是信息化投入主要方向。在年,中国零售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逆势增长的优异表现,既增强了内资零售企业的市场发展信心,也获得更多的外资零售企业的广泛关注。在年,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持续支持下,门店渠道向三、四线城市发展覆盖,向农村市场渗透依然是零售业发展的主要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 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如果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披露增资方式,同时披露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如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主要披露对外(委托)投资的意图,本次对外(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 七、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指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投资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零售企业信息化规划如何进行

零售企业信息化规划如何进行 在今天的国内零售行业,我国的企业与国际巨头已处在同一个竞争舞台。与国际零售巨头相比,尽管我国的零售企业在硬件设施相差无几,但在“店铺后面的东西”方面我们差距明显,而决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做好信息化工作,成功的IT规划是前提,下面笔者从零售企业IT规划的一般方法论和步骤上总结一些经验,与行业朋友共享。 一、IT能带给零售企业什么 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可以有力支持企业的竞争战略。一般来说,企业通过三种竞争战略来获得竞争优势:成本优势、差异化优势、集中化优势。差异化会带来资产溢价能力,集中优势会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而成本领先则意味着现实的利益,即企业总体经营成本的降低、边际成本递减。按照连锁经营收益累加的规律,任何一种竞争优势的获得都可以奠定企业成功的基石。 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利用IT技术达成经营管理目的的全过程管理活动。企业信息化涉及的更多的是组织行为和业务模式的设计,而不是简单的会计电算化、销售MIS化或办公自动化。所以,企业信息化的本质就是如何通过应用工具实现有效的管理,创造和获取竞争优势。 由此,企业信息化的出发点首先是建立成本优势,解决人工成本过高的问题,降低运营成本;其次,就是建立差异化优势,解决人工无法处理的哪些问题,比如管理浩大繁复的货品和账单,这是商业自动化的基本内容,而企业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建立集中化优势,就是企业资源的集中利用,从经营商品到有效管理企业,到经营整个需求链和供应链,最终建立别人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优势。 IT在零售企业中可以做什么?首先是数据采集能力:来自POS终端的商品和顾客服务数据;其次,是数据传输能力:与供应商和分店的数据共享,改变供应链信息不对称状况,提高补货和存货共管能力;第三是数据存储能力:完成如数据存储、合同存储、货品移动、票据传递、手续查证等工作及流程的记录和约束;第四是数据分析能力:对组织机制设计和业务流程沟稽关系的固化,及其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实时数据处理;第五是数据服务能力:作为一种资源被内外部供应链伙伴广泛应用,而解决来自于本地需求与总部网络集中服务的差异化的复杂流转问题。随着零售组织的日益庞大,信息化使规模化经营的人工成本、组织成本、交易成本都大大降低,而不受人工、地域和文化的过多影响。 一种常见的现象是部分企业领导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工程”,可能会倾注全力,但对企业信息化这种“软工程”却往往不能引起重视,甚至仅把IT看成是POS机或一套MIS软件,管管购销存报表、管管收银和财务,是IT经理的事情,这是绝对不行的。企业信息化必须是“一把手”工程。 而一个称职的CIO绝对不能等同于IT经理,CIO就是“一把手”工程的直接代表人物,是企业核心组织架构、核心业务流程和核心系统架构的组织者和实施者。CIO必须是用CEO 的头脑在思考,用所有企业资源的力量在运作和监控企业“商业机器”的核心构造和核心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零售业信息化调查报告

零售业信息化调查报告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2003中国零售业信息化调查报告 xx网在2003年9月发起了全国性的零售企业信息化应用情况调查。调查时间维持一个半月,发出问卷1000余份,收回真实有效问卷258份。调查采取网上调查和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调查的零售企业涉及全国各大主要城市,涉及不同规模、不同业态、不同性质的零售企业。 根据调查的结果,我们分析如下: 一、国内零售业信息建设的总体情况 1、接受调查国内零售企业业态分布: 从调查企业的数量来看,购物中心居多,占受调查企业的24%,百货店占17%,大卖场占20%,中小超市占20%,便利店占11%,专业店占8%。对于这个结果我们认为可能是大家对购物中心的定义还不是很明确,很多百货店也将自已归为购物中心类,国内很多超市是在原百货商场部分改建或全部改建的,而且这个答案是多选,所以很多百货店和百货与超市的混合体都将自己归为购物中心,出现购物中心偏多的情况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有效调查企业的业态分布,我们认为基本能体现国内零售的业态分布特点,所以以下的信息化调查结果是较为真实有效的。 2、目前已应用的信息系统:

根据调查显示,在被调查企业中有82%以上都应用了POS-MIS(销售点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也就是说参与调查的企业基本上应用了第三代POS 机并实行了单品管理;因为只有应用了销售点系统,才能给财务系统准确的数据,所以财务系统的应用程度稍逊于POS-MIS,只占67%,这充分说明了国内的零售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 3、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零售企业对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视或比较重视,看来随着信息化建设中带来的各种好处如效率提高,差错减少,成本降低,决策准确等各方面的效益的体现,使得零售业尤其是连锁超市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非常的高。有些零售企业甚至表示在信息系统上花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 4、零售企业的IT部门有多少专职人员: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10人以下的占%,10-29人的占%,30-49人的占%,50人以上的占%。 5、公司在哪些方面需加强信息化建设: 57%的国内零售企业认为在供应链管理上需要加强,这种状况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国内零售企业在商品通路方面确实需要应用SCM技术与其上游的供应商进行电子对接来改善商品外部供应链;另一方面应该是国内信息化厂商的物流配送模块普遍比较薄弱,内部供应链管理急待加强;其次是电子商务占48%,说明了国内零售业希望能开展网上购物以提高公司形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票名称:广州友谊/股票代码:000987 2007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局”“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配)股说明书 2、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临时报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中国零售业信息化调查报告

中国零售业信息化调查报告 中国零售业信息化调查报告 一、国内零售业信息建设的总体情况 1、接受调查国内零售企业业态分布: 从调查企业的数量来看,购物中心居多,占受调查企业的24%,百货店占17%,大卖场占20%,中小超市占20%,便利店占11%,专业店占8%。对于这个结果我们认为可能是大家对购物中心的定义还不是很明确,很多百货店也将自已归为购物中心类,国内很多超市是在原百货商场部分改建或全部改建的,而且这个答案是多选,所以很多百货店和百货与超市的混合体都将自己归为购物中心,出现购物中心偏多的情况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有效调查企业的业态分布,我们认为基本能体现国内零售的业态分布特点,所以以下的信息化调查结果是较为真实有效的。 2、目前已应用的信息系统: 根据调查显示,在被调查企业中有82%以上都应用了pos-mis(销售点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也就是说参与调查的企业基本上应用了第三代pos机并实行了单品管理;因为只有应用了销售点系统,才能给财务系统准确的数据,所以财务系统的应用程度稍逊于pos-mis,只占67%,这充分说明了国内的零售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 3、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零售企业对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视或比较重视,看来随着信息化建设中带来的各种好处如效率提高,差错减少,成本降低,决策准确等各方面的效益的体现,使得零售业尤其是连锁超市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非常的高。有些零售企业甚至表示在信息系统上花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 4、零售企业的it部门有多少专职人员: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10人以下的占56.0%,1029人的占34.2%,3049人的占3.8%,50人以上的占6.0%。 5、公司在哪些方面需加强信息化建设: 57%的国内零售企业认为在供应链管理上需要加强,这种状况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国内零售企业在商品通路方面确实需要应用scm技术与其上游的供应商进行电子对接来改善商品外部供应链;另一方面应该是国内信息化厂商的物流配送模块普遍比较薄弱,内部供应链管理急待加强;其次是电子商务占48%,说明了国内零售业希望能开展网上购物以提高公司形象、方便顾客或与合作伙伴开展电子交易;再次是商业智能,看来国内零售业对啤酒和尿布的故事已经耳熟能详了;至于网站建设,因为目前大多数零售企业,主要是中小型零售企业还没有设立自己的网站,所以有40%左右的企业认为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二、硬件系统概况 1、硬件系统的投资规模: 从硬件系统的投资规模来看,10万-50万的企业最多,1000万以上的最少,其中10万至300万的硬件投入占被调查企业的73%,这充分说明了国内零售业大多还处在单店或少数店连锁运营的状态,因为零售营业总面积在XX平方米至*****多平方米所需的硬件系统系统投入也差不多是在10万至300万之间,所以这部分企业占了被调查企业的大部分。 2、主要硬件产品: 在服务器品牌中,选择ibm服务器的企业占了受调查企业的三分之一,这主要是由于ibm与零售业软件厂商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蓝色快车的服务,而且ibm在小型机和pc server这两块都有非常杰出的产品;其次为hp,hp主要是凭借稳定的质量和性能获得了不少用户的青睐; 在收款机品牌中,使用数量最大的还是ibm,这与其“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称谓是非常符合的;海信则是国产品牌中销量最多的;但

金莱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公告编码:2020-02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9号),要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3月7日,你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向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57,4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3,522,000元,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1、根据公告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分别成立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1月17日,成立时间短且未实际开展业务。请你公司及保荐机构核实并披露:(1)上述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真实、准确披露; (2)上述主体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的能力; (3)上述主体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司回复】: 一、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如升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姜旭持有80%股权、娄亚华持有20%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劲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卢保山持有100%股权。 因此,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姜旭,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卢保山。上述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