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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拨付标准:1.5万元/亩。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工程施工费按1.2万元/亩拨付,前期工作费、

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发生情况与工程施工、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用。工程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工程成本低于1.5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复垦项目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目管理成本。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项目管理成本按0.1万元/亩拨付;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拨付,主要用于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

(三)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行结算复垦项目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1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

(一)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在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文件确定的农户9.6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7万元/亩的最低保护价基础上,农户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至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至2.1万元/亩。根

据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附件:地票价款分配构成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地票价款分配构成表

单位:万元/亩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地票价款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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