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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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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社科〔2005〕4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科各学院、实体系、重点研究基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文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充分调动文科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精神及其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
遵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文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充分调动文科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精神及其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
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科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国家、省、市社科规划办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
2、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教育系统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
3、中央各部委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
4、地方各级政府的委托、合作、招标项目;
5、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招标项目;
6、国际合作项目、与境外合作项目;
7、学校设立的文科科研项目;
8、教育部和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
9、科学事业费;
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三条 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
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
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
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凡以中山大学名义申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文科科研经费必须拨入学校科研帐户
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到帐后
社科处负责统一立项编号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发科研经费本
每个科研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

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 文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办法
在项目批准立项或委托、合作经费到帐时
项目负责人到社科处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书的经费开支规定
填写《项目开题报告书》
进行详尽的经费预算
社科处对经费的预算进行审核
并将项目经费预算表附在项目经费本上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严格按经费预算进行经费开支的管理

第六条 符合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有关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把税费纳入预决算之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科技部印制的相关《合同书》
由社科处审核、代办合同登记
校财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免税等手续

第七条 建立文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
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文科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
合理使用经费
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社科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不定期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
非规划立项项目
须签订科研合同
社科处为文科科研合同的审查授权部门
未经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
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文科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劳务酬金、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管理费及其它开支(如税费等)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
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
1、图书资料费(含数据库的购置费);
2、调研费;
3、学术会议费;
4、文具费;通讯费;
5、复印费、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
6、仪器设备费、低值易耗品;
7、差旅费、交通费;
8、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
9、预算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第十二条 劳务酬金是指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以及研究生助研津贴等劳务支出
除经

费下达部门有明确劳务酬金开支比例的规定外
劳务酬金支出按预算执行
规划立项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非规划立项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如果项目因田野研究、问卷调查、社会调研等需要增加劳务酬金开支
由项目负责人递交详尽的劳务开支申请表报送社科处审核
非规划立项项目由社科处审批;规划立项项目由社科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要加强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
日常核算时要落实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的支出
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用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运作经费

教育部和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及院系科研管理部门所提取的管理成本的费用
对各类项目
学校提取总经费的4%作为管理费;各院系、重点研究基地可以提取非规划立项项目经费的1%(院系和基地是否提取由本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社科处备案)作为管理费
如各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管理费有明文规定管理费比例提取的
按规定提取;有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
可免提管理费
但免提管理费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劳务酬金
校内项目不提管理费
也不能提取劳务酬金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文科科研业务、校内项目等科研活动支出
院系和基地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院系和教师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立项时已计划向第三方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研究经费的
需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
经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转拨;转拨的合作(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转拨的经费不扣管理费

合作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增加与第三方签订新的合作(协作)协议的
需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
并由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转拨;转拨的合作(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立项时所扣的管理费不返纳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
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经核实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提取劳务酬金时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
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经费的决算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
原则上不列

入学校下一年度科研计划
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结余经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
项目结项后每年两次(5月、11月)由社科处把结项信息告知财务处
自财务处接到社科处结项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
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留用

6个月后
规划立项项目的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统一的规划项目结余经费本;非规划立项项目的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统一的非规划立项项目结余经费本
结余经费主要用于有关课题的续研或预研
三年后没有经费转入的项目结余经费本
学校将取消该经费本
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主题词:文科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0月26日印发 责任校对:袁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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