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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相关管理制度

单位成立疫苗管理机构,制定相应制度。业务由业务主任、疫苗专干具体负责。

一:采购

接种单位应从有疫苗销售资质单位采购,每年应索要疫苗销售单位相关资质、销售人员身份证明、销售人员委托书,二类疫苗备案表等资质并保存。

采购每月一次,采购计划由各分站列出,上报至总站,总站进行汇总,报业务主任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采购的二类疫苗效期应大于现在时间三个月以上。

所采购疫苗由疫苗销售单位全程冷链配送到总站,总站专人核对疫苗数量、批号、效期及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包括发票、销售清单、冷链记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疫苗需要),并对相关证明保存,保存应超过疫苗效期三年。对于通过验收的购入疫苗及时、准确登记。

二:存放

疫苗存放按照品种、批次不同进行存放,疫苗存放不得与冷链设备内壁接触,疫苗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疫苗存放环境温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温度记录要求每天两次,冷链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做好记录。三:分发

总站向各分站调拨疫苗时要保证疫苗处于合理温度环境中,调拨人填写发放记录、冷链运输记录并保存,全程配送是由疫苗专业冷链车配送。调拨人应主动向各分站发放同批次疫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冷链运输记录、进口药品通关单,各分站接收人员现场核实温度、疫苗数量、批号等相关信息是否与相应资料相符,相符后签字接收,同时必须将相关资料按调拨日期保管。发放疫苗原则为:先近效期,后远效期;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四:统计

每月各分站除提交下月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外,还有将本月使用完二类疫苗数量以及现有二类疫苗库存数进行现场核查,上报到总站,由专人进行统计。年底,各分站与总站进行二类疫苗核对,做到“帐、物、簿”相符。

五:损害赔偿

由于接种二类疫苗出现的异常接种反应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总站协调二类疫苗销售企业负责赔偿。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2)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3)审定招标采购目录; 4)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 5)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 6)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职 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 第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市第二类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目录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 第四章疫苗流通 第十一条全市第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协议。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加强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还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配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装备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

设施设备。 (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根据疫苗储存、运输的需要,配备普通冷库、低温冷库、冷藏车和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 (二)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配备普通冷库、冷藏车或疫苗运输车、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 (三)接种单位应当配备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要求: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容积应当与储存需求相适应,应当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制冷机组、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 (二)冷藏车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三)冰箱的补充、更新应当选用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冰箱。 (四)冷藏车、冰箱、冷藏箱(包)在储存、运输疫苗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五)自动温度监测设备,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0.5℃范围内;冰箱监测用温度计,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1℃范围内。 第七条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建立自动温度监测系统。自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 供应科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等内容每月月底上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采购。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在湖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系统线上采购疫苗; (二)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索取和检查生产企业的以下资料:1、发货单;2、加盖生产企业原印章的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该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3、温度记录; 4、签收单; 5、发票;6;带二维码的发货单(由“湖北省第二类疫苗采购系统”打印)。 (三)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

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 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该保留原包装记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照规定填写出库记录; (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五、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不合格疫苗管理制度

不合格疫苗管理制度 目的: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格控制不合格疫苗,禁止和杜绝不合格疫苗进入流通领域。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局颁药品标准等范围:药品经营的各个环节。 1、不合格疫苗是指疫苗质量(包括疫苗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疫苗。 2、不合格疫苗的确认 不合格疫苗的确认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局颁药品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认为不合格品或按不合格品处理: 2.1验收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疫苗。 2.2疫苗所含成分或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 2.3应标明有效期却未标明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疫苗。 2.4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疫苗。 2.5被直接接触疫苗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污染的疫苗。 2.6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其它质量问题的疫苗。 2.7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疫苗。 2.8企业质管部抽样送检确认不合格的疫苗。

2.9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禁止销售的疫苗。 2.10向证照不全的单位或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购进的疫苗。 3、不合格疫苗的控制管理 3.1仓库要加强不合格疫苗的管理,设立不合格疫苗存放区,与合格品分别存放,并悬挂红色标志,杜绝不合格疫苗接种儿童。 3.2验收环节发现不合格疫苗,验收员应拒绝验收入库,将不合格疫苗暂时封存于不合格品区悬挂红色标志,并及时填写《疫苗拒收报告单》,反馈到质管部和采购部,质管部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退、换货。 3.3养护员发现在库疫苗可能有质量问题时,应挂黄牌暂停使用,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督所及相关部门报告。仓库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把不合格品移至不合格疫苗区存放,并挂上红色不合格标志。 3.4、由企业质管部检查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验检查出的不合格疫苗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禁止销售的品种,必须立即通知回收,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内,听候处理。 3.5不合格疫苗一经确认,就要做好《不合格疫苗台帐》,需要报损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3.5.1不合格疫苗报损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不合格疫苗报损审批表》,由储运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购部、质管部分别填写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损,报损后及时填写《不合格疫苗报损台帐》。 3.5.2凡不合格报损的疫苗,应填写《不合格疫苗销毁审批表》,在质管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并填写《不合格疫苗销毁登记表》。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 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3月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第二类疫苗的宣传推广,应以预防控制疾病、满足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为目的,杜绝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广工作。 五、本着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涉及第二类疫苗采购、分发、接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对第二类疫苗计划、采购、付款、收费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疫苗使用与管理制度.doc

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 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 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 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账、苗相符。 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 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 出库”的原则。 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 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 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xxx卫生防站

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市—县—(乡)镇—接种门诊 (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登记,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 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 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帐目,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 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 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 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 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xxx卫生防站

疫苗使用与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 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 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 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账、苗相符。 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 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 出库”的原则。 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 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 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平遥县卫生防站 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市—县—(乡)镇—接种门诊 (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登记,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 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 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帐目,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 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 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 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 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平遥县卫生防站 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勤剪指甲。工作前须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戴好口罩后方可进行接种工作,接种间隙也要勤洗手。 二、保持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等环境整洁卫生,光线明亮,空气流通。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室内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新装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90μw/cm2,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 ≥70μw/cm2,<70μw/cm2的灯管应及时更换),紫外线灯按1.5w /m3空间安装,紫外线灯管表面应保持洁净,每2~3周用酒精擦拭1次。 三、皮肤消毒液必须密封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的消毒液须每周更换2次,盛装的容器每周消毒2次。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皮肤消毒时可用无菌棉签浸润2.0%碘酊,涂擦注射部位1遍,作用1分钟,再用75%酒精擦拭2遍,擦净余碘干燥后方可注射;使用0.5%碘伏则直接涂擦皮肤2遍干燥后即可注射。消毒操作以注射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消毒面积不小于5cm×5cm。局部消毒后注意不得触碰污染。接种活疫苗时不能用碘酊消毒,局部用75%乙醇消毒时,待干后再接种。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疫苗接种务必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必须就地消毒(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0%过氧乙酸消毒剂浸泡60分钟)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严禁出售或随意丢弃。因无回收指定单位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及时焚烧处理。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相关管理制度 单位成立疫苗管理机构,制定相应制度。业务由业务主任、疫苗专干具体负责。 一:采购 接种单位应从有疫苗销售资质单位采购,每年应索要疫苗销售单位相关资质、销售人员身份证明、销售人员委托书,二类疫苗备案表等资质并保存。 采购每月一次,采购计划由各分站列出,上报至总站,总站进行汇总,报业务主任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采购的二类疫苗效期应大于现在时间三个月以上。 所采购疫苗由疫苗销售单位全程冷链配送到总站,总站专人核对疫苗数量、批号、效期及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包括发票、销售清单、冷链记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疫苗需要),并对相关证明保存,保存应超过疫苗效期三年。对于通过验收的购入疫苗及时、准确登记。 二:存放 疫苗存放按照品种、批次不同进行存放,疫苗存放不得与冷链设备内壁接触,疫苗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疫苗存放环境温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温度记录要求每天两次,冷链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做好记录。三:分发

总站向各分站调拨疫苗时要保证疫苗处于合理温度环境中,调拨人填写发放记录、冷链运输记录并保存,全程配送是由疫苗专业冷链车配送。调拨人应主动向各分站发放同批次疫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冷链运输记录、进口药品通关单,各分站接收人员现场核实温度、疫苗数量、批号等相关信息是否与相应资料相符,相符后签字接收,同时必须将相关资料按调拨日期保管。发放疫苗原则为:先近效期,后远效期;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四:统计 每月各分站除提交下月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外,还有将本月使用完二类疫苗数量以及现有二类疫苗库存数进行现场核查,上报到总站,由专人进行统计。年底,各分站与总站进行二类疫苗核对,做到“帐、物、簿”相符。 五:损害赔偿 由于接种二类疫苗出现的异常接种反应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总站协调二类疫苗销售企业负责赔偿。

疫苗管理制度内容

疫苗管理制度内容 发生疫苗事件后大家都十分关心关于疫苗管理制度,为此,小编收集整理了疫苗管理制度内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更多资讯请关注制度栏目。 疫苗管理制度 一、制定计划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的需求计划,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储运管理 1、接种单位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2、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接种单位购进符合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4、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5、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疫苗出入库账物相符。每次领发疫苗数量应根据使用量和贮存能力妥善安排,减少疫苗浪费。出入库领发登记必须清楚填写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6、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管人员在疫苗储存期间做好温度记录,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存放应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疫苗包装(盒)之间、与冷链设备内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7、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8、接种单位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自行处理。 9、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等,应及时上报疫苗报废审批表,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10、一次性注射器材应随时清点,及时补充,确保满足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在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镇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二条各级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 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各级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的及时接种,各预防接种单位都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供苗单位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各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一、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各级自行从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购置的二类疫苗,要查验审核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的资质和疫苗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索取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疫苗每批检验合格证明或上级疾控单位的疫苗出库证明。 第九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和各单位领取下发数。 第十条二类疫苗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及时做好清欠和还欠工作,确保疫苗资金周转畅通。 第十一条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短效、后长效”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上级供苗单位应随时对地区间或用苗单位之间的疫苗余缺进行调剂,收回多余疫苗。防止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造成疫苗失效、浪费。 第十二条疫苗的贮存、运输要严格按温度要求进行,防止疫苗的温度暴露。疾控中心向乡镇接种单位运送疫苗应使用冷藏箱,乡镇级至村级的疫苗应使用冷藏包或冰瓶。 第十三条疫苗的贮存要按疫苗的品种、批号和规格分类码放,一、二类疫苗要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贮存疫苗的冰箱、冷柜内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存储疫苗的库房要有上下水、暖气和通风设施。没有电冰箱的接种单位不得存贮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规定修订稿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 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市疾控中心采购疫苗; (二)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

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 (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2019年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doc

2019年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文 篇一: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相关管理制度 单位成立疫苗管理机构,制定相应制度。业务由业务主任、疫苗专干具体负责。 一:采购 接种单位应从有疫苗销售资质单位采购,每年应索要疫苗销售单位相关资质、销售人员身份证明、销售人员委托书,二类疫苗备案表等资质并保存。 采购每月一次,采购计划由各分站列出,上报至总站,总站进行汇总,报业务主任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采购的二类疫苗效期应大于现在时间三个月以上。 所采购疫苗由疫苗销售单位全程冷链配送到总站,总站专人核对疫苗数量、批号、效期及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包括发票、销售清单、冷链记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疫苗需要),并对相关证明保存,保存应超过疫苗效期三年。对于通过验收的购入疫苗及时、准确登记。 二:存放 疫苗存放按照品种、批次不同进行存放,疫苗存放不得与冷链设备内壁接触,疫苗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疫苗存放环境温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温度记录要求每天两次,冷链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做好记录。三:分发

四:统计 每月各分站除提交下月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外,还有将本月使用完二类疫苗数量以及现有二类疫苗库存数进行现场核查,上报到总站,由专人进行统计。年底,各分站与总站进行二类疫苗核对,做到“帐、物、簿”相符。五:损害赔偿 由于接种二类疫苗出现的异常接种反应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总站协调二类疫苗销售企业负责赔偿。 篇二: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 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市疾控中心采购疫苗; (二)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发20xx31号 ********卫生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20xx34号文件、******20xx123号文件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本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 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卫生局

和县疾控中 心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本单位二类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 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在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购疫苗。同时将二类疫苗纳入单位药库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接种二类疫苗,购买疫苗往来必须用单位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 二、规范接种程序,确保安全有效 本单位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接种安排上,遵照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优先接种的原则,不允许用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要在严格掌握适应症、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不得诱导或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严禁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二类疫苗。防疫专干在接种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费。防疫专干从即日起立即清点库存二类疫苗,登记造册后将剩余二类疫苗退回原购买单位,并确保与购买单位无经济纠纷。清点工作必须在本月10日

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疫苗管理制度

附件3 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疫苗管理制度 1.报废疫苗,包括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储存温度异常且经评估不得使用和来源不明疫苗。 2.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报废疫苗。疫苗领用严格按计划和“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尽量避免浪费。 3.报废疫苗,不得存放预防接种单位冷链设备中。 4.预防接种单位按月盘点库存疫苗,发现超过有效期等报废疫苗时,必须立即清点、隔离、登记、封存,当场填写《预防接种单位生物制品报废登记表》,落实“双人双签字”要求。 5.严格执行过期疫苗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必须每月盘点库存疫苗,填写《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次月5日前预防接种单位上报辖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设区市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无过期疫苗的“零报告”。 6.报废疫苗,按月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报废疫苗,必须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使用有效封口,盛装量不得超过容量的3/4。每个包装物、容器必须标注“红色警示标志”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包括:报废疫

苗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经手人姓名及需要特别说明事项等。 8.报废疫苗,必须安全储存专用区域;专用区域,必须明显标识,确保报废疫苗存放安全。 9.接种单位发现报废疫苗,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采用专门车辆常温运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用疫苗运输车常温回收时,同车不得搭载效期内疫苗;运送前必须清点报废疫苗并准确填写《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生物制品转运单》;交接时接种单位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份留存接种单位。 10.发现、隔离、转运报废疫苗当日,其相关信息必须录入“江苏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疫苗管理子系统”,同时登记账册,确保报废疫苗数量、账册信息、系统信息一致。 11.报废疫苗登记、转运等相关记录须至少保存5年。 12.接种单位其它报废生物制品参照执行本制度。 附: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

医药公司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医药公司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1. 目的:对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等相关经营过程实施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满 足用药需求。 2. 范围: 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等相关过程的管理。 3. 定义: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说明 4.1 采购中心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具体采购过程管理按照 4.12-4.18 执行。 4.2 采购中心收到物流中心的到货信息后,对合格药品进行库存管理,对不合格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3 采购中心的库存管理 4.3.1 采购中心收集物流中心药品养护信息,对不合格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4.3.2 对于药品有效期管理,执行效期管理规定。 4.3.3 对于库存药品,采购中心会同财务中心和质量管理部等按《库存药品盘点管理规定》 进行定期盘点。 4.4 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由销售部门按照销售管理规定执行。 4.5 销售部门应按要求进行销售流向跟踪、销售货款的资金回笼等。 4.6 按不良反应报告管理规定收集报告相关的不良反应等。 4.7 养护、出库、交付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和销售退回发现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 执行。 4.8 当客户要求退货时,销售部门按照销退管理规定执行。 4.9 采购中心对滞销品种及不合格药品中能退回供应商的,则按采退管理规定执行。 4.10 对供应商及客户的查询要求,相关部门按查询管理规定执行。 4.11 所有销、存信息和不合格品信息、投诉信息、国家政策要求、供应商信息和药品信息等均按信息汇总报告管理规定执行。 采购管理规定: 4.12 采购需求确认

4.12.1 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应遵循“了解市场,适应市场,定点采购,保证用药安全”的原则,以不积压,不脱销,保证供应。 4.12.2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品种,必须严格遵循SFDA所公布的目录品种,实施采购、备货。 4.12.3二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商选择,必须是SFDA批准的具备该类药品经营或生产资格的药 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 4.12.3.1 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有效企业法定资质材料: ( 1 )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含有“二类精神药品” 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GMP/GSP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12.3.2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相关资料 1)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并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有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内容至少包括销售的品种、销售区域、有效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等。 2)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有效职业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4.12.3.3 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书》或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量保证协议应具有以下 内容: 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法定标准等有关规定 3)药品附产品合格证明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 5)药品运输的质量要求 6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4.12.3.4 质量管理部审核供应商资质合格后,在系统中对该供方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予以维 护。 4.12.4 采购中心每月根据二类精神药品质量情况及各销售部门的进销存业务业绩和《未执行合 同》,编制月《采购计划》。 4.12.5 编制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必须考虑供货单位或购入途径和到货周期的不同情况,并考虑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1 疫苗分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1.1 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 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疫苗使用规定 2.1 第一类疫苗 2.1.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儿童常规接种疫苗和重点人群接种疫苗。 2.1.1.1 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OPV)、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乙脑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C)。 2.1.1.2 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包括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EHF);发生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的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炭疽疫苗,Anth)和钩端螺旋体疫苗(钩体疫苗,Lep)。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2020年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XX市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20年版) 目录 一、基本原则 (1) 二、组织机构 (1) 三、实施范围 (1) 四、集中采购专家库 (2) 五、采购目录的确定 (2) 六、采购方式 (2) 七、采购周期及采购目录的增补 (4) 八、发布采购公告 (5) 九、材料审核 (5) 十、中选产品公布 (5) 十一、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5) 十二、中选产品采购 (5) 十三、疫苗配送 (6) 十四、货款结算与支付 (7) 十五、工作职责 (7) 十六、监督管理 (8)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20〕7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采购、供应,保障第二类疫苗接种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疫苗,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组织各区疾控机构通过XX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市医药采购平台”)实施集中采购。 二、组织机构 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由XX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

评审专家库。市疾控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疫苗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 四、集中采购专家库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完成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专家库的组建工作,专家库主要由免疫规划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药学、全科医疗等相关学科的专家和疫苗管理专家组成。市卫生健康委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已确定的专家完成资质审查和价格谈判等集中采购工作。 五、采购目录的确定 第二类疫苗使用计划由接种单位提出,并由区疾控中心汇总后报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根据全市接种单位的接种需求,结合我国及全市近年疾病防控需求,组织具有免疫规划工作经验的相关学科专家组建目录审核组,确定XX市第二类疫苗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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