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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暂行规定范围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途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制机构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

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法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暂行规定范围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途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制机构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法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

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暂行规定范围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途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制机构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法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暂行规定范围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途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制机构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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