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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8-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

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开发性和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

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单个开发性或者经营性项目进行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且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授权主体应当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开发计划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保护措施、规划实施、项目设置、投资计划、投资分析、营销策略、开发目标等内容。

通过依法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主体可以采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完整可行的开发计划;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无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授权主体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依法确定的特

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范围、方式和期限;

(三)门票收取方式;

(四)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的措施及资金;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六)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七)债务的解决方式;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特许经营权收回和终止时的资源保护、资产处置;

(十)特许期满或者政府提前收回项目的方式、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草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授权主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

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由授权主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重点

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由授权主体收取,纳入同级地方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

权使用费,经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标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5年内减缴、免缴。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门票按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内自

主经营、自担风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授权主体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风景名胜资源。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授权主体对特许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二)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服务,并实行普遍服务;

(三)按规划维护、更新、改造或者新建人文景观;

(四)按规划完善游路、供水、供电、排污以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授权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督促特许经营者实施开发计划;

(三)受理并答复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四)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授权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授权主体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经营活动严重违反规定,或者经营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权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授权主体。在授权主体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第二十六条授权主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特许经营者每2年实施一次评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主体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被授权主体实施临时接管的,自被接管之日起3年内,该特许经营者不得在我省从事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授权主体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在经营活动中破坏特有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

(二)不按批准的景区规划建设的。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授权主体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2年内没有实施开发计划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擅自处分特许

经营权或者风景名胜资源的;

(四)擅自变更特许经营内容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六)经营活动严重违反规定,经营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一条授权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授权主体的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授权或

者实施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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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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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 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的要求,引导我省科 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贵州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 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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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0830 【实施日期】 19991001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地和设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特许经营招标

第九章特许经营招标 学习要求 了解工程项目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特许经营的基本模式、特许经营招标考虑的因素。 职业能力目标 通过本章节教学,学生能够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建设需要办理特许经营招标的初步能力。 一、特许经营招标概念 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在项目所在地组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独家经营,经营期满后无偿把项目完好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采用特许经营的目的,主要是缓解政府当前对公共事业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建设而资金不足的困境,引进民间资本,以双赢的目的达到公共事业的发展。 特许经营适用范围: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公共交通、航空、通信、电力等设施和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 二、特许经营招标类型 特许经营招标类型较多,本书仅介绍基础设施相关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具体介绍如下几种招标类型: 1. BOO模式招标(建设—经营—拥有或不移交) 适用新建项目特许经营融资招标。政府通过招标选定的投资主体拥有项目的完全产权,项目由投资主体全权负责融资、建设、经营和拥有。特许经营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不得损害项目周围环境和其他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2.BOT模式招标(建造-运营-移交) 适用新建项目特许经营融资招标,BOT模式招标是目前在基础设施中最为常用的招标模式。政府通过招标选定的投资主体(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投资主体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投资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可向招标人或得益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3. BT模式(建造-移交) 适用新建项目特许经营融资招标,BT模式是BOT模式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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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Regulations of Dalian on scenic spots (Revised Edition)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经批准使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属于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改建或者拆迁。 第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书模板

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者:电话: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单位电话: 电子邮件: 申报日期: 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

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信息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电子邮件 电话网站地址 手机主管部门 合 作 单 位 信 息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项目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所属学科预计研究年限研究属性

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包括项目第一申请者) 说明:总人数(含第一申报者)、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他、博士、硕士、学士、其他全部为自动生成。

经费申请表(金额单位:万元) 1、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不得超过省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劳务费不得超过省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经费的10% 3、管理费不得超过省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经费的5%

报告正文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4000-8000字): 1.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基础研究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应用研究需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2.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 研究内容: 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5.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现有实验室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3、申请人简历。(包括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授奖人员、奖励名称、奖励等级、授奖年等。) 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包括省科学技术基金的项目,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等内容。) 5、完成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情况。(对申请者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技术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完成情况、引用及应用情况及后续研究进展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另附该已结题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限500字)和相关成果的详细目录。)

贵州省旅游新条例

贵州省旅游新条例 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越来越多的旅游城市提出将旅游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下文是贵州省旅游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旅游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 第五条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

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石漠化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由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确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 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某公司 与 某公司 关于 某BOT特许经营项目 之 合作协议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签订: 合作方1: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甲方”) 合作方2: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乙方”)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等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用于,规模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0%、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4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 - 1 -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辬,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2 -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填报操作手册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填报 操作手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填报操作流程

一、注册 2.点击“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如下图所示: 3.按要求认真填写注册信息,完善后点击“提交注册”,待显示“注册成功”后,完成注册操作。 二、登录 1.返回“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5577731.html,)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

2. 输入登录账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专家信息系统主页面,并对界面左边的专家信息依次进行填写完善,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填写

3.1 基本信息 点击进入“基本信息”栏目,认真填写专家个人信息,并上传专家个人1寸免冠照;点击“保存”,当系统显示“保存成功”,即可进入下一步。 3.2从事专业及领域 点击进入“从事专业及领域”栏目,按照国家标准及自然基金标准选择自己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如有研究多个领域,可选填专业二。所擅长技术领域(主要研究方向)关键词需要填写个人研究方向或有关产业,以便专家抽取模糊搜索。 3.4资质证书 点击进入“资质证书”栏目,上传清晰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照片(.jpg 格式): 完成后如下图所示:

3.4承担或参与项目 (1)点击进入“承担或参与项目”: (2)点击页面中右上角【添加】按钮,添加所承担或参与的项目信息,点击“保存”,返回进入下一步。 3.5论文情况 (1)点击进入“论文情况”:

(2)点击“添加”,完成论文信息填写,上传相应附件,点击保存。(备注:可添加多次) 3.6著作情况 (1)点击进入“著作情况”: (2)点击“添加”,完成著作信息填写,上传相应附件(只上传封面),点击保存。(备注:可添加多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修订的条例全文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附件2: 一、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流程示意图 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与开发计划(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部分)、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部分)

二、研究与开发计划合作处部分立项流程: 1、国际科技合作:(1)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 (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 (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 (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2、科技兴贸:(1)提出立项建议报告(7月10日前) (2)计划处汇总立项建议(7月10日—7月20日) (3)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4)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三、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立项流程: 1、提出项目指南(4月1日——4月15日) 2、厅党组审定指南(4月15日——4月30日) 3、发布指南(5月1日——5月15日) 4、组织项目申报(5月15日——6月10日)

5、组织可行性论证(6月10日——7月10日) 6、汇总论证意见和推荐项目清单(7月10日——7月20日) 7、与财政会商(7月20日——7月31日) 8、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9、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10、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部分) 1、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 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 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五、技术创新平台专项: 1、征集立项建议,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全年) 2、提出技术创新平台专项立项名单(7月20日前) 3、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贵州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书

贵州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基金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者: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起止年限: 申请日期: 贵州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认真阅读本填报说明。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写出全称。 二、申请书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加行。一式三份(均为原件),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卫生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贵州省卫生厅科教处。 三、每一项申报项目的主要成员(含申请者)当年只允许申报1个项目。 四、封面右上角“项目类别”和“申报学科”由申报者填写,“编号”由贵州省卫生厅科教处填写。 五、“项目类别”请填写为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卫生管理学等五类;“申报学科”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学科请填写二级学科(如生理解剖学、传染病防治学等),临床医学填报三级学科(如消化内科、血液内科等),中医药学可填写二级或三级学科,申报管理类课题填卫生管理学。 六、在读研究生(无职称者)、已离、退休的卫生科技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七、本申请书与卫生厅下达的立项通知同时作为立项依据。 八、起止年月:起始时间从列入计划年度的9月份算起,终止时间为完成年度的 12月。

一、项目申报简要信息

注:1.此表必须逐项认真填写,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 2.项目名称能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二十五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3.申报学科填写要和扉页相对应。 4.申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注意小数点。 5. 专业或特长指长期从事技术岗位和研究的专业,最多不超过十个汉字。 6.参加单位数指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合作者所在单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7.项目组主要成员指每年参加研究工作四个月以上、在项目组内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最多填写7人,要求本人签章。

2020年度贵州省科技支撑计划申报的指南

年度贵州省科技支撑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及方式 支持方向:本年度省科技支撑计划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支撑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农村产业革命十二个特色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产业(领域)发展和社会进步。 支持方式:项目经费原则上每项不超过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年。优先支持在省政府与省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的联合攻关项目;优先支持投入大或投入增长快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新产品型号任务项目(申报文件中须注明产品型号)。 二、支持领域 (一)农业领域 蔬菜、茶、食用菌、中药材、精品水果、辣椒、石斛、刺梨、油茶、竹、生态畜牧、生态渔业、皂荚。 重点支持种业自主、植物提取技术,以及贵州特殊地形和气候条件下的种植、养殖技术。 (二)第二产业领域 基础能源、清洁高效电力、优质烟酒、新型建材、现代化工、先进装备制造、基础材料、生态特色食品、大数据电子信息、健康医药、建筑。 (三)服务业领域 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公共服务。 (四)社会发展领域

生态、环保、资源、公共安全。 三、申报条件 .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项目申报主体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产业、服务业领域项目申报主体为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研究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承担有两项及以上省科技厅支持的在研项目; ()申报截止日时主持有到期未验收项目; ()同年申报科技厅两个及以上计划项目; ()同一项目申报科技厅两个及以上计划项目。 以上项目不包括平台及人才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将申报书签字页和盖章页扫描后上传到贵州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格式)。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书中不得含有涉密材料。 .本年度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采取无纸化申请,申请项目时无需提供纸质申报书。 .如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的相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申请材料中应包含相关的批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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