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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怎样认定工伤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怎样认定工伤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怎样认定工伤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怎样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职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及单位安排的其他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工伤保险赔付。

民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就其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附相关论文一篇:

2004年5月份前后,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分别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不是偶然的,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于2004年4月24日驾驶公司车辆出差,2途中车辆撞上公路隔离栏,车辆损坏严重,三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其中李某的伤势严重,可能致残甚至死亡。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系由驾驶人韩某操作不当所致,韩某应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该公司请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该案情节无论如何说不上复杂,但是,围绕着相关各方的人身、财产损害及赔偿,可以问出许多问题,而且似乎都不是易于回答的,这些问题主要为:

1.两名员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并非发生在工厂、办公室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劳动或工作场所,而是发生在出差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驾驶者韩某操作不当,如系过错,其人身损害是否不属于工伤,相应地,用人单位或法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3.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之后,是否仍需承担员工人身伤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公司车辆、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是否仍须承担责任?

5.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是否需要对毁损的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6.李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如果驾驶者韩某有过错,是否可以同时向韩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些问题,涉及工伤、交通安全等立法中所采用的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等法律方

面。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这些法律方面,本文试图作一些简要分析和论述。这些法律方面,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论述不奢求为人完全认同,只求暴露问题,并尽可能摆明相关的意见,以使有兴趣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有所参照。

第二部分工伤及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

一.工伤概念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简言之,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劳动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

二.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理论依据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不仅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简言之,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过错多大,责任多大。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般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侵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其实质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4

当前,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小的雇员,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该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理论和理由,主要如下:

1.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

2.劳动者的危险来自于用人单位,即凡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

3.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非自愿的,即便劳动者受到伤害有时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但也并非出于自愿。工业社会的法律推定劳动者不会伤害自己。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权益。雇员与雇主相比,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谈判力量上,均是相对弱小的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雇员的处境更加不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5.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伤的认定

我国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列举的方法,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进行界定,具体如下: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界定工伤的各种情形,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如日、德等是基本一致的。以德国为例,根据《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德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有三大类:

1.工业事故:工业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与被保险的活动相联系的事故。它具体可以理解为是雇员在工作期间或公司派遣其外出工作期间以及公司组织旅游等集体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事故。包括(1)与公司工作相关的安全保障、运输、维修、装卸设备仪器而产生的事故;(2)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工资已被雇主转至银行)而发生的事故;(3)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运动会主要不是以竞争为目的)上发生的事故;(4)在由公司组织的聚会和短期旅行间所发生的事故。

2.上下班交通事故: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1)上下班交通事故;(2)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3)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4)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5)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3.职业病。构成工伤保险中所认定的职业病要同时具备:(1)该种疾病是由劳动岗位因素所引起的;(2)从事该劳动岗位的人群得此病的比例高于其他一般人;(3)该种疾病要被列入联邦政府的职业病名录之中。

4.工伤保险的排除情况;第一,故意的行为;第二,主要原因在于醉酒而产生的事故;第三,私人行为。

很明显,我国沿袭了德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模式。德国立法中所列举的工伤事项,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稍有不同,但与《工伤保险条例》所体现的立法意旨却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参考这些不同点,对于判断那些《工伤保险条例》未列举的工伤事项,是有益处的。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排除工伤的情形中,包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4574997.html,/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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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32033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Work accident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民工工伤管理,规范公司民工工伤保险及赔付、处理流程,促使各项目部及班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民工发生工伤后各班组支出的费用,能让民工工伤处理得到根本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工参保范围 1、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都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所指的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

3、工伤参保年龄范围:男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内。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各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3、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 4、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三、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秉承“有申报、有依据,予以受理;有申报,无依据,不予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确立无过错责任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确立“无过错责任”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无过错责任”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LegalSystemAndSociety __-C 2009.6(丘){I;J占缸金 元过错责任.,为纤政赔偿归责原则 马丹妮 摘要为了重塑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研究,本文提出了只确立无过错 归责原则为行政赔偿归责 原则的建议.文中着重从两方面进行论述,对现有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将有的内容在无过错归 责原则下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讨论中,多数学者建议采用以一种归责原 则为主,辅助其他规则原则的方法,对此,笔者并不赞同,笔者建议只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一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l9世纪下半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的 发展和广泛的运用,事故骤然增长,公务活动造成损害的危险与日俱

增.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没有公务人员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的存在,也 可能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在于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危险职务行为所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嫁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由原来的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 逐渐向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着重于损害负担地分配, 重在保障自由, 以实现危险责任社会化,其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以下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第一种: “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它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第二种:”无过错归责标准,是指国家机 关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了损失的,对于这种损失,受损失人无过错或无法律根据应由他本人负担时,就应当归于国家的责任形式.”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的表述,这种说法不但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了责任承担问题,而且更贴近其确立的理念:公平正义,保护弱者. “无过失责任论不是单纯的放弃过失责任,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拒 绝它,反之在更高层次上承认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 过错归责的延续,其本质是一种”社会非难”,即以社会性价值为标准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处置手段.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将作为条件的”过失分离出去,使在赔偿制度 中排除了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张正钊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体 现了社会互助精神,以全社会的集体力量减轻个别受害人的负担,帮 助他们克服在受到损害时所面临的那种”靠一己之薄力,实难应付”的局面.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及处理办法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依法处理企业工伤事故,保护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的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 指因工伤亡事故,是因本企业生产与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工伤事故报告 施工生产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企业。 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含工程名称、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粗步分析、施救情况及事故后果等),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及工会。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按《建筑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还应准确做出标记,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伤、亡者的家属,搞好接待和安抚工作,如实地向其亲属介绍事故情况,取得谅解和协助。 三、工伤事故调查 1、组织调查组 企业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经理、分管经理、业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人员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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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编号:SM-ZD-83935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 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

年10月1日实施。] 4.工伤事故报告 4.1发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科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若在夜班发生事故时,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要立即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要组织好救护工作和现场保护。 4.2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安全科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4.3任何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因瞒报、迟报造成对救护工作影响不利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4在生产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安全科。 4.5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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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规则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也是其司法实践的关键。但是三者的归责的要件和标准却是不同的,适用的案件范围也不相同。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鹿奶粉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做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一般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另外该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的全部举证责任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 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杀害张妙一案人尽皆知,其死刑的判决结果也引来社会激烈的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某状告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某名誉侵权一案又再次引来社会舆论。 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断定张某具有民事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张某把原告说成“督军”、“四套房”、“有权有势”,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并且在8月侮辱谩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的节目主持人柴静(化名)。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自2011年3月至今,被告张某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创作并转载大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制度模板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安全健康科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书面形式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依据工伤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 二、因不可抗拒、非人为造成的工伤费用,由各科室、车间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各中心,由各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上报董事长审批后进行核报。 三、凡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和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四、门诊治疗必须有诊断证明和病历及费用收据,住院需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五、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800元/月(从受伤之日至上班之日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依据工伤条例之规定)。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70% 乘出勤天数。 七、工伤人员住院期间,护理费依据20XX年XX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执行(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根据医院开具休息证明天数休息,到期后仍未痊愈的需医院开具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八、交通食宿费: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费用标准参照20XX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中心、科室、车间的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公受伤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包括2000元在内) 。 十、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车间和安全健康科具体负责处理,处理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1

十一、如有伤残鉴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健康科调查核实后,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三、安全健康科对厂内安全隐患检查、排查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安全健康科应承担相关责任。 2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doc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因工受伤员工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妥善处理,明确工伤事故上报与处理流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XXX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摘录):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摘录):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摘录):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了人体受伤的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七条:员工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或上报,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工伤权利及待遇,一切后果由受伤者个人负责。 第八条:全体员工及各车间应根据本制度严格执行。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追问 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 回答 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第二,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 最佳答案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doc 23页)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doc 23页)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作者:苏建伟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1991年2月22日曾经公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只是一种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作出实质性规定。1994年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了《劳动法》,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也没有规定具体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处理工伤事故纠纷时,旧的法规不能适用,新的法规没有规定的局面,实际上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权利是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与现实的操作有重大改变,因此有必要进行详细研究,对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作出明确的阐释,以便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职工权利方面的重大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上,最主要的就是加强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可以说,条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在具体内容上,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发展。 (一)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每条例。”这一规定,突出的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与《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相比,在这个条文中,突出地规定了制定本条例三个目的,这就是,对职工的工伤伤害采用强制保险的做法,第一是对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的救治和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最主要的目的;第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这是对职工权利的长远保护;第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直接表述的虽然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的分散,但是其直接着眼点,仍然是对职工长远利益的考虑,使职工直接受到好处。《条例》第2条进一步规定,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对职工权利的张扬。具体内容上,《条例》在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三、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位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四、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伤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生重大死亡事故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五、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六、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织进行调查。 七、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九、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十、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经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 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用事实对职工进行教育,吸取教 训,举一反三,对项目其它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检查、整改。 十二、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四、不论是否发生安全事故,都必须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明确工伤报告及费用报销程序,为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员工和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工伤事故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及各项处理工作。 1.3工伤管理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伤管理原则。 1.4工伤管理职责 1.4.1总经理职责 a)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资源支持,审批有关安全制度、报告、报表等; b)审批工伤事故报销费用及其他有关工伤事故项目。 1.4.2管控中心副总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协助总经理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1.4.3企管部职责 a)负责对工伤事故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较大工伤事故组织调查; b)负责审核工伤者的医疗费用、考勤及工伤者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 c)负责审核或审批工伤者的休假时间; d)负责对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者提请处理或监督责任部门的处理; e)负责公司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整改和预防。 1.4.4综合办职责 a)监督、指导工伤事故发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与工伤保险相关的事项; b)按公司规定办理职工社保或意外险; c)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d)编制、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的相关程序、制度。 1.4.5各部门职责 a)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负责转岗员工的安全培训; b)负责对员工进行作业指导、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工艺改进; c)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纠正,预防事故发生; d)调查、分析部门内工伤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控制工伤事故发生; e)及时提供工伤事故证明材料、事故报告及工伤报销相关资料; f)严格按公司规定安排工伤者就医、休假,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受伤者进行工伤认定; g)及时报告本部门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编号:第号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姓名:谢硕指导老师:苏蓉 学号:20072105023 参考文献: 专业:法学论文字数:11508 成绩评定: 年月日

目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 (1) Abstract、Keywords (2)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3)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3)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 (3) (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 (3) (四)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3) 1.适用对象特定 (3) 2.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4) 3.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 (4) 4.存在最高赔偿限额 (4) 5.并非绝对责任 (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5)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6)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与惩戒条款 (6) 1.责任限制 (6) 2.惩戒条款 (7) (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 (7)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 (8) (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人过错问题 (8)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8) (一)案例情形 (8) (二)案例解析 (9) 四、结语 (9) 五、参考文献 (11)

摘要 2009年12月26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一个重要的日子,也是我国民事法律取得重大进步的一天。在这一天,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民事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以此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逾半年,其不仅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对于保护被侵权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这部法律中,我们必须要关注的一项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颁布的颁布的这部侵权责任法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第二章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表述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自十九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我们生存的人类社会在不断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生产和生活领域,但科学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使得我们生活日益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发生。因这些事故产生的纠纷中,让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讲十分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有别于传统过错责任主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这一原则在经过百余年发展之后,在现代“以人为本”和“保护弱者”的法治理念指引之下,更能够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的争议,其中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便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论述的重点便集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向前迈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未来的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必然得到强化,其也应该对稳定我们的社会秩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字: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法;责任限制;免责条件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QG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QG/GD 14.02-03 环保与职安管理标准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2006-05-29发布2006-05-29实 施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各部门。 3职责 3.1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2机动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协助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及工伤索赔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3企业安全部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4机动车队负责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5总裁办负责由食物中毒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6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7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4定义 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4.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火灾等事 故。 第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积极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外,还要按照有关程序报告有关领导。 一、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发现事故的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将事故情况报告到公司。 第三条接到人身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依照程序报告公司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 序,必须1小时内向大石安全办报告。 第四条报告安全事故时,应讲明发生事故的地点和事故的类别。 第五条夜晚发生安全事故,应首先通知当晚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报告办法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人发现火情均有报警与参与抢救的义务。当发现火情时,应积极进行扑 灭,并按规定频道、电话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工伤事故的报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在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包扎伤口、人工呼吸等),同时尽快通知厂医务人 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晚上可拨打“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 第九条突发事故的报告:当发生房屋倒塌、打架斗殴、抢劫等其它突发性事故时,参照火警性质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领导。 第十条安全事故不分巨细,均应及时如实按程序进行报告,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制造假 象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工伤事故(包括中毒、中暑),要进行调查、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重症中毒、中暑、多人(三人及以上)事故、重伤、死亡事故,所属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厂 主要领导。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 者姓名、年龄、工种和伤害程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未经上 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现场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厂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拟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 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

工伤事故与安全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工伤事故 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与报告撰写;协作与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与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她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白云区人民医院”或“贵州省人民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麦架镇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部部长”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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