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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L105E验货标准

AQL105E验货标准

机密受控文件MIL-STD-105E MIL-STD-105E抽样标准正常检验(单次抽样)

环境法规及执行标准一览表

环境法规及执行标准一览表 名称序 号 法律、法规、标准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法规类型 基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989-12-26 国家环保法律 废水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999-1-26 1999-8-1 国家环保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002-12-24 2003-7-1 国家环保标准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002-4-28 2002-6-1 国家环保标准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 1993-12-30 1994-10-1 国家环保标准 6.《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国家环保标准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国家环保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2008-6-1 国家环保法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2000-3-20 国家环保法规 10.《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5-5-20 1995-5-20 国家环保法规 废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996-1-18 1996-10-1 国家环保标准 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002-12-18 2003-3-1 国家环保标准 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7-19 1994-1-15 国家环保标准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国家环保标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2000-9-1 国家环保法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1991-5-24 1991-7-1 国家环保法规 1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15 1990-8-15 国家相关法规 噪声1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1993-9-7 1994-3-1 国家环保标准 1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1985-12-31 1986-7-1 国家环保法规 2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环保标准 2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环保标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1997-3-1 国家环保法律 固体废弃物2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1995-11-20 1996-7-1 国家环保标准 2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 国家环保标准 2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环保标准 26.《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B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环保标准 27.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环保标准 2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8-18 2005-10-1 国家环保法律 2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2007-7-4 国家环保法规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

一、目的: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 1.2 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3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施工部门等。 三、职责:环保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其它各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本制度的实施。 四、引用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2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五、术语、关键词: 5.1 预防和控制污染:指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5.2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所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

5.3环保事故隐患:指尚未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操作等所存在的环保隐患。 5.4 微小环保事故:指小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所辖区域环境卫生未达标等。 5.5一般环保事故:指造成清水沟、地面、空气等大面积污染的环保事故。 5.6较大环保事故: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村民与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环保事故。 5.7特大环保事故:指环境污染被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通报,并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环保事故。 六、内容: 6.1环境方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做到守法经营;持续改进公司的环境行为,为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而努力。 6.2在我公司现行的制度中,环保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6.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6.3.1 新改扩建项目、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引进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公司所在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4.1水质指标主要是控制排水指标,悬浮物排出的水必须做到无色、无味、无油迹。 6.4.2各生产车间尾气必须全部接入废气吸收系统,达标排放。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 《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 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 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

(完整word)2017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第一章环境标准体系重点总结,推荐文档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重点总结 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分析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标准样品)、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标准的特性: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 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此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都继续继承并强化了这一思想,超标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罚款及按日计罚),甚至刑事处罚。 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即构成了环境标准体系。 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 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1.功能区分类: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 标准分级:二级 一类区:适用环境空气污染物一级浓度限值 二类区:适用环境空气污染物二级浓度限值

环境保护体系(标准版)

河源市第一中学高中部PPP项目工程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市第一中学 高中部PPP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为了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要求,本项目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段施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施工环境管理目标及组织机构 (一)、环境管理目标 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工程防护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附近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二)、环境保护小组负责对本合同段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施工行为,进行有组织、有步骤、有目的的管理活动。有效监控施工行为,确保环境保护方针的贯彻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环境保护小组成员: 组长:孙桂红 副组长:聂晓峰黄健 组员:娄闪王宁刘晓峰徐超陈伟张春梅及各部门成员。 (三)、环境保护责任制 项目经理环境保护责任制 1、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委托人是项目环境保护与卫

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按照上级机构制订的项目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目标,进行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责任目标分解,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3、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4、支持、指导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 5、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认真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自有职工和外包队人员的上岗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教育,保证他们的健康与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 6、组织施工现场每周一次的定期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隐患,组织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对上级提出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 项目副经理环境保护责任制 1、项目经理助理作为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原则,对项目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工作负实际领导责任。 2、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经理职责中1~6的工作职责。 办公室环境保护责任制 1、办公室作为项目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监督保证责任人,对项目的环

环保执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四类。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国家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分类 基础分类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 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 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标准的分级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别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HG)、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如DB/T XXX(顺年号)——XX(年号)或DB XXX(顺年号)——XX(年号)。 (4)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此外,围绕当前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标委目前还正在酝酿开展联盟标准试点工作。将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发酵行业(酵母)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录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指标体系 (2) 5 评价方法 (8) 6 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 (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酵母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酵母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以糖蜜或淀粉水解糖为主要原料,采用通风发酵培养、分离、过滤等工序生产的酵母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酵母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1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2099 酵母产品分类导则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CJ/T 51-2004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3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评价清洁生产水平的指标集合。 3.3 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 酵母产品生产中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的种类、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指标,影响到酵母清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熟悉国家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熟悉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熟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熟悉跨行业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一.环境标准 1.定义: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 2.环境标准的作用 2.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赋予的。环境标准是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2.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 2.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核心,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判别污染源是否违法提供了依据。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统一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2.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动力。 2.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 2.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环境标准中指标值高低是确定污染源治理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 3.环境标准的特性:环境标准具有法规属性,与产品质量标准在内涵、外延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等方面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形式相同。 二.环境标准体系 1.概念: 1.1体系: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1.2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环境标准体系结构:教材中的环境标准体系框图可帮助大家记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2

一、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一节环境标准概述 1、是环保法规的组成部分:大部分强制 2、是环保规划的体现:环境规划的目标是用标准来表示的。环境规划是指何地何时何措施达到何标准,也就是通过环境规划来实施环境标准。 3、是环保部门行政的依据: 4、推动环保科技进步的动力: 5、是进行环评的准绳: 6、投资导向作用: 三、环境标准的特性:不同于产品标准 1、分级不同:国家、地方两级,无行业、企业 2、优先不同:地级优先 3、内涵不同:非“重复性事物”,而是特异性 四、历史变革 1、1973.8 第一次环保会议 审、通第一个《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奠定基础,三同时把关、排污收费、污染源控制、污染防治发挥作用。 2、1979.3 第二次环保会议 颁布《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环境标准的制、审、实施权限,使标准工作有依据。 第二节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标准: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可分各环境要素、各专项和专题、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三、环境标准间的关系 1、国家与地方:地方优先 2、排放标准之间:排放标准分跨行业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执行行业,无行业执行综合。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四、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分等级,环境功能区分类别,两者相对应。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与标准分级 3类:一类:自然保护————;二类:居住区、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农业区;(大量)三类:特定工业区 2、地表水———— 5类:I类:源头水、保护区;II类: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区;III类: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区、游泳区; IV类:一般工业用水、娱乐水;V类:农业水、景观水。同一水域多功能的,依高类别。 3、声———— 5类:0类:疗养院;1类:安静区;2类:混杂区,维护住宅安静;3类:工业生产区;4类:交通路两侧,4A公路侧,4B 铁路侧。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前分级别,现不分级别,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源以现阶段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使用技术为标准。排放标准与功能区逐步脱离关系。 第三章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 标准实施的监督分自我监督和管理型监督。 第四章主要环境标准目录 ——————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 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 《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 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 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 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 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 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 2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天津站地区(0.29km)套 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 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影响区域按照《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监测及预测结果进行划分。 (八)、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 能区标准执行。 (九)、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按批准日期开始,有效期为5年。 在此期间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扩大、增加的管理需求,由 区、县环保部门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执行。原则上本文涉及的 区域划分类型不得更改。

中国环境标准的体系

1.中国环境标准的体系 环境标准分级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分级所依据的是1999 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1)国家环境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国的国家环境标准主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制定,针对涉及到全国范围的具有普遍影响的一般环境问题,其按照全国的平均水平和要求确定控制指标和具体数值。国家环境标准使用GB表示。 (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亦称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这一概念源于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前身-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指的是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范围内适用的环境标准。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国家环境标准没有相应规定而具有实际工作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才制定。由此可见,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仅仅是作为国家环境标准的备用或者补充作用而存在的,一旦国家层面就此技术规范制定了国家环境标准,相应的行业标准自动废止。行业标准主要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1。行业标准使用HJ表示。 (3)地方环境标准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国家为了保证地方的环境质1蓝文艺: 《环境行政管理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1 页。

量,在国家环境标准没有作出规定的项目上,允许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地方环境标准。对于国家环境标准已经作出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按通常做法,标准的高低、严宽是同制定标准主体级别高低相一致的。”2但是环境标准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却相反,即地方制定的环境标准大多要严于国家的标准,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反而是最基本的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补充了国家环境标准因为地方环境差异所产生的实施效果难以相统一的不足,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为制定更加严格的国家环境标准提供了现实的模型和实践标准。由于地方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机关的有限性,其一般仅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被执行。为了便于表示和书写,地方环境标准一般以省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前两字的首字母表示,例如山东省为SD 。 环境标准分类 (1)按用途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较为普遍适用。一般根据标准用途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等。依据用途进行分类时,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所包括含的内容相差很大。国家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因其指导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一般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而地方环境标准仅包含了由其自身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类 依照环境标准被实施的地域广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3。例如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制定实施的环境标准,因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将其归为国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环境标准因其实施范围仅限于本级行政区划内,而对其他地方的行政相对人并无约束力,将其称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较为特殊,因其并无明显的行政区划的限制,所以可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适用。行业标准的应用建立在对相同或者相 2王美春: 《浅谈环境标准法律制度) ,载《赤峰学院学报》第27 卷第2 期,第53 页。 3参见张梓太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第14 3 页。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二)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

南宁市环保局执行标准

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 关于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函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的委托,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承担“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建项目经过横县、灵山县、钦州市。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采用的相关评价标准见附件。请予以确认。 附件:《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公路环评标准确认 校对:付正军

附件: 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 1. 环境噪声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94号 环境噪声执行标准L Aeq(dB) 2. 水环境 本工程沿线主要跨越的河流有洽江、钦江及其支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洽江、钦江及其支流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单位:mg/L,pH除外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单位:mg/L,pH除外 3. 环境空气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其中NO2根据环发[2000]1 号文进行修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摘录)单位:mg/ Nm3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沥青烟(新污染源)排放标准 ●营运期服务设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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