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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评估项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评估项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评估项目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四)进行收案登记。

第十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三章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二条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

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第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第十五条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协商选择程序如下:

(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

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I、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第十七条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计算机随机法

I、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

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

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

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

(二)抽签法

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

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

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第十八条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采用指定方法选择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到场监督,专门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名册》中所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单,由专门人员采用计算机随机法、抽签法中的一种方法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指定选择时,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专门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信息,经专门人员审查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应当事人或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

组织鉴定由3名以上总数为单数的专家组组成。

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督、协调员存留。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重新指定。

第二十五条向非拍卖类专业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以及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文书资料。

委托书应当统一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对外委托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正式对外委托前,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专业机构鉴定所需的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做委托前的先期调查工作,将所调查的材料与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专业机构。监督、协调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

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第四章监督协调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审查专业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应当要求换人。专

业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第三十条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监督、协调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机构和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

第三十一条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由监督、协调员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监督、协调员。需要听证的,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期限由监督、协调员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专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监督、协调员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专业机构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第三十五条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

第三十六条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监督、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五)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八)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九)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十)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

(十一)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十二)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结案

第三十七条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第三十八条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监督、协调员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工作报告,载明委托部门或单位、委托内容及要求、选择专业机构的方式方法、专业机构的工作过程、对其监督情况等事项,报告书由监督、协调员署名;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印章;填写案件移送清单,与委托材料、委托结论报告、委托工作报告等一并送负责收案的专门人员,由其移送委托方。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一)确因环境因素(如台风、高温)暂时不能进行鉴定工作的:(二)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

(三)暂时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第四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

(一)无法获取必要材料的;

(二)申请人不配合的:

(三)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

(四)其它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中止对外委托和终结对外委托的,都应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正式的说明书。

第六章编制与管理人民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名册

第四十二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

名册中同专业的专业机构应不少于3个,同专业的专业机构不足3个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指正,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一次至多次候选资格;对乱收鉴定费、故意出具错误鉴定结论、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的,撤销其入册资格,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监督、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

(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监督、协调员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发现专业机构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监督、协调员应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提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的建议,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选择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有回避情形的,监督、协调员应当要求专业机构更换承办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机密:

(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

(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

(六)未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擅自对外委托;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l日施行。

(附表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

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

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

规定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

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

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信息化项目后评价管理细则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信息化项目后评估管理细则 1 目的 项目后评估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司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和建立投资回报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评估投资决策的重要机制。为评估**(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化项目的投资效果,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3 定义 3.1项目后评估是指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程序、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经半年到一年的运行考核后,对项目在技术、经济、环境、社会各项指标上产生的效果及其影响,与项目立项时的目标值进行对比分析所得出的综合评价。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后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附件一)。 3.2后评估项目是指列入**股份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及预算内的信息化科研项目和技改项目。 3.3项目后评估主要依据是指经公司批准的立项书及其可研报告(方案)、立项文件中设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上线运行后的各项

考核结果,以及用户反馈意见作为评价依据。项目后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 4 管理职责 4.1公司领导负责项目后评估报告的终审结论。 4.2运营管理部 4.2.1负责公司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4.2.2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项目后评估报告审(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终审,负责终审意见的跟踪和检查。 4.2.3负责总部和子公司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备案和归档。 4.3地区公司和项目单位 4.3.1地区公司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运营管理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自行管理的信息化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后评估项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深度、评价方法和评价方式,确定项目后评估指标集,以及科学严谨的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计划,报运营管理部批准后组织评估,并对过程进行管理。 4.3.2项目单位配合项目后评估工作,提供项目立项原始资料和项目投运后考核结果资料,配合评估组开展工作,并负责终审意见的落实和执行。 4.4经营财务部负责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工作中的经济效益评审、技术经济分析对比,以及对生产经营及财务相关数据和指标的复核。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充分辨识出项目的潜在危险,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评估更具实际指导意义。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各相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动态地进行,以保证风险评估全面、可靠,风险处理合理、有效,风险监测准确,反馈及时。 第三条各阶段风险评估与管理,应根据施工技术特点,针对安全、环境、质量、投资、工期及第三方等风险,以安全风险为风险评估与管理重点,高度重视具有突发性和灾难性的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极高的,应予以规避。 第四条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工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将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针对施工技术特点,确定评估与管理对象、目标和方法。 第二章风险评估管理目标 第五条风险评估管理目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施工措施,注重施工管理、措施评价和落实,保证施工安全和减少损失。 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环境目标: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总体目标,专项验收一次通过

工期目标:满足施工合同工期要求 投资目标:控制在铁路总公司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三章风险评估管理机构 第六条为推进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成立风险评估与管理组织领导小组。 组长:常务副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常务副总工、各工区经理 组员:副书记、副总工、各部门负责人 项目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由由安质环保部负责。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工区应分别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风险评估与管理,通过风险计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测,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工程实施动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第九条一分部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 2、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实施。 3、对参与风险管理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培训。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条风险评估组织工作的基本规定 1、风险评估工作,应结合各施工阶段工作特点和内容,确定风险评估对象和目标,进行评估工作,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当风

金地集团项目评估管理办法3.0版520(1)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文件编号GC-02 版本号III 生效日期2013-05-30 金地集团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修改状态修订情况生效日期 I 新建 2011-8-22 II 1.补充观感质量评估、安全文明评估内容; 2.调整“5.评估结果应用”内容,提高通报批评分数 线。 2012-05-15 III 1.根据客户质量满意度,调整部分内容的权重; 2.增加原材料检测内容; 3.取消交付观感与施工进度检查内容。 2012-05-30 IV 编制刘子银职务工程部专业经理日期2013-05-15 审核王晓华职务工程部助理总经理日期2013-05-20 审核胡若翔职务工程部副总经理日期2013-05-25 审核日期2013-05-25 签发黄俊灿职务总裁日期2013-05-30

金地集团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并消除项目风险。 通过对质量缺陷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跟踪落实,持续提升工程质量标准和观感,消除客户投诉隐患。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地集团所有具备检测条件的在建住宅项目。 3.职责 3.1集团工程管理部 3.1.1负责项目评估工作的总体协调。 3.1.2负责评估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 3.1.3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项目评估。 3.1.4负责评估报告的审核与发布。 3.2区域工程管理部 3.2.1负责对区域内工程管理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工作培训。 3.2.2负责区域内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并参加区域内项目现场评估。 3.2.3负责区域内项目整改措施及预防控制措施的跟踪落实。 3.2.4负责区域内评估报告的审核与发布。 3.2.5负责制定区域内的奖惩细则并实施。 3.3参评项目中心 3.3.1负责本项目评估工作的现场安排,人员和检测工具的准备。 3.3.2负责对本项目评估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3.3.3负责对本项目评估问题制定并实施预防控制措施。 4.工作程序 4.1评估组织 4.1.1评估范围 所有主体结构施工到±0.000以上且尚未取得竣工备案的在建项目,均开展

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智通公司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航天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1.
项目考核概述
总 则
为加强北京航天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 管理,明确员工工作导向,引导、激励员工开发自身潜能和工 作热情,使员工在项目目标的牵引下不断提高工作业绩,制定 本办法。b5E2RGbCAP
2.
项目考核是指从公司的角度,对整个项目在实施结束后所取得 的成果进行评估、对参与项目的技术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此 来确定项目奖金分配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的一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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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规定仅适用于智通公司的工程项目考核,包括参与项目的所 有人员的考核。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是指通过按照客户要求进 行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获取工程项目收益的活动。DXDiTa9E3d
4. 项目考核采取二级考核体制,即: (1) 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考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考核) 。 (2) 项目经理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考核(以下简称项目成员考 核) 。 第二章 项目考核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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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公司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5.
项目考核最高权利机构为公司项目考核小组,成员主要包括: 公司总经理、各副总经理、财务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以及项目管理部经理,总经理任小组组长。RTCrpUDGiT
6. 公司项目管理部是项目考核的归口管理单位,公司质量管理部、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为项目考核的协作单位。 7. 公司项目考核小组是公司项目考核的领导单位,其主要职责: (1) 确定项目考核方式 (2) 监督项目管理部的日常考核; (3) 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考核记录,确定项目考核结果; (4) 监督考核结果的使用; (5) 处理项目考核过程中的各种投诉。 8. 公司项目管理部的项目考核职责: (1) 负责项目考核的整体协调; (2) 负责项目目标及考核指标的拟订; (3) 具体负责项目进度考核 (4) 具体负责项目客户满意度考核; (5) 参与项目质量考核和财务规范性考核; (6) 具体组织落实考核结果的正确使用。 9. 公司质量管理部的项目考核职责: (1) 负责质量考核的组织、记录与评价; (2) 参与其它项目考核内容。 10. 公司财务部的项目考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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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法规体系

第十三章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准则体系 第一节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 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1995年当时的资产评估协会代表我国加入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1996年进行资产评估考试等发展。如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对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待业的管理提出了全面要求。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节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制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二、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资产评估规章制度 (1)评估综合管理方面; (2)资格管理与考试方面; (3)注册管理方面; (4)机构管理方面 (5)评估项目等方面 (6)后续教育方面 (7)执业规范方面 (8)体制改革方面; (9)评估收费和财务管理方面。 三、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颁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刑法》,这些法律主要人两个方面涉及到资产评估行业。 (2)司法机关颁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3)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 第三节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如2004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 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构成 在设计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时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最全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 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所进行的评价工作。即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系统回顾,和项目投资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以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整改建议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的新建、扩建和增容性技改电源项目、煤炭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依据 第四条主要依据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第五条其他依据

(一)项目投资决策论证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阶段设计及审查意见、评估报告、核准批复意见等。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调试等重要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工程合同。 (三)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会议纪要等文件。 (四)竣工验收报告、达标投产报告、决算审计报告。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统计报表。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投资决策评价、建设实施评价、生产经营评价、财务评价、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采用新技术评价等。 第七条投资决策评价的主要内容:决策依据是否正确、论证方法是否得当等。 第八条建设实施评价的主要内容:设计方案及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各项合同执行、三大控制(投资、工期、质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供货单位等合作伙伴的选取,资金支付和管理,分部调试及整体试运、工程竣工和验收管理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评价的主要内容:全厂热效率、平均发电标准煤耗及供电标准煤耗、厂用电率、耗水率、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选型等技术指标和设计能力达标状况等,

资产评估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资产评估质量保证措施 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一)、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二)、业务执行 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

产评估师。 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 (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二)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或相关检查。(四)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可能,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合理的设定和使用评估假设,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五)其他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签订业务约定书后,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方及时协商相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现场调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如下事宜:(一)编制评估计划,其内容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

工程检查评估及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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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及时对项目进行监控、评估,对工程管理体系起到“规范、监督、支持、引导”的作用,达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属项目(含工程由中南置地管理的合作项目)工程管理质量的评估工作。 3.术语及定义 3.1.中南置地飞行大检查:对集团所属在建项目(含工程由中南置地管理的合作项目)全数检查评估, 并进行排名、考核奖惩; 3.2.专项检查:对特定项目的专项管理质量进行检查; 3.3.交付检查:各项目交付前一个月的交房标准评估检查; 3.4.项目工程经理:是指项目上的实际工程负责人。 3.5.工程条线第一负责人:设工程分管领导的,考核工程分管副总;未设工程分管领导的,考核 战区工程管理部工程总监;以上人员均未设,考核战区总经理。 4.职责 4.1.运营管理中心工程部 4.1.1.负责组织集团各项工程检查并出具检查评估报告; 4.1.2.监控各检查项目的整改措施实施; 4.1.3.制定对战区工程条线绩效考核指标并负责考核。 4.2.战区工程管理部 4.2.1.负责制定战区层面的工程检查制度; 4.2.2.负责组织战区层面的工程检查。 4.3.项目工程部/战区工程管理部 4.3.1.配合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工程管理检查评估; 4.3.2.负责本项目评估问题的整改计划制定及实施。 5.工程检查实施 5.1.运营管理中心工程部组织工程检查、交付前一个月检查、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监控整改措

施实施: 5.1.1.中南置地工程大检查:对集团所有在建项目进行综合检查评估;每季度一次,一年四次,聘请第 三方进行; 5.1.2.项目交付前一个月检查:各项目交付前一个月的交房标准评估检查 5.1.3.专项检查:对特定项目的专项管理质量进行检查,旨在对项目重要专项管理质量及制度落地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偏。专项检查不定期,根据集团工程管控要求及各项目所处阶段有选择进行。 5.2.战区工程管理部组织战区层面的工程巡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监督整改措施实施。 5.3 评估纪律 城市/项目公司、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配合第三方检测评估,不得阻碍或授意他人阻碍第三 方开展工作; 城市/项目公司、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要求第三方检测评估人员改变测区、修改检测结果和 结论; 城市/项目公司、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纠缠第三方检测评估人员,更不得以言语或行为威胁 恐吓; 城市/项目公司、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宴请或招待第三方检测评估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检测 评估人员行贿或意图行贿。 6.主要检查评估内容 6.1.工程检查包括: 6.1.1. 综合质量(80%) (1)实测实量(60%) (2)质量风险(30%) ①渗漏(30%) ②空鼓开裂(20%) ③观感质量(15%) ④成品保护(15%) ⑤主体结构(20%) (3)安全文明(10%) 6.1.2. 管理行为(20%) (1)样板管理(30%)

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工程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中铁XX 局XX 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工程项目评估管理 办法1 工程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科学组织施工和全面实行项目责任成本控制,更好地推行以项目经理为主承包人的项目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各项承包经济技术指标,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工程项目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部工程项目。 3.职责 公司成立“工程项目评估领导小组” ,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主管施工生产的公司领导任副组长;公司成本管理部为主管部门,设领导组、方案组、预算组、物资设备组、财务组等责任组(经营部门可参与)。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工程项目评估工作。 3.1工程项目评估小组职责为: 3.1.1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工程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3.1.2根据公司新承揽工程任务,及时提出评估建议和实施方

案; 3.1.3组织所管工程项目的评估,测定工程项目承包经济技术指标,报领导审批后,确定为项目经理承包指标; 3.1.4负责跟踪考核,如需调整提出修正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3.1.5开展工程项目评估活动及业务培训工作; 3.1.6做好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3.2各组职责 3.2.1领导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编制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方案、组织部署和业务协调,审核审定施组编制原则、施组、预算编制原则、评估结果及评估报告。 3.2.2方案组:负责水文、气象、取弃土场、租用场地、大小临、交通道路、通讯等施工现场调查、编制施工方案、进行实施性施组设计优化,计算劳(并确定上场队伍数量和在场工作时间)、材(含周转材料投入量的计算)、机实耗数量,并与物资设备组配合确定材料节余指标和设备台班产量及在场时间,同时提供工 程项目评估时发生的调差变更和索赔数量,参与起草评估报告。 3.2.3预算组:负责地方劳务工资标准、租用土地及临房等市场调查,计算工种类别日工资单价、直接成本费、措施费,汇总各项施工成本,确定工程项目目标收入和各项施工生产经营指标,提出并汇总施工过程中的措施和建议,拟制评估报告,报批 后下达。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调整和优化集团公司投资方向,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其中: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项目部是指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以下统称“投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项目投资完成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通过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投资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及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行为包括: (一)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单位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参与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新设公司类、兼并收购类、合资合作类、增资扩股类及BT、BOT项目类投资等;集团公司二级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权益性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自动化和局域网建设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产业基金、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交易以及对外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 理办法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调整和优化集团公司投资方向,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独资或与她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其中: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项目部是指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以下统称“投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项目投资完成后,在一定

的期限内,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经过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投资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及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行为包括: (一)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单位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参与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新设公司类、兼并收购类、合资合作类、增资扩股类及BT、BOT项目类投资等;集团公司二级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权益性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自动化和局域网建设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产业基金、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交易以及对外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评估结论客观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1.doc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1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

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

18.首段(首件)工程评估管理办法

首段(首件)工程评估管理办法 (〔2014〕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质量管理要求和公司项目质量和技术创新的管理要求,贯彻“典型引路,样板先行”的工作方法,加强路基、桥涵、隧道、无砟轨道、四电工程等的首段(首件)工程现场评估,不断提高参建各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首段(首件)工程”是指:采用统一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在同类工程或工序第一次施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所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首段(首件)工程评估内容 第四条路基首段(首件)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办公厅下发的《铁路路基工程首件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铁办工管〔2012〕76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五条桥梁工程岩溶区砼灌注桩、桥梁墩台身浇筑、桥梁预制应进行首段(首件)工程评估验收,其中悬臂浇筑连续梁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下发的《悬臂浇筑连续梁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工管技〔2011〕40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 1 —

第六条隧道工程衬砌、仰拱、防排水系统施工应进行首段(首件)工程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七条无砟轨道首段(首件)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下发的《无砟轨道和高速道岔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工管技〔2011〕35)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八条四电工程首段(首件)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办公厅下发的《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四电专业第一批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铁办工管〔2012〕100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三章首段(首件)工程评估分类 第九条首段(首件)工程评估原则上以标段(或项目经理部)为单位进行。各施工标段(或项目经理部)根据承担施工任务的不同,合理确定各自的首段(首件)工程并报公司。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工程进展实际情况,及时确定首段(首件)工程的评估范围。 第十一条凡是确定为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评估的首段(首件)工程,由公司组织初步评估,公司工程管理部为牵头单位,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除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评估的首段(首件)工程外,其余首段(首件)工程均由建设指挥部组织评估,施工单位、 — 2 —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提高企业对人力资源控制和配备的有效性,通过科学考核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激发员工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项目及各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主要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土建工程师、技术管理人员。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工程项目人员考核: 1、入职未满半年者。 2、停薪留职及复职未满半年者。 3、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4、中途离职者。 5、受集团公司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年度累计达3次及以上者。 6、其他不适合参与项目管理的。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要求考核者对所有考核对象一视同仁、对事不对人。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体系与考核标准。第四条坚持全方位考核的原则。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巡查的多层次考核方法。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实行考核定期化、制度化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条考核目的: 1、员工转岗、培训、晋升、调薪的重要依据。 2、鞭策后进、激励先进; 3、增强员工沟通、强化团队精神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4、确定项目管理人员领取工地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领导机构 第八条公司成立工程管理人员工地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管理人员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监事长、分管人力资源副总任副组长,集团公司审计部部长任考核办公室主任,市重点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牵头考核。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组成,考核组成员工作经费按6000元/年的标准保障。各子公司的重点项目由子公司于当年年初提交审计部备案,考核由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出台细则后执行。 第六章考核方法第九条考核为季度考核及年底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1、对工程管理人员当季度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日至5日,遇节假日顺延。2、年度考核得分=季度考核得分平均值3、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 第十条集团其他业务部门牵头的考核按相关办法执行。第七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按“主管领导+现场管理人员”机制实行,人员名单经集团公司研究并正式下文后,原则不予更改。各子公司对工程项目派驻的人员按“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机制实行,须派驻人员的项目必须在年初集团确定推动

项目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项目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4) 第三章对象与分类 (5) 1、属于公司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的房地产项目; (5) 2、项目85%以上的建筑面积已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5) 3、投资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规定的条件。 (5) 第四章工作组织与流程 (6) 第五章资料收集 (8) 第六章评估内容 (10) 第三十二条后评估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10)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后评估 (12) 第八章成果应用 (12) 第九章保密与存档 (13) 第十章罚则 (14) 第十一章附则 (14)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投资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后评估工作,系统性地总结项目开发运营的经验与教训,提高公司未来项目投资决策、模式选择、运营管理、财务核算、配套服务、管理创新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XX地产”)各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纳入XX地产经营管理体系内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公司”)所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的房地产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估”是指公司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的房地产项目,在其开发销售工作基本结束后,运作主体对项目开发运营实施全过程回顾、分析,从而总结项目开发的经验、教训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后评估工作的开展须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后评估工作成果须真实反映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各项分析必须以真实数据、材料为依据; 2、全面性:后评估是对项目开发运营全过程的综合评价,必须涉及到项目从投资立项到交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主要业务,并据此得出综合、全面的评价;

工程首件评估管理办法

工程首件评估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一局成昆铁路峨米项目部2016年4月印发 1 首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过程控制,贯彻“典型引路、样板先行”的工作方法,根据部颁标准及结合公司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首件工程”是指:采用统一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在同类工程或工序的第一次施工产品。 第三条对混凝土、路基、桥梁、隧道、轨道、四电、附属工程等实行首件工程评估制,不经首件工程评估的的工程,不得进行同类工程施工。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建设项目首件评估领导小组,项目部总经理任组长,项目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各施工负责人。邀请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质量部。 第五条职责和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首件工程评估的正式验收工作和无砟轨道先导段及首组铺设道岔的初验。 项目部安质部职责:制定首件工程实施办法;牵头对重点首件工程评估验收和无砟轨道先导段及首组铺设道岔的初验。 工程管理部职责:负责首件工程技术方案、内业资料审核和技术指导;参加重点首件工程评估验收及初验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首件工程评估实施,重点项目的初验及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会同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对一般首件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和内业资料、外观质量检查;对重点首件工程做出初评意见,并对初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制定首件评估实施细则。 咨询单位职责:负责首件施工图审核,及时提出优化建议;对首件技术和质量把关,确保关键技术的应用和实施效果。 监理单位职责:负责首件评估的预验收工作,严格过程监理,把好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关,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验标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初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形成预初审意见,在预初验合格后上报初验;制定首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做好首件的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根据咨询审核意见优化施工图设计,及时解决首件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确保首件工程的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职责:成立首件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副总为组长,总工为副组长,实行首件工程的质量和技术包保,确保首件工程达到质量标准;制定首件工程实施计划上报指挥部。 第六条首件评估的实施流程 1.首件的申报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部汇总后指挥部核备。 2.方案审批 首件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指挥部、项目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部及指挥部安质部门负责质量保证措施审查,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3.首件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首件工程方案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对所有的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并做好相应纪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处理意见,确保首件成功。 4.首件自验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基建管理系统 后评价管理子系统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GHDJ/PJ-04-01 2008-xx-xx发布 2008-xx-xx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编制依据 (1)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 (2)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2)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 (2)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方法 (3) 第八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3) 第九章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4) 第十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国华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后评价,是指对国华公司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后,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管理及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华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实行后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 国家关于电力行业及国华公司相关行业的总体规划; (三) 国家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 (四) 项目立项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批复、监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六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三)《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四)《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中国神华工[2007]65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第七条神华股份公司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第八条国华电力公司是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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