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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第10卷第12期

2011.(10).12

Industrial &Science Tribune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陶晶晶

【摘

要】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的关系,法律更多地关注于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而将夫妻之间的关系调整则

更多地留给道德和伦理。但应该注意到的是自古至今婚内侵权一直存在,本文从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国内

第一桩婚内索赔案谈起,

进而阐述了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最后,从构成要件、承担方式方面分析婚内侵权损害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婚姻法;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者简介】陶晶晶(1982 ),女,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助教

从1998年在我国出现第一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开始,关于婚内侵权赔偿的争论就源源不断,大都是围绕着婚

内侵权是否应承担责任,

特别是在我国《婚姻法》对婚内损害赔偿未做规定的情况下,

婚内侵权的责任应如何认定所展开。从法院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已认定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那么婚内侵权赔偿如何界定?本文就此及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界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关系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界历来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婚内侵权应该免责。有的学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夫妻间的矛盾只要没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就可以只采取自立救济的方式,可以去找单位而不去找法院,还可以采取克制和容忍的方式。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内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成立与否与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家庭关系无关。

二、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否应引进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

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话题,

但是在今天,婚姻关系不能成为限制夫妻双方独立平等人格的枷锁,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对另一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害不能免责,

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可能。

(一)物质基础。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不断追求个性的自由和个性解放,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夫妻双方开始强调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财产约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的事实已客观存在。特别是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肯定

夫妻双方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为夫妻双方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提供了法律基础。这样,就为婚内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性。

(二)法律依据。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具备的法律基础: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

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

三、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构成要件。由于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和道德性,在构建婚内侵权构成要件时应注意它的特殊性而予以规范:

首先,侵权的主体应是特定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双方

当事人之间首先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即双方是合法夫妻。其次,

侵权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再次,主观方面。我国对侵权行为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鉴于夫妻间侵权的特殊性,我们认为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侵权的,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才能构

成夫妻间侵权。这里的重大过失一般是指,

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侵权行为将为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故意怠于注意且不为相当之准备就存在重大过失。第四,损害事实。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了其侵权责任的追究必须以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为前提。作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家庭成员的

财产损害,

也包括家庭成员的非财产损害,如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第五,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夫妻侵权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夫妻侵权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违反,这种违法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夫妻权利受到损害。在判断该因果关系时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

(二)承担方式。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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