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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

甲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甲方制定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规定了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使用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标识应与CNAS 标识联合使用的要求。其中,IAF MLA标识(图样见本协议附录A)的所有者是国际认可论坛(IAF)。

2.甲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在保持IAF MLA成员资格和/或IAF认可机构成员资格并遵守其与IAF MLA成员协议中的条件和约束的前提下,已获得非唯一的、且不可转让的使用IAF MLA标识的许可。

注释: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IAF成员或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文件上使用IAF的徽标和印章。只有IAF董事会和秘书处可以在文件上使用IAF徽标和印章来表明其正式的IAF文件。

3.乙方(主要办公或者业务活动场所的通讯地址),申请使用IAF MLA标识的许可,并遵守本协议4、5、6款之条件,且只能与CNAS认可标识组合使用。

4.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在IAF MLA的主范围和子范围内使用IAF MLA标识,使用时需满足下列条件和约束:

1)乙方只可按照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中列明的式样,将IAF MLA标识与甲方认可标识组合使用,并与IAF授权甲方的IAF MLA 的主范围和子范围保持一致;

2)复制IAF MLA标识时,应使用从甲方取得的经授权的副本,并应遵从以下规定:

a)使用黑白色或与本协议附件A中的副本相匹配的彩通2747(深蓝)和彩通299(淡蓝)颜色;

b)在一个对照鲜明的背景上;

c)IAF MLA标识的最小宽度不小于20毫米,其尺寸大小应能使IAF MLA标识中所有文字都清晰可辨;

3)IAF MLA标识的授权使用不仅限于一个被甲方认可的认证机构;

4)乙方不得对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本协议涉及的IAF MLA标识的许可进行转让;

5)乙方可以在其预先印制好的信头纸、广告、网站和其他文件中使用IAF MLA 标识;

注:CNAS-R01中给出的IAF-MLA/CNAS “联合标识”的使用示例,目的是表明IAF-MLA 标识应与CNAS标识连同使用。

6)除非在带有乙方的名称(或徽标)文件的同一页上将IAF MLA标识与甲方认可标识组合使用,并且所有标识的尺寸大小应大概一致,乙方不可将IAF MLA 标识使用在任何文件上;

注:文件的形式和所在的媒介类型可以是多样的。

7)乙方应严格依照CNAS或IAF在任何时候和随时提供的指导、使用条件、质量标准和IAF MLA标识说明来使用IAF MLA标识;

8)当甲方或IAF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或IAF提供其使用IAF MLA标识的样本;

9) 乙方不得允许获证组织使用IAF MLA标识;

10)乙方应监督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控制其对IAF MLA标识的使用,并防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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