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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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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值取向,价值的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

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的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

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只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律、法规也并非总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域,就因许可竞争的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是因为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羁束性不同而作的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是交叉的关系。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应当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义务。至此,相对

方自由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因禁止法律规范的出现不复存在———自由而为的权利已经消失了。但是,法律只不过是能动地对经济现象予以记载与反映,它既可以通过在特定领域中设立普遍禁止的义务,也可以因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相对方享有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至此,此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资格已不再是对法律禁止前的权利的简单恢复,而是依法赋予许可申请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律资格,是以法律效力为保障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显然从质上区别于两次法律调整前自由而为的“天然”权利。正是基于上述意义,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实际是以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取代法律调整前的“天然”权利。控制的演变过程表现为作为的权利———法律禁止(规定不作为义务)———法律解除禁止(依法许可)———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因此,学者对“恢复”权利或“赋予”法律权利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皆有失片面,而二者的有机统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连续演变过程。

二、价值取向与功用

许可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和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规制社会的重要手段,现代政府的职能更多体现为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两方面)的增长。政府不应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的暂时增长,也不能为单纯满足个体利益的膨胀而忽视公共利益。政府应当兼

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现代行政的价值目标决定了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政府必须以法规范社会个体的利益获取方式与规模,防止因此损害公共利益。而客观、合理、适度、规范的个体利益追求在客观上推动着公共利益的增长。故现代行政为了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必须寻找到能通过适度个体利益追求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结果的管理方式———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这是由行政许可的自身价值与功能所决定的,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就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价值的现实化,具体表现为:[1]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事务进行宏观调控。世界各国宏观调控经济的方式各有侧重,如法国注重计划调控,日本侧重于经济计划及产业政策行政指导,而财政———金融调控模式则为美国所亲睐。我国的宏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实践证明,行政许可能胜此重任,政府的宏观调控通过行政许可作中介,作用于微观管理,从而有助于全面实现宏观调控目标。[2]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一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特定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加限制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3]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社会个体可以合法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

非法侵犯和干涉。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加以严格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即使在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如果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市场机制优先、公民法人自主决定优先、自律机制优先原则等法制理念的确认。应当说,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严格遵循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市

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首先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当干预,更不应设定行政许可来干预;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即使是必须通过设定许可解决的,也要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在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要及时废止行政许可。

最新依法行政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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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树立**意识,民本观念和服务理念; 3、树立诚信意识,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二)澄清模糊认识,树立长期奋斗的理念 1、解决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2、处理好合法、合情、合理的关系及法律、道德、信仰的关系; 3、坚持立法宗旨,处理好良法与恶法的关系; 4、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学法、知法、用法,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的有效性。 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如何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大胆改革创新的关系? 2、法律和行政的关系? 【篇二】 镇被确定为辽宁省依法行政示范镇。通过依法行政,解决了三起纠纷,分别为房屋界线纠纷、债务纠纷、土地纠纷。镇政府依法裁决,当事人不服,到县法制办申请复议。县法制办复议后,当事人对复议结果表示满意。几起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提高了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了法律认识。通过法制办万秀英主任的讲解,对依法行政有了更深的了解,体会如下: 一、依法行政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恰当地规范政府行为,如何规范好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如何使政府从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状态顺利过渡到依法统筹、掌握全局、适当管理、做好服务的轨道上来。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直接的、微观的权力无限式的管理方式,是一种高度集权、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管理方式。在当前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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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知识点整理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law system)。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的有机统一系统。不具有国际性。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历史表现形式。从历史角度看,包括: 1. 风俗习惯:包括契约规范、宗教教规、道德规范等内容在内。 2.判例:中国古代也有“决事比”;英国法,美国法等。 3.成文法典:大陆法系国家。 4.权威专业人士的观点: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权威。 5.体现人之理性的“善良和正义”原则(即人类良知。“自由心证”) 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还可根据《立法法》作更明确的细分,为: 宪法(人大制订和修改) 法律(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及部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地方性规章(省市政府) 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还应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在内。 以上内容,参见我国《立法法》(2000年) 立法法 下面主要说说我国的立法权。其主要规范是《立法法》(2000年)和《宪法》(1982年)。有这样的几个问题,需要掌握: 1.谁享有立法权?享有的是立何种法规范的权力? 2.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参阅教材第40~42页 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立法的权限分配参见《立法法》教材31页 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说明都重视成文法。由于成文法的明确性。在

英美法国家,成文法都必须优先适用。 但是,具体立法权力并不绝对属于某一专门机构,只是有主次之分或具体某方面事务立法权力的分配。以美国为例:国会众参两院是主要立法机关,但主要权力在众院。而且,美国总统也在法定范围内的立法权。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后的审批是相互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国会立法,需要总统批准。总统立法,需要国会批准。最高院可以认定国会或总统立法违宪而无效。【我国也赋予中央【地方有所不同】人大和政府两机构都有立法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二大法系的区别: 1.历史渊源不同。一个是源于罗马法的传播;一个是在统一地方习惯法过程中形成的判例法; 2.法律渊源不同。一个是以制订法为渊源;一个是以判例法为渊源。 3.立法技术不同。一个重视编纂法典;一个不重视法典,但也有单行法规,占少数。 4.法律结构不同。一个是主要由公法和私法组成;一个主要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 5.法律适用技术不同。一个是将成文法适用到具体的事件和行为;一个是遵循先例。 6.诉讼程序不同。一个是由法官主导的讯问式;一个是法官被动听审的辩论式。另外: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大法系的法律体系与结构不同: 英美法系包括以下种类的法律:(英国与美国又有区别) 宪法(宪法性文件;柔性宪法) 财产法 契约法 侵权行为法 家庭法和继承法 刑法 诉讼法(陪审制;抗辩式)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 2011-12-5 10:41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理论界一直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内容来看,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过滤监督机制,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获得许可的条件及能力的审查,及其在获得许可后对其行为的监督。基于这一认识,文章认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审查监督活动,并论证了其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审查;监督 一理论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不同认识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防止侵犯相对人权利、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然而,在国内目前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一直是众说纷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赋权说 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本没有某种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相对人才获得了这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这种观点反映了行政许可制度早期的一些特征,但其忽略了行政主体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它突出了重公民义务轻公民权利的特性。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日益不能为民主社会所接受。 (二)解禁说 解禁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恢复相对人自由的行为。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的行为或享有的资格,因为法律、法规、法令规定的结果使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自由的恢复,而非权利的赋予。 这一理论与民主社会权利观念相契合,有利于打破行政许可是政府“施恩”的观念,有利于增强行代写论文政机关的责任意识。但是,对于解禁说,我们还可以这样认识:接触禁止的后果就是赋予相对人一种权利——不必遵守禁止性义务的权利。所以说,我们可以认为解禁说是赋权说的另一种解说。 (三)形成说 它认为许可是使权利的行使成为可能的一种形成行为。 (四)证权说 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为审查、核准、发给许可证、执照等等)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核,合格者给予行使权利的合法证明。它不是赋权行为,只是验证其资格与条件,只能称为“证权”行为。 (五)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赋权说与解禁说两种观点并非截然对立,它们的差异只是认识角度不同造成的。从表面上看,许可的确表现为政府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称之为赋权行为未尝不可;

行政许可(讲义及试题)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发生的被动性)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禁止(从事即违法)---行政机关许可(允许)---同意(从事即合法)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排他性许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3.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许可是否附有相应的义务。也可称为可放弃的许可和不可放弃的许可。 ?可放弃的许可指许可证的持证人可以无条件放弃因许可证而取得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放弃的许可指行政机关赋予某个人或组织某项权利后,当事人取得许可证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国家计划的进出口货物,在未完成国家计划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不能随便放弃。 ?下列哪些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的许可 ( ) ?A.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银行业务经营许可 ?C.狩猎许可 ?D.锅炉供暖许可

?4.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 ?资格许可则是行政机关应申请,经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证人享有某种资格,从事某一职业或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副校长的任命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注意,定期评估制度: ?定期评价的机关是许可设定机关,定期评价的内容是已设定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若其认为通过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许可的设定机关发现已设定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2)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就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必要性向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报告;?(3)公民可以就许可的实施和设定情况向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省级政府发现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某种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该规范性文件首次对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做出规定。设定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创设,是第一次做出规定。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经对某种行政许可做出了规定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规定是对?°设定?±的具体化。

2020学法用法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2020学法用法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精 选5篇 暑假期间小学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学法用法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希望大家喜欢! 2020学法用法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 通过学法用法,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审计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一、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我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二、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审计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搞审计业务要学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三、提升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一是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二是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三是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1.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6/79/多选) 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所以,AB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所以,C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 2.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41/单选)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行政许可规章的权限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A项中,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本题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权力,而规章没有。所以,B项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本题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授予具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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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近日,局机关组织了“一法两条例”的学习,我受益匪浅。下面我谈谈学习《行政许可法》后的一些体会。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乱设许可、滥用许可权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改革行政许可制度。1998年开始,顺应民意,适应时势,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时限缩短了。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办证大厅、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2001年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这部中国特色的法律,历时7年起草、审议,蓄势而发,应运而生。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尝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 立法和执法均是法治的基本要素: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前提,提供准则,提供依据,为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 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 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 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 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 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 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 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 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 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 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 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 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 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 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 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 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 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 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 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0.①设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②实施机关:可以适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③GFZ:可以向①和②提出意见和建议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注:没有法律)设定的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第3条能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①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注:没有规章)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 ③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方名义) 2.委托方(行政机关)——————————→受委托方(其他行政机关) ①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内容 ①名义:以委托方名义 ②监督:对受委托方行为进行监督 ③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委托方行为后果②不得: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4. 一个行政机关,多个机构办理: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 一个政府,多个部门办理: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再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 2.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受理: 1.公示: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解释说明:应申请人要求,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处理: 1.不需要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于自己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其当场更正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_周佑勇

〔收稿日期〕2003-10-28 〔作者简介〕周佑勇(1970-),男,湖北大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周佑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也是行政许可法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新近出台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包括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特殊原则包括便民与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以及许可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许可;一般原则;特殊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48(2003)04-0001-04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ZHO U You -yong (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 ) A 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is where the spirit base lies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aw and is also what the law has to deal with .The newly -passed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aw definitely regulate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nd special ones .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general principles ;special princip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公布施行,无疑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意义。《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基本原则既包括所有行政活动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又包括行政许可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它们都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对这些基本原则作些初步探讨和研究。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 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活动与其他行政活动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实际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最高层次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对整个行政法规范起着统帅的作用,是构成所有行政法规范基础性或本源性的依据。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法之下的一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法第二层次的基本原则,因而它必然要反映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 正当原则。[1] 这三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在行政许可法领域,构成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基本原则。结合《行政许可法》的 · 1·2003年12月第4期 总第75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Police Officer College Dec .2003 No .4 Dec .No .75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 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近日,局机关组织了“一法两条例”的学习,我受益匪浅。下面我谈谈学习《行政许可法》后的一些体会。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乱设许可、滥用许可权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改革行政许可制度。1998年开始,顺应民意,适应时势,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时限缩短了。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办证大厅、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xx年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这部中国特色的法律,历时7年起草、审议,蓄势而发,应运而生。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 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减少“暗箱操作”,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府工作更好

行政审批名词解释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8)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历年来容易变化的一章,几乎每一年都会有变化,每一次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都会引起教材的变化。今年也不例外,该章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的2016年11号文的内容。考试中,该章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讲授内容】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概述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知识点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知识点五行政许可的实施 知识点六税务行政许可 知识点七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特征(熟悉) (一)概念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査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二)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来进行鉴别,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C.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减免税审批就是减免税资格审批,属于确认类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选项D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事实的甄别,属于行政确认。所以选项B正确。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的特定涉税事项是()。 A.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 B.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C.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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