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

主体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八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第一节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

一、何谓“传承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群体传承,一是传承人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技术、本领,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层次的个人或群体。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2008年国家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传承主体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

保护非遗传承人归根到底是对传承制度、传承环境、传承主体的保护。

(一)非遗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原因

问题:

1、传承人普遍高龄化。

2、后继乏人。(很少人愿意学)

3、缺少基本保障。(他们的艺术创造得不到得不到社会应有的承认和回报,生活困难,生活条件艰苦。)

原因:

首先,受传统传承方式的局限。(传承的单一性和封闭性)

其次,受现代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

再次,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现代审美情趣的改变,对传统文化艺术也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导致了市场日益萎缩。(现代多媒体的发展对传统表演艺术的冲击;一些传统美术体裁陈旧,不能满足现代人的审美需要;不能运用科技进行非遗创新;缺乏市场策划、包装、运作等商业手段;不能有效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致使非物质文化表现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假货泛滥,市场秩序混乱,传承链面临断裂的危险。可以根据这些问题去寻求保护措施)(二)保护传承人的措施:

各级文化部门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对首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支持,正在着手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

1.政府层面

(1)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抢救、保护与传承起主导作用并负有重要责任。

(2)我国政府应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的精神,针对我国国情,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评估认定体系,提出实施抢救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优秀传承主体的认定上,应坚持一定的标准,把握好选择的尺度。)

(3)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同时,应着力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宝塔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体系,以便实施分类管理和保护。

政府对保护非遗传承主题应该采取的措施:

首先,应该建章立制。

其次,应该加强扶持和资助力度。(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起传承人保护基金会。给传承人发放生活津贴、传承经费。建立传承基地,为传承人提供授课带徒、理论研讨、展演展示的平台)

再次,完善知识产权法,增加对使用精神产品的补偿,维护非遗传承人(传承群体)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益;应该建立起传承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传承人权利,或在有关行业协会中增加这方面的职能。

2、领导干部层面

(1)国家政府的文化政策是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的,领导干部应当清楚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守住精神家园的重要性。

(2)要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正确掌握党的各项文化方针政策;要提高“文化自觉”,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中华文明、确立我国文化身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在工作实践中,要自觉地关注、思考本地区的文化传承问题,主动及时地设计、制定出有效的文化传承计划,把传承主体的保护提到议事日程。

(4)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抓好本地区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守护神和中华民族当代文化的建设者。

3、传承主体层面

(1)传承主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拓宽传承渠道,革新传承方式,拓展传承范围和途径)

作为传承主体,首先应该增强自己进行文化传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改变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保守自发的状态,逐步走上开放自觉的传承之路,扩展传承的范围和途径,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绝活”、“绝技”传给后人,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做法:一是突破传统师带徒作坊式传承模式,搭建平台,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将单一的、封闭的个体传承方式向系统化、规模化转变。

二是传统文化教育,从娃娃抓起,进行特色教学,增强广大民众保护非遗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让非遗进课堂。三是在进行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中,传承人光收门徒,采取群体传承的方式。

(2)传承主体应该履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的义务。

(3)传承主体要配合文化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信息内容要全面、详实。

(4)传承主体要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

政府应该为非遗代表性项目搭建节庆平台、宣传平台、展示展销平,传承人在政府搭建的平台和组织的非遗宣传活动及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积极参与,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传播,为提高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贡献力量。

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重视发挥各级各类保护主体的作用,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关键。

一、何谓保护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它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社区与民众。

(一)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⑴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准则、建议,起草和通过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律议案。

⑵进行调研和科研,对未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并及时推出指导性意见。

⑶充分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的作用。委员会的职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列出了7条,归纳起来看,它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国际合作与援助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负责制定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负责定期遴选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⑷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主要通过研讨、培训和一系列学术活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采取共同的保护行动。共同缔结条约、互相开展合作,使各缔约国建立起完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

⑸对需要援助的缔约国,实施各种形式的援助活动。诸如帮助培训各类所需人员,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设备和技能,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等等。

(二)国家政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更是国家政府的首要责任,政府始终起着主导作用。

其最主要的职责是:

1、建立健全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颁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和指导性意见。

2、建立权威、全面、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机构,保证决策的合理与合法。

3、实施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遗的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遗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及建立相关数据库。

(2)通过制定评审标准,组织推荐、评审及科学认定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建立非遗名录体系。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遗项目予以保护。

(3)组织评审、认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机制。对已认定的传承人,提供传承场所、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传播等活动。

(4)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施活态整体性保护。

(5)对具有市场经济价值的非遗项目,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施生产性保护。

4、培育大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入人心。

文化自觉,是对文化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文化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发展文化历史责任的主要担当。

文化自觉,即从意识上对自己文化价值的自我肯定和珍视。

为了增强民众的民族意识、文化自觉,政府采取的手段:

(1)教育手段。

(2)舆论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大众媒体,宣传非遗保护的重要意义、方针原则、及相关的政策法规,表彰先进、正面引导,营造非遗保护的良好氛围。(3)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民众对非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非遗保护意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1、非遗保护中心

2、文化艺术研究院、所

为非遗的抢救和保护提供智力支持。非遗研究机构的建立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3、民间团体

中国民俗学会、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中国文艺家协会

4、公共文化机构(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

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

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证明,图书馆、艺术档案馆在图文资料和音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利用上,博物馆、科技馆在对文化遗产的收藏、诠释和展出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在组织民间传统文化活动、进行辅导培训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5、传统艺术表演团体

传统艺术表演团体是戏曲、曲艺、杂技等传统表演艺术形式的传承及其传承人的保护的主要机构,它肩负着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责任。

6、社区民众

各种非物质文化形态是在基层社区和民众日常生活中演绎和发展的,同时,它们也是社区民众文化艺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居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

在社区保护非遗的好处:

首先,由于社区文化生态和社区人文背景的支撑,,不仅有可能使“遗产”长久的“活”在人们的生活之中,而且在新的条件下,它还可能获得“再生产”的机会,亦即成为社区文化创造的源泉。

其次,不用花太多的钱,只要其意义被社区民众理解或认同,马上就可以做起来。第三,实施基层社区的遗产项目保护,还可以促进社区乡土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探讨民间智慧在社区内获得世代传承的新途径。

如何调动广大民众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

(1)首先要提高民众的文化自觉,消除错误观念,使他们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民族祖先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并唤起他们的参与热情,提高其参与度,使广大民众自觉地加入到保护和弘扬非遗的行列中,并成为保护的真正主体。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尊重不同地域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要采取平等交流、文明对话的方式,不能强加于人。

(3)从广大人民的实际利益出发,要尊重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保障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要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让他们在保护和弘扬非遗的过程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受许多条件因素影响,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出一条保护和传承这种鲜活的文化的道路。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我国有着曾经灿烂多彩的文化发展历史,五千年漫长时间的文化传承给我们留下的是丰富厚重、种类繁多、各具地方或民族特色的非文化物质遗产——口技、说书、京剧、庙会……数也数不清。这些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文化艺术种类在人们的漠视中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活的艺人年龄老化,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使命与责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1、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范围 ①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②传统表演艺术。 ③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⑤传统手工艺技能。 ⑥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境堪忧

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 主体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八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第一节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 一、何谓“传承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群体传承,一是传承人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技术、本领,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层次的个人或群体。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2008年国家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浅谈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浅谈“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刘建华 “非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入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农耕(游牧)文明逐渐削弱,民众生活方式嬗变,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失却了生存的土壤。一些有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随着传承人逝去而消亡。面对非物质遗产逐渐消失的现状,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谈几点看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娱乐需求的器具、产品越来越丰富,一些传统的文化形式正在被替代,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同样受到很大威胁,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建设,我国政府于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并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迅速地开展起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要求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得以全面铺开,同时借鉴了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以及在类别、内容及其生存环境的不同,因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措施,建立科学、灵活、高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到了2006年我国确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和“文化遗产标志”及“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歌曲”的诞生,对于增强全体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及特点

第八章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第八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第一节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 一、何谓“传承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群体传承,一是传承人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技术、本领,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层次的个人或群体。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2008年国家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九月下旬,盟政协副主席**带领**政协文史委、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人员,深入到**、**、**和**县等地,对全盟非物 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是蒙元文化的发祥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地区,有多个项目在国家、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 其是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非遗”项目的发源地中占有 重要地位。目前,被录入世界人类“非遗”名录“蒙古包营造技 艺”1项;国家级“非遗”名录“祭敖包”、“那达慕”等13项; 自治区级“非遗”名录“乌珠穆沁长调民歌”等99项;**级“非遗”名录152项;旗县(市)级“非遗”名录302项。 被国家、自治区和**命名了一批传承人和文化之乡,其中有国家级传承人2名(苏尼特左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莫德格、锡林 浩特市“潮尔道—蒙古族和声演唱”传承人芒来);自治区级传承人89名;盟级传承人306名;旗级传承人445名。被命名的文化之乡(基地)36处。具有代表性的有,苏尼特左旗被命名为“乌兰伊德 文化之乡”和“印记、绳艺文化保护基地”;苏尼特右旗为“中国 骆驼文化之乡”;镶黄旗为“阿斯尔摇篮”、“火不思之乡”;东 乌珠穆沁旗为“全国文化先进地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蒙古族长调民歌之乡”;正蓝旗为“查干伊德文化之乡”;锡 林浩特市为“潮尔道之乡”;阿巴嘎旗为“潮尔道文化生态保护区”、“游牧文化生态保护区”、“阿巴嘎黑马写生基地”等。共 设立“潮尔道传承基地”、“乌珠穆沁长调传习所”、“晋剧传承 培训基地”等传习所传承基地42处。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施救式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实际上,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 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境地。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地方大都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多数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单纯依靠内源性资金,促进“非遗”项目产业快速成长的可能性较小,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扶植,制定有利于“非遗”项目实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非遗”项目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投入,建立完善的鼓励和激励机制,比如,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前期开发进行财政补贴,引导自主开发、独立生

谈谈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谈谈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传承人目前的生存现状和保护情况 1.冰火两重天: 近年来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传承状况、遇到的问题及困惑,放一块儿谈,一句话: 冰火两重天。火的方面是那些产品有销路,他们办起了公司、招工人、开起了商店,如陶瓷、刺绣、雕塑、制剑业。但这部分人是少数行业的少数艺人。大部分民间文化后继乏人,传承人靠手艺连自己也养不活,更谈不上致富,无人愿跟着学,即使传承人想招外姓人授德传艺,也无人愿学。如郑州“猴加官(冠)”艺人老曹,已80多岁了,通过媒体公开声明愿免费招外姓人为徒,传授制作技艺,却无人愿跟着学。 2.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一是后继乏人;二是知识产权纠纷。1956年私合营时留下的历史问题,改革开放允许私营经济后,以及受到保护后,有了名和利之争。家族内部的纷争,兄弟反目。相关利益集体和个人争抢传承人资格。三是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盲目拆迁、合村,对古村落和古民居的毁坏。四是自然环境污染,造成人们不愿、不敢品尝地方小吃,不愿、不敢直接接触手工艺品。 3.河南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河南前后4批共有84名国家级传承人,分布在民间文学、民俗之外的8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类之中。全国4批非遗传承人共1986名,平均每个非遗项目约 1.63人。我省非遗传承人约占全国总数的 4."2%,高于各省平均人数( 58."4人)。河南非遗居国家级项目平均拥有

1."15个代表性传承人,略低于国家级非遗项目平均人数。我曾做了一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分布表: ①民间文学的国家级项目有5项,民俗有8项,而传承人缺位;②戏剧类国家级项目有17项,平均每个项目 2."5人;传统音乐平均每个项目 1."6人,传统舞蹈平均每个项目 0."5人,曲艺平均每个项目1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平均每个项目 1."6人,传统美术平均每个项目 0."9人,传统技艺平均每个项目 1."7人,传统医药平均每个项目 1."5人。 14.河南省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自2008年公布第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来,每两年评定一批,221人入选。2010年评定了第二批231人入选。2012年第三批189人入选,三批共计641人。 在省文化厅2008年公布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之前的 2005年3月,省民间文化抢救工程领导小组按照中国民协的部署开展了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的调查认定、命名工作。 2007年7月25日,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联合命名了76名省级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名单。当年11月,在郑州召开了命名大会,冯骥才、孔玉芳等领导亲自向传承人援牌。其中28人于 2007年6月被命名为国家级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介绍76名杰出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图书《薪火》,于

非遗传承保护新模式

非遗传承保护新模式 非遗保护+志愿者(民间组织) 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如今有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积极地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作为一种新生力量,这些民间组织有着不同于政府部门的民间性、自治性以及区别于企业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吸引了大批志愿者投身其中,并渐次把政府相关部门、学界牵引进来。以我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两个民间组织的代表为例,呈现他们在非遗保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运作特点。 广东“仓东计划”——借传统村落保护带动非遗发展 广东省开平市仓东村是谢姓族人迁入开平塘口镇的始居地。自元朝谢荣山在这里开基以来,已历25代,可谓开平谢氏繁衍不息的历史见证。至上世纪初,早年出村闯荡的华侨衣锦还乡,一幢幢中西合璧的洋楼、碉楼、祠堂相继建成,这里成为典型的华侨特色村落,被誉为记录侨乡发展历史的天然博物馆。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村民陆续外迁,这个村落已失去往日的生机。 自2011年起,当地的侨乡文化研究专家谭金花及一些热心人士组建了“开平碉楼保育与发展项目——仓东教育基地项目”,又称“仓东计划”团队。在旅港同胞的资助下,经过4年多的努力,使得昔日凋零破败的村子重新焕发了生机。 “仓东计划”采用的是“整体性保育”的运作理念,其出发点是解决村落人口流失、历史建筑衰败,以及由此造成的文化传统难以为继等问题。基于此,2011年至2014年间,该团队一方面积极与当地村民沟通,引导村民重建对社区、本土文化的信仰;另一方面,根据当地居民对于村落的记忆以及生活需求,先后对村内的碉楼、祠堂、夫人庙等建筑进行修复,同时鼓励居民保存当地文化、延续传统生活方式。 在修复村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该团队通过聘请当地掌握传统灰雕、木雕、壁画技艺的师傅,根据村民的回忆对建筑进行了修复。如此一来,村民虽不懂修复技艺,但亦能参与到乡村修复中来。此外,能工巧匠们的手艺也得到了充分发挥,不但项目收入提高了,也带动了相关非遗的保护和发展。谭金花认为,文化遗产保护并不是僵化地保护遗产本身,而是为了保护在城市化、全球化进程中日渐湮没的精神家园。 香港长春社——为民众提供多样的文化选择 相比“仓东计划”团队,香港长春社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长春社创建于1968年,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民间环保团体之一。2005年,长春社成立文化古迹资源中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摘要:当今全球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正席卷而来。传承与保护“非遗”文化,既是对原生态本质的保护,也是对其进行善本再造,使之融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在发展中寻求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承传统文化和 民族文化的活性载体,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人和传承的文化,是生命的文化和生活的美化。我们要全面定位民间文化、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地位,要把这份珍贵的遗产保护好、传承好和利用好,使它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真正与其“半壁江山”的文化地位名副其实。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167-02 随着经济和文化的日益全球化,地球上过去那些相对边远和冷落的少数族群的文化生活也日益获得人们更多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遗产,它以人为载体,以传人为主体,是以动态、记忆、技艺为核心的文化遗产,非

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着的遗产,它的传承主体是我们广大的农民。田青教授在“珠海大讲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中说过: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民俗文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民族的DNA。但是,当人们意识到要保护这些“缤纷的色彩”的时候,实际上多样化的文化就已经面临着危机了。我们的所有古老的传统包括民俗,在面对现代化的时候都是弱势文化,不被保护和提倡终将会消亡。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失的现状,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以下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谈几点看法。 一、从民间文化到非物质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我国从2002年起,文化部、财政部就已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已确定了国家保护试点项目40个,并于200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我国政府于2004年8月28 日正式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的“非

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以侗族大歌为例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侗族地区环境的相对闭塞性,使得侗族大歌已近乎原生态的形式传承下来,但是随着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侗族大歌与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面临着如何保护与传承的难题。2009年,侗族大歌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启了侗族大歌保护与传承的新篇章。但是,这一工作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侗族大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一.何为侗族大歌 对于侗族大歌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侗族大歌”的名称来自侗族民间合唱歌种“嘎老”的直译,侗语的“嘎”直译成汉语就是“歌”,侗语的“老”汉译意即“大”,也还有“长”和“古老”之意,这是狭义的“侗族大歌”。广义的“侗族大歌”则是侗族民间合唱曲的总称。①实际上,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区位格局所受汉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力、冲击力的大小不同,南部侗族与北部侗族出现了文化的裂痕。南部侗族的传统文化呈现出稳定型结构,保留有较完整的原生性诸文化因素,而北部侗族却吸收和融入了较多的外部文化。②因此,本文中的侗族大歌是指盛行于贵州黎平县的双江、铜关、永从、肇兴、水口一带,从江县的龙图、贯洞、小黄等地和增冲、增盈一带的包括多种侗族民间多声部合唱形式的南①张中笑《侗族大歌概说》,见张中笑、杨方刚主编《侗族大歌研究五十年》,贵州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

部侗歌。① 二.侗族大歌的传统传承方式 侗族是一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民族,情感交流、文化传承和民族历史信息的保存,主要靠歌舞文化发挥相关功能。传统文化的传承任务,绝大多数由歌谣来完成,所谓“树有根,水有源,古老事情有歌篇。汉人有书记古典,侗家无文靠歌传。”②侗族人有这样一种观念:饭养生,歌养心。在侗族人眼里,唱歌不是为了娱乐,也不是卖钱盈利的工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他们把唱歌和吃饭一样看成是天经地义,须臾不可离开的事物,唱歌是养心的精神食粮。在侗乡,年长的教歌,年轻的唱歌,年幼的学歌,由此形成了侗族大歌独特的传承方式。③ (一)亲子传承 在侗族大歌的传承方式中,最基本的就是家庭中的传承。一方面,家长唱歌在潜移默化中会给孩子带去音乐上的启蒙,另一方面,家长也会有意识地教孩子唱歌,逐渐培养孩子的演唱才华。这既增加了孩子对侗歌的兴趣,又为孩子日后深入学习侗歌奠定了基础。 (二)师徒传承 师徒传承是侗族大歌传承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在侗族大歌的流行地区,每个村寨都有稳定的歌队,因而每一个村寨都相当于一所“音乐学校”,这些“音乐学校”均由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民间歌队组成,并由有相当造 ①萧家驹《侗族大歌·序言》,见张中笑、杨方刚主编《侗族大歌研究五十年》,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55页。 ②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82页。

浅谈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

浅谈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 发表时间:2017-08-01T11:32:43.610Z 来源:《文化研究》2017年4月作者:肖梁 [导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非遗中心 312000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文明传承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彰显城市文化特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地市级非遗中心作为一方地域的非遗专业保护机构如何开展工作,从而更有效地推进当地非遗事业谈点自己的想法。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遗中心;传承; 一、加快推进落实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让项目有个真正的家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已有十余年之久,已陆续公布了四批国家级,五批省级项目,市级项目便更多了。前些年的非遗保护工作重申报轻保护,由于当时缺乏科学的理论体系支撑,导致了很多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都由非遗中心来充当,尤其是一大批市级、区(县)级项目尤其明显。而如今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从重申报向重保护转变,针对项目的保护工作已开始深入展开,要对项目深入保护和传承,此重任首当其冲落在保护责任单位上。非遗中心面对这么多的项目要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想要做得更好,找到合适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工作意义重大并迫在眉睫。非遗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物色具有保护能力的单位或企业来担任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可以像申报传承基地一样试着推荐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并加以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年度考核制度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是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形式;第二,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是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的客观要求;第三,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是建立以行政效能为核心的检查监督体系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 以浙江省为例,从2015年开始,每年年底浙江省文化厅要求所辖各市、县(市、区)文化部门报送当年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的数据,所报的年度数据基本囊括了目前非遗工作的大部分内容。然后文化厅根据各地的年报数据情况进行排名,并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在比较中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取其之长,补己之短。各地市级非遗中心也可以针对自己的特性制定考核内容,对各区、(县)市非遗中心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地市级非遗中心可以根据当年度该完成工作或者近两年需要加强的工作来作为考核重点,特别是被考核单位的一些短板,更需要列入考核内容。针对性地去催促完成一些工作,而且重点考核内容需要增加分值。考核内容必须细化,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可操作性,同时评分标准规范化,考核内容年初制定并征求各方意见,年终对考核结果排名并公示,年底对考核结果排名,并发文寄送到各区、(县)市分管非遗的主要领导手上。 对传承人、传承基地和保护责任单位的考核制度同样也需要科学设计,并且可以结合中心工作,一起联动开展工作,推进全市的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建议可以推出分门类的传承人、传承基地和保护责任单位星级考评制度,每隔几年一评,对获得最高星级的传承人和单位可以适当加大项目补助经费,并配以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实施退出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开拓创新路子 在文化多样性的今天,要想让非遗在丰富多彩的文化世界中有竞争力,必须要有科学的战略思想和长远、系统、适用的宣传规划。 第一,想尽办法与报社、网站、电视台、手机终端等平台商合作宣传非遗项目,使社会大众认识非遗、认可非遗、信任非遗。 如:2017年开始,绍兴市非遗中心和绍兴电视台、绍兴日报社、浙江日报各微信公众平台合作,对全市省级以上的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项目逐个进行专题专版专栏宣传,主要宣传项目的前世今生、魅力价值和现状。 第二,非遗不仅要向社会大众宣传,还要向领导层宣传,特别是一些主管、分管非遗工作的领导,让其了解非遗项目,了解非遗工作,从而更好的指导工作。如何来配制这道菜,笔者认为非遗中心可以把一些好活动,好做法,好项目编辑成文字简练,图片有代表性的简报寄送到各主分管领导的案上。 第三,非遗工作者都知道,非遗十大门类中有些门类的项目比较难传承,如故事、传说、童谣等,通常的保护方式就是编辑几本故事集成、传说集成等,笔者认为这种文字集成式固然需要,但现代人更喜欢通过视听的方式来满足精神需要。 四、积极搭建非遗展销、展演平台 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项目的保护应该搭建展销平台,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交易平台,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也可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合作,开辟非遗专栏展销平台;可积极与当地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景点等单位合作,开展非遗展销空间;可经商洽参与当地大型的招商引资现场会,让非遗产品引起企业家的关注、参与、投资;也可定期组织非遗项目跨门类合作的商谈会,让不同门类项目之间擦出合作的火光。 对曲艺类项目保护与传承,应该融入人们的休闲生活。一、非遗中心可以专劈优雅空间组织雅集活动,让一些民族乐器爱好者,或者地方曲艺爱好者悠闲地聚集在一起交流、切磋,并不定期组织展演活动;二、也可对当地的一些茶馆进行调查,与一些对地方曲艺感兴趣的茶馆进行合作,开辟书场,加以宣传,相信会吸引一批市民慕名走进茶馆,品茶听曲。 五、推动非遗与旅游的有机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发展旅游业,资源是基础,吸引力是关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有利于弘扬地方与传统文化,进一步惠及当地的经济发展。 目前,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遗产地居民大打“旅游牌”的信心和决心。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民俗村、风情街、古村落在一些地区比较时髦,但有关民族文化旅游的人造景观也是越建越多,且形式上大多雷同。长此以往,势必造成人造景观泛滥,导致其吸引力大大降低。不仅发挥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反而会使遗产地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要想非遗与旅游的融合健康发展,一定要抓住非物质文化项目独特魅力——活态传承,只有通过活态的形式来融入旅游,并与当地百姓的原本生活方式和古建筑相结合,旅游才会有看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题调研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题调研报告 作者: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专题调研组来源:光明日报时间:2008年12月10日 一、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创造积累的重要文化财富,它所包括的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其相应的活动场所等,既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又是中华民族身份和中华文化主权的有力象征。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初,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启动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计划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保护体系,基本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和原则,对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要求和措施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5年6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同年12

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有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科学的管理机制。国家设立了由文化部牵头、九个部委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区市及所属的地市县也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和领导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陕西省还建立了由59人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为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为切实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2005年6月,文化部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截至我们调研时,陕西全省已有100个县开展了普查工作,占93.5%,已有1.6万名传承人登记在册。截至2008年5月底,广西14个地级市中桂林、柳州已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其他12个市正在进行之中。 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十个门类共518个项目,涉及758个申报地区或单位。2008年6月14日,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以及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2006年10月,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全国各省区市也都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逐步形成,初步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陕西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51项,入选第一批省级名录的有145项,全省10个地市均已建立了名录体系,目前共有市级名录项目395项。该省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名录的建立。广西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28项,入选第一批自治区级名录的有58项,第二批自治区级名录55项已完成公示程序。与此同时,全区14个市已有13个建立了市级名录,共入选289项。全区109个县(市、区)中,已有62个县建立了县级名录,共入选515项。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1月26日,又公布了第二批551名代表性传承人,这两批传承人涵盖了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五大类。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制度化,文化部又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等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不少省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陕西省已有31人入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并已评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67人,涵盖8个大类、113个项目。该省文化厅制定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并通过为代表性传承人颁发证书、发放生活补助、安排授课带徒、展演和展示其优秀作品等方法,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各种传习活动。广西已有11人入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已评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30名,通过为传承人颁发证书、举办培训班、发放传承资助经费等方法,保护传承人,对其开展传习活动给予支持和一定的保障。 二、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方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不仅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而且注重在实践中摸索规律、积累经验,初步探索出一些具有中国特色、成效显著的保护方式。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应该实施整体性、

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摘要:大学生是社会文化传承的优秀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有其自身特有的群体优势。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承者,大学生具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面和较强的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如果各个专业的大学生都能发挥所长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必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起到大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当今社会,许多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很模糊,真正理解其中所包含的内容与意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非常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最早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其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概包括五个方面: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由此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基于民族共同体传统之上的智力精神成果,是基于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经历一段曲折漫长的历史,汲取以及借鉴了姊妹艺术营养,强调以人为核心的经验精神,

具有活态流变的特点,是民族个性与民族审美习惯活的体现。 2 大学生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大学生是社会文化传承的优秀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有其自身特有的群体优势。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承者,大学生具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面和较强的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如果各个专业的大学生都能发挥所长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必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起到大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锻炼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扩充大学生的文化知识领域,符合当代高校培养优质大学生的教育理念。大学校园人力资源丰富,涉及学科多种多样为社会贡献了许多高素质人才。大学生正值青春对生活满怀激情,对未来充满设想,具备为高尚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学生没有工作压力,有更多的时间去从事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与高等教育的结合是大学生对濒危遗产进行传承的必经之路,可以在不丧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特性的前提下对其增加新的元素,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形成创新式积累。 3 大学生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一般来自全国各地,可以利用寒暑假等节假日时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搜集工作。还可以结成实践分队,对个别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考察。还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主要方法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主要方法我们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少,如何保护并去传承它们是当今社会所面对的一个问题,政府部门、社会公民都应当用自己可行的方法去保护它们。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很多学校不大注重学生传统道德品质,民族意识的培养。相反外来文化在中国社会流传开来,现在的学生流行的是过洋节日,对国外的东西十分推崇。当然,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我们能做的就是希望他们在接受外来文化时,不要忘记中国人自己的文化,不要忘记我们自己的民族风俗,不要忘记保护我们自己非物质文化遗产。 加强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且兼具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公法保护有利于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而私法保护则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是法律所能提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力量。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主要是采行政保护模式,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向全国人大递交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2004年全国人大将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是公法模式,但在2007年重新提交给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在《草案》总则部分,其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传承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有其起因,我国当前的现状决定了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措施的重要性。 目前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在于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不仅是因为她拥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 ,更重要的是因为她拥有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绚丽多姿的文化。在这异彩纷呈的文化中 ,非物质文化最具有传承性和最具有时代的特征。它经过历代相沿而积久形成的风尚、习惯和礼仪等在历史的推移中缓慢变化与发展。这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干秋万代传承的根本 ,它不仅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 ,同时也传承着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今天 ,我们正处在一个复杂的历史发展时期 ,经济大潮和全球范围的经济一体化来势凶猛 ,在这样的形式下 ,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在危境之中 ,同时正在逐渐地被现代化大潮中的强势文化所侵蚀着。然而 ,当人们重新珍视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时 ,保护与传承己经成为每一位中华儿女肩负的历史重任。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起因对于许多人来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个陌生的课题。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提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日程上来。“非物质文化遗产 ,又称无形文化遗产 ,主要指非文字的、以人类口传方式为主的、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于世纪之交启动的一个新项目 ,在这一项目中还设立了《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并于 2001 年公布了世界十九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亚洲有四项 ,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