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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

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

第六条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年度资质核验: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四)人员状况:

(1)常驻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2)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3)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其中承接勘察业务的单位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的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七条在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2);

(二)进苏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七)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证明均可,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八条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七条第(三)至(九)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年度资质核验申

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平时市场管理的情况,对申请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若发现申请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映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资质核验条件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出具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证明;核验不合格的,转为单项工程资质核验。

第九条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年度资质核验的,应当在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资质核验。

第十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境的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持第七条第(五)、第(六)或第(七)项规定的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

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 第六条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年度资质核验: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备案等级规定及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0]13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我省建筑市场坚持开放和公平竞争,不设市场壁垒,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逐年增加、市场份额逐步增大,据统计:2009年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达230家、施工总建筑面积8600余万平方米。全国各地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带来了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新工艺、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后法制意识淡薄,市场行为不规范,如有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有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组织项目施工;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滋生,相关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还有的无视国家和我省有关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政策规定,乘跨省之机规避政府监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蓄意逃避,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与社会稳定,为遏制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中的不良行为,整顿、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2.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doc 3.诚信承诺书.doc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备案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须持有关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厅领取)。 第五条省外进苏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四)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必须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其中建筑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 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制度 实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5、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三)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四)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区外施工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疆设立办事机构的须提供驻疆办事机构)、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持上级主管部委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诚信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和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的委托书; 4、企业进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所有在册人员) 5、上年度《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完成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签章,新进疆企业无需提供)6、进疆区外建筑业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面积≥100M2 ,有租赁文本合同和房产证或制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发票和在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的租赁备案手续)。 备案人员具体要求 一、进疆总承包、专业承包施 工企业人员具体要求(1)、(2)、(3)三项: (1)注册建造师:壹级企业:一级5人;贰级企业:一级5人;

(2)工程技术人员:壹级企业:高工5人(或高工2人、工程师3人);贰级企业:工程师5人(或工程师2人,助工3人); (3)质检员 5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C类)5人。(4)电焊工3人、加工场地证明(仅限于钢结构工程) 二、进疆甲级监理企业人员具体要求满足: (1)注册监理工程师10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高级工程师1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上述1、2、3、5、6和1名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由企业法人前来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四、其他要求: 1、上述资料均需验证原件,留复印件, 由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提供本公司原件前来办理,严禁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清出新疆建筑市场或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在本年度备案周期内,企业资质类别申 请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经审批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肥登记备案办事指南(最新修订版)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肥登记备案办事指南(最新修订版) 一、项目名称: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肥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受理对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具备甲级工程勘察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四、办理依据: 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 3、《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省住建厅建设[2007]234号); 4、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省住 建厅建设[2008]179号) 5、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7号)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单项登记备案应提供材料 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②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③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 ⑥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⑦项目完成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3份,②-⑦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 2、申请定期登记备案应提供材料 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五); ②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③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在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在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⑦在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 ⑧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和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⑨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中勘察设计人员信用信息登记表。

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备案指南

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 (二)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与人员,包括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三)以前承接我省工程项目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三、备案程序 (一)初次进赣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要求,提交《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赣登记手续后,应在参加工程投标以前持所需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投标备案,经审查后,发给《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方可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三)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持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有关证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施工单位进赣注册施工备案告知书》手续。 四、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五、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活动备案所需资料 (一)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原件,此表由初次进赣企业填写,并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来赣签署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进赣保证金收据(核原件,存复印件)(进赣保证金应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开户单位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银行账号:3600149) 6、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证明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进赣施工企业总公司名义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7、企业驻赣负责人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不得超过2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建造师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 8、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9、进赣施工机具清单与人员花名册(核原件,存复印件);

市外入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市外入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攀枝花市市外企业入攀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意见》(攀规建发【2009】113号)。 二、申请条件 1. 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3. 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勘察设计队伍; 4. 企业在攀有合法的负责人和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 有与其资质等级或工程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6. 在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留存)。 2.省外企业《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登记证》和省内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留存)。 3.省内企业提供注册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省外企业提供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4. 项目承接意向书(中标通知书或与项目委托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5.企业入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联系方式。 6.企业入攀办理备案的经办人员身份证、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社保关系证明材料。 7.《市外入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人员一览表》(要求专业配备齐全、一次到位、相对稳定、本人签名)及表中所列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加盖在人员一览表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留存),社保关系证明材料(缴费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单并总公司注册地或分公司驻地社保局盖章,如为退休人员,应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及现单位聘用证明)。(注:每个专业3人以上) 8.加盖行政公章的单位出图章(鲜章)、图纸格式、图签、图纸封面等。 9.企业进攀办公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注:甲级企业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乙级企业不得低于60平方米;且性质非住宅) 注: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A4页面)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投诉、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3359283 3359031 3378007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3332596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3356160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9818866.html,/ 部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9818866.html,/

区外施工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 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疆设立办事机构的须提供驻疆办事机构)、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持上级主管部委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诚信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和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的委托书; 4、企业进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所有在册人员) 5、上年度《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完成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签章,新进疆企业无需提供) 6、进疆区外建筑业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面积≥100M2 ,有租赁文本合同和房产证或制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发票和在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的租赁备案手续)。

备案人员具体要求 一、进疆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人员具体要求(1)、(2)、(3)三项: (1)注册建造师:壹级企业:一级5人; 贰级企业:一级5人; (2)工程技术人员:壹级企业:高工5人(或高工2人、工程师3人); 贰级企业:工程师5人(或工程师2人,助工3人); (3)质检员5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C 类)5人。 (4)电焊工3人、加工场地证明(仅限于钢结构工程) 二、进疆甲级监理企业人员具体要求满足(1): (1)注册监理工程师10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高级工程师1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上述1、2、3、5、6和 名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为委托进疆技术负 责人,由企业法人前来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四、其他要求: 1、上述资料均需验证原件,留复印件, 由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提供本公司原件前来办理,严禁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清出新疆建筑市场

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2009-04-02 15:09 ,访问次数: 1055 鲁建设字[2008]第26号 为了遏制压价竞争、乱挂靠等不良现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函。来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身份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2、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简介。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3份,详见附件)。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80%;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进鲁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进鲁承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与甲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须到省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前,请先登录山东勘察设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9818866.html,)"政策法规"栏目查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并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下载、填写并打印报送材料。备案表、人员名单等按照附件要求的份数填写、打印,并应有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编号"、"审核人"、"批准人"、"备注"及"日期"栏目由办理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填写。 登记备案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登记的单项备案办法。符合要求后,签发《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在备案表、合同原件和《参加设计的人员名单表》(各3份)上加盖"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鲁审查专用章"。 三、备案时限

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办理手续须知(201203)

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办理手续须知 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审核→出件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申请办理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验证手续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函头打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力量、业绩、拟申请承接的工程项目情况及对现场施工的配合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业务使用的出图专用章报告1份(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并写明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 3、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登记表一、表二(表一3份、表二2份); 4、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在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介绍信(2份); 5、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副本需核验原件。 6、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各2份),需核验原件。 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本项工程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需的专业数量,应按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至少须满足拟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规模所需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1)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有效的注册执业印章,需核验原件。要求注册执业人员在60周岁以下。 (2)参加本工程项目的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需核验原件。(要求60周岁以下并具有大专以上毕业学历,参加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其学历专业或职称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3)参加本工程项目的非注册执业人员由备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需核验原件。(要求提供自办理备案时起近一年以上,由备案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的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缴纳证明(含发票),同时须注有缴纳人的身份证号码。) 8、承接工程勘察任务的外省工程勘察单位,还需提供在我区有经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合格的土工试验室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 四、缴费标准:免费 五、领件要求: 1.领取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 2.领取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委窗口(文昌综合楼西裙楼)。 六、其它: 1.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备案登记表一和备案通知书反馈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咨询电话: 2625772,2632301)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备案流程

备案工程师接 受任务
备案工程师上 网查询项目所 在地备案要求
向项目经理发出提交项目 组成员名单的申请
向战略发展部提出 企业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准备和提交
向财务部提出 税务登记证的 准备和提交
项目经理从ERP 中导出项目组 名单
向市场营销部提 出设计资质证 书、有关合同的 原件的准备和提 交
向法律事务室提 出办理授权委托 书、企业无违法 行为证明的申请
向技术质量部提 出企业外出经营 证的准备和提交
向办公室发出 准备法人身份 证的要求
专业是否齐 全
请缺失 专业补 充人员
请专业领导调 整或提供符合 要求的人员
人员资质是 否满足要求
有关复印件办 理完毕
授权委托书、 企业无违法证 明等办好
建设厅的外出经 营证办好
发送需准备资料名 单给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按名单搜集、整 理、提交职称证、资质证、任 职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等 电子文件
是否满足要 求
按要求填报有关申请表;汇总编排申报资 料并安排打印装订、申请盖公司章
申报资料装订 完成后,确定 送审时间
通知相关部 门:原件收取 时间
办公室提供法 人身份证原件
相关专业的行 政人员收交有 关原件
战略发展部提供 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原件
财务部提供税 务登记证原件
市场营销部提 供设计资质证 书、合同原件
备案人员清点接受确认后, 前往备案地办理企业信用、 企业资质、项目合同备案
一般至少要跑三个地方:省住建厅 (企业资质备案)、省勘察设计协 会(企业信用备案)、项目所在地 住建局(项目合同备案)
符合审批要求
向业主提交办 理完毕的项目 备案审批表单
图中有阴影的流程,在OA或ERP中实施 其余在线下由备案人员、有关部门业务 办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行政人员进行
向项目管理部提 交办理完毕的项 目备案审批表单
备案工作结束

施工企业进局备案

句容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句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句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 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企业。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 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未取得备案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制度。 第四条取得《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的外地建筑企业方 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五条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句备案登 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应 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申办登记 表(见附件);二、企业驻句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近二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证明;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苏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手册(省外企业需到省住建厅办理);五、企业自有的在句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须提供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六、企业驻句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文件(驻句负责人、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要求和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上列材料均需以A4纸复印装订成册,申请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时提供所有原件进行核验。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 信用管理手册》: 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江苏省信用管理手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分为一般 的; 三、近两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句容建筑市场,需足额缴纳建筑市场信 用管理保证金。缴纳标准:1、省外企业120万元;2、省内外市企业80万 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句经营期间,如发生严重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并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在次年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去哪些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去哪些部门备案 这是一个建筑工程开工前腰准备得东西和备案 第一步: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 第二步:取得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 第三步: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第四部:取得规委给发改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五步:取得规委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六步: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 第七步:取得发改委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 第八步: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 第九步:取得规委的“规划意见通知书(选址)”。 第十步: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一步: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 第十二步:取得规委的“钉桩通知单”,委托测绘院钉桩,取得“钉桩成果通知书”。 第十三步:取得规委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步:取得建委的“征地计划通知书”。 第十五步:取得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步:完成人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人防办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七步:完成消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八步:完成园林报批图纸设计,取得园林局的“园林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九步: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取得交通委的“交通审查意见”。 第二十步:委托勘察院进行地质勘探,取得“地质勘探报告”。 第二十一步:取得建委的“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 第二十二步:设计院完成规证报批图纸设计,取得规委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步:与原土地方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签定“安置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步:完成水、电、气、暖、信、路等市政供源方案设计,取得市政院的“市政供源方案”。 第二十五步:取得园林局的“树木伐移许可证”。 第二十六步:取得建委的“拆迁许可证”及“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二十七步: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八步: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步:设计院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取得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三十步:完成监理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监理公司及监理合同备案回执”。 第三十一步:完成施工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备案回执”。 第三十二步:委托拆迁公司完成现场三通一平。 第三十三步:建委踏勘现场,取得“现场勘察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四步: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取得“质监备案回执”。 第三十五步:完成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取得“安监备案回执”。 第三十六步:完成节能监督登记手续,取得“节能备案回执”。 第三十七步:资金到位,取得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三十八步:取得人防办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 首先需要成立分公司,成立分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首先是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刻制上网印章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到分管的税务局报到 第二部分 办理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所需资料 1、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 (二)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三)人员、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等要求请参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

施工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定义 1、建设项目 指在一个总体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例:一所学校、一个工厂等。 2、单项工程 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例: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 3、单位工程 指竣工后不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但具有独立设计,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例:土建、电器照明、给水排水等。 4、分部工程 按照工程部位、设备种类和型号、使用材料的不同划分。例: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等。 5、分项工程 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格划分。例:砖石工程可分为砖砌体、毛石砌体两类,其中砖砌体可按部位不同分为内墙、外墙、女儿墙。分项工程是计算工、料及资金消耗的最基本的构造要素。 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single construction)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能单独发挥设计所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文件的,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从施工的角度看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在工程项目总体施工部署和管理目标的指导下,形成自身的项目管理方案和目标,依照其投资和质量要求,如期建成并交付使用。 如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实验室、种子加工车间、晒场,良种种植田间工程等;畜牧养殖项目中的饲料加工车间、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车间等。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有称作为工程项目。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建设[2009]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建设[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办法》出台前后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后,勘察设计单位已取得的《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进市证明》继续有效。 二、符合《办法》规定年度备案条件的外地进津企业,可于200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提出2009年度备案申请。 三、办理备案地址: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市建交中心二层勘察设计窗口) 联系人:霍翠花 联系电话:23673280-7706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本

(管理与人事)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

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 第六条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年度资质核验: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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