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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工派遣服务协议书-新版

合同编号:

普工派遣服务协议书

甲方:伟创力(珠海)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

电话:0756 - 5138000

传真:0756 - 5218088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普通操作工(以下简称“外派普工”或“普工”)及相关服务的事宜,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普工外派合作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乙方与乙方安置到甲方公司工作的普工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定期工作的形式到甲方从事甲方指定工作。甲方为乙方外派普工的用工单位,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本协议项下的普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甲方对乙方及本协议项下的普工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所提供为甲方服务的人员均仅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乙方为甲方所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接受甲方的指令或任务安排。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提供包括与外派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外派普工明确知道其仅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派出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普工派遣服务的总协议。甲方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向乙方提出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并提供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管理服务费等说明资料,经双方代表签名盖公章后作为附加协议(格式如附件一所示)。附加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专有名词的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

1.“外派普工”或“普工”系指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聘用的、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外派至甲方工作的劳动者。外派普工的用人单位是乙方,外派普工的用工单位是甲方。

2.“劳动合同”:系指乙方与外派普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经协商一致订立的,旨在确定乙方与外派普工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3.“工资”:系指乙方的员工被外派到甲方工作期间,由乙方向外派普工支付的劳动工资,包括工资、补贴、津贴、加班费等各组成部分。

4.“管理服务费”:系指甲方支付给乙方对其外派给甲方使用的普工的所有费用。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服务费数额均已包含相关的全部税赋。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四条本协议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本协议期限可以提前或延长15天,甲方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

第三章普工的管理

第五条普工的招聘、录用

(一)乙方依据甲方提出并填写的《普工需求表》,按甲方录用要求以及为甲方提供候选人及相关材料,入职前三天提供入职人员名单及个人资料(电子档与纸档,纸档必须加盖乙方公章)。

(二)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试、面试,乙方根据甲方提供面试合格名单组织到甲方指定医院进行指定项目体检,乙方负责体检费用,包括入职时的体检、在职时的年度体检等。乙方提供体检合格者名单给甲方。乙方对被外派普工每次的体检结果进行记录建档管理。

(三)乙方对体检合格的外派普工进行乙方公司入职培训。

(四)乙方和经甲方确认正式被录用的被外派普工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外派普工到甲方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五)乙方为被外派普工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缴纳和理赔事宜;乙方为被外派普工办理银行卡,乙方负责按月发放工资。

(六)招聘、录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向普工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招用在校学生或实习生作为外派普工,不得招用童工。

第六条普工培训

(一)乙方负责新录用外派普工的入职培训,甲方负责被外派普工的业务培训及对在岗外派普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二)对被外派普工入职培训的考核,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组织进行。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方可安排工作;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需提供有被外派普工本人签字确认或确实被证明被外派普工不合格的书面证明材料),甲方会在考核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可以将被派普工退回给乙方,并不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给乙方。

第七条工作时间、考勤等日常管理

(一)甲方参照劳动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外派普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行甲方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所采用的工时制。根据甲方实际生产需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可以组织或安排

被外派普工进行加班,普工的加班管理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外派普工应当服从安排和给予配合。

(二)甲方负责被外派普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并定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被外派普工的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被外派普工核算工资和考核的基本依据。被外派普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与普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普工甲方的规章制度。

普工被外派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与甲方员工同样的假期福利。详细规定参见甲方的《员工手册》。

涉及甲方其它日常管理的,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工资

(一)乙方被外派普工的待遇参考甲方同岗位员工或相近岗位员工的待遇制定。

(二)乙方按甲方使用在册被外派普工实际人数、出勤、考核等情况结算普工工资及其它费用,具体标准见各附加协议。

(三)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外派普工工资及相关保险福利的,除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且不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给乙方。若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乙方应一并赔偿。

第九条被外派普工的更换和增减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增加外派普工,100人以内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录用标准、岗位、人数、到岗日程、体检事项等相关信息提供通知乙方(100人以上,需提前17天)。

(二)甲方因生产原因需比协议期提前1个月以上退回普工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因生产原因需比协议期提前1个月以内退回普工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被外派普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退回被外派普工或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且不用支付额外费用:

A、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泄露甲方秘密,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C、被外派普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外派关系,对完成本甲方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D、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获得甲方录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隐瞒患病事实;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外派期满的;

G、被外派普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H、甲方有权根据外派普工的能力和表现安排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被外派普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被外派普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15天期限通知乙方退回被外派普工或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且不用支付额外费用:

A、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

B、甲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

甲方由于以上原因与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尽最大所能重新安置员工,如果乙方不能安置外派普工只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甲方需向乙方补偿乙方需按照国家规定向外派普工的经济补偿金。

(五)甲方通知乙方退回外派普工的提前期限,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在乙方招聘普工前,有权向乙方提出工作需求和岗位说明,乙方据此拟订招聘内容。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外派普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支持配合外派普工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管理普工的生产或服务工作,有权对普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普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甲方对普工的指挥、调度应当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方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普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为普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普工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十四条甲方如有需要为普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工鞋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普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普工离职时,由乙方协助收回交还甲方,如有遗失,须按价赔偿(从未支付的管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三方同意的基础,甲方可以挑选被外派普工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转为其正式员工,一年不超过在职总人数的5%,乙方协助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和社保的转移手续。但甲方决定转为其正式员工的,应当提前15天将名单(含电子名单、纸档名单,纸档名单应当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发送给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负责支付以下费用给乙方,由乙方代发或代缴:员工工资、员工福利费、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外来工调配费、管理服务费。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外派普工。被外派普工必须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被外派普工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体检报告、户籍资料,参见甲方人事部门要求的个人资料清单等)是真实的。甲方如发现有不实,可以将该普工立即退回,无须支付额外费用,乙方承担全部后续处理责任,并须由

乙方向甲方支付(实际资料不实人数×管理服务费RMB 元/人/月)作为违约金(从未支付的管理服务费中扣除),并在3日内及时补充给甲方新的普工。为便于对外派普工的管理,乙方须建立外派普工个人电子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乙方负责普工的人事、工资等工作。

(一)负责与普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依法办理各类手续。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外派普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乙方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人员,不得因乙方员工离职影响甲方的工作,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未及时与普工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二)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外派至甲方的普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法律关系,按合法的标准配合甲方进行人员的服务与管理。负责建立、管理外派普工档案。

(三)支付普工的工资,并应保证百分百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外派普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外派普工数量派遣适量驻厂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处理和外派普工有关的现场管理事务。

(五)负责办理普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处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负责处理普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事宜。

(六)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因乙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包括劳动部门在内等部门的处罚时,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乙方应在乙方与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务派遣员工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忠于职守、文明礼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乙方应督促、教育外派普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需要扣款的,该款项由甲方在乙方管理费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普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普工提供给甲方;如果在后期的服务中发现以上人员在派往伟创力之前已经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普工,甲方可将该部分普工退回乙方,由乙方承担后续处理的全部责任,且甲方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建议。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普工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须在每月20日前准时将普工工资统一汇入被外派普工个人指定账户。若因乙方原因发生拖欠工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监督及检查乙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派普工有关资料,包括花名册、劳动合同、保险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发放外派普工工资及相关保险福利的,第一次发现乙方应支付(普工当月工资/人/月×3倍)违约金给甲方,如第二次发现,除

乙方应支付(普工当月工资/人/月×5倍)作为违约金给甲方外,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且不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给乙方。若因乙方原因未能足额发放外派普工工资及相关保险福利的,第一次发现乙方应支付(管理服务费RMB 元/人/月×3倍)+(普工当月工资实际差额/人/月×3倍)作为违约金给甲方,如第二次发现,除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管理服务费RMB 元/人/月×5倍)+(普工当月工资实际差额/人/月×5倍)给甲方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且不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给乙方。若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乙方应一并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派遣驻厂管理人员到普工工作现场,按100人派驻一人的标准配置,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外派普工之间的关系。乙方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并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驻厂管理人员或参照第三十四条执行。乙方如需更换驻厂管理人员,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声明,经甲方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办理普工工作期满离职的相关事宜,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普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为普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可以退回的外派普工,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不得因处理不当造成对甲方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乙方每月向甲方反馈面试评估表、个性化服务、每月的信息反馈(月报表)、每月外派普工的在职人数、离职率的情况和问题分析及改进方案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

为避免员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及由于纪律问题必须立即退回派遣公司等情况,造成甲方生产线缺人,乙方应并按派遣总人数5%比率提前一个月进行人员准备和补充,同时甲方在一个月内陆续接收提前补充的5%人数;如果甲方明确提出不需继续增补,则乙方不再补充新的外派普工。如果乙方外派普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离职状况影响到甲方的正常运作,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因此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对于甲方免费提供外派普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乙方监督除自动离职外离职的普工在离职时将以上物品归还甲方,甲方确认物品全部交还才可开离厂证明。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责承担普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员工福利费、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管理服务费、乙方与外派普工非甲方原因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外派普工支付的任何补偿金及赔偿金、因外派普工发生工伤或意外所导致的全部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需缴纳的各项费用等所有费用。甲方除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外,对乙方及外派普工不具有任何费用支付义务。乙方应遵守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其履行本协议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违反相关法律。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恢复。

第六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外派普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或突发疾病等,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将受伤或患病外派普工送医院救治,然后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之内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之后应该24小时之内及时到甲方所在地或医院处理。向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的申报及保险理赔等事项由乙方负责

办理,甲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外派普工的伤、病应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涉。

第七章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鉴于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同意支付管理服务费给乙方。但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与外派普工建立了任何劳动关系。管理服务费的计算以工作岗位而划分,(详细标准参见附加协议)。

第三十一条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具体支付方式参见附加协议。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按管理服务费总价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乙方因违约需承担的违约金和经济赔偿,甲方有权在结算的费用中直接扣减。甲方收取违约金不妨碍甲方根据法律能获得的其他救济权利的行使。

乙方应确保甲方不因下列事项受到损害,并同意就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或全部损失、损害、支出或费用赔偿甲方,以使甲方免受损失:

(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行为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2)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保证及服务保证;

(3) 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4) 可归责于乙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乙方或受乙方控制的第三人履行本合同的措施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或其作为或不作为

第九章协议终止或延续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外派普工工资的;

(二)乙方未按约定为外派普工交纳社会保险,且未按合法途径予以纠正的;

(三)乙方未履行服务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

(四)乙方未妥善处理相关劳动争议、工伤事宜,对外派普工未尽法定义务等;

(五)因乙方违反劳动法规,与为甲方所提供服务人员发生劳动、民事争议纠纷,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

(六)乙方破产,或已进入破产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程序,或乙方决定解散或清算;

(七)乙方实质性股权变更,包括被接管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八)乙方不具有或不再具有从事本协议业务的资质;

(九)乙方未能确保外派普工的稳定性严重影响甲方需要的;

(十)乙方因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或未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如果乙方的服务达不到业界平均水平,甲方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提前解除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其他合法的救济权利的行使。

就以上情形,甲方可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追究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协议终止之日起的1天内及时交还甲方的工作物品等,清理乙方物品,搬离甲方场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若任何一方因自然灾害、政府或军事机构的行为或法令、火灾、意外事故、水灾、地震、战争、传染病、暴乱、叛乱或援引本款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统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若该方已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减轻影响,该方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其履约义务应予以免除,履约时间应延长因该事件发生而延误或无法履约的期限。不论是否出于不可抗力原因,若该方不能在该事件发生后三十(30)日内履约,另一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保密。每一方均不得为本协议明确授权之外的其他目的或活动使用披露方的任何和所有保密资料。除非另行经本协议明确允许或按照拥有保密资料的本协议一方的书面许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资料披露或帮助披露给任何人,但向为从事本协议所述活动需要知悉该等资料并且已书面同意限制性不比本款规定更低的保密条款的其雇员、顾问、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子公司所作披露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接收方可以仅在履行下列程序后根据传票或其他法院程序文书披露保密资料:(i)及时通知披露方其收到该等传票或其他程序文书;(ii)接收方给予披露方反对该等传票或其他程序或取得保护令的合理机会。由接收方保管或控制的披露方的保密资料应在:(i)披露方书面请求或(ii)本协议终止时(以较早者为准)立即返还或销毁。

乙方及其外派普工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甲方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乙方应与所有外派普工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八条禁止直接使用伟创力中英文名称。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属于保密资料并依照本协议受保护。另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广告、宣传或其他公开资料中使用、注明伟创力中英文名称或使用任何保密资料,可在招收宣传中提及伟创力劳务派遣。

第三十九条全部协议:可分割性。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该等交易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或冲突的,概以本协议为准。若本协议中部分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认定无

效,此种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且此种无效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

第四十条修改;弃权。本协议只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构成放弃在将来执行该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弃权并经弃权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任何一方不得被视为已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权。

第四十一条独立订约人。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目的被视为是另一方的代理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仅为独立订约人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均不享有代表另一方承担或设立任何义务或代表另一方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或在任何方面约束另一方的权利或权限。各方均在此声明,各方拥有足够的资质和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第四十二条继承人、转让。本协议应对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受让人和法定代表人具约束力,并保障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受让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利益。除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外,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尽管有前述规定,甲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之间的清廉关系是彼此真诚合作的基础。基于非清廉关系对双方真诚合作都是不利的,现双方承诺:任何一方不向对方工作人员或者与对方利益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提供商业贿赂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利益,该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礼品、馈赠、小费、现金、样品、物品回佣、回扣等,其中馈赠包括但不限于免费娱乐、免费旅游等;同时,请客也是一种馈赠,双方员工共同进餐应各付其款。否则,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要求违约方做出赔偿。

第四十四条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地点:

附件一

普工派遣服务附加协议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双方签定的《普工派遣服务协议书》约定,就甲方与乙方提供的普工需求及其它具体事项制订本附加协议,以资双方共同执行。

本附加协议期限从2010_年_01_月_10_日起至2010_年_03_月_01日止,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本协议期限可以提前或延长15天,甲方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

二、录用条件:

1. 学历文化: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 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_ ______________ ____ 。

3. 身体状况:在甲方指定医院进行指定项目体检合格的普工 _ 。

4. 工作技能:能够按照岗位说明书进行生产操作。

5. 团队精神:严格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乙方须根据甲方所提供招聘简章为标准进行招聘。

三、普工人数及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本协议期限可以提前或延长15天,共需普工人。

如不能按照协议要求按时提供足够人数,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实际差额的人数×管理服务费RMB 元/人给甲方。除应支付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且不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给乙方。

四、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外派普工在甲方PCBA工厂从事操作员工作

工作地点:生产部门

五、工时与休息时间

1、外派普工所在岗位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

2、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

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等。

3、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外派普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外派普工应服从甲

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以保证乙方外派普工的合法权益。

4、乙方的外派普工加班须事先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六、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费用标准

岗位员工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

(单位支付部分)

住房公积金

(单位支付部分)

管理服务费备注

PCBA 生产操作员RMB1000 平时 1.5

倍,周末

2倍,节

假日3倍

按照投保当地法

规执行

按照当地法规执

管理服务费含:招聘、

培训、日常管理等费

用。

员工工资、员工福利费以月为单位(30 天/月或31天/月(包括公休日),按当时实际日历天数)计算。若外派普工当月实际在职天数不足一个月的,则按实际在职天数计算该普工的当月管理服务费。如甲方有安排乙方加班,加班工资以上述列表中的“员工工资”栏作为计算基数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乙方当月百分百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外派普工办理的实际缴纳费用(单位缴纳部分)支付,但乙方须提供由相关政府机构盖章确认的缴纳清单给甲方。(二)、工资及管理服务费结算及支付

甲方于每月10号前与乙方共同核对外派普工的考勤核算及管理服务费,并按月结算工资总额和管理服务费总额,如遇节假日将顺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资部分发票起5日内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乙方当期外派普工的工资。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管理服务费发票日起60日内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乙方当期管理服务费。

七、双方补充约定的条款。

1、甲方须在乙方提供侯选人员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并在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侯选人员的面试评议表及注明录用与否。

2、甲方有工作岗位需求时,100人以内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录用标准、岗位、人数、到岗日程、体检事项等相关信息提供通知乙方(100人以上,需提前15天)。

3、甲方因生产原因需比协议期提前1个月以上退回外派普工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因生产原因需比协议期提前1个月以下退回外派普工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经双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后执行。若本附加协议与《普工派遣服务协议书》有冲突,以《普工派遣服务协议书》为准。

八、本附件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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