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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

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

析及对策研究

?.讨论背景

?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

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

①有罪推定

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罪推定的定义:“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罪”,这?者之前仍存在?些细微差别。在我国?前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实?的是有罪推定。观念?配?动,执法?员如果对于嫌疑?有先?为主的有罪推定,在之后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必然将导致?定的倾向性,这将??提?冤假错案发?的概率。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先被视为有罪,如果想证明???罪,就需要拿出证据洗刷??的冤屈,这样?来,被告?承担起证明???罪的责任,但是同时被告?又?缺搜寻证据的能?,这使被告?和控诉?即执法?员在?开始就处于?种不平等的状态。

②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权利机构中,?民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为有通知纠正的责任。但是只有重?案件,?民检察院才派员到场监督。对于?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在其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材料时才发现,属于事后监督。在事后监督中发现问题是很难的,检察院依靠的材料又是执法机关提供的,在监督???乎没有参考价值。

这?点在呼格案中体现得?常明显。由于当时全国推?“严打”,公安、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以求快批准、快起诉、快审判,打破了司法体系原有的制衡与纠错机制,提?了冤假错案发?的可能。

③绩效考核制度

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导致故意杀?冤假错案发?的另?个很重要的原因。2015年之前,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都是公安机关的硬性考核指标,与?资奖?、升迁机会直接挂钩。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执法?员的公正性提出了很?的要求,难免会出现为了个?利益草率结案的现象。

另外,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标准中包括?案的公诉率,即诉讼预判结果与实际判决结果是否相符是评价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标准之?。这类评判标准将公检法三者的利益相结合,造成了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敢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审判机关不敢不判的现象。

2.?政政策??

刑事政策的不正当规定,如“坦?从宽,抗拒从严”,这?政策设定的初衷是?励犯罪?主动交代罪?,对??的?为进?悔过从?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表?看,是合乎情理、公平正义的,有利于提?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但是,???,这种规定默认的否认了被告?的沉默权,另???,由于不存在这样?个可以判定被告?所?究竟是真是假的机制,也就是在实际执?过程中,执法机关默认“只有认罪才是坦?”,所以这条政策规定其实也是有罪推定的衍?品。

另外?个不正当的规定就是“命案必破”。2004年11?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号。“命案必破”的最?缺陷是他可能导致或者?少刺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严刑逼供。办案?员?临来?上层的压?越?,发?刑事冤案的可能性就越?。

3.规则??

①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就是“?供中?主义”,我国古代就存在“罪从供

定”、“?供不录案”的诉讼?化,新中国建?以来,?供的法律地位虽然发?了?些理性的转变,但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仍具有浓厚的“?供情结”,?供不仅是定案的关键证据,也是侦察过程中重要的突破点,是很多其他证据的来源,进?形成了?供中?主义的诉讼?式,这也是刑讯逼供的温床。另???,?法证据难以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获取证据难度?,采取?些特殊?段,例如窃听

等,法院对于通过?法?段获得的证据通常是睁?只眼闭?只眼,但是,客观上这也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

②辩护规则的不完善

?先,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不?,其辩护意见很难被法院采纳,经常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院有很??由裁量权,所以就会诱发权?寻租,司法潜规则就很盛?。在复杂的?情关系中,律师办案靠的更多是“关系”,?不是能?。这样很不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其次,会见权难以保障。案件发?后,我国侦查机关?多以案件保密为由,害怕律师提?犯罪嫌疑?的“反侦差能?”,拒绝律师的会见权,律师?法很好的了解案情,更?法很好的实施辩护。最后,法律没有规定律师的在场权。律师作为?个“第三?”、“见证?”,可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减少违法侦查、讯问的发?,即使发?了这种现象,也可以即时地要求纠正。总之,?般来说嫌疑?处于羁押的与外界隔绝的状态,所以就纵容了侦查的随意性,可以说与我国的刑讯逼供有很?的关系。

4.个???

①司法?员的?权意识

?权是什么?是?之所以为?的最基本的权利,以确保?的?存和发展空间,?义包括?命权、健康权、???由权、?格尊严权等等,其主体作?范围涵盖了所有的公民。?命年代把?命、任务、组织看得超过?切,甚?超越?本?。但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进步,我们又重新回到尊重?权的社会氛围中。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权??字形式确定下来:

“......积极同?切犯罪?为做?争,保护公民的??权利、财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就上述条款??,保障?权的主体对象指包含了犯罪嫌疑?在内的全体公民。但是却没有落在实处。整个司法体制都缺乏对公民?命权,???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超期羁押嫌疑?,刑讯逼供,?个案件往往?审再审折腾多年。呼格案短短六??天就判处被告?死刑且?即执?,本?便是对受害??命权的漠视。

②执法?员的能?和素质

有些执法?员的执法?作缺少主观能动性,过分强调?供的重要性,缺乏实地侦察的能?,或者对于?些案件的疑点视?不见,过分依靠??的经验办案。同时有些执法?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些错误思想的影响,认为“坏?该打,不打不?实”,滥?执法权?。

三.刑事冤案的对策

由于篇幅的限制,针对前?提出的成因简要的提出以下?点建议。

第?,在理念层?,真正实??罪推定原则。

第?,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做出?定的限制,分权或者建?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三,在公安机关内部建?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在制定带有司法导向性的政策时应当谨慎。

第五,证据规则的完善。确?沉默权,并且完善?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完善辩护制度,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在场权,发挥辩护制度的防错、纠错功能。

第七,提?执法司法?员的?职门槛,同时提?执法司法?员的?数与?资待遇,加?对执法司法的经费投?。

第?,削减舆论的影响。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1

学习中心编号:318 学习中心名称:綦江区委党校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研究 学生姓名高浩 学号1323182423004 类型网络教育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指导教师黄国泽 日期2015.3.31

目录 摘要 (3)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4)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6)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12) 四、结束语 (17)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在校大学生中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犯罪率逐年上升,日益成为干扰校园秩序、社会安定和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严重问题。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民高素质文化的特殊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现代化未来的重任,是社会的栋梁。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是全社会关心的问题。 犯罪的原因分析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犯罪的原因既有综合性又有层次性,是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地理因素、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等诸多因素的产物。大学生犯罪无论在原因、性质、种类和表现形式上,都具有与其他青少年、成人犯罪的不同特点,预防的策略与措施也应有区别,预防大学生犯罪要建立在对大学生犯罪现状的正确分析及其发展趋势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本文对大学生犯罪原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形成正确的可操作性的预防对策,力争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将大学生犯罪降为最低。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原因:对策研究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触犯法律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现象是阶级社会中的社会现象。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同样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社会、接触社会,因而出现犯罪行为是一种正常现象。对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要夸大其词,耸人听闻,而应当正视,以便找出原因形成对策。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1976年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87%,大学生约占4%。“马加爵案件”,“云南大学杀人碎尸案”等典型大学生案件的发生,都让人触目惊心,难以忘怀。可是,基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大学生违法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如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遏制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象已经成为亟需解决地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涉案范围扩大 首先,从犯罪的主体范围来看,以本科生、专科生为主,也有少量硕士生、博士生。重点大学占了不少比例,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学生犯罪率高于内地大学生。男生占犯罪人数的80%以上。犯罪大学生中以3、4年级学生为多,但主体开始呈现低龄化,1、2年级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犯罪日趋增多。大学生中有因缺乏法律知识而犯罪的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有知法犯法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自破裂家庭、单亲家庭的大学生的犯罪率明显高于家庭和睦的学生。 其次,从犯罪的种类看,表现为犯罪类型多样化,智能性犯罪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市2013-2014年间被处罚的在校大学生共32名,这21名受罚者中犯盗窃罪的19人,占全部犯罪大学生的59.4%;犯人身伤害罪的7人,占21.8 %;犯诈骗罪的3人,占9.3%;强奸罪的3人,占9.3%,这四类犯罪成为大学生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大多因经济原因引起,人身伤害罪、诈骗罪与性犯罪的背后动因常常是物欲。可见,经济犯罪是当前大学生犯罪的重点。同时一些新的犯罪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其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国家的存亡和民族兴衰;学校则是青少年是学习本领、提高素质、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育未来接班人的摇篮,学校是一片净土。可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来,校园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国校园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校园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公布实施,校园违法犯罪现象获得了必然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重要特点 (一)校园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近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二)校园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几亿,其中青少年占的比份很大。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校园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二、校园犯罪原因分析 (一)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所以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 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 析及对策研究 ?.讨论背景 ?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

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 ①有罪推定 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罪推定的定义:“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罪”,这?者之前仍存在?些细微差别。在我国?前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实?的是有罪推定。观念?配?动,执法?员如果对于嫌疑?有先?为主的有罪推定,在之后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必然将导致?定的倾向性,这将??提?冤假错案发?的概率。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先被视为有罪,如果想证明???罪,就需要拿出证据洗刷??的冤屈,这样?来,被告?承担起证明???罪的责任,但是同时被告?又?缺搜寻证据的能?,这使被告?和控诉?即执法?员在?开始就处于?种不平等的状态。 ②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权利机构中,?民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为有通知纠正的责任。但是只有重?案件,?民检察院才派员到场监督。对于?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在其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材料时才发现,属于事后监督。在事后监督中发现问题是很难的,检察院依靠的材料又是执法机关提供的,在监督???乎没有参考价值。 这?点在呼格案中体现得?常明显。由于当时全国推?“严打”,公安、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以求快批准、快起诉、快审判,打破了司法体系原有的制衡与纠错机制,提?了冤假错案发?的可能。 ③绩效考核制度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刑事证据作为办案的基础和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是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的重要基石。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及提高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德兴市院通过办理公诉案件发现,由于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使得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面 临困难和尴尬的处境。 一、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一方面忽视对“量刑”或“情节”等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如立功或自首证据、累犯证据、主从犯证据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困难。另一方面忽视对有罪供述的补强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不注 重收集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物证、书证等。被告人在法庭上一旦翻供,公诉指控将处于被动境地。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注重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却不及时。容易发生基于如现场勘查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证据原貌的缺失,或者证人记忆力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干扰、证据保全不当等原因,而引起证据链条断裂或不完整,导致案件最终因一些关键 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2、证据形式不完备、收集程序不合法。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责任心不强以及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出现纰漏导致证据在

形式上的不完备。如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证据或者复制件证据未注明来源又无“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记载,提供鉴定意见的同时未附鉴定委托书等。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存在诱导性发问。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前,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组织辨认时,辨认对象差别明显,如被辨认人与其他辨认对象外形差异较大 或者年龄相差较大。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矛盾证据不排除。收集的证据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和“合理怀疑”,但是由于侦查条件所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在笔录中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存在矛盾也时有发生。当出现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或间接证据之间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时,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期办理工作。 二、以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1、“重口供,轻证据”意识,制约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及时收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全面及时收集其他重要证据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只注重获取其口供,导致错过了重 要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提取时机,或使本来很有证明价值的证据失去“法律价值”。另外还有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

浅析当前我国女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解读

浅析我国当前女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 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思想多元化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提速,一些有着高素质、受过良好高等教育、有着伟大抱负、本应成为祖国栋梁的女大学生却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白白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对自己和家人,对学校、教育界、社会、国家来说都是一笔巨大的损失。而且从近些年来看女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集青春少女与知识女性于一身的女大学生为什么走上犯罪不归路?怎样预防和减少女大学生犯罪?值得我们深思。 一、女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多起引起重大社会影响和广泛社会反思的案件来看,我国女大学生犯罪主要呈现出如下五个特点: (一)犯罪数量迅速增长 当前女大学生犯罪数量迅速增长,同时犯罪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犯罪女大学生过去多出自普通大专院校,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女大学生,甚至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女硕士生、女博士生犯罪的消息较往年也明显增多。文革”前,我国男女青年犯罪比例约为100:1,而到80年代后期达到10:1,也就是增加了10倍。90年代男性与女性犯罪比例已成为7:3。在校大学生男女犯罪的比例与此大体一致。据南京市高校较集中的一个区的调查显示,在2002年上半年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女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的案件占30%左右,比往年增长了100%。毋庸置疑,女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犯罪主体中的一个醒目的群体,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当前女大学生犯罪的类型表现出形式复杂、种类繁多的特点。在女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中,以盗窃诈骗性犯罪和卖淫等类型表现最为频繁。她们由于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当家庭经济不能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和其他生活需求时,就不择手段进行盗窃诈骗甚至轻视情感,走上靠色相生存的道路。据调查显示,在校女大学生犯罪,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占到了70%,女生盗窃与卖淫这类犯罪一是量大,二是具有普遍性。 (三)犯罪手段智能化 女大学生因有较高的智商,注重案前策划,犯罪时利用高科技,反侦查能力强,往往能达到犯罪目的而不易被侦破如:有的采取事先探听同学的信用卡密码或存折密码的方法,趁其不备盗走信用卡或存折,将钱取出后又伪造不在现场的假象。又如因作风问题和偷窃,被河南财政专科学校勒令退学的二年级女学生李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并作了长时间的预谋和准备。她说:“我曾想用刀砍人,用匕首扎人,用硫酸泼人,可我又手无缚鸡之力,使用暴力不现实,我又怕流血,于是选择了投毒。”为了搞清砒霜的性质、作用、使用方法,她到书店购买了有关书籍,走访学过化学的同学,从而了解到砒霜毒性强,能溶解于水,使用简单易行,不易被人发现。此外,对作案时间、地点及砒霜购买等绞尽脑汁,也充分发挥了她的高智能作用。李某的投毒,使近800名学生中毒住院,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并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和无法挽回的政治影响。 (四)作案方式隐蔽化 女性胆小柔弱的特点,容易使人放松对她们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性。一些女性正是利用人们的这一心理特点,通常采取较为隐蔽的作案方式。对于知识丰富的女大学生来讲,其手段往往更为狡诈阴险,她们的“蛛丝马迹”很难被人发现。例如2009年7月,武汉某大学女生安某,因为室友对自己“不好”,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偷走,用袋子装好,放在看门师傅处。失主报警后,安为了避嫌将自己的1200元也放入袋中,谎称自己丢了1200元。(五)情绪波动,激情犯罪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

国家赔偿法考查卷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班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 毅 时间:2015年6月17日 成绩:

中国近年来的冤假错案: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刑事冤案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 首先,其带来的直接危害: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所增加,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为此,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公职人员犯罪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公职人员犯罪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公职人员犯罪的原因分析 公职人员的犯罪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等宏观方面的原因,又有监督控制机制不健全等体制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又有信仰失落、价值错位、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违法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又有单位管理上的原因。这些原因相互渗透,相互作用。这些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措施。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淡化,把“民主集中制”变成了“一言堂”,搞家长式的领导。领导干部权力失控,使权力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异,为以权谋私者的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 (二)价值取向错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有的单位一度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松了对党政干部的思想教育,从而使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价值观乘虚而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私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使越来越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把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规则引入公务活动。 (三)社会不正之风,为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少数党政官员对自我的要求日益放松,私欲日益膨胀,不讲原则,缺乏自律,利用手中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打击不力,是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惩处须足以慑众。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不力,对腐败分子惩处不严,助长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进而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二、公职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 通过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一)完善监督制度,构建长效防范机制。腐败是复杂的社会现象,产生腐败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应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将法律、道德、舆论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制订完善的监督制度与体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实行综合治理。要发挥制度机制在反腐败中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通过各项监督制度的健全落实,确保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度,防止权钱、权权交易。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在岗、离岗审计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早预防。要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形成环环相扣的层次体系,构建立体式的长效防范机制;要全面建立个人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严格限制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或进行商业性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监督管理,严防隐形腐败滋生,特别是对其配偶、子女经商、办公司、承揽工程等,要有具体的地域和范围限制,防止领导干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一,调查原因 摘要:在这个物欲横流,灯红酒绿的时代,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来自经济、社会、家庭、政治、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类群体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显。 关键词:各类社会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特征。 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突出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社会风气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调查结果 调查对象(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犯罪动机简单,偶发性、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组织化、技术化、知识化、成人化,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随意性、盲从性。结合焦作具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如下特点: 1.从作案人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2.从作案形式看,团伙化犯罪严重。 3.从案件性质上看,侵财性犯罪突出。 4.从涉案人员构成来看,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 5.从犯罪手段来看,暴力化犯罪加重。 (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发育

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 对策 公安统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之一,坚持如实立案是客观把握治安形势、全面掌握治安情况、实施科学决策前提。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纠正刑事、治安案件立案统计不实问题,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治安、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甚至“倒挂”(即治安案件立破案数小于刑事案件立破案数)现象却时有出现。20**年3月至20**年4月,我县共立刑事案件2732起,查破2066起,而治安案件仅受理1348起,查处1148起,刑事案件较治安案件立、破数分别多出1384起和918起,出现了严重的倒挂,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何危害?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调查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治安、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出现数字倒挂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一是民警对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导致部分案件漏立。工作中,有的基层民警对治安案件立案标准了解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在治安案件的统计中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材料的才算是治安案件,而对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案件,则不作为治安案件统计,遗漏了相当一部分案件;有的为省事,对一些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后,即让双方当事人走人,也造成部分案件流失;还有的是受“重刑事轻治安”思想的影响,本来对两类案件的

标准就存在模糊认识,为了在考核中加分,干脆就把部分案件上靠成刑事案件,人为地导致两类案件数字“倒挂”。二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基层所队负责人对如实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基层办案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就行了,对立案统计工作漠不关心,上级抓一阵应付一阵,统计工作成了“三分统计,七分估计”。三是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一些具体负责统计的民警,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想或不愿深入摸排案件底数,准确掌握案件基本信息资料;再加上有的基层单位内勤、外勤缺乏信息沟通、衔接,导致有的统计民警坐在办公室里想当然或随意填写统计报表,以至案件统计数据失真,报表数字随意升降甚至弄虚作假。四是片面追求政绩,报喜不报忧。一些基层单位怕上报案件多了造成“案件高发”的印象,影响“评优”、“创先”,怕丢面子毁名誉,挨批评受处理,为保先进,人为的造成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甚至破了也不立,靠搞数字游戏追求工作成绩的虚假突出。 (二)客观方面:一是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造成消极立案。一部分治安案件由矛盾纠纷引起,调查取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口舌,尽管如此,往往还难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易引发投诉上访,出力不讨好,极大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一起治安案件往往需要严格地填报多种文书表格才能形成规范的案卷,程序繁缛,立案越多,

(完整版)解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王建武杨静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

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摘要: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各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目前,犯罪也开始向低龄化发展,不少青少年和大学生出于各种原因也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将是国家人力资源的一大损失,也影响了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针对当前大学生犯罪的现状与趋向,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是十分迫切与必要的。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下面就如何做好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减少大学生犯罪,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例如云南的马加爵,可以说是大学生犯罪的典型。这一现象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例如云南的马加爵,可谓是大学生犯罪的典型。这一现象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的生活方式。众多学生也正是受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二)大学生心理不成熟是造成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有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正

浅析我国刑事冤案的申诉机制

浅析我国刑事冤案的申诉机制 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假错案的大力纠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然而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很少能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本文通过分析冤案申诉机制纠正冤案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以待更多冤案的平反不是源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这些偶然因素。 标签:冤假错案;申诉机制;刑法 一、冤案申诉纠正难的原因 (一)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詳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实践中检法两家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两高”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二)错案申诉再审以“自我纠错”为主 我国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实际是以“自我纠错”为主的,即一般都是由当年办案的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去决定再审和改判。而地方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弊病却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一些冤案是由公检法通力合作或者政法委协调的结果,即使那些司法机关的领导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是不损害自己或部门的利益,不损害绩效考核和业绩。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人的行为规律,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 (三)冤案在认定上的困难 我国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为“已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启动再审是认定和纠正错判的基本路径,启动再审的条件与认定错判的标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启动再审的标准。我国的再审启动标准看起来清晰明确,实践中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把握的标准比较高,甚至按照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的标准,要求证明申诉人无罪或他人系“真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冤案一定要有“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a)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b)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c)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予以证明。 d)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 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e)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 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 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 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 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 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 1、案内原因 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 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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