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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总结之组织机构

公司法总结之组织机构
公司法总结之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1、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书面/一致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2、首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股份有限公司:法无规定

3、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章程,一般1次/年,也有2次/年;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

4、召集与组织:

召集权人:董事会

主持权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出的一名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特殊情况:召集权人和主持权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5、通知期限、临时提案:

(1)会议通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召开15日前(除章程、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定期: 20日前

临时: 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30日前公告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2)临时提案: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

7、议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8、表决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代表全部出资2/3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2/3以上

9、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10累计投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二)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1)3——13(除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2↑国有设立,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可以有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3)(副)董事长: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1)5——19

(2)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3)(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2、任职期限:

每届≤3年,连选连任无限制;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2)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3、职权:同

4、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出的一名董事

5、召开:股份有限公司:

(1)至少召开2次/年,召开十日前通知董事、监事

(2)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主持。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过半数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票

(三)监事会

1、设立组成:

不得少于三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1/3,具体比例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有限责任公司:主席1人,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出的一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主席→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出的一名监事

2、任期:每届3年,连选连任

(1)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2)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3、职权:同

4、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至少1次/年;监事可提议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次/6个月;监事可提议临时会议

议事方式、表决方式:同,除《公司法》,章程

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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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总结之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1、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书面/一致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2、首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股份有限公司:法无规定 3、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章程,一般1次/年,也有2次/年;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 4、召集与组织: 召集权人:董事会 主持权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出的一名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特殊情况:召集权人和主持权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5、通知期限、临时提案: (1)会议通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召开15日前(除章程、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定期: 20日前 临时: 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30日前公告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2)临时提案: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 7、议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8、表决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代表全部出资2/3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2/3以上 9、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10累计投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二)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1)3——13(除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2↑国有设立,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可以有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3)(副)董事长: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1)5——19 (2)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3)(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2、任职期限: 每届≤3年,连选连任无限制;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2)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3、职权:同 4、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出的一名董事 5、召开:股份有限公司: (1)至少召开2次/年,召开十日前通知董事、监事 (2)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主持。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过半数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票 (三)监事会 1、设立组成: 不得少于三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1/3,具体比例章程)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公司法的组织结构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word文档物超所值)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 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 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 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公司特征 营利性:这是公司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公司自身的盈利,也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独立性:指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社团性: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是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 公司的作用 1、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股份聚集投资者广泛;股份聚集成本低;股份聚集手 段灵活;股份聚集规模大、速度快;股份聚集转让方便) 2、公司是企业产权结构优化的有效形式;

了解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组织机构主要规定

了解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组织机构主要规定 1.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年会。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2.根据《公司法》,()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A.股东会B.股东大会 C.董事会D.监事会 3.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通过。 A.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C.1/2以上的股东 D.2/3以上的股东 4.根据《公司法》,()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总经理B.董事长 C.股东会主席D.监事会主席 5.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 A.2~13人B.5~13人 C.3~19人D.5~19人 6.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 A.总经理 B.董事会 C.股东会D.监事会7.根据《公司法》,()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总经理B.董事长 C.股东会主席D.监事会主席8.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通过。 A.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C.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D.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10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C.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D.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10.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A.3年B.4年 C.5年D.7年

公司法总结

一、公司概述 1、公司分类 (1)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办理工商执照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决议后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申请办理登记,准予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备案。 (3)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根据注册地 (4)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2、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 (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认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的;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需要验资,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少于35%。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足注册资本,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合并等。 (2)公司分红、增资按照实缴资本来,有约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用益物权可以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农村荒地使用权。准物权可以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水域养殖权。 (5)非货币资产出资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

差额,且对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虚报资本额、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的5%-15%的罚款。 (7)抽逃出资:验资后转出、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虚假财报进行分配、通过关联关系转出、其他未经程序将资金抽回的。 (8)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9)股东权益: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起诉权;个人股权激励不超过总股本的1%;出售股份超过1%的,通过大宗交易平台。 3%:单独或合计持股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临时提案(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5%:内幕消息知情人、关联人、禁止短线交易、辅导人员、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经证监会批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做信息披露。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连续90天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持股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可以提议重整程序、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10)可以提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公司)、债权人、1/10以上的出资人。 (11)需要报送临时报告的,都属于内幕交易(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也算作

2021年公司法培训总结

自进入公司近四月来,我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建设学习型公司、培养学习型干部、培育学习型员工”的精神,牢固树立“培训是公司的长效投入,是发展的最大后劲,是员工的最大福利”的理念,以狠抓内涵管理、提高人的素质为重点,正潜移默化地提高科室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做得比较满意的。 围绕“狠抓内涵管理,以培养人的素质为重点”的原则,全面主导培训课题2次(详情见XX年年培训统计表),共4学时,培训员工574人/次。针对个人的需求或企业发展中某人的短板现象,在3-7月外派培训19人/次,共开支培训费用15152元,其中598元现金,其它为vip卡消费(详情见外训统计表)。强化了外出培训效果的跟踪管理,相关人员填写了改善报告并作了内化培训,但效果不佳,没有真正把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发启迪性的ppt13个。发管理短信27条,受益人27人/次。 做得不够好的。 对于培训学习的时间,3-7月选择周三晚是错误的,在员工对培训的意识都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占用员工6天8小时之外的时间培训,员工不能接受,加之有两次未安排车辆和就餐,对培训工作有较大影响。现在培训时间更改,有助于培训工作的推进。 对于内部培训学习,大家不够重视,很容易被日常工作所冲淡。当工作、会议、家庭琐事与学习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是学习让路,使学习很难坚持不懈,见不到理想效果。主要是因为观念和态度的课题没有做到位。 对远航培训工作的认识。 在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培训必须认清公司面临的镍合金大幅度降价的生存危机,课题在观念、团队建设和协作、成本控制、生产现场管理做引导。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素质、适应加工贸易行业的本质。必须改良工艺流程,依靠新工艺新技术,着力解决品质问题。 在速度的世纪,知识的“保鲜期”日益缩短,“折旧率”日益加快,“老化率”日益提高,昨天的饱学之士如果不是今日的勤学之人,将必然落伍。势必培养“下一刻比上一刻更值钱”的增值理念,创建学习型公司。要求各级员工真正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习惯、一种生存需要、一种事业根基、一种企业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实现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自觉化和长期化。 各部门的培训,只有安全生产小组启动了,其他部门没有行动。这是公司未来的发展的隐患。 介于上述,公司应启动“育才工程”,本着“淘汰不是目的,提高才是初衷,决不让一个员工掉队”的思想。在育才手段上,坚持“从基层中来、到基层中去”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

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①依法设立(F6、7)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 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 【图例】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力机关

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主要规定及解析

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主要规 定及解析 1. 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年会。 A.1次B.2次 C.3次 D.4次 2.根据《公司法》,()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3.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通过。 A.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C.1/2以上的股东 D.2/3以上的股东 4.根据《公司法》,()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总经理 B.董事长 C.股东会主席 D.监事会主席 5.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 A.2~13人 B.5~13人

C.3~19人 D.5~19人 6.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 A.总经理 B.董事会 C.股东会 D.监事会 7.根据《公司法》,()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总经理 B.董事长 C.股东会主席 D.监事会主席 8.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通过。 A.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C.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D.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10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C.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D.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档2篇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档2篇Company law learning experience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 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 本文档根据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和针对主题是读书学习群体的特点展开 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 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档 2、篇章2:公司法学习心得文档 篇章1: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档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 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 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 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 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 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要紧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便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治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要紧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如今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偶尔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要紧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别同的特点,这些特点要紧表如今以下四个

学习公司法心得

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 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至少,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司法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心得

公司法心得 公司法在本学期第十周才开课,虽然开课比较晚,而且课时也并不多,但公司法的独特魅力已经深深的感染了我。从身边的事寻找公司的存在,用案例结合法条的讲解的方式,使得公司法跳出了书本,走向生活。一方面公司法在无形中影响我们的生活,从身边的公司着眼理解起来很形象,体现了公司的灵活多样。另一方面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占据一席之地,在经济社会特别是公司的发展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下面我谈谈学公司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先从学习方式谈谈公司法。 刚开始学习的时候,由于担心自己会在听课的时候走神,我就尝试着把自己定位在一个即将创办公司的企业者的身份,把课堂作为我创业之前的培训课,把老师当做一位大企业的董事长来传授经验,特别是这样虚拟个情境并不难。我不断告诉自己必须认认真真学习,说不定以后自己办企业用的到。这样转变了以前被动的学习态度,我对公司法用一个新的接触方式,感觉不仅增加了自己对这门法律的兴趣,更是学到了很实用的知识。现在我会很自信的说,如果让我创办个公司。最起码我会让这个公司在理论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操作尚缺乏的。 二从学习知识的角度谈谈公司法。 学习公司法之前,我觉得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有足够资金、足够的人才,在经过一个登记就可以创立公司,没想到公司从有到无都有规定,整个过程中涉及的大小事务都在公司法中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新公司法更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记得老师在讲公司的成立和合并的时候,分析公司就是“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用文言文使枯燥的法律也生动不少;在讲到公司的设立的时候,把校门口的哈尔滨饺子馆作为案例进行剖析,既生动又记忆深刻;在讲到上市公司的时候,结合现在新东方在美国上市的情况介绍了上市的条件,不仅关注身边的小公司,更放眼于全球的公司。 还有就是对公司及公司法的认识由浅到深,具体案例到抽象理论,把分散的知识点逐渐在脑海中串联成一个整体的动态过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具有两大特征,一个是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另一个是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还有公司的特殊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存续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在学习中重点关注的制度。 三从新公司法的转变上谈谈公司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解决公司诉讼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重大问题与现实问题,诸如公司设立制度、一人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权保护制度、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等;修改、完善了很多亟待明确和可操作的内容,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内容和国际通行规则、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新公司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鼓励创业投资。新公司法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这有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投资创业。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其有所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最大进步。 (二)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加大对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力度。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规定 1、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具体权限见后;。 2、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董事会时,董事会是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不设董事会时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同董事会权限相当);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设副董事长(名额未限制); 3、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由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担任; 4、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对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法规定经理的具体权限见后; 5、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其人员构三分之一应为公司员工(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可以不遵守此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规定监事的具体权限见后。

A《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B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董事会时,董事会是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不设董事会时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C《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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