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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执行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看执行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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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执行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随着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以来,执行异议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情况。其中的原因固然有新民诉法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加强,以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但是不能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又以对执行协助义务人的追加和处置占据较大比例。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至5月30日立案受理的18件执行异议案件构成分析,其中5件由执行协助义务人提出,占所有执行异议案件的25%。其中,异议成立的2件,占40%;经过调解自动撤回异议的2件,占40%,仅有1件被驳回。

从以上数字可以分析出,法院对执行协助义务人(主要指协助履行人)的法律义务和权利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和分歧,造成了执行实践中适用的尺度不一。

一、新民诉法强化了执行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责任,但也为如果规范操作提出了课题。

《民诉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莫过于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加大,如新增加的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以及增加了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进一步审慎分析协助义务的人责任具体有哪些以及如何依法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另外,我们确实也看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倾向,如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等。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以确定协助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时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协助义务人作出不同的分类。(一)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二)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①对于罚款的适用。《民诉法》第1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

助义务首先面临的是法院的罚款。对于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两个类别的处罚,第一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罚款,按照《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相关协助义务人处以罚款是法院追究拒不履行责任首当其冲适用的制裁措施,有时也是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必要前提,如《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就规定,法院对有拒不履行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拘留。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答复,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②对司法拘留的适用。《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0条,针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对拘留适用的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当单位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协助义务人还负有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未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也规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当事人转移存款的金融机构,法院可责令限期追回存款。对于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追回责任或事实上无法追回且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除可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外,还可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须追加拒不协助的金融机构为案件被执行人。

④对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主体包括协助义务人,具体针对那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还包括那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适用主体也包括协助义务人,针对负有协助查封、扣押、冻结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妨害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作为上述二罪名的犯罪主体,故而《民诉法》第103条也就未规定追究协助执行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的内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执行实践中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两种情形。

①责令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

5件执行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所持异议均由法院令其承担了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而提出。其理由也都是认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直接由协助义务人代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商业惯例?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要求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义务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协助执行当中,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法院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后,在实际提取收入遭到拒绝时,往往直接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而事实上,这种情形下,协助义务人违反的仅是程序性的义务,而不是实体性的义务。在协助义务人未擅自向被执行人交付收入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迫使协助义务人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协助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只有在协助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且已擅自向被执行人交付收入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实体责任。二是在未履行催告第三人协助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而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一般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不仅需要第三人履行程序上的协助义务,而还要第三人履行实体上的协助义务。对债权的冻结往往是要求第三人履行程序上的协助义务,即第三人的义务在于无论债权是否存在,都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而当法院要求第三人向法院或申请人实际履行债务时,这是要求第三人履行实体上协助义务,对于这种协助义务的履行,《执行工作规定》有严格的要求,只有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至第67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追加第三人直接履行义务。

②追加协助义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章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执行中,如果追加协助义务人为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那么也就意味着变向扩大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先执行异议权,是由债权效力特性所决定了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之随意废止不仅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执行被执行人债权,须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只有在向第三人依法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第三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未提出实质异议,法院方能追加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由此可见,那种在第三人未主动履行债务时,即以提取收入的执行方式,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有必要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予以严惩;但是在追究协助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同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扩大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和超越协助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是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目的实现的关键。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来自于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合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正当性基础直接决定了各国保险法在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范方面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衡量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事项”标准扩张解释,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应修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认为应当以抽象标准与具体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明确规定方式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 关键词:说明义务说明范围可操作性 Abstract:The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of the insurer plays an im p ortant part in the fields of cont rolling the information inequality ofthe insurance market , as well as protecting the right s of the policyholder and keeping the equ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 ract , but there is still much imperfection in the existing law in China. This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 and it should be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the special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that the insurer explains the cont ract initiatively or not . The legislation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has gong through a gradual p rocess of imp rovement. The new Insurance Law, with the purpose of p rotecting the insured′s benefits, more stringently p romulgates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The original Insurance Law′s“Exclusions Provision”was amended to be“Provisions on InsurerLiability Exemp tion”. As a result, the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for insurers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to include provisions on exemp tion of claim payment liabilities, limited liability p rovision, and specifiedliability provision. Key words:declaration obligation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operationability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它包括陈述说明和答疑说明两个部分。陈述说明是指向投保人说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一定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未据实告知、怠于危险增加通知等的法律后果。答疑说明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解答。[1]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三大法律特征。[2]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限制或免除。[3]它是为实现保险合同缔约意图而将保险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一种准强制性义务。[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消费者保护主义 发端于1900年至1960年期间的消费者觉醒时期,消费者权利①被明确揭示。[5]此后近百年时间,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见诸于各国法律当中。[6] 保险是无形的商品,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消费者获得的保险商品即理赔服务却会与其合理期待之间发生偏差甚至是背离。究其原因,往往 ①包括四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有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合伙人协议书62345.doc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使企业向更快、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实现人生的价值,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各方的经济价值,达到高效、高产、高标准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目” ) 。项目地址:项目 ( 以下简称“项 。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红六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产权归张成文所有。其他合伙人拥有合伙期限内的使 用权,厂区内的其他设备,木材,机械、手工工具等归合伙集体所有,个人无处置权 和所有权。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 配,其他的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新项目的研究和拓展。 2、债务承担: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生效前的所有债务自行承担,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承诺 个人债务,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不承认之前各方的所有债务,协议书默认各方处于 无债务状态。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企业内的新债权为合伙集体所有,债务有合伙集 体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3. 合伙人工资待遇标准,初期拟定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的基础工资加上绩效考核,张成文、徐军、徐梦生三人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无严重材料浪费、机械设备严重破坏,保证客户产品质量,无严重返工、质量退货、不合格现象,每人给予当月已验 收合格且已收回货款项目总价的提成。张学明和徐守唐按照拟定的销售且收款业绩进行 核算。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版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篇一: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A.客体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A.保 险合同客体变更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 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 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 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 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案例数据库和专家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海天广告公司与合伙人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合伙人有权使用知识库,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三、合伙人分类 (一)高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日便投入资金的股东,负责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 (二)普通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根据条件加入的,有一部分资金入股,可参与分红。 (三)期权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无资金投入但工作能力强,愿与公司同进退的员工,可视其工作态度和能力得到部分期权,参与年底分红。

注: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议 四、合伙人的产生 (一)本公司组建或重组时直接投入资本的员工; (二)本公司组建后因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员工; (三)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公司员工的相关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技术、资源、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贡献的人。 五、合伙人的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一年、工作能力较强、想要参与公司经营的员工。 (二)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股权的对公司进行投资的; (三)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职业纪律的; (五)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六)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人力或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六、发展合伙人的程序 (一)依本办法,全体员工或公司外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 (二)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 (三)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合伙权利和义务

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王力志发布时间:2004-11-30 15:43:37 【摘要】本文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以期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进而减少合伙纠纷的发生,或使合伙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教案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体验尊重规则,尊重权利的好处,把尊重法律,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追求公正作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的基本态度。 2、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掌握搜集、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方法和技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能够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 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意义,理解学校及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初步具备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3、知识目标 知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法律总是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发挥作用和功能的懂得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难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策略】 体现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地位,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作学生学习中的指导者、促进者、学生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体现体验教育的要求,让学生在角色体验中领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探讨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1、教学方法 采用“自主参与活动法”,积极地创设能够引起讨论的问题情境,组织学生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内容。 2、学习方法 与“自主参与活动法”的教学方法相联系,采用“自主、合作、体验”的学习方法,给学生学习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实现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多方面收获。 【教学准备】 1、教师事先联系并准备好网络教室 2、教师做好CAI课件 3、邀请校外辅导员

【教学过程】 (一)多媒体创设情境,引出话题。 师:(导语)前几节课我们已经学习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法律在调节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两个问题,这两个个问题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大家想知道是什么问题吗?请看大屏幕: (大屏幕播放,展示《刘翔获奖让中国骄傲,飞人称用更多成绩回报祖国》,增强感染力) 生:(观看课件) 师:好,同学们已经看过了资料,请问:刘翔经过刻苦训练,成为奥运会冠军,为国争光,这是刘翔为国家、为人类体育事业所尽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什么? 生:义务 师:同时,刘翔获奖,这是社会对他所做贡献的报偿,在法律上讲,这是他的什么? 生:权利 师:大家的回答非常好,这正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问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板书课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师:根据前面的分析,哪位同学愿意总结一下: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呢? 生:举手并回答 师:(大屏幕展示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生:(看大屏幕) (二)参与交流体验 师:大家已经知道了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那么,权利和义务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次小小的辩论赛。 辩题:权利和义务哪一个更重要 正方:权利比义务重要 反方:义务比权利重要 辩论的双方一方是男生,一方是女生。下面由双方各出一名代表到前面来抽签确定正反方。时间安排:准备时间约7分钟,辩论时间约8分钟 生:(上网看书查阅资料,然后按要求辩论) 师:(主持辩论,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的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

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够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的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内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收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收标的物。卖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 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 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486809.html,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 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 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 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486809.html,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完整版)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商务会所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卡拉ok包房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进行计算,(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 新增资金,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教案

名师精编优秀教案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体验尊重规则,尊重权利的好处,把尊重法律,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追求公正作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的基本态度。 2、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掌握搜集、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方法和技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能够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 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意义,理解学校及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初步具备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3、知识目标 知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法律总是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发挥作用和功能的懂得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难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策略】 体现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地位,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作学生学习中的指导者、促进者、学生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体现体验教育的要求,让学生在角色体验中领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探讨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1、教学方法 采用“自主参与活动法”,积极地创设能够引起讨论的问题情境,组织学生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内容。 2、学习方法 与“自主参与活动法”的教学方法相联系,采用“自主、合作、体验”的学习方法,给学生学习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实现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多方面收获。 【教学准备】 1、教师事先联系并准备好网络教室 2、教师做好CAI课件 3、邀请校外辅导员. 名师精编优秀教案 【教学过程】 (一)多媒体创设情境,引出话题。

师:(导语)前几节课我们已经学习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法律在调节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两个问题,这两个个问题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大家想知道是什么问题吗?请看大屏幕: (大屏幕播放,展示《刘翔获奖让中国骄傲,飞人称用更多成绩回报祖国》,增强感染力) 生:(观看课件) 师:好,同学们已经看过了资料,请问:刘翔经过刻苦训练,成为奥运会冠军,为国争光,这是刘翔为国家、为人类体育事业所尽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什么? 生:义务 师:同时,刘翔获奖,这是社会对他所做贡献的报偿,在法律上讲,这是他的什么? 生:权利 师:大家的回答非常好,这正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问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板书课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师:根据前面的分析,哪位同学愿意总结一下: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呢? 生:举手并回答 师:(大屏幕展示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生:(看大屏幕) (二)参与交流体验 师:大家已经知道了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那么,权利和义务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次小小的辩论赛。 辩题:权利和义务哪一个更重要 正方:权利比义务重要 反方:义务比权利重要 辩论的双方一方是男生,一方是女生。下面由双方各出一名代表到前面来抽签确定正反方。时间安排:准备时间约7分钟,辩论时间约8分钟 生:(上网看书查阅资料,然后按要求辩论) 师:(主持辩论,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名师精编优秀教案 师:同学们的发言都很精彩,真是难分胜负,好在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了我们的法律学习课外辅导员老师,下面,让我们听听他看法。 辅导员:(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合作探究升华 师:感谢辅导员老师的讲解,他让我们知道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接下来,我们还有两个问题要解决,那就是: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这两个问题请大家分组讨论,大家可以前后桌四个人为一组,共同研究。 生:(讨论) 师:(巡视观察,或参与个别小组的讨论。) 师:同学们讨论得非常热烈,接下来我们请各小组把讨论的结果向大家作一下汇报,看哪个小组表现最优秀。 生:(各小组汇报) 师:(及时调控学生汇报的时间,适时评价学生汇报情况,以赞赏为主,把学生汇报的结果整理成板书) 经过大家,我们知道了应该如何维护权利,如何履行义务,下面我们来共同分析一个案例 师:(课件播放案例《张阿婆家的故事》)(见教材《思想品德》(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01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篇一: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A.客体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A.保险合同客体变更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书 甲乙丙丁肆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设立 (一)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丁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二)合伙企业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法定地址和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肆方自愿合伙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肝胆相照、精诚团结、同舟共济、共创辉煌。 (三)合伙期限 1、. 合伙期限暂定为______年,自肆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_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到期后,肆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也可重新签订新合同,待旧合同到期后以之取代。本协议到期后,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运营方(一方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公司资源(包含生产、技术、营销等等)都应交给运营方。本协议到期后,如果肆方都同意终止协议,则合同终止,肆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四)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1、出资方式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本协议暂时仅仅以货币出资为计。 2、出资金额 ①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

(完整word版)第十课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教案MicrosoftWord文档

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教案完整版共14课 第 1 页共 4 页 课时序号: 1 2014年月日 教师姓名段少华 专业部 计算机、电子电器 任教班级 102 103 106 教材版本国家统编教程 学科单元第四单元:参与政治生活周课时数 2 课 题 第十课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 一、公民的政治性义务课 型 新授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使学生理解履行政治性义务的意义,懂得作为公民应如何自觉履行政治性 义务。 2、能力目标:关心社会事务和国家大事,自觉承担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3、觉悟目标:增强履行政治性义务的意识, 增强公民的责任感、义务感的意识,提高参 与政治生活的素养。 教学重点难点1、教学重点:公民的政治性义务。2、教学难点:公民履行政治性义务的意义。教 法 案例讨论法、讲授法。学法指导理论联系实际教具使用 多媒体 教学内容与过程 教学内容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复习提问导入新棵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在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 公 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有哪些? 提问和设问,学生回答。 讲授新课 第十课 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一、公民的政治性义务(一)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Why?——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因 此,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 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How?(结合教材的列举事例,简单了解一下。)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 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提问和设问,学生回答。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

论《保险法》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486809.html, 论《保险法》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作者:曾敏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本文从说明义务的性质、履行范围及履行标准方面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保险法》中规定的说明义务实际上是我国法律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性质;范围;标准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并应当对保险合同的重要及关键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澄清,使投保人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说明义务的性质 (一)法定性 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时的义务,该义务产生的根据不是源于保险合同本身,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 保险由于其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保险合同的一大特色即大量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降低交易成本,预先控制及分配风险。由于投保人不能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即便确有必要修改,一般也只能借助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批注或批单。因此,格式条款的适用使合同自由受到了制约,很容易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目的是使投保人、被保险人获知保险合同主要及关键内容,尽量避免签约中的信息不对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这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内在要求。 (二)先合同性 按照立法本意,说明义务的履行应该在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后。 合同订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何时履行最为适当?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要约)一旦发出,只要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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