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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郑城镇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张加伟

副组长:马波

成员:付朋金、周启军、汪忠、丁先伟、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

二、困难学生认定执行小组:

组长:马波

副组长:汪忠

成员:汪忠、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各班主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15%以内。(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将名单在班级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确认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最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审批通过后,学校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平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A4纸质和电子版)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五章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五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认定结果的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高三学生,是否享受普通高中助学金将作为申请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平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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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郑城镇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张加伟 副组长:马波 成员:付朋金、周启军、汪忠、丁先伟、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 二、困难学生认定执行小组: 组长:马波 副组长:汪忠 成员:汪忠、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各班主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15%以内。(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西平县酒店小学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主要步骤实行年级摸底调查、个人申请、学校初审、中心校及教体局审核制度,每学年申报一次。 (一)贫困生资助条件: 1、必须是已经在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生; 2、贫困家庭、父母下岗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或农村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者及持有特困户救助证者; 3、家中父母残疾无经济收入者; 4、家中有常年病人致困者; 5、家中突发交通事故致困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无收入来源者; 6、人口众多,无固定收入来源者。 7、无生活来源、父母离异无人照管或随爷爷、姥爷生活者;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8、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9、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10、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

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二)符合以上第1条及第2-10条中任意一条或多条者,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进步; 2、思想积极进步、道德品质良好; 3、模范遵守纪律; 4、生活节俭。 学校不定期对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符合以上条件的我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贫困生扶贫助学基金"资助。 (三)贫困学生认定程序 每年的9月份作为贫困生认定的起始时间。每年秋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年春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贫困生评定必须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审核确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程序。 (1)班主任通过家校通、发放告家长书,学校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 (2)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带证明材料主动到班主任处申请。 (3)班主任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宣传、组织、实施、审核工作,班级(专

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 第八条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财产、债务、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参照校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金额、结构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时还应参考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户或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4.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贫困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 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 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 1、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认定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 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 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 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 生行为准则》者; 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 3 门以上(含 3 门)课程不及格者; 6、被学校通报批评 3 次以上(含 3 次)者; 7、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贫困生认定会议记录37294

会议记录 时间:2016年x月x日 地点:xxxxx 学院4313 教室 参会人员: 会议主题:x 级xxx1xx 班贫困生认定 本学期申请认定的学生一共xx 人,现评议小组成员讨论意见如下:精 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辅导员:评议小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同学的情况,真实反映,做出公正的评议。 1 、不予认定为贫困生的 XX、XXX、XX经常旷课,XX、XX、XX申请理由均为爷爷奶奶身体为由,并且根据平时相处来看不符合家庭困难,小组成员认为其家庭经济不困难,不符合贫困生认定的标准,不予认定为生生活困难。 2、可以认定为困难生: 1 .XX (单亲家庭) 2. XX (家中人口多,且父母年迈劳动力弱) 3. XX(母亲患有心脏病,父亲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家里仅仅靠父亲一人挣 钱维持生计) 4XX(父母双双失业父亲手部患有残疾,母亲体弱多病,整个家庭靠父亲

一人维持生计) 5. XX (父亲失业,母亲身体患病) 6. xx (父亲与姐姐失业,家里经济来源紧张,父亲患有轻微的哮喘病,无法工作,生活困难) 7. xx (父母年纪较大不能正常工作,几乎没有收入并且外债累累,生活上实在艰辛) 8. xxx (受台风影响家里田地受到巨大影响,并且母亲身体较差,常年吃药,几乎无工作能力) 9. xxx (母亲患病,花了家里好多钱,导致家里贫困,全靠父亲一人维持生计,生活困难) 10. xxx (母亲胃病,全家靠父亲一人做农活,并且奶奶腿摔断了,只有父亲在家照顾奶奶) 根据上述情况现认定:xxxxx、xxx、xx 困难;xx、xxxx\xxx 一般困难。 辅导员: 班长: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蒲城县荆姚镇魏村小学 2016年11月26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为了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需要,精准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精准识别贫困学生和非贫困学生,根据蒲城县教育局转发《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渭教发〔2016〕31号)精神,依照渭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中省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白贫困学生条件和标准,并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开始贯彻执行。为了做好学校此项工作,现制定《蒲城县荆姚镇魏村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如下: 一、认定范围 1、荆姚镇魏村小学的全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贫困生”)。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学年首次认定和学期再次复查两类,首次认定的对象为新入学的学生,再次复查的对象为已认定的贫困学生,认定与复查时间分别在秋季学期9月和春季学期3月进行。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的认定学生贫困状况,准确识别贫困生和非贫困生。 2、坚持调查评审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以客观

事实为依据,坚持调查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走访群众、学生、家长或单位,并依据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医院、公安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原因,综合评议审定贫困学生资格。 3、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省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贫困学生认定工作。贫困学生认定结果和复查结果应每学期在校内分别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为学生所在班级和姓名,其他学生信息不予以公开。 4、坚持信息动态管理原则。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对贫困学生进行管理,每学期对贫困学生信息进行一次录入和异动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无误的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及时上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信息填报、评审上报、装订归档以及咨询投诉答复等工作。 2、班级应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和复查工作。 四、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

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财字[200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大专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要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系成立以系部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以建制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建制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建制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建指导巡查小组进行指导督查。

贫困生认定须知及相关表格

常熟理工学院文件 常理工学〔2011〕71号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11年9月19日 主题词:贫困学生认定建档实施办法通知 抄送:校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体育部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1年9月19日印发

常熟理工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学生。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第三条贫困学生分为一般贫困学生(一档)和特别贫困学生(二档)。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贫困学生(一档): 1.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较低; 2.父母年老体弱,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3.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长期无固定工作的,经济收入低; 4.父母体弱多病,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单亲家庭。

困难学生定参考条件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认定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无法维 持学生本 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家庭主要成员中无18-55岁的劳动力;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 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 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子女; 5、残疾或重病学生 6、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7、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8、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或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

1、特困: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2、困难:家庭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本人长期生病;父亲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大部分学习费用;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一般困难:家庭受灾、或家庭生活来源较低,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部分学习费用的。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学生: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 2、欠交两年以上学费者; 3、家庭因建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4、经常到学校周边地区上网、大吃大喝,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5、违反学校纪律,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6、个人学习不努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市教委[2007]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院、系、班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成立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系(高职学院)和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院助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系、高职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副院长)为组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生代表(包括学生会主席)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代表除学生会主席外,要按各年级学生1%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要按班级学生10%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要提交所在系(院)领导讨论后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3、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残疾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双下岗、经济收入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6、来自农村,经济收入少且有多子女上学家庭的学生;

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小学幼儿园贫困生认定工作方案 为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有效规范我校贫困生的管理工作,避免通过简单、模糊的印象来认定贫困生,而影响对贫困生的有效援助。特制定本贫困生认定办法。 一、贫困幼儿条件 1、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2、孤儿或是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底保障线。 4、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或近两年内,家庭主要成员或直系亲属中有患重、恶、大疾病的。 以上情况必须有镇、村两级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镇、村两级开具的证明,在每学年初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班级认定小组。 申请内容如下: a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b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c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德等表现; d其他特殊情况。 2、班级评议

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2-3人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贫困学生名单,报政教处。 3、幼儿园审核 对各班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后上报校长室;同时要将每位学生的调查情况书面一并报上。 4、领导小组审批 对上报的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学校需救助的贫困生名单。 三、工作要求 1、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会有变化或好转,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由学生处组织集中统一认定一次;贫困生资格保留一年,如要继续保留,必须第二年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申请内容要详尽真实。 3、各班级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提高效率,按时完成。

贫困生认定工作

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4 ----------------------------------------------------------------------------------------------------------------------- 各学院学工组: 为了使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将对2012-2013学年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在做困难生认定之前,请各学院做好学工网上2012级学生分班、调整、激活及其它年级转专业调整等工作,否则困难生认定工作无法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比例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15%以内。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按照《兰州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08〕36号)要求执行。 二、认定程序 1.各学院按照实施细则产生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 2.申请学生登陆兰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向评议小组提交申请书和《高等学校(兰州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材料和学生网上申请材料,按照细则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辅导员和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进行网上审核。 4.学校根据学院上报名单,审核并形成最终名单,发文公布。 三、时间安排 请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在学生工作办公系统在线完成审批,此次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24:00时,在此之后停止一切网上申请操作。学校将在

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定工作。 第六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15%以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 8 号)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 (3)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对象 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

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1、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80元(含280元); 2、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20元(含22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 1档:一般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80~200元之间;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220~150元之间。 2档: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含200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含150元)以下。 3档:特殊困难。具备(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相关证明)的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捐资就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八条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3、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4、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5、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信息导入模版库使用说明2011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库使用说明 1.应大家要求,现已增加导入功能,大家拿到导入模板后(学生信息模板以及家长信息导入模板)。切记一定要用我们提供的模板导入,模板中给了一些导入的示例数据,大家明白如何填写数据后,清除测试数据,然后直接填写,大家尽量把字段都填写完整!系统中有下拉框的,我都在EXECLE中加入了下拉选择,大家直接选择即可!如图一所示: 图一 长模板中的身份证号,填写的是学生的身份证号!千万不要填写家长的身份证号!两张模板的导入顺序是:先导入学生信息,然后再导入家长信息!下面就具体讲讲如何导入: 首先,院系用户进入系统后,点击贫困生导入菜单,出现如下图二所示界面: 图二 点击导入文件“浏览”按钮,选中已经录入好的EXCLE模板,然后点击打开按钮,如下图三所示: 图三 随后点击预览导入按钮,然后出现如下图四界面:

图四 如果信息提示中为“预览”,则数据已经导入到临时表中,如果不是预览,则有错误内容,大家可以根据提示信息,看出错误内容,先点击导入正确数据,然后会把所有为“预览”状态的数据,导入到正式表中,点击“导出错误数据”按钮,可以把错误数据导出供大家修改!家长信息导入模块也是一样的操作方式! 2.对于重新认定的功能,做了一下调整,有院系用户进入菜单,增加了年级查询条件,大家可以根据年级来分类,找到想要找到的学生,勾选一个学生,然后点击“重新认定”按钮,然后修改好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这个数据将在“贫困生资格认定”菜单中显示出来,状态为待审,然后高校用户直接在“贫困生资格认定”菜单中,到汇总界面中找到该生审核通过后即可!这样“当前贫困生库”中的数据就为最新的认定时间! 3.增加了汇总界面,可以按院系的集合进行审核,这样就给大家减轻工作量! 4.对于毕业生,系统将会增加“毕业生批量入历史库”按钮,批量处理移入历史贫困生库。但是去年没有入学年月字段,今年增加了入学年月字段,方便批量处理毕业生入历史库中! 2011年贫困生库使用补充说明 1、系统新增入学年月和学制字段,便于系统处理毕业生信息。去年贫困生库中学生的入学年月、学制字段和班级信息,请大家在进行重新认定时补充完整。 2、新增的导入功能,可以实现新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的导入,包括2011级新生贫困生和老生新增贫困生。 3、对于去年已经在贫困生库的学生,可以在“当前贫困生库管理”界面,通过班级查询条件,查询去年班级认定数据,修改认定信息。如果去年是贫困生,今年未被认定,则勾选该学生信息,点击“撤销贫困生资格”;如果今年仍被认定为贫困生但贫困等级等信息有变动,则勾选该学生信息,点击“重新认定”按钮,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这个数据将在“贫困生资格认定”菜单中显示出来,状态为待审。 处理完老生的贫困生信息后,可以在“当前贫困生库管理”界面,勾选多条剩余信息,点击“撤销贫困生资格”,批量处理2011年毕业学生贫困生信息。 4、新增贫困生数据导入完成后,在“贫困生资格认定”模块,点击“上报高校审核”,状态为待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改)

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副组长:学生科长 成员:学生科辅导员、各班班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五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各班班主任 成员: (1)学生干部代表3名 (2)由班级同学推荐的其他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5%。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一天。对于评议小组中的成员有异议的可在一天内向班主任提出质疑,并由班主任查证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学生成员本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予以回避。 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班的认定工作; 2、组织填写、统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六条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

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若干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 全校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我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到学院领取或在学生工作部主页下载。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提交《中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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