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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管理条例》、《XXX省燃气管理条例》、《XXX 市燃气管理条例》、《水平定向钻进管线铺设工程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为保护新兴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1、安全保护范围:

1.1 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1.2 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1.3 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安全控制范围:

2.1 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l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2 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2.3 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乙方在旖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1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1.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1.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1.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1.5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乙方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取土、顶进、钻探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乙方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制定《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3、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驶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4、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净距应大于2米;

5、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7、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活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在乙方提供第八条所需资利后,向乙方指定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分布,并要求其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由于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现场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实际位置进行人工现场探测和地下物探,否则发生燃气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并经确认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

第三条己方在正式开工前24小时应再次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按不少于1次/天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检查。若乙方动工前不告知甲方,造成燃气设施损毁或燃气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后经甲方确认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危险因素已经消除,乙方可恢复施工。

第五条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时,应通知乙方项目联系人,由乙方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整改。

第六条甲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有权制止危害行为,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甲方有权向市(区)安监局、市(区)城市管理局、市(区)建设局、燃气办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紧急事故状态下进行管道切断,杜绝和减少事故发生。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相关施工设计图纸(根据需要须提供相应地下构筑物、基槽、桩基主体施工图、道路施工图及地下管线设施平、纵断面图)、施工组织设计、顶管或定向穿越作业方案、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络具体事宜;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甲方、乙方各应指定一名工程项目联系人,负责整个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联系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第十条乙方施工必须明确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位置,如不能够确认必须通知甲方,在甲方指导下用仪器探测或人工探挖方式,勘定核实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实际具体位置,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乙方应根据已确定的地下燃气管道位置,按照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的要求,组织编制相应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并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应负责向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单位分别送达所编制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否则由此造成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在工程动工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将已制定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

第十三条乙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的保护负总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或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或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时,乙方应及时函告甲方,同时,甲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检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乙方在事故发生后有义务配和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给予各方面的支持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十六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造成事故者将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天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进行警戒且远离现场,并拨打甲方抢修电话XXXXXXXXX,及时通知甲方联系人;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甲方在收到赔偿款或其他有效赔偿情况下应立即组织应急抢修。

第十八条乙方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若乙方、施工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乙方和施工方负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赔偿损失的内容及范围

1、管道直接经济损失折款=(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2+损失气量折款(损失气量折款=管线破损到停气时放空气量×断气时间×气价)×2抢修及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依据本公司燃气抢修部门审核后的《燃气抢修决算书》,由本次事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乙方)给予甲方赔偿。

2、事故人员伤亡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说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员伤亡事故的):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莽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间接绎济损失:给用户造成泄漏事故区域范围内停气造成的各项损失和对甲方造成天然气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其他经济损失。由造成本次事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乙方)给予甲方赔偿。

注:赔偿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按照管道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十九条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议可以由其中任意一方与XXXXXX公司签订即为有效协议。

第二十条本协义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联系人:(签章)乙方联系人:(签章)24小叫联系电话:24小对联系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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