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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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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

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

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

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

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

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

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

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

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

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

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

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

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

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

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

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

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

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

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

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

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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