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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

3.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践能力。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一) 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 一) 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当年退伍转业军人自主创业型企业违法,情节轻微的;

( 二) 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经营项目的各项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并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三) 非公司制企业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在办理中的;

( 四) 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除外),不以自已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分支机构相关手续的;

( 五)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在办理中的;

( 六)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内容不符的;

( 七) 企业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八)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

( 九) 企业在经营中,将其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但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 十)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验照手续, 经责令限期办理后能及时补正的;

( 十一) 当年新办企业在第一个年检年度未按规定在 3 月15 日前(外资企业 4 月30 日前)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或是企业办理年检手续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年检材料,经责令补正后能及时补正的;

( 十二) 超范围经营, 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专项审批、专项资质项目,不以超经营项目为主营收入来源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十三)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强制性标注除外),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并且客观上并未造成误认的;

( 十四) 转制企业的商标在转制后未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

( 十五) 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注册,擅自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标明注册标志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除外);

( 十六) 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已过期,但相关部门证明已同意继续使用并正在办理手续的;

( 十七)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 十八) 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没有利用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十九) 其他依法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

前款所列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选择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一)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

( 二) 有聋、哑、盲等残障的;

( 三) 下岗、失业的;

( 四)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

( 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六) 纯属未履行行政程序义务的;

( 七) 主观上没有故意,系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八)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九)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十)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 十一) 未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的;

( 十二) 尚未产生实际不良后果的;

( 十三) 违法金额较小的;

(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 一)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 三) 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 四) 破坏自然资源等环境保护的;

( 五) 属于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 六) 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保护客体的。

( 七) 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合法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八) 坑农害农,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九) 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 十) 欺诈消费者行为;

( 十一) 伪造合同或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 十二) 公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材料,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为;

( 十三) 贩私行为及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违法行为;

( 十四) 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 十五)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十六) 超范围经营,属于国家限制、禁止、专项审批、专项经营资质的;

( 十七) 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名优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十八)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十九) 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二十) 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 二十一) 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二十二)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 二十三) 违法手段恶劣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 二十四) 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二十五) 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 二十六) 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 二十七) 作虚假陈述的;

( 二十八) 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 二十九)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 三十) 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三十一) 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三十二)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 三十三)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 三十四) 群众举报或者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 三十五) 违法经营引起群访的;

( 三十六) 违法数额较大的。

( 三十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处罚标准。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随本规则同时下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十七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法制部门等审批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省工商局所属的办案部门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超出本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本局局长决定。省各直属局、各县级局所属的办案部门对超出执行标准降低或者提高处罚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所属局局长决定。基层分局办案人员,对超出执行标准降低或者提高处罚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分局长决定。

第十八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办案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

核审部门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核审意见,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办案部门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说明理由的,法制部门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部门作补充说明。

核审部门认为办案部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办案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 1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 2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 3 )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 4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二OO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若干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 分类监管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8月) 近年来,在总局和市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局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企业诚信守法为核心,建立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同时,积极运用信用机制,探索企业监管方式改革,先后实施了企业分类分级监管、辖区网格化管理、网上年检以及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公示和“市场禁入”、“信用修复”等改革措施,初步建立了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体系。 一、夯实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基础 (一)完善经济户口管理。登记注册部门生成的企业身份信息即静态信用信息与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即动态信用信息,共同构成了企业历史性、综合性、动态性的信用记录,即企业经济户口。企业经济户口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近年来,我局一直把经济户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2001年, 1

按照总局经济户口普查工作的要求,督促1.8万户已歇业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依法吊销了近4万户未参加年检且住所(地址)查无的企业的营业执照。2002年至今,每年都要结合年检全面核对经济户口,清理虚数,三年来共吊销未参加年检企业11万户,吊销率达到96%。在日常工作中,各业务部门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和《数据录入规范》的要求,及时发现和修正失实数据。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市经济户口数据与实际情况趋于一致,为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信息网络支撑。一是建成了在外部互联网运行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子系统》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子系统》。该系统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为基础,以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内容,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各行政部门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和协办工作的操作平台;同时,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目前,进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市级管理部门达到48个,记录各类信用信息343.96万条,其中企业身份信息258.79万条、良好信息0.49万条、提示信息1.95万条、警示信息11.56万条(含“市场禁入”即限制登记行为信息11.43万条)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信息71.17万条。二是建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382992.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情况说明

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过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为适应行政执法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而在行政立法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人情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提出的依法、合理行政要求,省政府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并于去年7月27日发出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于去年8月1日起启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并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之后,又先后几次开会和发文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厅自去年8月以来,及时启动了该项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执法处(局、站、办)参加,按照“谁管理、谁规范”的原则,先由各执法处(局、站、办)于今年3月15日前提出初稿,然后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审查,并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在参考吸收江西、福建等省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实施标准》。之后反馈各执法处(局、站、办)征求了意见并再次作了修改和完善,经厅领导组织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共涉及3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93项违法行为。 二、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在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即: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关于遵循的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在《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确立了6项原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试题4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试题4 二、多选题(一)基础知识 1、计算机按照规模和处理能力来分类,可分为(ABC ) A巨型机和大型机 B小型机和工作站 C服务器和微型计算机 D电子管计算机和晶体管计算机 2、计算机按照使用的元件来分,可以分为(BCD ) A小型机和工作站 B电子管计算机 C晶体管计算机 D集成电路计算机和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 3、计算机如果按照它的外形来划分,可分为(ACD ) A座式计算机 B小型机和工作站 C台式计算机 D便携式计算机 4、在计算机的分类中,便携式计算机包括(ABD ) A笔记本型 B掌上型和膝上型 C 座式计算机 D口袋式和PDA 5、计算机基本结构的有(ABC )三大特点 A 由即运算器、存储器、控制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组成 B 采用二进制 C 存储思想是数据和指令预先存入内存,再由CPU读取并执行 D 只有windows一种操作系统

6、一台个人计算机的硬件,即PC机的硬件,是由(ACD )等部分组成 A主机 B PDA C显示器和键盘 D鼠标和电源 7、一台个人计算机,它的主机由(BCD )等部分组成 A 显示器 B CPU和主板 C内存和显示卡 D 硬盘和光驱 8、中央处理器由(ABC )部分组成 A运算器 B控制器 C寄存器 D逻辑 9、在计算机中,中央处理器的运算器的主要功能是(BC ) A几何运算 B算术运算 C逻辑运算 D集合运算 10、在计算机中,中央处理器的控制器的主要功能是(AD ) A分析指令 B分析逻辑运算 C进行推理 D协调I/O接口操作和内存访问 11、在市场上,Intel公司的CPU占主导地位,其它的生产CPU的厂商还有(BCD ) A 微软 B AMD C Cyrix D IDT 12、在计算机的组成部件中,测度CPU的性能指标有(CD) A CPU大小 B倍频 C主频 D外频 13、内存是计算机用来存储执行中的数据的存储部件,它包括( ACD) A 随机存储器 B 刻录存储器 C 只读存储器 D 高速缓存 14、内存是计算机用来存储执行中的数据的存储部件,它的容量可以是(ACD ) A 128M B 62M C 256M D 1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附件1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的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本基准是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五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

{业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业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 统 解决方案 北京华盛安生科技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六月

目录 1 背景 (2) 2 系统概述 (2) 3 系统功能 (2) 3.1 工商行政管理网:整合业务应用系统 (3) 3.2 移动巡查监管:实时移动办公 (4) 3.2.1 移动巡查子系统 (6) 3.2.2 移动执法子系统 (6) 3.2.3 信息卡管理子系统 (6) 3.3 政务内网:降低内部沟通成本 (7) 3.4 公众服务网:提高公众服务水平 (7) 4 系统结构 (7) 5 系统特点 (8)

1背景 企业作为市场运营活动的主体,是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信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从2003年起将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其重要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 2系统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围绕企业信用建设,以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各级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创新企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准入行为、运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有效协助工商各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通用无线网络通讯技术、计算机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和手持电脑(PDA)技术等以全新方式和技术,于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大工商日常巡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强度,为实现办公自动化、行政执法现代化、决策科学化、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系统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采用B/S架构、分布式多用户且发处理开发技术,以及基于XML的Web服务技术。目前分为市场准入系统、市场主体运营行为监管系统、市场退出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统计及决策分析系统、工作流及工作任务管理系统,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图1系统功能组织图 3.1工商行政管理网:整合业务应用系统 通过整合业务应用系统,建立壹个以经济户口管理为核心的、包含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主要业务工作的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实现跨地域的信息互通、综合执法和动态监管,逐步建立起上下关联、信息共享、规范标准的全局性应用系统,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有效性,增强国家宏观管理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包括以下各子系统: ?企业登记管理子系统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子系统 ?广告运营管理子系统 ?名称管理子系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3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唯一标志】1395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 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 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 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 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 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 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 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 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附件2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100名) 北京市 张承桂(满族)北京市工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局长 孙连进北京市工商局崇文分局幸福大街工商所主任 科员 刘玉华(女)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八角工商所所长马晓勇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科长 天津市 赵连寰天津市工商局武清分局局长 李强(回族)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河北省 李保存秦皇岛市工商局局长

赵志民迁安市工商局局长 滑志勇三河市工商局局长 杨德魁深州市工商局局长 李国相馆陶县工商局局长 山西省 胡凤莲(女)山西省工商局财务处处长 郝震宇大同市工商局局长 侯胜利平遥县工商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郭守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李鸿庆(回族)锡林郭勒盟工商局局长 辽宁省 翟永良本溪市工商局局长 李树学铁岭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局长刘庆海盘锦市工商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杨俊龙辽阳县工商局刘二堡工商所所长

吉林省 于海龙吉林市工商局局长 李亚杰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局长 刘丽(女)柳河县工商局局长 黑龙江省 武成义佳木斯市工商局局长 刘成才鸡西市工商局局长 李乃臣集贤县工商局局长 黄宜海鹤岗市工商局东山分局局长 上海市 吴颂慈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办公室主任 沈勤德上海市工商局杨浦分局局长 蒋建跃上海市工商局嘉定分局叶城工商所所长胡慷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检查二处副处长

江苏省 曹月琴(女)常州市武进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李伟光苏州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科员 张家茂连云港工商局连云分局科员 王磊淮安工商局清浦分局城中工商所所长 浙江省 楼稼红(女)杭州市工商局西湖分局文新工商所副所长 黄克华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梧田工商所所长 潘华美(女)绍兴县工商局福全工商所所长 郑永林湖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科员 安徽省 汪国银广德县工商局新杭工商所所长 张亚奇蒙城县工商局局长 吴义盛休宁县工商局局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试题6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试题6 (三)金信工程 1、金信工程在现实中的意义( ABCD) A 为工商信息化建设确定了目标和思路 B 为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C 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推进作用 D 为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2、目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现状是( ABCDE) A 工商总局与46个省、副省级局的骨干网络已经连通 B 主要业务工作已经广泛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处理 C “网上工商”建设形势喜人 D 工商信息化标准和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E、全系统信息化意识普遍增强 3、目前,工商信息化建设还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是( ABC ) A 部分中西部地区联通到工商所的网络系统还没有形成 B 各级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还不够准确、完整、规范, 安全保密和信息管理机制不健全 C 有重复建设、重复开发的现象,技术体系不一致,功能覆盖不完整,相互独立不互通

D 主要业务工作还没有广泛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处理 4、金信工程建设的目标是( ABCD) A 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运行平台 B 为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支撑 C 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效能,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D 提高政务信息共享能力,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5、金信工程建设的内容是( ABD) A 完善两个网络系统、构造两级数据中心 C 应用两个支撑平台、整合两类业务应用 B 推进全国的社会信用水平 D 推进两项信息服务 6、金信工程建设内容中的“完善两个网络系统”指的是( AB) A 从工商总局到工商所的系统业务专网 B 对外公共服务网 C 政务内网 D 以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为主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网 7、金信工程建设内容中的“构造两级数据中心”指的是( AC) A 总局数据汇总、分析、交换中心 B 以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为主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服务中心 C 省级数据汇聚、应用中心 D 市地级数据汇总中心 8、金信工程建设内容中的“应用两个支撑平台”指的是( B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7号令(债转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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