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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第二册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第二册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提供了基本依据。宪法对公共财产的规定,表明合法财产均受宪法保护,否则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制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经济立法的进程,制订并颁布了一百五十多部有关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使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种经济活动都能够有法可依。

[导入新课]

这一课我们将具体看看经济活动的规则是怎样的,经济活动中参与者应怎样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法律规范经济行为(板书)

提问:①你在漫画中看到什么?

②你觉得漫画反映的问题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提示。)

漫画中的销售者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不诚实的行为。

1.法律规定我国经济活动中的的各规则(板书)

以前我们讲了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活在世上都希望自己生活得很幸福,很美好,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有一些行为准则和公共生活规则。经济活动也要有规矩、规则,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保证每个人的正当物质利益,保证人们生活的更加幸福,美好。

⑴法律规定各项规则的必要性。(板书)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法律规定了各种规则。

提问:法律最主要特征是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法律最主要特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制裁违法的经济行为。

⑵经济活动规则依据和体现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板书)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活动规则依据和体现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平等:是法律规范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的地位平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地位平等,不得歧视个体,私营企业。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作个体、私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依法对它们的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平:也是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不仅表现在商品交换中要买卖公平,而且表现在竞争过程中要公平竞争。

[案例] 哈尔滨大世界商场提出了“商品综合保险”经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推荐,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承保,从1994年11月10日起,在哈尔滨大世界商城所售出的商品,不论哪个品种,不管价格多少,只要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该商城都按保险条款给予处理,顾客可以买到放心货。“商品综合保险”出台后,商场商品日均销售额比过去提高6.7%/。一位女顾客在商店里买了几盒养生堂龟鳖丸,不放心地问一句:“不会掺假吧?”售货员笑着说;“有假就好了,能得10万元呢。”原来,养生堂龟鳖丸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其为100%野生龟鳖提纯物,不含任何添加剂,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各检测部门对其检测、监督,若发现原料成分不纯,每例负责赔偿10万元人民币,毫无伸缩回旋余地。而作为承保龟鳖丸纯度的保险公司,如果对此没有绝对把握,又怎肯承保?龟鳖丸此举可谓高明,在良莠难辨的保健营养品市场上争得了主动。现在该保健药丸在许多城市畅销,常列销售榜的前几名。随着市民消费心理的成熟和消费素质的提高,曾火爆一时的低价倾销、巨奖酬宾、让利销售等促销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明显下降。在商海中搏击的人们,终于悟出了一条真理:在市场竞争中欲求常胜不衰,关键还要以真情实意去感动“上帝”,以货真价实去吸引“上帝”,以特色服务去争取“上帝”。

诚实信用:用法律规范的经济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弄虚作假,要言而有信。哈尔滨大世界和养生堂龟鳖丸正是本着这一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了市场,赢得了顾客。

请同学们思考第37页“说一说”中的问题,“举一个不正当竞争的事例,谈谈它的危害性。”(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国家为保证生产企业、商业、服务等行业的公平竞争,制订了一系列规则,违规者必将受到处罚。

2.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板书)

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板书)

提问:哈尔滨大世界,养生堂龟鳖丸厂家是经济活动中的哪一类参与者?

(养生堂龟鳖丸厂家是生产者,哈尔滨大世界是销售者。)

⑵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板书)

生产者:是经济活动中的最主要的参与者。它能否生产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四化建设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销售者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和桥梁。

消费者也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⑶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应如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第39页第2自然段至第40页第2自然段后回答。)

[案例]自商品有了商标,特别是成了名牌,有李逵时便有了“李鬼”……为了赚钱,不法者在商标伪造上大动脑筋,便“骚扰”伪造,使名牌商标防不胜防。

只要商场上有了名牌商标,不法分子便假冒名牌酒,假冒名牌服装,就连名牌彩电、汽车,他们也敢造;甚至榨菜、奶糖也不得安宁。天津墨水厂生产的“鸵鸟”牌墨水,原是独生子,可“李鬼”们硬是给它生出来几个“兄弟”,什么“驼乌”、“驼岛”、“舵乌”等。某市一肥皂,被消费者评为知名商标后,几天之后市场上就出现了同样商标的肥皂,被当地工商部门查获后,肖费者听说市场上有假肥皂,干脆来个一推六二五,对这一品牌的肥皂一概不买,使该肥皂销量大减。厂长感慨地说,中国名牌命不长。工商部门更有苦衷,好心维护企业利益打假冒,不想竟给企业批出了负效益。消费者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政党进行,必须遵循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做出的有关产品的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便;经营规模在长沙商界居第一的长沙友谊集团公司,下设有一个专做赔本生意的“赔钱公司”,具体负责因商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理赔退换问题。他们的原则是;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修可不修的以修主,责任不明的以企业为主。赔钱公司成立以来共为顾客理赔退换商品金额近200万元。

随着“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深入开展,湖南各大商场共清查、处理了8000多种假冒伪劣商品,各商场更是在完善质量管理上下功夫,普遍建立了抵搞假冒伪劣产品侵入的层层“防线”。

“购物零风险”这是无锡商业大厦去年的全新商业道德理念,商店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全过程中,不承担任何与购物直接相关的损害。商店去年销售收起过12亿元,比上年增加18%。

生产者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按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有关的产品质量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自己。切实做到: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名优标志;③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④限期使用的产品,要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销售者要切实做到:①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②销售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③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④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

生产者、销售者在经济活动中要依法规范自己,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呢?请同学们看下面的小品后回答:“这些消费者的行为合不合法?”

(展示小品画面《如此买瓜》:某盛夏的中午,一老农民拉来一车西瓜在自由市场叫卖,几个小伙子借故买瓜上前哄抢,被管理人员当场抓获,给予处罚)

不合法,作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公平交易、遵守市场和商店的秩序。不应强买哄抢,干扰正常经济秩序。经济活动中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到法定要求,才能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否则,就会破坏经济秩序,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课堂小结]

同学们,通过今天这堂课的学习,我们懂得: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巩固新课]

请同学们看投影片,思考并回答。

投影一投诉车上街

昨天上午,朝阳区工商局的领导在一家汽车维修站门外,将“消费投诉电话63150000”的电脑刻字即时贴贴在一辆切诺基的车厢体上。朝阳的工商局十几辆切诺基都将贴上有投诉电话的即时贴,并陆续开进维修站进行喷漆。这些切诺基将从本月台票5日起,每月逢五便在朝阳区内上街宣传“消法”,接受消费者咨询的投诉。为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朝阳区工商业局在本月10日正式建立“63150000”消费者申诉服务分台,接听市局服务台的电话和传真,办理市局“3·15”消费者申诉服务台移转的申诉案件,上报办理结果,对3日内不能办结晶的案件,转变有关科室或工商所,并督促办理,同时主席台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申诉举报.

朝阳区工商局作为执法者,设置投诉车上街,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为消费者服务吗?请同学们看投影片,思考并回答。

投影二:古代波斯诗人萨迪的名言:“既种下一颗恶心的种子,休想获得善心的果实。”用我们刚学的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任何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它们之间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和恶习的种子获恶心果实是一样的道理。我们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的建设者、接班人,都应该自觉遵纪守法,并勇于同经济领域的各倾向作斗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课后作业]就你生活中的一个实例,谈谈依法规范经济生活的必要。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2008年8月(总第177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8,2008 (Cumulatively,NO.177) 法律经济学又称为经济法律学、法律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等。关于法律经济思想学派的称谓,的确是多样,但基本都大同小异。综合诸多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称谓及定义,可以把法律经济学定义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1]一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的经济理论与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一、法律经济思想与波斯纳 (一)思想渊源 1.功力主义理论 功利主义理论是由18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杰里米?边沁所创立的。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以研究的本性开始,认为“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自然本能,是人们对待利、害、苦、乐的共同态度,是人们行为的唯一原因[2]。 2.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经济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出现的西方一个经济学派。它主张运用制度—— —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因素和结构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提出政策建议。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交易成本为中心,主要考察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通过考察和分析产权关系,来合理地界定、变更和调整产权结构,以降低或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 3.福利经济学 福利经济学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之一,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支派,与制度经济学同产生与一个时期。福利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就是要研究资源如何配置才是有效益的,也就是要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和最大化。该学派以意大利的经济学家帕累托,他提出“最适宜状态”概念来作为检验社会福利是否增值的标准。不过,他的思想存在极大的不足,后卡尔多和希克斯都提出新的效益原则。 (二)时代理论呼唤 20世纪20、30年代经济大危机,政府为了振兴经济,开始大规模干预经济活动,其主要手段就是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实际上就促使了人们把法律和经济结合起来,不过当时只有反托拉斯发之类的与经济活动有着直接关系的法律领域才有经济 学的介入。二战后,西方各主要国家都积极奉行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的政策,法律内容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对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政府的干预并不总是富有成效,这促使了经济学与法学更紧密的联合。同时,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也是拖动法经济学诞生的原因之一。20世纪中期,芝加哥大学的大师们也促进了法经济学的发展。 (三)对时代呼唤的回应 随着社会经济和秩序发展的需要,法律和经济的联合更加紧密。不断地涌现出一批批专家学者,所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1.西蒙斯(HenrySimns),是1934年来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虽然“他对形成法和经济学这门现代学科的思想发展起的作用很少,或根本没起什么作用”(科斯语),但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设立法和经济学项目上起了关键的作用。西蒙斯在法学院教授的价格理论受到欢迎,并使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员中应有一位经济学家的传统得到承认,西蒙斯迈出的一步有助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和经济学有可能取得成就,后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西蒙斯纪念讲座的设立也证明了西蒙斯对法律经济学的客观影响。 2.迪雷科特,1946年在哈耶克的极力推荐下来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与利维共同讲授反垄断课程,从那时起,法律中经济分析的优势最终在反垄断领域中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明确认可。迪雷科特在法学院创建了法和经济学项目并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并因此吸引来了法律经济学的另一位巨人—科斯。 3.科斯于1964年加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迪雷科特退休后不久,成为法和经济学项目的负责人。科斯受到1951年一个学生作者赫赛尔的一篇文章的启发写出了《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但由于其中对产权基本原理的讨论带有对庇古的攻击,而被芝加哥的经济学家所批判,于是发生了一个经济学上的经典故事,这个故事在斯蒂格勒的自传中有生动的描述,1961年的一个晚上,在迪雷科特家里进行了一场后来被称为“夜审科斯”的辩论,最后科斯让包括弗里得曼、斯蒂格勒、哈伯格、麦克奇、凯赛尔等在内的巧位芝加哥有名的经济学家全部缴械投降,这场胜利导致了西方经济学的一场革命,辩论会的直接产物《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于1961年10月发表于《法和经济学杂志》第三卷,标志着现代法经济学的诞生。 4.波斯纳,他和科斯一样自学经济学,并于969年加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1973年一部《法律经济学分析》给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梁媚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分析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集大成者,对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在介绍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代表人物及发展简史的前提下,接着主要论述了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最后在评议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与经济建设现状,展望法经济学在我国逐渐壮大。 [关键词]法律经济;波斯纳 91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练习题)精选.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 ) A.资格 B、行为 C、权利 D、利益 2..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主体的()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经营管理权 3.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 A、公司的设立 B、税务征收 C、确定利率 D、突发洪水 4.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国家检察机关 B、学校 C、厂长 D、学生会 5、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参加者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6、以下不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7、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8、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9、经济法律关系() A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B、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C、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构成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10、下列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物 B.经济行为 C.客观事件 D.专有技术 1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 C、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D、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12.企业的内部组织是() A、民法主体 B、宪法主体 C、经济法主体 D 、行政法主体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 A 、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C 、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1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关系 A 、奖励和处罚 B 、管理和服从 C 、权利和义务 D 、市场和计划 1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标的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生产资料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王某 B.西安市国税局 C.在中国居住14年的外国人杰瑞 D.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可以归结为() A、财 B、物 C、完成一定工作 D、非物质财富 5.无效的经济行为有() A、主体不合格 B、意思表示不真实 C、内容或形式不合法 D、显失公平 6.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 A、法律规范 B、法律行为 C、法律准则 D、法律事件 7.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货币 B、衬衣 C、修理自行车 D、祖传秘方 8.经济法主体能够享有的经济权利有() A、经济管理权 B、财产权 C、人身自由权 D、专利权 三、判断 1.经济法律关系等同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3.任何组织或公民所为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律法规试题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律法规》期中试卷 1、下列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 人身关系 C 财物赠与关系 D 财产继承关系 2、经济法属于() A 经济范畴 B 政治范畴 C 经济基础 D 不属于上层建筑 3、下列不构成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是() A 主体 B 客体 C 目标 D 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主要包括() A 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B 宏观调控、市场管理、经济监督 C 审查权、批准权、确认权 D 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 5、下列关于公司法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 B 有利于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步伐 C 有利于加快市场体系的培养和完善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D 以上选项都是 6、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主要规定公司的() A 种类、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组织机构 B 公司内外部的权利、义务 C 公司在变更、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D 以上选项都是 7、在我国公司的种类有很多种,下列不属于公司法定分类范围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 B 人合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 D 两合公司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A 股东大会 B 董事会和监事会 C 经理 D 以上选项都是 9、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中属于经营决策机关(执行机构)的是() A 股东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经理 10、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该法律规范属于为()

经济法法律行为制度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①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 ②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不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 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 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经济法》的课程学习 D.小赵请老师解答一道《经济法》的考题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选项A的情况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所以这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不是“法律行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八年级政治:法律规范经济行为(教学实录)

初中政治标准教材 八年级政治:法律规范经济行 为(教学实录) Studying politics can make us understand ourselves earlier and have more goals to strive for.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教学设计系列下载即可用 --- 八年级政治:法律规范经济行为(教学实 录)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过程与方法: 结合打击各种形式经济犯罪的实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青少年学生虽然还没有直接参加经济建设工作,但是它们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并参与其中的经济活动。因此,让学

生从小接受和培养法治经济的知识和思想,对他们目前和今后依法参与各类经济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本框的教学重点为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现在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使市场来已发挥作用的基础,在竞争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某些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损害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严重扰乱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让学生尽早了解规范我国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内容及其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小养成依法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将这部分内容作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是本课及本框的

经济法行为浅析

摘要 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的经济法行为,是连接主体和责任的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应当获得更多的理论关注和学术研究投入,以形成经济法行为范畴和理论,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逻辑自洽。然而,学界对其关注不够,研究不深,没有获得像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那样应有的重视和研究投入,在经济法教材和经济法权威期刊鲜有专门论述,所以应该加大对经济法行为的研究力度,用来弥补以上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不足。本文首先探讨了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然后论述了经济法行为的主体特质以及其品性,最后研究了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行为,主体特质,品性,法律评价

目录 前言 (3) 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 (3) 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特质 (4) (一)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独立性 (4) (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开放性 (6) 三、经济法行为的品性 (7) (一)行为的公共性 (7) (二)行为的程序性 (7) (三)行为的民主性 (8) 四、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8) (一)经济法行为的评价标准 (8) (二)经济法行为的问责制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经济法行为浅析 前言 “经济法行为”作为经济法领域内法律行为的最上位的统领性概念,是指在经济法规范内,基于经济管理主题公共意志表达或市场主体有限意思自治所进行的具有经济法效果的行为。既不像行政法行为那样国家意志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亦不像民法一样实现意思自治,经济法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公意与市场主体私意动态博弈和协调的过程。文章并非试图对所有的经济法行为进行分析,而是选取经济法行为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来对这类典型和代表性的经济法行为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通过对经济法行为内在气质进行规范法学上的分析和评价,企图抛砖引玉,意在强调在经济法行为的研究中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对行为理论范畴化和概念化的前置性选择。 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 从经济法行为研究的思维方向上看,类型式概念正好与经济法开放性、回应性的理论品性相契合。类型化方法将经济法行为类型化多个种类,这些类型化的概念内涵不如抽象性概念那样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偏向描述型解释非精确性;类型式概念多元化下的聚合,要素处于流动、更迭中,并非径渭分明。借助于这样的思维,可以弥补经济法行为及相关概念内涵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缺陷。同质性少而异质性多的多元化角色性行为使经济法行为尚不能向民法那样抽象出一个统一被广泛适应的行为模式而,需要借助“类型”的思考和运用来补助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对经济法行为的不足,对具体行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概括,为经济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3140977.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3-5节课堂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2=40分) 1、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 A、经济法律规范 B、经济法主体 C、经济法律行为 D、经济法律事件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3、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4、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5、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最大量的是()。 A、行为 B、物 C、无形财产 D、智力成果 6、国家规定的各类经济法主体的义务,对于有关经济法主体来说,都是()履行的。 A、可以 B、不必 C、必须 D、由自己决定是否 7、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8、下列各项中,不能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是()。 A、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法律行为 D、法律事件 9、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件的有() A、签订合同 B、地震 C、发行股票 D、商品买卖 10、行政法规由()制定 A、国务院各部委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人民政府 11、下列各项那些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A阳光B空气C枪支弹药D机器设备 1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租赁纠纷 C、财产继承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3、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C、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仲裁均公开进行 14、属于法律事实行为的是() A、签订合同 B、战争 C、地震 D、水灾 15、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内,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A、7日 B、15日 C、5日 D、10日 16、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 A、公司的设立 B、税务征收 C、确定税率 D、突发洪水 1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 C、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D、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 18、下列事实属于法律事件的有() A、读书、看报 B、旅游、教学 C、地震、洪水 D、战争、订立合同 19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是()

经济法律法规习题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填空题 1.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经济保障 3.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4.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5.要求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6.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7.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的方式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的规范 8.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判断题 1.x 2.x 3.V 4.x 5.x 6.x 7.V 8.x 9.x 10.V 三、单项选择题 1. C 2. D 3. C 4. C 5. D 6.D 7. B 8. D 9. A 10. C 11. D 12. C 13. D 四、多项选择题 1. ABCD 2.ABCD 3. ABCD 4. ABC 5.ACD 6. AD 7. ACD 8. ACD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一、填空题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 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主体客体内容 3.决策主体管理主体运行主体消费主体监督主体 4.宏观协调行为、宏观协调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 5.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6.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 7.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经济法》中名词解释汇总

《经济法》中名词解释汇总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

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

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组织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各类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②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①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 ②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①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②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①不同于强调主体“平等”性的民商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主体组合中强调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②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经济法上的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由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及经济法主体在分布地域上的千差万别,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相差很多。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基本知识 [复习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2)熟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3)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了解法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5)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 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在一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经济领域和维护经济利益的根本要求,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全面性、经济性、规制性。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准则。 (1)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5)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6)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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