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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合同

合同编号:_2010- __

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

发包方(甲方):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江苏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办公楼

签订时间:2010

签订地点:江都建设联通项目部办公室

兹就乙方承揽制作与安装甲方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办公楼钢结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办公楼

二、制作地点:

三、安装地点:

四、工程内容:地下室8根圆柱、4根型钢柱

五、资金来源:自酬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黑龙江奥峰空调有限公司轻钢厂房工程±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的制作与安装,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不包括掉顶、内隔墙、作业台、栏杆及水电安装、防火涂料等前述列明的内容的工程。按甲方确定乙方设计的图纸。

二、±0.000以上施工图且在承包范围内的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1600 (平方米)。

四、本工程广告牌面积: 480 (平方米)。

五、局部二层面积: 160 (平方米)。

本工程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计在本合同造价内。

六、本工程基础设计由甲方负责,基础施工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700000.00 元。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700000.00 元(大写为:柒拾万元整),其组成详见报价单;报价单报价仅为合同定价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

三、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因冬季甲方现场工程不能施工。因时间较长,材料价格上涨5%。甲方应已补偿差价。

四、本合同甲方管理现场经费和当地协调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第三条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

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计

价方法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费用。

七、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及结合本工程实际,本合同双方特明确:本工程造价中的元为材料及制作费,承包方按上述内容及价款开具相应发票。

八、其他约定:乙方不开发票。开收据。本价格不包括发票费用:

第五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设计按第 2 项(第1项或第2项任选1项填上)之方式执行。

1、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

2、本工程承包方按甲方的授权代办施工图纸设计。包括钢结构工程范围的设计。基础由甲方设计,承包方负责提供设计所需数据,但不负责基础设计所需费用。

2.1钢结构设计费由承包方承担。

2.2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如加层或拼跨则必须提供底层和相关建筑的施工图。

2.3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30 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10 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2.4承包方完成设计后10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 8 套,交甲方审查。甲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由承包方确定。

2.5承包方应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2.6甲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设计。

甲方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0.00以下基础部分时,承包方可根据甲方设计条件提供基础地脚反力,供甲方设计基础时采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三、因甲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材料、设备等,由甲方承担下列费用责任:

1、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

2、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4、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补偿相关损失。

5、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包括设计变更导致的重新设计、重新采购制作、安装及返工等相关工期),并赔偿承包方返工、停工、窝工的损失。

第六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甲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生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接到异议后 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者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1 名。

7、甲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须经承包方确认后生效。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1名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工程师相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 5 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8 套,承包方应派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会审费用甲方负责: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7 天送交发包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栓。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施工工期为 50 天(工作日),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 3 日起至工程完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3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天。

二、施工工期为50 天,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3 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完工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 1 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35 天。)

(若发包人对设计及施工的具体期限要求进行划分的,可以将上一项改为: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天(工作日),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第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设计期限为天,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据以设计的有效资料起至施工图交发包方审查确认日止。

2、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50 天,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3、施工工期为50 天,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40 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完工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天。)

三、工期顺延

1、如乙方负责设计,则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否则设计期限相应顺延。承包方交发包方图纸审查的期间和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期间不计入设计工期。

2、如乙方负责设计的,在设计期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期限顺延。如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设计费。

3、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4.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4.2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4.3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4.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4.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4.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4.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相应顺延;

4.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4.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5、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补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览表》。

2、《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览表》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

3、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发包方对其质量负责。

4、发包方应按一览表中的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提前交付的,承包方有权拒收;迟延交付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损失。

5、发包方将材料设备交付承包方,双方应进行清点和核对。品种、规格、型号等与一览表不符的,发包方应予更换。承包方一旦接收材料、设备后即负有保管责任。

二、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再通知承包方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设计方或发包方。设计方或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三、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检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发包方不得强制承包方违反安全施工规范进行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为保证安装现场作业的安全,下列情况禁止进行安装作业,相应工期应当顺延到下列情况消除:

1、安装现场风速达五级以上的,禁止吊装作业;

2、安装现场下雨的,禁止爬高和电焊作业。

三、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四、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违反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发包方认为必要的处所其应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六、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三、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该按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四、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五、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六、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可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八、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1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钢构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栓工程由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场施工要求。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钢结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完工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4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按《建筑法》规定,工程未经竣工或验收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提及的工程竣工及验收均指钢结构施工工程。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由甲方确定施工方案后,甲方付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 %。计人民币210000.00元。

2、钢结构主构件第一车进场甲方即付合同总价的30 %进度款,计人民币210000.00元。

3、屋面材料开始进场甲方即付合同总价的25 %进度款,计人民币175000.00元。

4、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五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 %进度款,计人民币49000.00 元。

5、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 %。计人民币49000.00 元。

6、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1%,计人民币7000.00元。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7、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8、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3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发包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7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赔偿一切损失。款项由合同签定人负责指定的帐户或提取款项:

9、其它约定: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发包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加时,则对增加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由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7日内确认。

6、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该部分的款项的税金由发包方纳税。税金有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奖时,发包方一次性奖励承包方万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奖励承包方元。

二、承包方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发包方的违约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由承包方设计时,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人转委托他人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设计人承担设计责任。

4、承包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受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偿付违约金。

5、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返工、停工及窝工的,按承包方参加项目所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80 元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合同担保

1、如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的,担保合同另行订立。

二、纠纷处理

1、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共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纠纷产生所需的律师费用,按争议额的10%由败诉方承担,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人民币。

三、合同的组成及优先秩序为:

1、合同文件组成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合同施工图纸;

1.4报价单;

1.5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单、确认单、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本合同结构排序依次为:条、款、项、目。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九目内容:“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其“三”为款,“3”为项,“3.2”为目。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或乙方若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时间为本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文本发包方执贰份,承包方执贰份。

二、本合同附件共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其中:

附件1

附件2

附件n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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