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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利主义分析道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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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Dilemma (Utilitarianism)

I. Case study:

An American manager pays a visit to a factory in a very poor country, the local manager shows him around. The American manager finds a young girl is working in the factory and asks her name and age, and then he tells the local manager to fire her since hiring underage worker is a violation to the company’s rules. Without the job, the little girl has to become a prostitute to support her and her little brother.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girl dies of AIDS, and her little brother has to beg in the street.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boy also dies of hunger.

Now there is an ethic dilemma, we should judge whether the American Manager does in this case is right or wrong? If he knows the consequence the action brings, will he fire the little girl?

II. Presentation:

Today, in my presentation, there are totally 3 parts. First, it is the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 Second, I’ll analyze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and in the end, a conclusion will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Utilitarianism.

今天,在我的课堂呈现中,总共有三部分。第一,是功利主义的理论。第二,我会就这个理论分析案例。最后,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我会做一个总结。

Now let’s move to the first part. Utilitarianism is a theory that was proposed by John Stuart Mill, a philosopher from Britain. His theory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ion, rather than its process. There is a principle that defines the theory, which is called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means when we judge if an action is right or wrong, we should evaluate the happiness it brings.

现在让我们进入第一部分。功利主义的理论是由John Stuart Mill提出的,他是一个英国的哲学家。他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一个动作的结果而非过程。有一个原则能够定义该理论,就是最大快乐原则。这个原则意思是当我们判断一个动作是好的还是坏的,我们应该评估这个动作所带来的快乐。

Next, I will say something about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I hereby divid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ase into 2 parts, one is the pleasure and the other is

the pain. First, in terms of pleasures, for companies who employ child labor, they will gain a greater profit since they pay a little money to child labor. For them, more money brings more pleasure. Regarding those families who send children to work, they will have more income, although not much, it can still help them pay bills.

接下来,我会谈谈这个案例。根据这个理论,我把这个案例的结果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快乐,另一个是痛苦。第一在快乐方面,对于这些雇佣童工的公司,他们会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他们支付给童工很少的钱。对他们来说,更多的钱就意味着更多的快乐。至于这些家庭,他们把孩子送去工作,他们会有更多的收入,尽管不多,但依然能够帮他们清偿一些债务。

Now, how about the pains? Pains will emerge simultaneously. First, for companies who employ underage workers, this behavior is immoral and as a result, they will be blamed by the society. What’s more, their reputation will be undermined. Second, for those young children, they cannot go to school, they have to work long hours, and often in a poor working condition, all these lead to pains for them. Referring to families, the income from their children is far from enough to live a decent life; besides, they can hardly gain respect and social status. In other words, they remain a disadvantaged group. Finally, for the whole society, if school age children cannot get education, in the long run, its pace of development will slow down. We all know that children represent future, when these children grow up but without necessary education, the society will fall behind others in the world. It is a great pain.

那么,痛苦又是怎么样的呢?痛苦会同时出现。第一对于雇佣童工的公司来说,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所以他们会被社会所责备。此外,他们的名誉会受到损坏。第二,对于这些年轻的孩子来说,他们不能去学校,他们不得不在非常简陋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很长时间,这也给他们带来了痛苦。至于家庭,孩子的收入远远不足以让他们活得很好。此外,他们几乎没有尊严和社会地位可言。换句话说,他们依旧是一个弱势群体。最后,对整个社会而言,如果学龄儿童无法接受教育,长此以往,社会发展的步伐会减慢。我们都知道孩子代表了未来,当这些孩子长大了之后却没有必须的教育,这个社会会落后于其他国家。这是一个巨大的痛苦。

So, after comparing the pleasures and pains, it is obvious that pains far outweigh

pleasures, so employing child labor does not follow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erefore, I think that what the American manager does in the case is right.

所以,在对比了快乐和痛苦之后,很明显,痛苦远远超过快乐,所以雇佣童工并不遵循最大快乐原则。所以我认为美国经理做的是对的。

III. Q&A:

Question:In this Case, the little girl and her brother died in the end, the action of American manager brings pains to the little girl and her brother, how can we agree with the action of the American Manager?

Answers: That’s a good question, first I agree with you that the action really brings pains to the girl and her brother. However, we should make it clear that the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 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Greatest Happiness, it refers to the happines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not merely one or two individual parties.

IV. Suggestion:

Suggestion: in this case, we should not blame the manager and her company, since they alone don’t have enough power to change such things. However, it seems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absent throughout the whole issue, they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ath of the girl and her brother. But in poor countries, even the government can’t do something to change the situation.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can help to support and change. Like World Bank Group, the purpose of this organization is to provide these poor countries for low-interest loan, interest-free credit and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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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Dilemma (Utilitarianism) I. Case study: An American manager pays a visit to a factory in a very poor country, the local manager shows him around. The American manager finds a young girl is working in the factory and asks her name and age, and then he tells the local manager to fire her since hiring underage worker is a violation to the company’s rules. Without the job, the little girl has to become a prostitute to support her and her little brother.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girl dies of AIDS, and her little brother has to beg in the street.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boy also dies of hunger. Now there is an ethic dilemma, we should judge whether the American Manager does in this case is right or wrong? If he knows the consequence the action brings, will he fire the little girl? II. Presentation: Today, in my presentation, there are totally 3 parts. First, it is the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 Second, I’ll analyze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and in the end, a conclusion will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Utilitarianism. 今天,在我的课堂呈现中,总共有三部分。第一,是功利主义的理论。第二,我会就这个理论分析案例。最后,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我会做一个总结。 Now let’s move to the first part. Utilitarianism is a theory that was proposed by John Stuart Mill, a philosopher from Britain. His theory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ion, rather than its process. There is a principle that defines the theory, which is called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means when we judge if an action is right or wrong, we should evaluate the happiness it brings. 现在让我们进入第一部分。功利主义的理论是由John Stuart Mill提出的,他是一个英国的哲学家。他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一个动作的结果而非过程。有一个原则能够定义该理论,就是最大快乐原则。这个原则意思是当我们判断一个动作是好的还是坏的,我们应该评估这个动作所带来的快乐。 Next, I will say something about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I hereby divid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ase into 2 parts, one is the pleasure and the other is

关于一些极端道德案例的思考

[本文演讲稿发表于《江海学刊》2005年第2期] 我们对陌生者的责任:对一些极端道德案例的思考* 布鲁士·罗素(Bruce Russell) 陈真译 一、第一个问题 我首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顾一个人的主观意愿而牺牲这个人的生命或者说牺牲他的一只脚,以拯救其他几个人,比如,六个人,甚至是六十个人的生命,这种做法是否允许。 二、资料 这里有一些相关的资料:面对一辆失去控制的有轨滑车,人们有两个选择:将一个溜冰的胖子[原文为沉重的人]推向有轨滑车使之脱轨以阻止滑车撞上其他六个人(称这项选择为“溜冰”),或者是什么都不做(称这项选择为“无为”)。在这两个选择之间,人们通常对把那个胖子推上有轨滑车的行为不予认同。然而,如果加上一些其他的选项,人们的答案可能就不一样了。比如,改变有轨滑车的方向把它引上一个岔道,那样的结果是牺牲了三条人命(称这项选择为“岔道”);又比如,让另一辆载有两个人的有轨滑车撞上这辆失控的有轨滑车,用两个人的牺牲换取六个人的生存(称这项选择为“相撞”),这时人们就不会否定先前把一个人推上有轨滑车使之脱轨的做法了。1 同样,如果只有“无为”和“相撞”这两种选择,人们将不会选择让两车相撞从而以两个人的死亡换取六个人的生存。2然而,如果加入“岔道”这个选项,使之成为一个三项选择的情景,大多数的人都不会认为让两车相撞是错误的选择了。3 三、对资料可能的解释 对上述资料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1)选项的增加以某种方式迷惑了我们,使我们对问题的看法变得不清楚了。(2)选项的增加使我们排除了那些歪曲或误导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看问题更加清楚了。在次序表述被倒过来的四项选择的情景中,即当选择 *本文根据布鲁士·罗素2004年10月9日在南京师范大学的演讲稿整理翻译而成。罗素是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哲学系教授和系主任。他在文章中讨论了许多西方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耳熟能详的例子,并针对彼得·安格(Peter Unger)非传统的看法提出了批评。南京师范大学2003级文科强化班的同学参加了初稿的翻译,他们是:陆乐,朱林华,朱娜娜,陈晓,陈娟,花艳,陆晓霞,张娟,张晓庆,李莉,李媛媛。特此表示感谢。——译者 2参见Peter Unger, Living High and Letting Die: Our Illusion of Innoc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第 90至91页。 3同上,第102页,脚注15。

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中青年专家网页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万俊人 内容提要 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是中外伦理学最基本的 两种学理进路。它们在方法论、道德价值观念、对伦理学特性的理 解和体系建构上存在诸多根本理路分歧,但它们并非不可调和。 前者侧重解释个体道德现象,具价值人学意味;后者侧重社会伦理 现象,具伦理关系学取向。如果把人类道德生活看作一个多类型、 多层次、多维度的结构系统,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其实都是不 可或缺的解释向度,不仅可以互补,而且是必须相互参照、相互支 援的伦理学方法论资源。 关键词 道德目的论 伦理道义论 作者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十年来,国内现有的伦理学教科书体系或习惯的伦理学方法论思维定势是一般哲学的宏观叙述方式,即用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代替各门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看似可靠实则抽象游离、大而不当的伦理学论理方式,难以确切揭示伦理学作为独特人文价值学科的方法论特征。比如说,“阶级分析方法”常常被一些现行教科书规定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分析方法,或者更普泛一些说,属于社会历史的分析方法,若简单将之移植为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不仅大而失当,而且也不足以揭示伦理学所必需的道德推理的价值特点和独特论理形式,甚至难以准确地展示伦理价值语言的一般评价意义。很明显,道德语言中的“好”与“坏”、 “善”与“恶”等等,决不是通过阶级分析方法所能简单定性,它们之间的分别与对立也不

能简单归结为阶级的对立。如果只靠阶级分析的方式来确定道德伦理中的好坏善恶及其道德价值等级,不仅可能导致尼采式的价值等级制或精英主义的道德谱系学结论,而且也可能因此失却对人类道德的普遍理解的可能性。 按照伦理学的学科特性和主题对象,其方法论向度只能是以揭示人类道德行为或道德生活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关系为基本理论方向,或者以建立健全合理的道德推理或道德论证规则、并由此确立或证成人类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为其理论主题。前者是一种道德目的论的向度,后者则是一种伦理道义论的向度。虽然这两种方法论向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的价值取向和论理姿态甚至是相互对峙的,但在方法论意义上,两者都秉持了伦理学的特殊价值思维理路,即:以揭示人类道德伦理的内在意义及其特殊结构为论理立说的根本目标,只是两者所持的具体理论立场和视角及其解释和求证方式各不相同而已。换句话说,它们没有游离或脱逸于道德伦理问题本身。 这里,我们需要仔细辨别两个很容易产生的理论混淆:一个是把哲学(尤其是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混同于伦理学的特殊方法论;另一个是把伦理学的方法论混同于各种伦理学理论流派的分析。按照经典的学理规范来说,伦理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故又被称为道德哲学,但这种学科或知识分类上的种属关系并不能成为伦理学简单移植或套用哲学一般方法论的正当理由,一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哲学方法论混同于美学的特殊方法一样。知识学科上的种属关系不等于方法(论)上的种属关系,两者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中外伦理学史上的确出现过、并且可能还将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理论流派或学说、观点,它们的理论分野也确实与它们各自所持的理论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学派之分与方法之分毕竟是两码事,即使采取相同的理论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伦理学派或学说、观点。例如,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学派在理论方法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当然也就谈不上根本性的区别),都是持一种强式目的论方法论原则,但它们在理论观点和道德价值立场等方面却大相径庭:前者是典型的道德个人主义,而后者则被普遍归结为价值整体主义的社会伦理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的价值指向显然是当下现实的快乐与幸福,而功利主义对道德价值最大值(maximization)的追求,即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追求,却带有极强的道德理想主义诉求。所以,我们在讨论伦理学方法论问题时,既不能拘泥于各学派或观点的个性化理论旨趣,又不能泛化为一般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必须采取并坚持一种道德现象学的原则:回到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本身! 考量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有两个最基本的方法:一是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的论意义,包括人类道德行为的价值动机(区别于一般行为动机如寻求食品以解除饥饿的生理行为动机)、价值意义(行为道德究竟有何意义)、价值目的或价值理想(道德行动究竟为了什么)等等。二是人类道德行为和伦理关系的道义规则,包括道德义务及其分配原则、道德责任(对自己)和伦理责任(对他人)、道德行为规范(如何行为才是合乎社会伦理要求的)等等。与这两个基本方面相对应的伦理学探究方法正是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它们是千百年来中外历代伦理学所探索并不断丰富发展出来的、切入和揭示人类道德生活事实的两种最基本、较有效的学理运思方式。 一 道德目的论(the Teleology of Moral)的基本含义是:道德的根本意义是对人的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评价,而一行为善恶好坏的性质和程度,最终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该行为结果必须是实质性的、且首先是相对于行为主体自身而言,其次才是相对于其他相关群体或个体。换言之,道德目的论重视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意义首先在于:它是否实现了该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或达成了该主体的道德目的?目的的达成即是道德的善,达成程度愈高,其道德善性就愈圆满、充分,道德价值就愈高;反之,没有达成其道德目的的行为则是道德的恶。道德目的不仅与主体的行为动机相关(但不相等),而且更重要的是与该行为所产生的最终结果相关,行为的结果才是根本性的,因此道德目的论比较重视行为的结果,而不看重行为的动机,有着明显的结果论或效果论倾向。 在道德目的论看来,惟一能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只能是行动本身所直接产生的现实效应或实质性结果,或者是由它带来的实际价值效应。这样,不仅是行为的动机,而且包括行为的条件和背景、行为的过程和方式在内的其他非直接效果性因素,都被道德目的论作为次要的或非基本的因素而排除在道德评价之外。因此道德目的论的另一个特点是: ■中青年专家网页

功利与道义

功利与道义 西方伦理学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功利原则和道义原则(功利论、道义论正式出现于近代社会),密尔的功利论是近代功利论的典型代表,康德的道义论是近代道义论的典型代表。功利论和道义论,都有自己的理论贡献和理论局限。现代社会的规则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修正了近代功利论,企图消除近代功利论的局限性。 功利论和道义论是从德性论和幸福论发展而来的,而这种发展也意味着古代伦理学走向了近代伦理学,从道德目标走向道德原则。功利论、道义论和德性论和幸福论一样,作为伦理学的思想体系,都包含了道德目标、道德原则等内容。德性论和幸福论侧重的是道德的目标。而功利论和幸福论侧重的道德的原则。 通过特定的代表人物来讨论功利论和道义论,以及规则功利主义。 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 功利伦理学:就是以功利为道德基础的伦理学,它的基本特征是以功利以及功利的大小作为道德追求的最高目标,以及作为道德判断的基本准则,注重行为的实际效果,即行为能否为个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功利。 理论来源:古代伊壁鸠鲁的幸福论,近代社会以来的诸如霍布斯、昆布兰、洛克、曼德维尔、莎甫伯利、休谟、斯密等人的有关伦理思想,都为功利伦理学的产生和完善做出了积极地贡献。边沁将近代功利伦理学加以系统化,而密尔则将其推向顶峰,并在这一过程中努力弱化那种将功利论极端化的倾向,在功利论伦理学的基础上吸收了某些道义论的因素。 与近代大多数伦理学家一样,密尔将趋乐避苦看成是人之不可动摇的本性。就是每一个人都有追求利益,追求自己的快乐,为了追求快乐和利益而避免任何痛苦。密尔认为人们还有一种将个人和社会连成一体的社会感情和欲望,这种欲望和感情其实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情感。由于内在的这种道德情感,一旦我们违背了义务,就会产生相当强烈的痛苦。在具有道德品格好的人那里,这种痛苦将会极大地增强,以至于他们绝不做违反义务的事。所以这种内在的道德情感,其实也是一种与履行义务保持一致的情感。 在经济学方面,亚当.斯密通过对经济人的假设,创造性的提出了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内容,成为西方现代经济学最有影响的源头。跟亚当.斯密一样,密尔从“趋乐避苦和道德情感”两个方面表达了双重人性的思想。他从人的同情心出发,讨论了自利的人如果通过控制自己的情感或行为,以形成一个高尚和谐的社会。换句话说,他从两个方面看待人性,认为自利是人的本性为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包括对他人的同情心、正义感等等。同情心能够使人在做某件事的时候能够舍身处理的为他的幸福着想。 密尔关于人性具有两重性质的看法,强烈的影响着他的伦理理论。人性首先有着趋利弊苦的自然本性,所以功利原则应该是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原则。同时,人性在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也还有关注他人利益的道德情感。所以爱功利论原则作为伦理学基本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伦理学应该包含某种道义因素。 密尔和许多传统的功利伦理学家不同,他区分了性质不同的快乐。在他看来,快乐不仅具有量的差别,而且还具有质的差别,感性的快乐不过是低等的快乐,精神的快乐才是高等的快乐。快乐作为一种道德选择的原则,快乐的质优于快乐的量,即只要快乐存在质的区别,那么,即使低等快乐具有更大的量,人们也应该选择更高性质的快乐。密尔把快乐和幸福等价起来,幸福就是获得快乐、消除痛苦。把幸福作为道德追求的目标和道德选择的标准。在他看来功利论所追求的幸福不仅包含个人的幸福,也包含全人类的幸福。因此,功利论真正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才是道德追求的目标和道德选择标准。 以上可以看出快乐的质的区别,以及质的快乐高于量的快乐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提法,可以看出功利论伦理学存在的理论缺陷,而密尔正是通过吸收道义论的一些因素,来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内涵: 功利主义外延: 功利主义思想: 功利主义的发展: 功利主义由来:功利主义思想雏形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亚里斯提卜提出感觉主义的主张,认为感觉是真与善的标准,因为在认识方面,只能由感觉给人以真理,在道德领域,真实的东西或目的(比如至善),也是有感觉提供的。亚里斯提卜把认识论中的感觉论和伦理学中的快乐主义相结合,创立了独特的享乐主义学说。他把苏格拉底的至善解释为快乐,声称感官快乐和个人享受是人生所追求的目的,伦理学也就是求得最大快乐的知识。他指出寻求肉体感官快乐是人的本性,也是人的天职。公开主张为求得肉体的快乐可以不择手段,知识和智慧为人提供了达到快乐的方法和手段。亚里斯提卜的快乐至善论,为后来的伊壁鸠鲁学派所继承并加以改造。 伊壁鸠鲁古希腊哲学家、无神论者,伊壁鸠鲁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学说的主要宗旨就是要达到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传说中该学派居于他的住房和庭院内,与外部世界完全隔绝,因此被人称为“花园哲学家”。据说在庭院的入口处有一块告示牌写着:“陌生人,你将在此过着舒适的生活。在这里享乐乃是至善之事。”3世纪以后,伊壁鸠鲁的学说成了基督教的劲敌。在中世纪,伊壁鸠鲁成了不信上帝、不信天命、不信灵魂不死的同义语。 哲学观点:伊壁鸠鲁的哲学正象他那时代所有的哲学(只有怀疑主义是部分的例外)一样,主要的是想要获得恬静。他认为快乐就是善,并且他以鲜明的一贯性坚持这种观点一直到底。他说:“快乐就是有福的生活的开端与归宿”。他在《生命的目的》一书中所说的话:“如果抽掉了嗜好的快乐,抽掉了爱情的快乐以及听觉与视觉的快乐,我就不知道我还怎么能够想象善”。“德行”除非是指“追求快乐时的审慎权衡”,否则它便是一个空洞的名字。例如,正义就在于你的行为不致于害怕引起别人的愤恨。伊壁鸠鲁虽然把快乐与幸福相等同,但却坚决反对把快乐与享乐相等同。 学说介绍:伊壁鸠鲁不同意他的某些快乐主义的前人们之区别开积极的与消极的快乐,或动态的与静态的快乐。动态的快乐就在于获得了一种所愿望的目的,而在这以前的愿望是伴随着痛苦的。静态的快乐就在于一种平衡状态,它是那样一种事物状态存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种状态存在时,我们就会愿望的。我们可以说当对饥饿的满足在进行的时候,它就是一种动态的快乐;但是当饥饿已经完全满足之后而出现的那种寂静状态就是一种静态的快乐。 社会快乐:依伊壁鸠鲁看来,最可靠的社会快乐就是友谊。 伊壁鸠鲁区分了三种不同的快乐:第一种是自然的和必须的如食欲。第二种是自然的但却不是必须的如性欲。第三种则既不是自然的又不是必须的,如虚荣心。伊壁鸠鲁在比较了各种快乐的得失后,认为静态快乐高于动态快乐。 墨子学说的核心是兼爱和尚同。经验主义的思想方法使兼爱原则在墨子那里成为交相利的实际行动。但是墨子却在交相利中剔除了己利, 并把利己当成天下大害之根源。这样, 他就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困境: 如果承认己利的合法性, 就与爱人利人的博爱原则相违背; 如果否定己利, 交相利又难以成立。实际上他选择了后者。他的博爱原则也伤害到了社会的公原

对功利主义伦理观的评价

对功利主义伦理观的评价 【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道德学派和哲学思潮,是人类极其重要的思想成果,合理地继承他们有价值的思想,对建立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在不了解功利主义的人们看来,功利主义往往带有贬义色彩,本文着重于分析功利主义的发展历程及代表人物,以及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其进行客观评价,扬弃地辩证地看待功利主义。【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个人利益;市场经济;法治 一、功利主义伦理观的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功利主义以坚持人性论,坚持道德为出发点是从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出发,提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社会的每一个个体都有追求自身的幸福快乐的权利。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关注到从追求个人幸福的功利立场出发,会导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调适方法,以图解决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功利主义提出了合理的利己主义,个人幸福必须与社会幸福结合起来等观点,强调一种普遍效应的快乐主义,认为任何一种行为只要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我们便说这个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这种行为不单指个人行为,还包括了整个政府及其政策和法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便是社会的幸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即使受到一些痛苦,但只要以总的方面增加了快乐,他也应该是幸福的。功利主义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简言之,即最大幸福原则。 二、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形成过程及代表人物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壁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在功利主义伦理学史上,边沁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18世纪末叶,英国爆发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工业资产阶级寻求更多利益。就是在这

道德两难十件事例举

道德两难十件事例举 事例一 2006年,江苏南京的彭宇搀扶跌倒在公交站台旁的老人,老人却一口咬定是彭宇将他撞倒。事后法院按“推理分析”,最后判决彭宇赔偿受害人损失4万多元。彭宇本来助人为乐,却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08年发生的郑州版“南京彭宇案”,郑州一大学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当时称被撞伤腰,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学生赔偿老太7.9万元。淮安卖豆饼的周老太捡1700元归还后反成被告(参见2009年11月26日《扬子晚报》);南京两小伙发现百元钞票不敢捡,冒雨等警察(参见2009年12月9日《扬子晚报》);两小伙发现一沓现金后冒雨等警察,11人自称失主(参见2009年12月24日《扬子晚报);南京一男子捡到空钱包怕被诬告找来4人作证(参见2010年l月4日《扬子晚报》)。 事例二 在一次全区性的广播操比赛中,我实习所在的班级成绩不错但是一位评委随口问了参赛的一名学生:“你们都是来自同一个班级吗?”“不是,有几个同学是从邻班借来的。”这个同学无意中的回答却导致了班级的落选。原来不符合比赛由同一个班学生组成的要求。事后全班同学都责怪这位同学,这位同学也十分自责,认为自己给集体抹了黑。 事例三 2011年10月,小悦悦事件中的18位路人无一伸出援助之手。我们被围观的“看客”们“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见难不帮”的麻木和冷漠所激怒,鉴于“彭宇案”我们谴责这18位路人吗?他们该不该伸出援助之手? 事例四 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某大学的图书馆,很多珍贵的典籍毁于一旦。学校上下痛心疾首,一名学生的脸色尤其凝重。突发的火灾把这名普通学生推到了一个特殊位置,逼迫他作出选择。原来,在这之前,他违反图书馆规则,悄悄将一本书带出馆外,准备阅读完后归还。一场大火使这本书一夜之间成为250本书中的唯一“幸存者”。怎么办?是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 事例五 早上,小明匆匆忙忙准备去上学,妈妈问他周末是否可以去看望奶奶,小明随口答应了。可是,老师又请小明在周末帮忙做事,这令他左右为难。请思考小明该怎么做? 事例六 课本中的事例:《“你必须把这条鱼放掉!”》就有一个两难情境:在距离捕捞开放时间仅仅两个小时的时候,主人翁钓上来一条从未见过的大大的漂亮的鲈鱼,该不该放掉这条鱼呢? 事例七 小洁是一个12岁女孩,妈妈曾许诺过,如果小洁能通过干家务和节省午餐费,攒到足

功利主义典型案例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杰瑞米·边沁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中国,战国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善,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宋代思想家叶适和陈亮主张功利之学,注重实际功用和效果,反对惟言功利和空谈性命的义理之学。 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发展历程: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从思想源流上,来源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伦理学传统。快乐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斯提卜所创立的昔勒尼学派。 另外,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

学中也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厄姆森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摘要:功利主义是一场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是对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但始终带有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追求“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提倡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虽然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仍然极具当代价值。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历史进程中主要法哲学家有大卫?休谟、杰瑞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本文重点 关键词功利主义快乐原则最大幸福原则四个目标功利原理 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不谈幸福,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或者给出一个让人比较满意的系统的关于幸福的理论。而边沁借鉴休谟的“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幸福的,所以他们不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行动的目的,而且还要一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成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关于“苦”“乐”的幸福观。 (一)产生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 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因为人

道德两难案例

安乐死:法律道德皆两难 有人为了一点生的希望,在痛苦中挣扎;还有一群人一直在努力的,是为世人争取有尊严死去的权利。 河南男孩郝运(化名),虽然只有22岁,可在这个花开的年纪,他却一直在追寻死亡。 “我想自杀,但是因为不能行动,连选择死亡的权利也没有。现在日盼夜盼,就是安乐死合法化。”郝运说。 郝运,这个只有22岁的河南辉县男孩,2007年6月因意外造成脊髓损伤高位截瘫,全身上下只有脖子以上有感觉会动。用他自己的话说,他就像一个木乃伊、一个植物人,整天躺在那里。身体的残疾让郝运倍感煎熬,但让他最难承受的,是家人的重负。 郝运的家如同很多农民家庭一样,大部分的收入来自于种地,父母从来都是年头忙到年尾。而这两年多来,郝运吃、喝、拉、撒、睡,都只能依靠父母。更严重的是,由于长期卧床,这个年轻人的抵抗力

很弱,经常会发烧感冒,动不动就要上医院,而搬动他一次,需要全家都上阵。 郝运说,自从我生病以后,爸爸的生活就像拉皮筋,越拉越紧。他只是想努力地支撑着这个家,但这根本都不可能。 “很多次我都想到过自杀,但是因为不能行动,连选择死亡的权利也没有。现在日盼夜盼,就是安乐死合法化。”郝运说。 对于网友,郝运从不避讳说起“死亡”这个想法,而每次都有很多人劝他,就算为了父母,也要好好活着。对于这样的奉劝,郝运并不买账,他每次都直率地回应:“父母是因为亲情而不愿放弃我,可是如果这个家没有我,年迈的父母会过得很幸福。面临高考的妹妹也不用有那么多的顾虑。总之没有我,一切的苦难都会结束。所以说,为了父母而活着,就是胡扯,失去我一个人可以拯救一个家庭。”他打了一个比方:“如果父母的一生是一包肥料,我和妹妹是两块田地,如果父母把他们的所有精力分别给两块田地,秋天的时候将会荒掉两块田地;如果给了一块,秋天就会有大丰收。这就是我期待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 和郝运有着共同经历的人有很多,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也只能“含痛死去”。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Toulmin)、牛津大学的

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

道德困境的抉择

道德困境的抉择 道德困境是指行为者在面临二者选其一道德选择时会遇到的情景。道德困难的选择的实质是选择善。对于一个有向善意志的人来说,有可能会陷入这样的情境: 在某一时刻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善,而选择者此时却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而舍弃其他。这种情形就是道德选择的困境或道德困境。之所以称“困境”,是因为这已不是在善与恶,即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进行选择,也不是在善与非善,即有无价值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善与善,即正价值与正价值之间进行选择。由于各种善都是人之所欲而不愿放弃,善善选择往往置人于理智上左右为难、情感上痛苦不堪的窘境。 正如哈佛公正课上所分享过的道德困境案例:如果你看到了一列电车在向前行驶,由于制动失灵,它将撞上前面的5个人,但是你有机会转动方向盘,使电车驶入岔道,代价是撞死岔道上的一个人。你会如何抉择?如果你是站在天桥上,桥上恰巧有一个胖子,你将他推下去,就可以挽救那五个人,如果你不推他下去,那五个人就会丧命,你又会如何抉择?对前者大多数人都会轻松地做出选择:转向岔道,撞死一个人。如果无法避免亡人的悲剧,只能在一条生命与五条生命之间进行抉择,那为了五个人能活下来,牺牲一个人是值得的。其背后的道德据是:做法是否正确,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取决于我们选择这种行为的结果。牺牲一条生命,可以拯救更多的生命,结果合算的道德的,那转向岔道的行为选择就是正确的。这种只关注结果的道德原则便是结果主义。而后者同意牺牲胖子的人就少了很多。同样是在一条生命与五条生命之间选择,结果一样,过程不同,行为选择就有了变化。行为结果有道德,行为过程也有道德,而且行为过程的道德原则,并不依附行为结果的道德原则而存在,二者是分离的。也就是说,行为结果的道德原则不能凌驾于行为过程的道德原则之上,我们不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无视少数人的利益。因为无视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我们之所以对胖子“下不了手”,不是因为我们不认可“一个换五个”的结果,而是不能认同这样“换”的方式。 面对困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也都有做出这种选择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谴责面临这种道德困境的人所做出的任何选择,因为这些本来就是无解的,不管做出哪一种选择都会面临巨大的代价和痛苦,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去牺牲一个无辜之人的利益,来实现较多人的利益。然而王夫之有云:“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轻重之衡,公私之辨,三者不可不察。以一人之义视一时之大义,而一人之义私矣;公者重,私者轻矣,权衡之所定也。三者有时而合,合则亘千古,通天下、而协于一人之正,则以一人之义裁之,而古今天下不能越。有时而不能交全也,则不可以一时废千古,不可以一人废天下。执其一义以求伸,其义虽伸,而非万世不易之公理,是非愈严,而义愈病。”既然痛苦无法避免,当我在面临道德选择的时候,应当明辨公私,明白什么是一己之私、一时之义、古今之义,为大义牺牲小义是我会做出的选择,但是对于其他人的任何选择,我们都应当给予尊重和理解。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读后感 此书的作者是近代功利主义者,约翰·密尔。 我之所以对功利主义感兴趣,可能一开始不是源于其理论本身,而是当我了解到理论的影响的时候,我惊讶于我们现在社会的很多经济、社会政策包括社会福利等都受其影响,我惊讶于一个离我们那么遥远时代的理论可以有如此的前瞻性的生命力,我非常的好奇和感动,于是我读了一些关于功利主义理论研究的书,其中包括密尔的《功利主义》。我主要是想通过一些例子或者话题来展开我的理解。 1、如果一个中年男人路过一座偏僻的小桥时,他听见桥下有人喊救命,可他不会游泳,而周围又没有任何人,现在打电话叫警察也来不及,所以他明知不会游泳还是跳下去了。这样的精神该如何看待? 在边沁的《道德与立法的原理》中强调当每个人都真正得到自己的最大利益时,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最大幸福原理”依赖于每个人的最大幸福之加总。于是,功利主义道德基本上就在于苦乐的计算。 我们平常人都会两种观点,一种就是这个人太有奉献精神了,是高尚的人,这种精神是一种美德。另一种就是此人真是太傻了。密尔认为这也不是一种高尚或者是美德。功利主义并不反对自我牺牲,但是反对把自我牺牲本身看作善事。“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我觉得这是一种情境功利主义的观点,“自我牺牲”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才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否则盲目无用的牺牲只能是资源的浪费。或许此人跳入水中因溺水死亡,但是他本人觉得自己的行为使他自己得到了幸福,那这是功利主义式行为的幸福吗?不是的,在功利主义看来,行为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以相关人员的幸福,在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看来,此人因溺水死亡不仅没有救出落水的人,而且还使自己丧失了生命。这不仅会使其家人朋友等其他人伤心,还浪费了抢救等社会设施和资源,这种行为是不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的。 2、甲有一个乐趣是看搞笑无厘头电影,还有一个乐趣是品味博物馆里一件件美妙绝伦的艺术品,如果一定要分出哪个乐趣更高尚,该选哪个? 这个例子,如果从自由主义来看,喜好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妄加评断。所以仅是从功利主义思想去讨论。密尔没有违背边沁的假设,依然坚持“效用是道德的唯一标准”。他的区分低级乐趣和高级乐趣的方法是:“就两种快乐来说,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对这两种快乐

西方哲学史 功利主义

于功利主义法学试析功利主义 摘要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本文通过从功利主义的滥觞到功利主义法学的分析得出功利主义的原理,以此试析功利主义。 关键词:功利主义效用快乐幸福痛苦最大化 一、功利主义的滥觞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早期,主要包括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功利理论。其中伊壁鳩鲁的快乐主义主张快乐是一种善,快乐也是人生的追求目标,讲述了快乐是属于人的善;在功利理论里,英国的经验主义认为人的一切知识都来源于感性的经验和事实的基础,人的感官的快乐就是人追求和现实能够感觉到的东西。㈠功利主义学说系统化的主要学者主要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功利主义又可以译作最大效用主义,其伦理原则是: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原则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㈡如果想深入了解功利主义,必先要了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杰瑞米·边沁。 边沁1748年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自小被视为神童,因为他还是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卷帙浩瀚的英格兰历史,并且在3岁开始学习拉丁文。1760年也就是他12岁的时候就已经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他认为英国法律主观武断,他希望法律的指导原则能从科学中汲取营养,而不是像18世纪那样为纯粹的特权、自私和迷信所支配。而后他的学说不断完善,他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政治家,他的学说也慢慢开始流行与英国学界并且产生巨大影响,在政治、经济和法律领域都得到了普遍的运用。㈢迄今,功利主义仍然是英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公共政策领域的基本原则。 回顾边沁的一生,我们不难发现,功利主义是边沁从法学领域最先开始研究并发展出来的,功利主义法学是功利主义流派最大的成就,并且在功利主义流派中直到John Stuart Mill仍然坚持功利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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