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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的决定(2010)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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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按照市委要求,现将我至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以来,我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团结和带领人大常委会成员和人大机关干部,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职,创新工作,为保稳定、保民生、促发展,构建东宁和谐社会作出了自己应做的贡献,得到了党组织和各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一、坚定党性观念,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组织纪律,

坚持和依靠县委的领导,围绕县委的工作中心,科学合理地安排人大工作。自觉做到了人大重要工作安排、重大事项决定都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并以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后,再按照县委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开展工作,保证了县委意图的实现,使人大工作与县委全局性工作合拍,与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同步。积极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今年年底可望达到3000万元以上。由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牵头的鸿达石材加工、龙翔药业、松籽加工园区和建禄冰红酒等四个大项目扎实推进。为使我包扶的鸿达石材加工项目早日落地投产,我带领企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去福建考察招商,回来后亲自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全力推进项目建设,使这个总投资3000万元,年加工石料3万立方米,生产石板材100万立方米,销售收入亿元,上缴税金900万元的企业实现了当年立项,当年建设,当年投产运营。

真帮实扶,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为党建联系点排忧解难。今年先后6次深入牵头帮建的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道河镇岭西村和镇村干部一起研究这个村的建设规划,推动这个村今年投入450万元建设资金,达到省级试点村标准。协调6个帮建单位出资50万元,为这个村建起了一栋内设医疗室、图书阅览室、洗浴室、理发室的综合服务楼,极大的提高了村民的文明生活水平。两年来,多次到自己的党建联系点三隆木业现场办公,帮助企业解决了原材料紧张和企业用地等难题,和企业共度经济危机难关。 二、坚持学习,不断提高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综合素质 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突出“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科学发展”的主题,以“提高整体综合素质,推进工作落实”为载体,领导和组织人大常委会机关扎实开展了学习实

31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pk753292008-06-03 10:47 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1979年12月---1983年3月) 主任贾庭三(河北唐县) 副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1981年1月调职) 王宪(河北易县) 潘炎(河南新县) 陈克寒(浙江慈溪,1980年7月逝世)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 王斐然(河北阜平) 杨春茂(陕西韩城)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 安朝俊(河北行唐) 叶恭绍(女,广东番禺) 武光(河北深泽,1982年3月补选) 秘书长:马耀骥(兼) 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3年3月---1988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潘焱(河南新县)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1984年8月增选) 王斐然(河北阜平,1985年3月辞职) 杨春茂(陕西韩城,1985年3月辞职) 武光(河北深泽,1985年3月辞职)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1985年12月逝世) 安朝俊(河北行唐,1985年3月辞职) 佘涤清(河北获鹿) 陈明绍(广东大埔) 张大中(河北景县,1985年3月补选) 黎光(河北安新,1985年3月补选) 邢军(河北深县,1985年3月补选) 戎易(浙江慈溪,1985年3月补选) 夏钦林(陕西武功,1985年3月补选) 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8年1月---1993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马耀骥(河北唐县) 黎光(河北安新) 夏钦林(陕西武功) 邢军(河北深县) 覃异之(广西宜山) 陶大墉(上海市) 浦洁修(女,上海市) 陈明绍(广东大埔) 戎易(浙江慈溪) 秘书长赵有光(江苏无锡) 第十届(1993年1月至1998年l月) 主任张健民(满族,北京市) 副主任孟志元(北京市)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领导讲话模板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个案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个案监督属于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范畴,不是一般地处理来信来访,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对重大的、疑难的符合个案监督条件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去年,常委会机关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571件(次),其中,内司工委受理647件(次)。内司工委对其中514件(次)教育说服信访人息访和重复上访人息诉服判,作为一般信访转处的112件,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21件。在交办和转办的案件中,支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107件;依法监督纠正或部分纠正的16件; 正在办理的10件。解决了部分群众长期上访、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建设和谐我市作出了贡献。人大加强个案监督,呈现出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一、要充分肯定个案件监督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高度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二是内司工委协助常委会实施司法个案监督作了大量工作。三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督促落实市人大交办和转办案件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四是司法机关办理落实人大交办、转办案件工作有了很大进步。 二、要敢于正视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个案监督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还很少。对申诉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和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个案,有的一转了之,落实较少。二是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形式、手段和力度不够。但在实际工作中,刚性监督手段运用不够。由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转办、交办和督办的多,提交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审议、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形式的很少,导致个别或者极少数部门敷衍搪塞人大个案监督, 人大依法加强个案监督时出现了“该出手时不出手”的现象。三是司法机关对人大转办和交办案件办结率和按时回复率不高。总的看,市级领导和市级司法机关比较重视,基层司法机关和具体承办人重视不够。对人大督办的案件,按部就班地运转,速度不快,质量不高,往往难以按时结案、按期回复,还存在办理结果与个案监督意见“两张皮”的现象,对人大监督意见正确与否、吸纳与否均不作出解释、说明。 三、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个案监督工作 依法加强个案监督,各级人大应该发挥重大作用。我们要继续遵循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不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把握好“度”,

2019年整理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听了副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感到很振奋,报告对过去一年的工作回顾,实事求是,既肯定了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切合实际,充分体现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我完全同意这个报告。 纵观省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工作,我感到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突出了服务中心大局意识,坚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履职的全过程。一年来,省人大在根据实际开展各项工作时,着重抓住了“三农”问题、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哈大齐工业走廊的规划建设等几件有特点、有影响的大事,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努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抓住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居民供热、松花江水污染及看病难、看病贵、司法不公等热点问题,认真地履行职责,开展了“三查”、述职等项工作,切实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突出了代表的主体地位,努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通过建立完

善代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代表活动,加大代表意见办理力度等途径,规范了代表活动的开展,激励了代表履职的热情,促进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四是突出了制度创新,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6号文件出台后,省人大切实地抓了文件精神的落实,加大了制度建设的步伐,在规范立法,规范监督,规范专委会工作等方面制定了健全的规章制度,推进了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从而也为我们基层人大工作做出了表率。 下面,我结合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以下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强化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权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如何行使这项权力,各地各级人大都在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和尝试,省里和我市都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但从实际的运行效果看也不是很理想,从范围上看,有些重大事项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决定的范畴之内。从力度上看,一府两院对于办法的执行还不很到位,人大对于政府和两院应报而未报事项,没有作出应有的处理。因此,建议省人大进一步拓宽重大事项的界定范围,理顺工作机构体制,政府审计、行政监察等机构都应成为人大的工作机构,无论是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还是实施监督都名正言顺,从而使我们下级人大在工作中有所借鉴。 2、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监督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权力。一直以来,由于没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致使各地人大在行使这项职权上,不论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还是人事监督,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个案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个案监督属于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范畴,不是一般地处理来信来访,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对重大的、疑难的符合个案监督条件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去年,常委会机关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571件(次),其中,内司工委受理647件(次)。内司工委对其中514件(次)教育说服信访人息访和重复上访人息诉服判,作为一般信访转处的112件,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21件。在交办和转办的案件中,支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107件;滤布依法监督纠正或部分纠正的16件;正在办理的10件。解决了部分群众长期上访、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建设和谐我市作出了贡献。人大加强个案监督,呈现出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一、要充分肯定个案件监督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高度重视个案监督工作。 二是内司工委协助常委会实施司法个案监督作了大量工作。 三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督促落实市人大交办和转办案件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四是司法机关办理落实人大交办、转办案件工作有了很大进步。 二、压滤机滤布要敢于正视问题,善于解决问题个案监督不够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还很少。对申诉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和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个案,有的一转了之,落实较少。 二是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形式、手段和力度不够。但在实际工作中,刚性监督手段运用不够。由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转办、交办和督办的多,提交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审议、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形式的很少,导致个别或者极少数部门敷衍搪塞人大个案监督,人大依法加强个案监督时出现了“该出手时不出手”的现象。 三是司法机关对人大转办和交办案件办结率和按时回复率不高。总的看,市级领导和市级司法机关比较重视,基层司法机关和具体承办人重视不够。对人大督办的案件,按部就班地运转,速度不快,质量不高,往往难以按时结案、按期回复,还存在办理结果与个案监督意见“两张皮”的现象,对人大监督意见正确与否、吸纳与否均不作出解释、说明。 三、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个案监督工作依法加强个案监督,各级人大应该发挥重大作用。我们要继续遵循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不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把握好“度”,在个案监督上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第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人大对个案监督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人大对个案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其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人大对个案监督是依法行使人大职权的必然要求。其三,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人大个案监督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第二,要切实加强人大对个案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大个案监督是法定的,不但要做,而且要做好,不做是失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就职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就职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本次大会选举产生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我非常荣幸地被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此时此刻,我最想说的话是感谢:感谢各位代表,你们的一张张信任票,让我有机会和新的平台继续为全市300多万人民服务,为Xx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微薄之力;感谢历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所有关心支持人大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老同志、社会各界人士,你们的不懈努力和丰富经验,为新一届人大良好开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感谢省委、市委、基层党组织,我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组织的关怀和培养。感谢出于内心,行动始于足下,我将把这些信任、关心和支持作为激励自己忠诚履职,不辱使命,勇于担当、不负重托的精神动力。 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后五年,是Xx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在更高起点上建设海西绿色腹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重要发展时期,代表们将“接力棒”交给了我们,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体人大代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断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上新台阶,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市人民的殷切期望。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大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我们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的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法定程序把市委的主张转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全面完成市委交给的各项任务,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 二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更加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要根据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更加主动地把人大工作放在全市发展大局来谋划、来推进。要正确把握对政府、两院的监督与支持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负责地行使法定职权,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不断推进Xx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积极维护保障发展民生。人民代表大会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我们要始终把群众放在心上,把群众当亲人,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不断丰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X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X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X年5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201X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

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二项修改为:“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二、第十二条中“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为“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除尘滤布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2-1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优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

2018年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总结范文

xx年,办公室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务实高效的要求,围绕常委会“三项职权”,努力发挥参谋服务、综合协调、行政管理等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力求参谋到点,服务到位,努力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围绕常委会工作部署,认真办文办会。 全年承办人代会一次;常委会议12次;主任会议18次;视察6次;参观、考察学习10次;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56人次;编发人代会汇编1期;常委会会刊6期;《人大通讯》43期;撰写调研报告一篇。在做好这些工作的过程中,无论是文件起草、印刷、会议筹备、活动安排,还是信访接待说服疏导,资料整理归档,后勤保障和为老干部服务,办公室基本做到了既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又热情周到,细致认真,按照优质高效的要求,确保了常委会顺利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推进机关建设。办公室按照常委会部署要求,在总结过去工作,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修订了《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办法(试行)》、《关于《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次修订)》的补充说明》、《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办法》、等3项制度,为提高人大机关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作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条例要求,从规章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做起,制定了《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档案管理制度汇编》,组织人力对既有档案进行了重新整理,建立了档案整理工作新秩序。 此外,在xx年的工作中,办公室始终注意发挥良好的团队精神,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和谐共事,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高效快捷,雷厉风行,严谨有序,团结活泼的良好作风。 一、取得主要经验 1、把握三个原则,提高了整体服务水平。 办公室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的任务,在具体工作当中,我们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把握主动性原则。办公室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工作性质和范围带有被动性,对此,我们注意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的改进上下功夫,力求在被动中发挥主动性。对日常性、周期性及规律性工作做到提前预测,主动开展。无论是会议服务、文服务、还是后勤服务工作,都坚持计划早安排、思想早动员、措施早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把握合法性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所有工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向常委会报送的材料、信息、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常委会的活动安排上,都确保站在政策的高度和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以法律为依据。 2、强化服务意识,搞好了三个服务工作。 第一,为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我们本着“准确、及时、保密、落实”的原则,精心做好会前准备、会中组织、会后督查落实,为“三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为基层群众和代表服务。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我们注意通过办理来信来访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联系,经常和他们沟通信息,为他们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第三,为机关服务。通过改善机关办公条件,改

讲话稿:在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全部参加,机会难得。我到宜春快三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大的了解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除了平时看到和听到的,今天在会上听了大家的发言,我认为很不容易。有种说法“人大是二线”,看了会议有关材料和了解到的情况,我感到,咱们全市各级人大都在“一线”,两级人大的同志都在想事、都在干事、也都干成了事,相当不容易。具体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服从党的领导坚定不移;第二、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严肃认真;第三、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硕果累累;第四、履行监督职能依法有序;第五、支持和参与各项重大建设和中心工作劳苦功高;第六、代表工作和机关建设成效明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配合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借此机

会,我代表市委,向在座的同志,并通过你们,向全市各级人大干部、人大代表致以亲切问候和衷心感谢! 我市“十X五”规划也正在拟定中,我认为有几个方面必须坚持,第一是科学发展、赶超进位,科学发展是第一要义,这是我们的主线。第二是加快经济转型,特别是发展方式的转变。第三是民生工程,要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百姓。等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十X五”规划(草案)出台后,人大的同志要认真地思考、论证、建言献策。可以说,力促转型、加快转型将是各地“十X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包括人大在内的各级组织的共同责任。宜春作为欠发达地市,一方面加速赶超的要求非常迫切,另一方面促进转型的任务也非常艰巨。这也意味着,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承担更多责任,发挥更大作用。下面,我就人大如何在“服务赶超发展,助推经济转型”中大有作为,讲几点意见:第一,各级人大要在服务赶超发展、助推经济转型中大有作为,最重要的是要强化“想为”的意识。想为是个精神状态问题。不想为,不愿为,就谈不上有作为。应该肯定,我市各级人大的同志们是想作为,也是有作为的。特别是近年来,市县两级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换届考察材料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换届考察材料(政绩概要)(主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 xx同志自2019年4月担任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以来,团结带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心聚力抓发展、开拓创新求实效,既能把准方向作决策,又能扑下身子抓落实。在xx工作期间,xx的经济社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能够运用战略思维,开拓创新,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xx实际的新思路、新理念,xx的经济社会在短时期内实现快速转型、大步发展 围绕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和“四基地、五名县”的发展定位,开辟了引人进城区、产业进园区、居住进社区的“三进区”的发展路径,“三化”建设得到快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得到快速转型。2019年,全县实现GDP31.13亿元,同比增长13.2%;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7.19亿元,同比增长9.9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81亿元,同比增长33.13%; 财政总收入4.2亿元,同比增长10.5%,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46亿元,同比增长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8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710元,分别同比增长12.6%、9%。 1、以“双提”工程为抓手,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为加快新型城市化步伐,实施城市化进程提速、城市功能和品位提升“双提”工程,走出了一条外延扩张和内涵提升并重的城市建设新路。近两年来,投

入资金10个多亿,组织实施了路网建设、节点景观改造、绿化亮化工程以及城市功能性建设等70多个项目,县城总建成区面积达8.95平方公里,城镇化水平达45.21%,城市框架、城市品味和功能都有了翻天覆地地变化。同时,为改善城市人口结构、壮大城市经济总量,大力推进“引人进城区”,吸引农民、县外人员和珠三角成功人士5000多人到xx县城就业创业。 2、以“双转型”工程为抓手,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为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实施招商工作方式转型、产业发展方式转型“双转型”工程,产业发展实现华丽转型、优化升级。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创造性地规划建设了生态工业园、农业科技园、旅游产业园、物流产业园、中学教育园等五大产业园区,努力引导“产业进园区”。随着五大园区建设的深入推进,招商的品牌效应和产业的聚集效应逐步释放,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慕名来到xx考察投资,先后落户农业科技园核心区、台商工业园、山地体育公园和风水文化园、恒明珠工业园等项目73个,其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9家,实际引进外资8374万美元、内资22.53亿元,仅2019年10月份就集中签约投资总额达百亿元重大项目9个,2019年1月份集中签约投资总额达40亿元重大项目7个,xx县也被评为全省、全市利用外资先进县。 3、以“双推”工程为抓手,新农村建设推陈出新。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双推”工程,新农村建设水平和层次得到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被评为全市综合先进县。2019年以来,全县20个新型农村社区完成了试点建设工

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时的发言 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2007-03-01 23:48:09 听了副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感到很振奋,报告对过去一年的工作回顾,实事求是,既肯定了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切合实际,充分体现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我完全同意这个报告。 纵观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的工作,我感到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突出了服务中心大局意识,坚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履职的全过程。一年来,省人大在根据实际开

展各项工作时,着重抓住了“三农”问题、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哈大齐工业走廊的规划建设等几件有特点、有影响的大事,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努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抓住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居民供热、松花江水污染及看病难、看病贵、司法不公等热点问题,认真地履行职责,开展了“三查”、述职等项工作,切实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突出了代表的主体地位,努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通过建立完善代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代表活动,加大代表意见办理力度等途径,规范了代表活动的开展,激励了代表履职的热情,促进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四是突出了制度创新,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6号文件出台后,省人大切实地抓了文件精神的落实,加大了制度建设的步伐,在规

范立法,规范监督,规范专委会工作等方面制定了健全的规章制度,推进了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从而也为我们基层人大工作做出了表率。 下面,我结合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以下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强化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权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如何行使这项权力,各地各级人大都在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和尝试,省里和我市都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但从实际的运行效果看也不是很理想,从范围上看,有些重大事项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决定的范畴之内。从力度上看,一府两院对于办法的执行还不很到位,人大对于政府和两院应报而未报事项,没有作出应有的处理。因此,建议省人大进一步拓宽重大事项的界定范围,理顺工作机构体制,政府审计、行政监察等机构都应成为人大的工作机构,无论是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还是实施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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