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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制度已逐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内容。当时,听证仅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而存在。随着听证程序的不断发展,听证制度逐步进入政府决策领域,成为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被立法机关在立法、监督等领域相继采纳。自此,听证作为国家机关运作的新理念和一项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完整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的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议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处罚法》首次大胆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治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开创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先河。自此,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听证制度,摆上了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议程。

二、地方人大实行听证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听证会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用还是尝试性的。各地在举行听证时的听证都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的地方还把“有序”作为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程序包括提起、准备和举行三个阶段。

听证程序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运用,是近些年才开始的,而且,这种运用只是尝试性的,并且仅限于立法领域,而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却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全新课题。

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在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已有上海、广东、四川等20多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了几十次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制定和修改的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经济管理与市场秩序、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截至2002年7月,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的省、市,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郑州、广州和深圳等。广东省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立法听证条例,但制定过一次性的听证会程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市则是通过制定立法条例来对立法听证问题进行原则规定的。如湖北省在立法条例中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主要做法

尽管听证程序直到最近几年才被引入地方人大工作,但是,在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努力,我们还

是在听证的原则、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

1.听证遵循的原则。一般都规定,听证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此外,有的省、市人大还结合实际,规定了一些其他原则。如上海市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广东省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中,也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的原则之一。郑州市和深圳市将“客观”规定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2.听证的程序。实施听证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听证的提起。人大有关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议举行听证;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建议或动议,经人大常委会机关研究决定后,也可举行听证。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具体做法,提出和举行听证的主体主要是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立法提案和正在审议的法规案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听证的准备。主要包括: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需由听证机构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确定听证陈述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必要时,与立法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准备文件,准备听证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有关内容说明材料。

听证的举行。宣布听证会参加单位和人员、听证事项、听证规则等,对听证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由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公开辩论,听证记录。

三、地方人大实施听证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听证会只限于立法领域。立法听证会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没有制定统一的听证规则;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难以得到保证;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和应用重视不够。

应当看到,听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与一些听证制度已经建立几十年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法律的定位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够完善的地方:关于听证的依据问题

以立法听证为例,立法法制定之前出现的地方立法听证实践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尝试。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后,地方立法听证活动才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如此,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实践的法律依据依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法中有关立法听证问题的规定非常简单,弹性也较大,不像价格法那样对于价格听证有刚性的规定;二是很多地方,包括已有早期实践的一些地方也还没有为听证会制定专门的听证制度规范,有的也是一次性或暂行性的,如广东省等;三是立法听证实际进行的次数很少,进行与否随常委会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有的成为立法公开性的点缀品。

关于听证的范围问题

仍以立法听证为例,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等形式。在这里,听证仅是立法中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可以采取的形式之一。很显然,这忽视了听证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相比较所具有的公开性、充分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究竟哪些立法活动必须进行听证,哪些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用听证,在我们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我们都说,涉及本地重大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立法事项需举行立法听证会,但这一标准如何掌握,同样是一个问题。

一般地说,按照听证内容的不同,西方国家立法机关的听证形式可分为三种:立法性听证。这种听证与国会的立法功能有最直接的关系,用以审核任何特定的法案、即将推出的法例或修正案等。它是立法机关听证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监督性听证。这种听证功能为美国国会首先采用,主要负责监督、复核行政部门的工作和日常行动。最常见的是对财政预算举行的监督性听证会。在法国、日本等国,它是国会听证的主要内容。调查性听证。也即法庭式听证,是国会对某一项社会关注的热点,或对重要的公职人选以及被指控的知

名人士,通过听证会方式举行的公开调查。它属于各国国会最经常运用的听证类型。但目前在我国,监督性听证和调查性听证并没有列入地方人大的听证范围,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先例,这与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要求是完全不相称的。

关于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保障问题

为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和广泛性,在听证参加人的结构问题上,各地都强调要让有关利益主体代表和普通公民代表参与听证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倾向及立法者的主观期望等因素的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始终不可能得到保证。比如说,立法部门总是希望制定并通过法规,无形中会对那些可能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产生抵触,这就将影响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和确定结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曾决策采用“证人正反比例制”审核参加人,但“考虑到参加人的意见不会太广泛,为了避免讨论得零碎”,最终并没有规范参加人的意见比率和总体人数。

在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已有的地方人大听证规则中都很少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少数涉及参加人的质询、辩论、解答、时间运用等,各地的规定又有所不同,随意性和听证组织人的主观控制太强。

关于听证的程序问题

由于我国听证试行较晚,至今,一些地方的听证都还是

尝试性的,因此,短时间内达到听证的规范化的确有困难。目前,听证程序的规范还不够明晰,不够统一,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成文的制度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听证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听证过程不严谨,随意性较大。

关于听证结果的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的地方人大听证,总体上都偏重于听证的民主性功能,注重追求听证的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相反,对于听证的执行性功能,即听证结果的处理和应用却重视不够。我们一般都规定,听证会结束后,要根据听证记录,听证人合议,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常委会。但对听证结果如何采纳、对听证陈述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发表的意见如何作出相应处理,并没有明确和严格的规范,有的甚至以听证会主持者的好恶进行取舍,这样,听证的效能就难以得到保证。

四、地方人大听证的改进建议

改进地方人大的听证制度,要明确和规范听证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拓宽听证的范围;确定反对意见优先发言原则;严格规范听证程序;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

明确和规范听证的法律依据。各地要在立法法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详尽的听证规则,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法规,逐步实现听证的规范化,使听证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进一步拓宽听证的范围。在立法方面,我们总是强调,听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程序性强,工作量大,因此,要求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举行听证是不现实的,需要举行听证的,主要是那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其实,从目前每年地方人大的立法数量来看,立法任务并不十分艰巨,况且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承担具体工作的,因此,在听证程序规范化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进行听证,并不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听证成为立法必经程序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另外,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方面,我们的听证实践几乎还是空白。要逐步把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列入听证范围,如对预算修正案的听证、对罢免案的听证、对议案办理的听证等,都可以积极慎重地进行尝试,逐步形成规范。

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听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地在实践中又先后把“有序”、“客观”等原则确定为听证的必备原则。我们认为,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因此,在听证过程中,持反对意见者应优先发言,其意见更应受到重点对待。

严格规范听证程序。由于各地情况很不一样,目前要求

对听证程序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是不现实的。但各地方人大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听证程序规范,逐步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则。严格规范听证程序,要从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听证的准备、听证过程的严谨等方面下功夫。

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充分发挥听证的效能。听证的主要功能和最终目的,是通过举行听证,实现立法、重大事项决策等的民主化、科学化。因此,要对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归纳,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给予书面答复,阐明理由,从而最终实现听证的民主性功能和执行性功能并重,充分发挥听证效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制度已逐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内容。当时,听证仅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而存在。随着听证程序的不断发展,听证制度逐步进入政府决策领域,成为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被立法机关在立法、监督等领域相继采纳。自此,听证作为国家机关运作的新理念和一项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完整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的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议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处罚法》首次大胆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治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开创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先河。自此,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听证制度,摆上了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议程。 二、地方人大实行听证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听证会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用还是尝试性的。各地在举行听证时的听证都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的地方还把“有序”作为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程序包括提起、准备和举行三个阶段。 听证程序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运用,是近些年才开始的,而且,这种运用只是尝试性的,并且仅限于立法领域,而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却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全新课题。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每位代表应密切保持同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采取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设立“代表热线”、建立代表联系户、向选民述职、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联系选民,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在人民群众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每位代表每年到选举单位和基层走访人民群众不得少于30人次,建立一个联系户,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扶贫帮困活动。 三、积极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和持证进行视察,并就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每个代表每年至少向有关部门提出一条有价值的建议。 四、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每年底应将本年度的代表工作向选民代表或代表小组作总结汇报,自觉接受选民和代表小组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真做好代表活动记载,使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能够通过《履职登记表》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 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一、每位代表必须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履行好代表的职权,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者代表资格自行终

止。 二、每年代表在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省、市代表不得少于10天,县代表不得少于7天,乡镇代表不得少于4天。 三、每位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类活动。代表小组每年集中活动不少于4次;代表参加率不少于80%,其它小型分散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积极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代表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政情民情,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在代表大会上审议各项议程,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好准备。 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深入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约见、走访一府两院和部门负责人,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本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行工作。 六、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和争当“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七、认真做好代表活动记载,使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能够通过《履职登记表》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

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 为深入推动“”集中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能,营造“快捷、高效、文明、有序”的办公秩序,人大机关支部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人大常委会机关系列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

请示汇报制度 一、以下情况应事先请示: 1、以常委会名义下发的文件、通知; 2、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工作指导性意见; 3、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4、对上级领导机关的请示、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 5、下步工作意见; 6、其他需要请示的问题。 7、请示要及时,并要逐级请示,不要就一个问题请示几个主任,如需请示的工作一般请示主管主任,凡重大事情由主管主任提交主任决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下列情况应及时汇报: 1、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及落实完成情况; 2、有关人大工作的信息、动态; 3、上级来信的办理情况; 4、其它要汇报的工作。 5、汇报要及时,并要逐级汇报,应当立即汇报的,不能过时,能当天办理的,必须当天办理,养成雷厉风行的好作风。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洁自律制度 一、要经常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反腐败的决定和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 二、模范执行各项廉政制度,按照要求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中央制定的“两个五条规定”和“四条补充规定”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三、把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四、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在乘车、住房、接待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参加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搞特殊化,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六、要做到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接待任务,一般对口座陪,区内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一律吃工作餐。 七、应遵守区纪委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 1、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2、不准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3、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4、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5、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大会议;在县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县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确保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四)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地方人大制度建设

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代表工作日趋活跃,如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制度,增强代表工作的实际效果,提高人大监督力度,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一是要完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二是以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推进地方人大制度建设,让代表能充分行使法定职权,更好地为人民说话;三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形式、途径、方法、措施,更好地贯彻监督法。 一、完善地方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完善提案制度。 一是要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的薄弱状况。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很少,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是因为限于工作条件和时间,个人动手比起法定机关经过长期酝酿、准备,并由专门班子论证、起草而形成议案有很大差距。如何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这个薄弱环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专业培训和深入基层调研、配备专门助理人员等。 二是要提高议案质量,突出会议重点。首先,确定议程时,一定要突出重点,无论是法规案还是其他议案,都要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议案等,每次常委会确定1至2个重点议案为宜。其次,在时间上,为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对议程的确定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左右确定下来。 (二)实行固定的、科学规范的会期制度,重点是要规范常委会例会时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项任务越来越繁重。常委会既然是集体行使职权,其会议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如果会议时间过短,组成人员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议案,很可能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但如果会议时间过长,就会牺牲了民主的效率、增加经费支出,还会滋生官僚主义作风。 (三)进一步规范审议制度。 仅靠分组审议局限性较大,不能真正形成合意,使争议得不到合理、科学的解决。作为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全体会议上互相交换意见,争取使自己个人的意见成为大家的意见。大会辩论,通过让委员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交辩,最终形成合意。一方面能充分体现民主,激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积极性,另一方面使法规案及其他重要议案能得到充分的修正,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四)改进表决制度。 表决是常委会形成决策的“关口”,关系着法规议案及其他相关重要议案的最终结果。人大常委会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还是行使任免权,最终都是通过表决来实现,通过表决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制度可作适当改进:一是对人事任免统一实行逐个表决;二是对法规议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实行单列表决;三是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考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实行表决通过的办法;四是统一实行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 二、以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推进地方人大制度建设

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XX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选举XX乡人民政府乡长1人,副乡长4人,人大主席团成员5人。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乡人大主席和乡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经反复酝酿后,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具体办法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可以定1人、2人或3人)进行差额选举。论文联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3216013.html,编辑。 四、选举乡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提名者本人的签名,并向大会主席团介绍被提名人情况。 五、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办法,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由大会统一印刷。 七、选举时,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有效。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乡行政区域内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另选乡人民代表论文联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3216013.html,整理大会主席、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如果不会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填写。但缺席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写票、投票。 八、选举所投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的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与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所划符合和字迹难以辨认的,该候选人的这张票作废。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时,仍按本办法确定的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十二、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可一次进行投票。 十三、选举大会设监票员2人,计票员4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并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分别进行发票、计票和监督工作。

解析人大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方位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 人大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方位 我想着重表达一名政治学者20余年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感悟,以此来纪念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50周年。这些感悟,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一个命题,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广义与狭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谈及“人大制度”,很多人往往会想到人大代表在开会,“握手、拍手、举手”,或者会想到“人大(常委会)”这块牌子、这个机构。在我看来,“人大制度”有广、狭两种涵义。其狭义,仅指关于如何配置如何组织我国整个国家权力的制度。应该说,这是“人大制度”最重要、最首要的涵义。我们的官方文件与许多学者的论著一般都是从这一意义上使用“人大制度”概念的;其广义,则既指“整个国家权力的配置与组织制度”,也指有关“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机关的一整套制度,比如,人大的选举制度、组织制度、职权制度、运行制度等等。制度是有层次性的。“关于配置与组织整个国家权力的制度”与“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机关的制度”,显然分属两个不同的层面,但又紧密相关。这就是说,广义“人大制度”包容着不同层面上的制度。其实,不少研究者在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也常常突破“整个国家权力配置与组织”的宏观层面,而论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类具体制度。因此,本人主张,对“人大制度”这一概念可以作上述的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今天我主要从狭义上阐析“人大制度”。狭义“人大制度”是一项关乎我国“整个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组织”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即我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国家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内容”——亦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由哪个阶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2018年2月1日,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监察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与纪委联合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由此可知:监察委员会的组建() ①进一步完善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②有利于整合反腐资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③使行政监察升格为国家监察表明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④实现了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 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这一制度() ①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②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④保障了人民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3.截至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74次就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 中,就民法总则草案进行3次审议,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数十场专家咨询会,共收到15 422人次提出的70 227条意见。这样做有利于 ①更好地推动我国法律的实施②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③让公民体验民主监督的意义④保证公民行使国家权力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地完善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 A. 基本政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B.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我国国家权力 C. 根本政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D. 政权组织形式,决定着我国的国家性质 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 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 ①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②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避免矛盾冲突,培育公民国家意识 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升中国共产党依法行政水平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及其完善

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及其完善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权履职的唯一平台,全体会议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有关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规定还比较简单,仅涉及全体会议的召开程序、主要内容和基本职责等方面,在其他方面则主要依赖于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全体会议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导致全体会议的实际运行与制度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了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质量。基于此,不仅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完善相关制度,为人大代表集体履行职权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制度保障。 标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制度建设 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巩固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地位,需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平台作用,不断加强全体会议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然而,检索有关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研究的学术文献,大部分成果是泛泛地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的对策性研究,专门对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进行学理层面的研究尚属空白。基于此,本文将在梳理有关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概括和分析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运行情况,并针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及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以期改进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工作。 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制度规范及其缺失 迄今为止,关于全体会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罢免案。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等等。①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即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②二是关于质询案。《地方组织法》规定:“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③三是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组织法》规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 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④显然,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对全体会议的组织者、主要内容、工作原则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不能适应地

有关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几个概念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3216013.html, 专业的公文在线写作平台 有关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几个概念 我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了十几年,而且一直在文字综合岗位上。文字综合工作虽然比较辛苦,但也很有趣味。当然,从平凡之中获得乐趣需要一个过程,先要积累功夫,后则通达变化,最后才能超然物外。人大理论不是一门显学,人大机关大致属于冷门,人大工作长期干的可谓凤毛麟角。我由于从事人大机关工作,初步学习了人大制度理论,近距离观察了人大工作,经常接触具体干人大工作的领导同志。十几年如一日,碰到一些具体概念问题,多数已经在领导讲话稿里进行了分析,现在归纳起来集中阐述,方便初到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学习把握。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三重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后面加上“制度”二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前面加上行政区划名称譬如“浙江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指浙江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前面加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届次譬如“浙江省第十一届”,后面加上次数和会议譬如“第四次会议”,“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例会,是浙江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指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也可以指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所以,只讲“人民代表大会”,其含义是不确定的,无论在口语还是在书面语里都要准确无误,不能含糊其辞,否则表达的内容就经不起推敲。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有十五个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

怎样理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怎样掌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山东曹县第三中学苏长荣274400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极为重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之一。因此,这一内容是教学中的一个重点,也是高考中必考的考点。掌握这一知识点我们可以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思路去理解。 1。是什么 ⑴政体是什么?政体与国体的关系是什么?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所谓政体,就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国体与政体紧密相连,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是什么? ..是什么?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 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活动原则;等等。 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 .....是什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 ..,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组织和 ....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之一 活动的基本 ..原则和 ........的根本..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 ..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整个国家政治生活 制度。 民主集中制有三个表现: 第一,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第二,在同级 ..国家机构中(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联系),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人大”和“一府两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相互领导、相互监督的关系。注意:法院、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仍要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政府既要受“人大”监督,也受“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这是行政系统外的监督)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纵向联系),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位 ..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盘工作; 2、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考勤考核、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接待、公益劳动、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活福利、老干服务等工作; 3、负责机关党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族团结、扶贫帮困、“两基”攻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及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 4、负责对机关内外公务的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5、协助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和处理好上下关系;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副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各项工作; 2、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的撰写、审核(包括对各工委起草文稿的审核)、翻译、打印、分发转送,内外公文的收发登记、分送传阅、归档管理和机要保密等工作以及文印室的管理; 3、负责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做好会前的筹备、会中的服务和会后决定、决议的督办落实; 4、负责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对外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的日程安排; 5、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息编发和人大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法制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了解和检查国家有关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法制口和法、检两院的工作联系,了解掌握其工作动态,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对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当好参谋; 4、负责督促和检查全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6、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7、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代表人事工委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财政经济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检查和了解国家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计划、财政、工交、商贸、农牧、审计、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经济方面的工作提供依据; 4、负责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进行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5、负责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工作的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意义重大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意义重大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把人大代表选举好,才能确保选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这样才能使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使国家政权基础得到巩固。 人大换届选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对于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顺利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使国家政权掌握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人手里,对于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人大换届选举,积累和丰富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的经验,并把它总结起来,坚持下去,从而可以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选举是表达意愿、化解矛盾、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通

过广泛动员和组织选民参加人大换届选举,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依法把他们信得过的人选进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将有利于增强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实现社会安定团结,使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我国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国人大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比较研究 在当今世界政治生活中,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已逐步得到普遍认可,成为人们对于心中理想社会的普遍共识,实行民主更是成为了一种世界性潮流。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不宣称自己是民主的国家。民主理论家们又普遍将民主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古希腊和罗马城邦时期实行的由全体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制;另一种是从17、18世纪开始沿用至今的由经公民同意选举出的极少数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替代人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民主制。其中,间接民主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在当今民主国家中,西方国家叫议会制度,我国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者都是由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机关,通过它们的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理,行使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力。这两种间接民主形式,都体现了人们崇尚民主自由反对封建专制的价值追求,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创新。 一、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同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世界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在结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吸收西方代议制国家议会制度中合理的精华部分而进行创新和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都是标准的代议制机关,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作为公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大事的场所和机构。议会的代表绝大多数来自基层,多由公民选举产生。选举是实现代议制度的必然前提,没有选举制度,作为实现民主基本形式的代议制度也就不存在了,选举制度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代议制度的构成和功能状况。概言之,选举制度是代议制度存在的前提。[1] 第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都不同程度地行使国家权力,具有相类似的职权。两者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即制定、修改、通过、废止法律和法令的权力。这是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议会发挥立法功能的主要原因;对政府和社会都有广泛的监督权,政府要对议会负责,受其监督,参加议会的代表均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调查权等;对国家预算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决定,具有财政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权;都有对政府、法院中高级人员的选举或任命权,具有人事任命权。 第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权利和义务。在权力方面,我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都有提案权,审议、讨论和表决权,都有质询权、言论免责权、司法豁免权和生活保障权。在义务方面,两者都有必须为选民负责,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都必须出席机关的会议并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不同之处 同为代议民主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度,由于其历史文化背景、国情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二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涵上都存在巨大差异。认清两者区别所在,有利于我们学习并借鉴西方国家议会制中进步的精华的部分,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更能发挥积极作用。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是在不同的社会革命中创建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在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西方国家议会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是取代腐朽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的民主制度,也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民主制度。 [1]周叶中.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25.

高中政治 课时作业1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含解析)新人教版必修2

课时作业 1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组基础对点练] 知识点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2019年2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山东会堂隆重开幕。肩负全省人民的重托,来自全省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人大代表汇聚一堂,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履职,共绘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宏伟蓝图。据此回答1~2题。 1.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必须遵守的工作原则。下列选项中能够反映这一工作原则的是( ) A.人民通过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肩负全省人民的重托,山东省人大代表汇聚一堂积极履职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解析:C体现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符合题意;人民通过间接选举代表组成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A错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错误。 答案:C 2.在840名到会代表的热烈掌声中,龚正代表省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下列有关山东省政府与山东省人大二者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山东省政府对山东省人大负责 B.山东省政府接受山东省人大领导 C.山东省政府与山东省人大互相监督 D.山东省政府接受山东省人大的命令 解析: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故A符合题意,C排除;D是不科学的;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是错误的。 答案:A 3.下图漫画《议政》讽刺的是某单位没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实行( ) 议政 A.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B.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C.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D.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解析:由漫画中的对话可以看出,在人才选拔中割裂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离开民主的“集中”,A项全面指出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故选A;B、C两项表述不完整;D不符合题意,排除。 答案:A 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公开征求意见——“二审”——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三审”。此过程表明( ) ①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最高决定权③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A.①② B.①③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来香港参加选举工作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先生、乔晓阳先生、何晔晖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周波先生。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主任高祀仁先生,副主任彭清华先生、黎桂康先生。特别行政区选举不超过3000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X年3月任期届满。按照宪法规定,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01X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1X年1月选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工作作了专门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按照规定开始了有关选举工作的各项准备。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去年8月公布了选举会议成员名单,选举会议宣告成立。今天,选举会议正式开始工作。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会议的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召开选举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15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此后的选举会议将由主席团主持;然后主席团召开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1人,此后的主席团会议将由常务主席主持。

第二阶段,选举会议成员依法提名代表候选人;然后主席团召开第二次会议,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第三阶段,召开选举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投票选举,宣布选举结果;然后主席团召开第三次会议,决定发布选举结果的公告,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关于选举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具体安排,将在主席团产生后,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并发布公告。 下面,我就做好这次选举工作讲点意见。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她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途径和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受全国人民的委托参加行使最高国家权力。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广大香港同胞不仅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人,同时也成为国家的主人,既有权依法参加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各项事务的管理,也有权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是香港回归祖国、香港同胞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两制”的重要体现。 附送: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密切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人大信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对其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四)对不服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不服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决定而申诉的;(五)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二、办理程序 (一)市人大机关接收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和法制委负责处理。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拆封、加盖收信印章、编号、登记。市人大各委收签的人民群众来信要与办公室办理转递交接手续; (二)办公室压滤机滤布厂家、法制委将收登的信件进行分类。重要信件应呈常委会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批示; (三)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呈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或秘书长阅示,然后按领导批示督办,办结后向交办机关报

告办理结果;(四)接到电话上访时先作记录,除尘滤布并告知上访人及时送交书面材料;(五)对无书面信访材料的来访者,本人又无文字书写能力的,接访人员要作详细记录,上访人签名后,可视同书面上访材料。(六)遇群体上访;由来访群众选出三至五名代表,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登记身份,了解上访事由,进行处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也可请分管领导亲自接访。 三、办理时限 (一)上级交办的案件从登记之日起60天办结;(二)对一般信访案件,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从转办单签发次日起30天办结,重大疑准信访案件60天办结; (三)对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的案件,办理人员经催办后做出书面记录向分管领导汇报。 附送: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党建工作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党建工作意见 标题: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党建工作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主要任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从严治党,强化思想作风建设知识能力建设廉洁自律教育,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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