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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全)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全)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全)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1.0.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所址选择

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

2 宜接近电源侧;

3 应方便进出线;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温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2.0.6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屯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3 电气部分

3.1 一般规定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3.1.3 在海拔超过l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 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l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 系列标准

的有关规定。

3.2 主接线

3.2.1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3.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当进线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无须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3.2.3 配电所的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3.2.4 从同一用电单位的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的进线需要带负荷操作、有继电保护、有自动装置要求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3.2.5 配电所母线的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当不需要带负荷操作、无继电保护、无自动装置要求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3.2.6 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另一侧宜装设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两侧都有可能向另一侧供电时,应在两侧装设断路器。当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采用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时,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3.2.7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3.2.8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时,如果采用断路器兼做操作和保护电器,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性能,也宜采用高压限流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的组合方式。

3.2.9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源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

3.2.10 在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中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3.2.11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配电所、

变电所的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3.2.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专用计量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3.2.13 变压器一次侧高压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断路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2 电源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安装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高压开关。

3.2.14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3kV~l0kV的总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但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

1 配电出线回路较多;

2 变压器有并列运行要求或需要转换操作;

3 二次侧总开关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3.2.15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l000V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3.2.16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3.2.17 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来自不同电源的进线低压断路器与母线分段的低压断路器之间应设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的电气联锁。

3.3 变压器

3.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 有大量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

2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 集中负荷较大时。

3.3.2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3.3.3 变电所中低压为0.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 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3.3.4 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专用变压器:

1 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应设单相变压器;

3 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应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4 采用不配出中性线的交流三相中性点不接地系统(IT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5 采用660(690)V交流三相配电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3.3.5 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应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多层建筑物内变电所和防火、防爆要求高的车间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3.3.6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全封闭型或防腐型的变压器,也可采取防尘或防腐措施。

3.3.7 在低压电网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3.4 所用电源

3.4.1 配电所的所用电源宜从就近的配电变压器的220/380V侧母线引进;距配电变压器较远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4.2 大中型配电所、变电所宜设检修电源。

3.5 操作电源

3.5.1 大中型配电所、变电所直流操作电源装置宜采用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直流电源。

3.5.2 配电所、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当采用永磁操动机构或电磁操动机构时,宜采用220V 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3.5.3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且无低电压保护时,宜采用电压互感器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当有低电压保护时,宜采用电压互感器作为合闸操作电源、采用在线式不停电电源(UPS)作为分闸操作电源;也可采用在线式不停电电源(UPS)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3.6 预装式变电站

3.6.1 预装式变电站的选用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 17467 的有关规定。

3.6.2 预装式变电站的高压进线侧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3.6.3 预装式变电站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800kV A。

3.6.4 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 配变电装置的布置

4.1 型式与布置

4.1.1 变电所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荷较大的车间和动力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户外预装式变电站或露天、半露天变电所;

2 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4 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和城市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或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条件许可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

5 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区和工业企业的生活区,直设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环境允许且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400kV A时,可设杆上式变电站。

4.1.2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代码)》GB 4208 中IPZ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 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 代码)》GB 4208 中IP3X 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lOOkg 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1.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外走道的门。当低压配电主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积应适当增大。

4.1.5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

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4.1.6 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的配电装置备用位置。低压配电装置内,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1.7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宜分开布置在不同的配电室;当布置在同一配电室时,配电装置宜分列布置;当配电装置并排布置时,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配电装置的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4.1.8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电缆不宜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或电缆夹层的不同侧的桥(支)架上;当敷设在同A 侧的桥(支)架上时,应采用防火隔板隔开。

4.1.9 大、中型和重要的变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4.2 通道与围栏

4.2.1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 的规定。

注:1 海拔高度超过l000m时,表中符号A后的数值应按每升高l00m增大1%进行修正,符号B、C后的数值应加上符号A的修正值;

2 裸带电部分的遮拦高度不小于2.2m.

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油重小于l0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油重l000kg~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m;油重大于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4.2.4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增加出口。

4.2.7 高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高压配电装置,其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mm)

宜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3 当开关柜侧面需设置通道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

4 对全绝缘密封式成套配电装置,可根据厂家安装使用说明书减少通道宽度。

4.2.8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有关规定;当配电屏与干式变压器靠近布置时,干式变压器通道的最小宽度应为800mm.

5并联电容器装置

5.1 一般规定

5.1.1 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采用低压电容器补偿;

2 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采用高压电容器补偿

3 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5.1.2 并联电力电容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应按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运行电压计算,电容器应能承受1.1倍长期工频过电压;

2 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应根据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电压等级和电容器组接线方式、安装方式的要求进行计算,并应根据电容器产品标准电压选取;

3 电容器选型应符合电容器使用环境条件的要求;

4 高压电容器宜采用难燃介质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宜采用自愈式电容器。

5.1.3 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无功补偿容量、投切方式、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电容器的分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5.1.4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应符合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过电压状态和短路故障的要求,其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应按稳态过电流的最大值确定。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总回路和分组回路的电器和导体的稳态过电流应为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单台电容器导体的允许电流不宜小于单台电容器额定电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5.2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5.2.1 高压电容器组应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型接地,低压电容器组可采用三角形接线或星型接线

5.2.2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器件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宜与放电器件直接连接,也可设置自动接通接点。

5.2.3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直接并接入单台用电设备的主回路作为设备无功功率的就地补偿装置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

装置。

5.2.4 单台高压电容器的内部故障保护应采用专用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7~1.50倍。

5.2.5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且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5.2.6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项电容器的支架绝缘,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和。

5.3 布置

5.3.1 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采用非可燃介质的电容器且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5.3.2 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3.3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5.3.4 室内电容器装置的布置和安装设计,应符合设备通风散热条件并保证运行维修方便。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6.1 防火

6. 1. 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1. 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肘,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逼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4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凤孔:

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 油量小于或等于l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窑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8 独立变电所、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大于或等于l000kg 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的有关规定。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幢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6.1.10 在露天或半露天的油浸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其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

枕,长度应长过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0.5m。

6.2 建筑

6.2.1 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1.8m高的围墙或围栏外,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6. 2.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6.2.3 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6.2.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6.2.5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6.2.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6.2.7 配电装置室的门和变压器室的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宽度加0.3m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2.0m,最小宽度宜为750mm。

6.2.8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时,应设置设备搬运通道。搬运通道的尺寸及地面的承重能力应满足搬运设备的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当搬运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吊钩、吊装孔或吊装平台的尺寸和吊装荷重应满足吊装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要求。

6.2.9 变电所、配电所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也应采取防水措施。

6.2.10 设置在地下的变电所的顶部位于室外地面或绿化土层下方时,应避免顶部滞水,并应采取避免积水、惨漏的措施。

6.2.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宜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

6.3 采暖与通凤

6.3.1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且排风与进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6.3.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的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机械通风。电容器室、蓄电池室、配套有电子类温度敏感器件的高、低压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设置环境空气温度指示装置。

6.3.3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设空气过滤器。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在发生事故时房间内易聚集六氟化硫气体的部位,应装设报警信号和排风装置。

6.3.4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的变、配电所,宜装设除湿、通风换气设备;控制室和值班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设施。

6.3.5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置采暖装置。配电室内温度低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的正常运行时,也应设置采暖装置或采取局部采暖措施。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铜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6.4 其他

6.4.1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6.4.2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内宜设置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6.4.3 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修订说明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以第26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原国家标准《l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GB 50053-94 的主编单位是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是金成达、黄宝生、杨麟德、吴英煌、厉善庆、骆传武。

在本次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为了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次

1 总则 (29)

2 所址选择 (30)

3 电气部分 (31)

3. 1 一般规定 (32)

3. 2 主接线 (33)

3. 3 变压器 (36)

3.4 所用电源 (38)

3. 5 操作电源 (38)

3. 6 预装式变电站 (39)

4 配变电装置的布置 (40)

4. 1 型式与布置 (41)

4.2 通道与围栏 (42)

5 并联电容器装置 (44)

5. 1 一般规定 (44)

5. 2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45)

5. 3 布置 (46)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7)

6. 1 防火 (47)

6. 2 建筑 (48)

6. 3 采暖与通风 (50)

6. 4 其他 (51)

1 总则

1.0.1 本条对原规范的条文略作修改,强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设备安全以及节约能源,这是根据国家“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政策修改的。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新规范名称修改。

1.0.3 原规范第1.0.3条和第1.0.4条内容相近,都是规定变电所方案设计的原则,

本次修订予以合并。

1.0.4 本规范没有规定变电所设计的所有要求,也没有规定特殊场所的变电所设计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进行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2 所址选择

2.0.1 本条主要从节能、施工和安全运行方面规定了变电所所址选择的条件。第1~4款是-般设计原则。第5款、第6款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第7款和第10款中的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规定了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相邻的电力装置的设计要求,第8款是依此修订的。第10款为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尽管20kV 变电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大,对大多数电子设备的影响不大,但是变电所的选址要考虑对对电磁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的影响,当变电所周围有对电碰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2.0.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火舌从变压器室的排风窗向外窜出而危及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或周围环境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致使事故扩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较差,耐火极限时间较短,容易引起厂房火灾事故。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耐火等级和厂房的生产类别的划分,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2.0.3 本条为原规范第2.0.3条、第2.0.4条条文内容的综合和修改,主要增加了高层建筑物变电所的所址选择要求,并且强调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应设置在首层。

油浸变压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时危及大量人员,且便于疏散。此外,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首层是为了防止变电所积水,设置在靠外墙的部位是为了防止事故蔓延和运输设备方便。

2.0.4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配变电所可以布置非充油电气设备,但建筑物的最底层容易被积水浸润从而损坏电气设备,因此不宜布置配变电所,同时设置在地下层的配变电所需要考虑搬运通道、良好的环境和防水及通风措施等问题。

2.0.5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主要考虑高层、超高层建筑内变电所选址的特殊要求。

2.0.6 本条为原规范的内容,未加修改。条款要求主要从安全的角度出发。

第1款是因为一般变压器和电气设备不适用于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则应采用防腐型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第2款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燃及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而扩大事故面。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

第3款中,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是指该露天堆场距离变压器在50m以内者。若变压器的油量在l000kg以下,这个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第4款是因为变压器上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这些容易引起变压器瓷套管的电闪络,从而造成事故。

3 电气部分

3.1 一般规定

3.1.2 配电装置相序一致,既便于安装、检修,又能确保运行安全。考虑到工程中要求各回路的相序排列都一致有实际困难,故采用“宜”。

3.1.3 当海拔超过000m时,选用的高压电器、电瓷产品的外部应绝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 的有关规定。

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的高压电器设备外绝缘的额定耐受电压水平采用下列公式修正:

U=K H·Uo(1)

式中:U ——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高压电器设备在海拔l000m 以下地区试验时的耐受电压(kV);

K H ——外绝缘强度的高海拔校正因数,可由式(2)求得;

U 0——高压电器设备的额定耐受电压(kV )。 )81501000(0-=H e K m H (2)

式中:H ——海拔(m);

为了简单起见,指数取下述确定值:

m 0=1,适用于雷击冲击、工频及操作冲击干试验电压;

m 0=0.9,适用于直流电压;

m 0=0.8,适用于工频湿试验电压、操作冲击湿试验电压;

m 0=0.7,适用于无线电干扰电压。

(2)当海拔超过l000m 时,每超过l00m 导体温度增加0.4℃,同时,自海拔l000m 开始随海拔高度的增加相应的温度递减率为0.5°C/100m 。因此,可以认为由于气温降低值足以补偿导体因海拔增高、空气稀薄而造成的温度升高的影响,故在高压电器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中阐明,在实际使用中,其额定电流值可以保持不变。

3.1.4 对于不同的接地系统接地要求不同,如采用电气分隔和安全特低电压(SELV )保护方式的低压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接地;TN 、TT 和IT 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接地方式。变电所的接地要求很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安全要求,因此还需要满足由IEC TC64 转化的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 或《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 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2008年前由IEC TC64 转化的标准名称为《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 系列标准;2008年后由IEC TC64 转化的标准名称为《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 系列标准。)

3.2 主接线

3.2.1 据调查了解,20kV 及以下配电所母线绝大部分为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因一般配电所出线回路较少,配电装置大多采用移开式(或抽屉式)断路器柜,此种设备检修比较方便,母线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可趁全厂停电检修时进行。此外,

由于母线较短,事故很少,因此,一般工业企业和民用建筑的配电所、变电所,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的接线方式己能满足供电要求。只有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对母线难以停电检修的配电所、变电所或有特殊供电要求时,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3.2.2 供电部门要求用电单位即使采用专用线供电也要装设进线断路器,目的是企业内部有故障或停电时,不动作供电部门的断路器。同时,用电单位也希望装设电源进线开关,这样停电、检修都比较灵活、安全。安装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也能起到相同的作用。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定义见现行国家标准《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6926 。

本条文中隔离开关用于固定式开关柜,隔离触头用于手车式开关柜。

3.2.3 非专用的电源线一般为树干式供电,为避免发生事故时停电面扩大,在进线侧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和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3.2.4 当总配电所与分配电所为同一用电单位时,在操作上可统一调度指挥,可以利用总配电所的出线断路器对分配电所实施配电保护和断开操作。同时,企业的配电所一般都为电网的终端,保护时限短,从继电保护配合的角度考虑,即使装了断路器,如果时限配合不好,也不能增设→级保护,因此,一般装设隔离开关(固定式)或隔离触头(子车式)也能满足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3.2.5 分段开关是配电所两段单母线之间的联络开关,近年来母线分段处大多装设断路器,是考虑到可以带负荷进行转换操作和备用电源自投操作。有条件时也可以增加一级继电保护。

3.2.6 供电侧的联络线开关应装设断路器是操作和继电保护的要求,另一侧装设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是操作和维修的需要。断路器两侧装设隔离电器是断路器维修安全的需要。

3.2.7 引出线采用负荷开关一熔断器组合电器代替断路器可降低造价。因此,对于不太重要的供电负荷的引出线,在满足断流容量和保护选择性能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负荷开关一熔断器组合电器。

3.2.8 在频繁操作的高压电动机供电回路中,广泛采用高压限流熔断器与真空接触器组合开关作为保护及操作装置。其优点在于接触器可满足高压电机频繁启动

的要求,同时,熔断器的限流特性可以减小配电电缆的截面,从而降低造价。3.2.9 本条规定是为了在检修出线回路上的断路器或负荷开关时,在出线侧能有明显的断开点,防止外来雷击过电压、操作过电压或倒送电伤人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维修人员的安全。

3.2.10 装设隔离开关的目的是当检修熔断器或负荷开关时,电源侧能有明显的断开点,以确保安全。

3.2.11 母线避雷器一般仅在雷雨季节前需要进行检查和试验,这些工作可趁母线停电时,拉开隔离开关,取下避雷器进行检查和试验,所以不需要装设单独的隔离开关。目前各配电所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都和电压互感器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可以带电接入或退出运行,因此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3.2.12 本条规定是参照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中“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而制订的。对于电能计量箱,该规程要求“安装在用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力计量装置,l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3.2.13 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为了能够带电操作高压开关断开变压器。当变电所发生事故时继电保护动作,断开高压电源,防止停电面扩大。

第2款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的规定是为了检修变压器时有明显的断开点,以保证检修人员的安全。当有带负荷拉闸要求时宜装设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由于距离近,停电检修联系方便,能防止误操作,可不装设开关。

3.2.14 二次侧电压为3kV~l0kV的变压器一般都是给高压电动机供电的,变压器与电动机电源操作开关的距离很近,因此如无并列运行、带电转换操作或继电保护要求,出线回路又不多,可不装设断路器,但是当有条文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满足操作、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要求。

3.2.15 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可在低压侧带负荷切断电源,断电后恢复送电也比较及时,这对电工管理范围以变压器为分界的企业来说尤为必要,因为这样可减少往返联系,缩短恢复供电和停电时间。

3.2.16 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由于断路器处于接通还是分断状态从外表观察不明

《220kV变电站电气部分初步设计》开题报告

电气与信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220kV变电站电气部分初步设计》开题报告 一、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力工业的腾飞,人们对能源利用的认识越来越重视。现在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规划,拟在某地区新建一座220KV的变电站。 本次设计是在掌握变电站生产过程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它我不仅复习巩固了专业课程的有关内容,而且拓宽了知识面,增强了工程观念,培养了变电站设计的能力。同时对能源、发电、变电和输电的电气部分有个详细的概念,能熟练的运用有些知识,如短路计算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主接线的设计、导体电气设备的选择以及变压器的运行等。 二、文献综述 1 变电站的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水平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电力系统在整个行业中所占比例逐渐趋大。现代电力系统是一个巨大的、严密的整体。各类发电厂、变电站分工完成整个电力系统的发电、变电和配电的任务。电力系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部门,而变电站的设计是电力工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项目。由于变电站的设计内容多,范围广,逻辑性强,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不同性质负荷的变电站设计时所侧重的方面是不一样的。设计过程中要针对变电站的规模和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变电站是电力系统中变换电压、接受和分配电能、控制电力的流向和调整电压的电力设施,它通过其变压器将各级电压的电网联系起来。我国电力系统的变电站大致分为四大类:升压变电站,主网变电站,二次变电站,配电站。我国电力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对变电所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我们提高知识理解应用水平,认真对待。[1] 结合我国电力现状,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供给充足、可靠、优质、廉价的电能,优化发展变电站,规划以220KV、110KV、10KV电压等级设计变电站。从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用电发展趋势来看,新建变电站应充分体现出安全性、可靠

10kV及以下变电所场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

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变电站二次设计规范

第一章概述 1典型组屏的适用范围 110kV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组屏方案,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继电保护、元件保护及自动化装置,根据不同的工程主接线形式,不同的工程要求提供推荐组屏模式。对于35kV及10kV线路、所用变、备自投等设备可考虑分散安装或集中组屏两种方案。 2依据性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110kV变电站典型设计》(2005版) 《国家电网公司输配电工程典型设计110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2007版) 第二章二次系统设备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1 使用环境条件 海拔高度:≤2000m; 环境温度(室内):-5~+45℃; 最大日温差:95%(日平均); 90%(月平均); 抗震能力:水平加速度0.30g,垂直加速度0.15g; 安装方式:室内安装,房间无专门屏蔽和抗静电措施,室内设置空调; 地板荷载:400Kg/㎡。 2 二次屏(柜)技术要求 2.1 端子排布置 (1)屏(柜)内设备的安装及端子排的布置,保证各间隔的独立性,在一套装置检修时不影响其他任何一套装置的正常运行。 (2)端子排由我公司负责,外部端子排按不同功能进行划分,端子排布置充分考虑各插件的位置,避免接线相互交叉,可按交流电压输入、交流电流输入,输入回路、输出回路,直流强电,交流强电分组布置端子排。 2.2 直流电源小开关 采用双极快速小开关,并具有合适的断流能力。 2.3 屏(柜)体要求 (1)屏(柜)内的所安装的元器件具有型式实验报告和合格证,采用标准化元件和组件。装置结构模式由插件组成插箱或屏(柜)。插件、插箱的外尺寸符合GB3047的规定。装置中的插件牢固、可靠,可更换。屏(柜)体及包括所有安装在屏(柜)上的插件、插箱及单个组件满足防震要求。并留有足够的空间。对装置中带有调整定值的插件,调整机构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锁紧设施。 (2)屏(柜)体下方设有接地铜排和端子。接地铜排的规格为25×4平方毫米,接地端子为压接型。屏(柜)具有良好的方电磁干扰的评比功能。 (3)屏(柜)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级,选用高强度钢组合结构,并充分考虑散热的要求。屏(柜)具有良好的防电磁干扰的屏蔽功能。 (4)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采用阻燃聚乙烯绝缘铜绞线,其最小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计量电压回路不小于2.5平方毫米),但对于电流回路的截面应不小于1.5平方毫米(计量电流回路不小于4.0平方毫米)。导线无划痕和损伤。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5)所有端子均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压接型端子。电流回路的端子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全)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1.0.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所址选择 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 2 宜接近电源侧; 3 应方便进出线;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温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2.0.6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屯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3 电气部分 3.1 一般规定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3.1.3 在海拔超过l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 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l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 系列标准

220KV总变电所土建实施细则要点

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热电站(2×50MW )工程 土建工程 监理细则 220KV总变电所 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热电站工程监理部2008年7月5日 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工程(2×50MW )机组 土建工程 监理细则 220KV总变电所 批准: 审核: 编制: 目录 1、工程概况....................................................................................4 2、编制依据....................................................................................7 3、工程监理目标..............................................................................8 3.1、质量目标.................................................................................8 3.2进度控制目标..............................................................................8 3.3投资控制目标..............................................................................8 3.4安全控制指标..............................................................................8 4、监理流程 (9) 5、监理的控制措施…………………………………………………………………9 5.1监理依据…………………………………………………………………………9 5.2质量控制…………………………………………………………………………9 5.3钢筋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22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变电站土建设计要点及优化策略 周骏飞

变电站土建设计要点及优化策略周骏飞 发表时间:2018-10-17T15:51:06.41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9期作者:周骏飞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电力系统的效率问题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与此同时,变电站作为整个电力系统的稳定后盾,自然成为了重中之重,通过对变电站土建设计要点的分析及系统论述,探讨变电站土建设计的优化策略,希望对今后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昆明耀龙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 6502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电力系统的效率问题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与此同时,变电站作为整个电力系统的稳定后盾,自然成为了重中之重,通过对变电站土建设计要点的分析及系统论述,探讨变电站土建设计的优化策略,希望对今后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变电站;土建设计;优化策略 我国的电力系统发展的越来越快,维修技术也越来越先进,但在电力系统中,变电站在土建设计中的一些要点如果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会进一步限制电力系统的保护措施,妨碍电力系统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了解变电站土建设计的要点入手进行分析,为变电站土建设计提供优化策略并确保变电站的安全运作。 1 变电站土建设计要点分析 1.1设计前期选址阶段 变电站设计的核心在于电站负荷中心,这是对整个变电站运作起重要作用的一个部分。因此,在对变电站设计选址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负荷中心的位置,需要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规划,来科学合理地确定负荷中心的位置。 同时,在设计选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线路的问题。变电站的线路直接影响整个变电站的运作,因此在设计选址过程中,对线路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址的选择相协调。在进行变电站选址过程中,要与线路相关技术人员紧密沟通,确保输电线路方案合理科学。因为变电站线路修建过程所花费金额大于对变电站的建设费用,科学合理的选择线路可以避免后期重改线路等造成的更大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变电站建设的经济性,合理性。 1.2可行性研究阶段 对变电站土建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调查研究其可行性,可以根据以往变电站选址的经验。如果变电站选址不合理,会直接影响后期运作,严重的会要求重新修建变电站,造成巨大麻烦和损失。 在初步选定的变电站土建设计中,可以根据存在的细节问题,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改善。通过技术人员对整个变电站土建设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在不影响变电站功能运作的前提下,要求变电站尽量占用较少土地面积。这就要求在对变电站土建设计过程中,利用先进的建筑原理,充分运用变电站结构空间,减少对土地的占用。不仅如此,可行性分析中还要求变电站的建筑设计不影响交通,水文等,确保将对周边生态环境及居民的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1.3初步设计阶段 在对变电站形成初步设计时,要考虑变电站的总体平面设计,竖向布置,道路标高设计以及管线布置等各要点。 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在对变电站土建设计过程中,要求变电站的总体平面设计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计规范,综合考虑消防安全以及交通运输。竖向布置设计是指对变电站土建建筑物的高度加以控制,对场地道路等进行标高。对道路标高设计是为了防止在雨天时无法将雨水排出的问题,确保变电站保持干燥。管线布置过程中,确保管线管道平行,同时需要修建一定的坡度,让管道管线可以自流。 1.4施工图设计阶段 在对变电站土建初步设计可行性评估结束之后,对符合标准的建筑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这一过程中将原设计图依据对初步设计结果的审核建议进行修改,确保变电站土建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在对施工图进行设计时,要求按相关规定流程从局部设计开始,然后扩展到整体设计。原则是不能超过初步设计审查中所确定的范围,同时要求对在初步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加以优化修改。对施工图的审查合格之后,开始正式修建,所以施工图在整个变电站土建设计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2 变电站土建设计优化策略 2.1变电站站址方案的对比与选用 方案的选择是施工的前提,正确科学的方案能够帮助变电站有效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在进行方案对比后选择出最合理的设计方案,同时针对方案中的一些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在遇到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已经决定的方案还要经过进一步审查,然后给出最终意见,最后整合出完整的方案。方案要合理,要能够满足当地的建设需求。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案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 2.2变电站主要建构方案的设计与优化 对于变电站初步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要进行优化,地基、暖通风、结构等都属于变电站土建设计方案中的内容。在对变电站各主要部分进行设计优化时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规程,在保障变电站正常运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同时,在对变电站暖通风以及水工部分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等的需求,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将危险性降到最低。如果在对部分建筑中使用的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定要注意防震抗震性能,保障变电站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 2.3变电站站区排水及消防系统方案设计与优化 变电站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在防水方面要多加重视。由于变电站日常运作需要生活用水消防用水,要注意修建防水墙以及相关防水技术。在对变电站土建设计过程的排水体系上可以采用分流排水,利用两个系统设置将变电站的水分开进行使用。既能做到保障日常用水和消防用水,又能确保及时排水,避免出现安全问题。 2.4屋外构支架的设计与优化 在对变电站土建设计的外观结构支架选择时,提高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首要。同时要尽可能的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选择联合类支架可以充分利用空间结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对变电站土建施工中的成本费用。不论选择哪种结构材质,都要确保变电站的稳定性,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35kV,110kV无人值班 变电所设计规程 条文说明 主编部门: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64号 前言 本规程编制以国家标准GB50059—1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基础。 规程条文增删、改变的重点是在变电所设计中“无人值班”和“有人值班”的差异部分,当无差异时一般仍应用原条文。 引用标准基本采用国家标准,个别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性较强的引用电力行业标准。引用标准中的内容本规程一般不再复述。 规程内容深度参照国家标准GB50059。 目次 前言 1 范围 4 总则 5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6 电气部分 7 土建部分 1 范围

适用范围为变压器单台容量为500OkVA及以上的新建无人值班变电所,与国家标准GB50059一致。 220kV终端变电所的接线、设备、控制方式选择的原则等与本规程有关部分相似的可参照使用,但所址选择及220kV配电装置等部分仍应执行相应的设计标准。 变电所的设汁只涉及变电所内的装置,变电所外的远方控制端设备和系统不在变电所的设计范围,也不属本标准规定之内。 4 总则 4.O.1 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设计必须有确定的调度和远方监控关系,涉及到电气一次网络、调度自动化、通信及厂所自动化等发展规划,需与电网调度、远方控制端、通信网络、信息 传输等协调。因此有些设计条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 4.0.2 选择较好的交通条件、消防条件、所址区域社会和地理环境将缩减维修操作人员往返变电所的时间,有利于防火及安全防范措施。 4.O.4 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土地是非再生资源。在城区多层建筑比单层建筑费用相当或增加不多时,宜采用节省用地的方案。 半户内式变电所大部分电气设备设在户内,仅主变压器或有部分高压电器设在户外,该变电所占地较少又有利于主变压器的散热和消防。与城市规划协调时也可在城市综合建筑物内建设变电所。 地下或半地下变电所费用增加较多,一般不采用,只在市区中心繁华地带无从选择所址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采用。 4.O.6 新建变电所应按一次实现无人值班设计,不得采取设计有人值班的过渡措施。调查中发现有些变电所系按同时具备无人值班的设备条件和近期有人值班的建筑条件设计,设置了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所内微机监控设备和建筑,监控室装修讲究,生活设施齐全,浪费了设备和建设资金。

建筑现场临电一级变电站配电柜的设置要点

建筑现场临电一级变电站配电柜的设置要点 一般说来,建筑工地上的用电系统属于临时用电,由于工地工期有数月至数年,故临时用电不临时,它实属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用电工程或用电系统的简称,在我国越来强调安全的今天,其重要性非比一般。部颁标准(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为配合该标准的贯彻,由中建协及建设部安监司所编写的相关指导性工具书等,也对此提出了许多要求,下面我们统简称其为“标准与书籍”。 工地现场的临电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主要是一级变电站、二级、三级配电箱及它们之间的连接电线。其中的一级变电站是起着接受工地外来电源,再分配给工地上的各个需用电设施,它应是工地上的总用电设备的调度枢纽,对于工地现场,它是源头也是现场用电设计的最重要部分。根据施工现场规模的大小不同,设置时要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的工程量与施工进度,各个阶段的电气需要量,工地各种用电设备的分布情况及其与所供电源的远近,各设备的容量情况,及采用TN-S供电体制所需安全保护装置的装设等,因此对一个现代中等规模以上的工地现场,这个一级供电枢纽,就不可以是一个箱子的概念,它的装配体积大小就是配电柜形式,在加盖防护的房间后,它就成为工地上的配电间,也称为工地变电站,其规模与技术均是工地供电系统设置工作中的首位。下面就其相应的技术控制要点,谈一谈我们对它的认识。 一、配电室的设置 1、配电室的位置设置应靠近电源,进、出线方便,周围环境应灰尘少、无腐蚀介质,潮气少、无积水、振动少、无易燃易焊物品,避开污染源的下风侧。 2、室内配电柜下宜有300×300mm沟槽放置进出电缆,柜的下边应高于室地面约250mm,柜顶距房顶应大于500mm,柜周边应有1m以上空间。应有良好的入地装置,其入地电阻不大于4Ω。 3、配电室内无杂物,门窗应通风和透光,应能防止鼠类等小动物进入,门向外开,并配锁。 4、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照明系统,一为正常照明,一为事故照明。 5、应配备两个以上的四氯化碳灭火器和灭火用砂桶。并配备有工作、停电、检修、警示等标志牌。 二、配电柜的设置 1、由标准与书籍所而产生的模糊问题 虽标准与书籍已成为现实工作中贯标的准则,但是它们对一级配电柜的设置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实物图,只介绍有图1示的总配电箱电器配置接线图。这里的模糊产生是由叙述不清晰引起,难有准确的理解。接线图没有规定用什么型式的电器,在电器产品型号有多种的今天,壁如市面上供应的开关,就有板闸开关、空气开关、(带熔断器的)隔离开关等,故也造成实用中多在一级配电柜中装有石板开关情况。 还有配电箱的说法,使人们总是理解成“箱子”,殊不知箱子空间小,能容下的电器有限,也造成现实中选用结构简单的电器,造成千人千样不同电器的配电流程的接通形式。就是作成柜子形式,其规格尺寸也多有杂乱,有1.6m或2m者,实际上这些矮尺寸柜子均不符合选用现行优质电器(因结构复杂些,其规格体积也稍大些)的安装,在矮尺寸柜中所装的电器及其相互空间位置均难达到合

电气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要求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二节主接线 第3.2.2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第3.2.3条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5条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 第3.2.11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第3.2.12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第3.2.13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 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 设开关。 第3.2.15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第 3.2.16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 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第3.3.1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3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10kV供电方案的制定要点

10kV供电方案的制定 一、训练目标 本次训练项目包含制定10kV供电方案应遵循的原则、供电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通过实际操作,使用电检查人员掌握10kV供电方案制定的方法。 二、训练对象 本项目训练对象为用电检查工种级员工。 三、训练学时 8学时。 四、训练场地、主要设备和工器具、材料 训练场地:典型客户配电训练室。 主要设备:高、低压开关柜,高、低压计量柜,电容器柜等。 五、训练内容 (一)制定供电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1.制定供电方案的基本原则 (1)在满足客户供电质量的前提下,方案要经济合理; (2)符合电网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方案的实施应注意与改善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3)施工建设和运行维护方便; (4)考虑客户发展的前景; (5)特殊客户,要考虑用电后对电网和其他客户的影响; 2.制定供电方案的基本要求

(1)根据客户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高压供电、低压供电、临时供电等供电方式; (2)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3)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谐波治理措施应与供用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步管理。 (二)lOk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的范围 (1)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VA~8000kVA时(含8000kV A),宜采用lOkV供电。无35kV电压等级的地区,lOkV电压等级的供电容量可扩大到15000kVA。 (2)下列情况下,用电容量不足100kW,也可采用10kV供电: 1)客户提出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如通信、医疗、广播、计算中心、机要部门等用电; 2)对供电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负荷,如整流器、电焊机等; 3)边远地区的客户,为了利于变压器的运行维护和故障的及时处理,经供用双方协商同意的。 (三)制定10kV供电方案的步骤 1.用电负荷性质及级别 根据负荷用途,明确负荷性质。根据用电负荷分级原则及分级标准,分析客户用电负荷属于哪一级负荷,分清是一般客户还是重要客户,以便确定供电方式。 2.供电容量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所址选择--------------------------------------------2 第三章电气部分--------------------------------------------3 第一节一般规定---------------------------------------------3 第二节主接线------------------------------------------------3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 第四节所用电源.--------------------------------------------5 第五节操作电源---------------------------------------------5 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6 第一节型式与布置.-----------------------------------------6 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7 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9 第三节布置-------------------------------------------------- 9 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10 第一节防火---------------------------------------------------10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标准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变电所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

变电所设计规范要点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 A 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 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 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 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 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 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2.2m 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 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2 第2.0.5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11 月1 日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所址选择 (2) 第三章电气部分 (3) 第一节一般规定 (3) 第二节主接线 (3)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 第四节所用电源 (5) 第五节操作电源 (5) 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 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 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 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9) 第三节布置 (9) 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 第一节防火 (9)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 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1) 第四节其他 (11) (11) 附录一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 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

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 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 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2.0.4第 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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