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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暴法? - 欢迎光临--中国科技大学--

什麼是家暴法?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指的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它的對象包括父母、配偶、小孩、手足或四等親,範圍十分廣泛。形式包括婚姻暴力、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性虐待及老人虐待。虐待定義又分為(1)身體虐待、(2)精神虐待(包括言語恐嚇、威脅、情緒虐待、控制和隔離)、(3)性虐待。

我國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修正。從此家庭暴力為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暴力不僅指身體上的傷害、精神及語言的虐待亦同樣受到公權力之保護。

保護令:

家暴法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引進保護令制度,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兩種。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均可向法院聲請。假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如幼童受虐、父母是施虐者,則幼童的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如祖父母、叔伯,也可向法院聲請。

『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緊急電話號碼如下:

婦幼保護專線:113

案例

鄧如雯就讀國中三年級時,遭林阿棋強暴多次,因之受育有長子林智偉,林阿棋於同居期間經常毆打鄧如雯,鄧如雯遂逃回其父鄧興中家中,林阿棋又至鄧興中家中砸毀屋內物品,將鄧興中吊起來毒打,經報警後,友人出面調解,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而允與林阿棋結婚。林阿棋婚後仍經常毆打其妻與其子,鄧如雯忍無可忍,趁阿棋睡覺之際,持手果刀及鐵鎚刺死阿棋。

解析

此案突顯受虐婦女困境:鄧女在飽受丈夫暴力摧殘,求助無援的情形,選擇以「殺夫」的方式,結束家庭暴力的惡夢,顯示了受虐婦女的艱難困境。但由於當時家暴法還未成形,所以鄧女只有「殺夫」一條路而無法選擇其他途徑。而今現在家暴法通過實施,有中止暴力的法律求援管道及來自警政、醫療、社工各機構的服務求援,受虐婦女應該勇於面對家庭暴力的事實,立刻求援,不要猶豫。

自我保護的方式:

受暴者在現況未能改變前,需學習自我保護,除了心理上準備外,隨時備好輕便提包,內放有現金、提款卡、健保卡、身分證、印章、房契及存摺等重要物品,事前聯絡可信任的親友,或可打24小時保護中心專線(免付費專線:113),請求救援。

若已離開施虐者,也有重要防範措失,?更換門鎖?將木門改為鐵門?住家裝上保全系統?準備逃生的繩索?備好滅火器,保護自己?屋外裝照明設備?教孩子學習如何求救及自救。

如果暴力無法避免時,應該盡量避開家中危險的地方,如廚房、浴室、地下室,陽台等。過程中,記得特別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腹等主要部位。且為了小孩的安全,應讓小孩回到房間,以免孩子受到波及。

訴訟時,需收集完整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如?驗傷單?人證?物證?提出告訴期限為六個月。家暴防治法明訂有保護令,在於保護遭受家暴的被害人,保障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有?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令?給付令?防法令。積極瞭解自己可以行使的權利,救濟途徑及相關服務措施,申請執法單位執行保護令時,當事人務必要求執法單位製作記錄,通報當地家庭暴力防護中心。

結論:

綜觀家庭暴力防制法,消極的防制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目前的案例大多是家暴發生後的處理,如能積極治本,消除暴力發生的來源,矯治施暴者,問題才能根本解決,更積極的是加強、改善國人對兩性平權的認知,以防止家暴的發生。

資料來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874287.html,.tw/news/1999/06/19990624_01.htm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874287.html,.tw/lesson/fam/lesson5_6.htm#sec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874287.html,.tw/publishcation/report/report_106.htm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874287.html,.tw/news/1999/08/19990817_04.htm

◆家庭暴力法律救援,初版,民88,永然文化

(以上圖表資料來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874287.html,.tw臺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其他資料來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874287.html,.tw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性侵害是指:

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等,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活動,﹝包括:猥褻、亂倫、強暴﹞、16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媒介賣淫。

換句話說,性侵害不單是性器官(陰莖)與性器官(陰道)的直接插入,凡眼、耳、鼻、唇、皮膚等可感覺、感應的與性有關的活動,且這些活動是違反法律、家庭角色對個人期待的皆算是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在該法中有哪些受保障的權利?

1.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第10條)。

2.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

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第11條)。

3.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第12條)

4.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3條)

5.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

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15條)。

6.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

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

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6條)

7.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

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一、被害人同意。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18條)

8.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其他費用。(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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