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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葫芦素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合同制员工及业务承揽(外包)工。

3 术语与定义

3.1 劳动纪律是员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员工按照规定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保证。

3.2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3 出勤是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前到达指定工作场所,规定工作结束时间及以后离开指定工作场所,且完整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4 缺勤是指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在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5 加班加点是指员工应单位要求于公休日(轮休日)、法定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的工作时间。

3.6 休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轮班员工在轮休日休息)。

3.7 公假是指员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依法出庭作证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医学隔离观察的时间,其考勤记录为公假。

3.8 迟到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准时到达

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9 早退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需提前或中间脱离工作场所的行为。

3.10旷工是指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非特别紧急情况下未按规定工作时间在规定场所从事当班工作且事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

4 组织与职责

4.1 经营管理科是全矿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4.1.1 负责矿各部门考勤的汇总及审核工作。

4.1.2 负责各部门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1.3经营管理科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上报。

4.2 矿各科室、区队是本部门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要责任部门。

4.2.1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

4.2.2 调度室负责提供员工入井次数及中夜班入井情况。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员工考勤管理、假期规定、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5.2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

5.2.1合法化原则: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2.2 规范化原则: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离矿必须请假。

5.2.3 分级管理的原则:员工考勤与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

和监督。

5.3 考勤规定

5.3.1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机关人员上下班均需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人脸识别签到。签到次数一日两次,签到时间如下:

上午:7:00---7:30 下午:17: 30以后

5.3.2各区队在队内应用人脸识别考勤,考勤时间:

早班8:00(前)-16:00(后);

中班16:00(前)-24:00(后);

夜班24:00(前)-8:00(后)

并严格按照班次进行签到,由于工作、个人或机器故障、下井跟班及出差到异地工作无法签到的,以请销假假条及各单位记录为准进行核实。

5.3.3按照上述签到时间为考勤时间标准,以是否在工作岗位地点为出勤标准,凡不能按时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并在绩效考核中扣1分/人次;按照以上标准以此类推。

5.3.4员工不能正常出勤的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有以下情形一律视为旷工:

5.3.4.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5.3.4.2.事假、病假期满未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5.3.4.3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并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的。

5.3.4.4请假弄虚作假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5.3.5员工旷工一天,停发当天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其年内公司及矿内各类评优资格;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停发当月薪酬待遇,并进行批评教育,写保证书;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旷工累计15天者,退回公司人力资源处并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5.3.6各科室/区队专(兼)职考勤员应根据实际出勤情况及考勤相关要求做好考勤工作。月底根据日考勤统计每位员工的出勤天数、夜班个数以及下井个数,其下井个数必须与人员定位一致,同时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及节假日加班等相关情况做好员工加班统计工作,于每月27号下班之前上报经营管理科。(报送材料: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的月考勤表及月度请销假台账,未按时上报逾期一天考核100元)经营管理科通过核对考勤机导出的出勤记录及下井记录,编制当月全矿考勤表,作为计发当月工资的依据。

5.3.7各科室/区队负责人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严禁出现虚报、谎报现象。对于故意上报虚假考勤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将上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5.3.8经营管理科每月对全矿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和检举。

5.4 请销假

5.4.1 请假的审批程序

5.4.1.1 一般员工正常休假,队长(科长)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审批单在队(科)内备案保存,以备检查。

5.4.1.2 机关副科及区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正常休假(离矿)必须经(科)队长及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离矿;

5.4.1.3 (科)队长及矿部副总师正常休假(离矿)的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矿。

5.4.2 一般员工请特殊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一律经科(队)长批准→经营科审批→报分管矿领导批准(30天以下)→报矿主要领导批准(30天以上90天以下);科(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请特殊假必须经矿主要领导批准。

5.4.3 在离矿期间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回矿的,须电话向相关矿领导汇报并通知经营科做好记录作为补办请假手续的依据,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4.4 各类特殊假及待遇

5.4.4.1 事假

5.4.4.1.1 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私事在制度工作时间内经批准不出勤的时间。员工请事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

事由及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休假。因特殊原因而超假,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4.4.1.2 员工请事假期间,按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其绩效工资按事假天数不同,减发或不发:

1)事假月累计4天以下,按实际事假天数减发绩效工资

2)事假月累计4天(含)至7天,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3)事假月累计7天(含)及以上,当月不发绩效工资。

5.4.4.2 病假

5.4.4.2.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凭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疾病诊断书和休假证明请病假。其他医院证明,除急诊外,需经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重新调换休假证明,方可请病假。

5.4.4.2.2新进员工因病在见习期连续休息两个月以上应相应延长见习期。

5.4.4.2.3员工因打架斗殴致伤者,其治疗休息期不能列为病假。

5.4.4.2.4员工因公外出或休假在外地时,因急诊住院不能按期回单位的,返回后,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无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5.4.4.2.5员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为:

(1)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中煤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中煤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4)员工因患癌症、神经病、瘫痪等特殊疾病要求延长医疗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适当延长医疗期。

(5) 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4.2.6员工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病休证明中建议的天数。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可以续假,但应提供有关证明。

5.4.4.2.7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病愈后要求复工者,需经一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确认恢复健康,方可复工。复工后实行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

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4.4.2.8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病休,病假每月累计7天以下,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发放;病假每月累计7天(含)以上12天以下,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累计超过12天的(含),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

1)连续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

a)工龄不满2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60%发放;

b ) 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70%发放;

c)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80%发放;

e)工龄满8年以上,按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发放。

2)从病休之日起在12月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且在规定医疗期内,从超过之日起岗位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a)工龄不满1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40%发放;

b ) 工龄满1年不满3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50%发放;

c)工龄满3年以上,按岗位工资标准的60%发放。

5.4.4.2.9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月度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时,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5.4.4.3婚假

5.4.4.3.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5.4.4.3.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且

初婚的,增加婚假18天(具体标准根据公司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4.4.3.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4天。

5.4.4.3.4员工请婚假必须持身份证及结婚证,且在婚姻注册后十二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5.4.4.3.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4.4.3.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5.4.4.3.7婚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记发,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5.4.4.4 丧假

5.4.4.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给丧假3个工作日(包括公休假)。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去世的给丧假1个工作日。

5.4.4.4.2员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4.4.4.3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5.4.4.4 产假

5.4.4.4.1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

的,增加一个月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长效节育者,增加一个月产假。

5.4.4.4.2女员工怀孕流产、上取节育环、男女员工做节育手术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员工怀孕三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流产时,给予90天产假;流产时休假期间工资按岗位工资支付。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5.4.4.4.3女员工享受的90天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5.4.4.4.4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员工个人应负担部分计发工资。

5.4.4.5 哺乳假

5.4.4.5.1女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对未满12个月的婴儿哺乳,每天2次,满12个月以后婴儿一般不再给哺乳时间。

5.4.4.5.2哺乳时间每次给假30分钟(路程时间另加)。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考虑实际情况,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在一天内合并使用(路程时间只加一次)也可以每周内合并折合成相应的休息时间。

5.4.4.5.3女员工哺乳期上班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煤炭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享受批准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最长至婴儿满一周岁为止,哺乳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75%发放。

5.4.4.6 护理假

5.4.4.

6.1 未享受探亲假的男员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配偶分娩护理假7天(日历天数)。

5.4.4.

6.2 享受探亲假的男员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配偶分娩护理假10天(日历天数)。

5.4.4.

6.3 员工休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当月出勤在10天(含)以下的,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超过10天未满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5.4.4.7 探亲假

5.4.4.7.1凡已转正定级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或离异员工,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

(1) “不住在一起”是指员工因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和户口均

在外地而不能与配偶或父母住在一起。

(2)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地与员工工作地直线距离均超过300公里。

(3) 各科室(区队)对职工“不住在一起”和”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情况统一组织认定、公示,经员工签字认可后备案。

5.4.4.7.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期20天;从结婚的次年开始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5.4.4.7.3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5.4.4.7.4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5.4.4.7.5探亲假期按回家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另加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4天。各科室(区队)负责员工路程假的登记,并报经营管理科备案。员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5.4.4.7.6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回单位,持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其超假时间,可算探亲路程时间,但等候车船延误时间,做事假处理。

5.4.4.7.7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完毕。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由员工所在科室(区队)出具书面证明,经经营管理科批准,可与下年合并使用,路程假只给一次。

5.4.4.7.8 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士官)的,以及归侨,侨眷、

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出境探亲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5.4.4.7.9 员工探亲应履行严格的请、销假手续,各单位对员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5.4.4.7.10员工请首次探亲假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员工探望配偶,应提供配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配偶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2) 员工员工探望父母,应提供父母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父母已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5.4.4.7.11员工请探亲假的证明材料由各科室(区队)和经营管理科备案。当员工配偶、父母的户籍或工作单位变动时,员工应报本科室(区队)和经营管理科更新。

5.4.4.7.12 探亲条件中的“父母”指员工本人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5.4.4.7.13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4.4.7.14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5.4.4.7.15 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当月出勤在10天(含)以下的,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超

过10天未满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5.4.4.8 年休假

5.4.4.8.1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1)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4.4.8.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4.4.8.3 员工可用未休假天数抵事假、病假天数。

5.4.4.8.4 各科室、区队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须科室(区队)出具书面证明。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4.4.8.5 符合年休假条件的新入矿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入矿日期到当年底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4.4.8.6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以享受了当年年休假,同一年度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年休假。

5.4.4.8.7员工休年休假,除不享受建设期现场津贴等有特殊规定的在岗津补贴外,一般享受与正常工作期相同工资待遇。

5.4.5 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经营管理科销假。

6 监督检查与考核

经营管理科不定期对各科室/区队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比照请销假台账进行核对。凡发现有虚假考勤的一经查实,除,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优资格。同时将上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

7 相关记录

8附件

8.1 请假条

葫芦素煤矿员工请假审批表

存根

葫芦素煤矿员工请假审批表

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

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 第三条每月10号之前上交科室考勤表到人事科(人事科未设置之前暂交财务科)。 第四条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 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五条病假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

(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 1、门诊病假3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工资。 2、门诊病假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暴露等疾病3个月内不扣工资,超过3个月,发放40%工资。 ⑵其它疾病发放40%。 3、住院治疗:住院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超过6个月发放60%工资。 (三)其他规定 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

请销假考勤制度模板

请销假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 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考勤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 不得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 30以前, 下午3: 30( 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 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但要明确外出时间; 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 要及时参加考勤, 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 办私事) 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 请事假) 手续的, 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 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 视同公务, 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 必须填写请假条, 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 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请假3天以内者, 经科室负责人同意, 报分管局长审批; 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 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 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 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 有计划地安排

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能够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接受监督。如有异议, 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 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 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 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 经查实后, 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考勤及请假、休假管理制度.doc

考勤及请假、休假管理制度1 2.3.2加班结束后的次日上午,部门主管须将前一日核准的加班单交人事行政部; 2.3.3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小时;部门特别 规定的除外; 2.3.4员工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的,应事先向主管说明;员工如未经说明,擅自不加班,视为 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将给予相应处分。 2.3.5【加班费】对于员工的加班工时,公司将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照下列方法计 算: (1)正班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150% (2)休息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200% (3)法定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300% (4)小时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8 (5)员工的工作日晚上及周六的加班费公司已计入基本薪资内。 2.3.6职能部门主管/主任级以上员工加班,公司规定没有加

班费;可因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3.考勤管理: 3.1【打卡】:公司实行指纹打卡制度。 3.1.1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 (1)上班前30分钟员工可开始进入卡位打卡; (2)下班后30分钟内员工须完成打卡。 3.1.2迟到不打卡者,人事行政部不给予签卡,以实际上班时间记录且给予口头警告处理。 3.1.3员工因公外出时,必须填写《派工单》、《员工外出单》,经上级批准方可外出。 3.1.4确因工作原因外出无法按时考勤者,须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并填写《补签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上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外出事由仅限本部门工作事由,逾期补签均无效;员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2【上班期间因私短时间离厂外出】 3.2.1员工临时因私事需要短时间(2小时以内)外出的,应填写《员工外出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批准方可外出,否则以旷工处理。 3.2.2员工因私请假2小时以上外出的,须填写《请假单》、《员工外出单》,经上级批准方可外出;下班后外出的需事先将

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葫芦素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合同制员工及业务承揽(外包)工。 3 术语与定义 3.1 劳动纪律是员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员工按照规定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保证。 3.2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3 出勤是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前到达指定工作场所,规定工作结束时间及以后离开指定工作场所,且完整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4 缺勤是指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在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5 加班加点是指员工应单位要求于公休日(轮休日)、法定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的工作时间。 3.6 休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轮班员工在轮休日休息)。 3.7 公假是指员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依法出庭作证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医学隔离观察的时间,其考勤记录为公假。 3.8 迟到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准时到达

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9 早退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需提前或中间脱离工作场所的行为。 3.10旷工是指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非特别紧急情况下未按规定工作时间在规定场所从事当班工作且事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 4 组织与职责 4.1 经营管理科是全矿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4.1.1 负责矿各部门考勤的汇总及审核工作。 4.1.2 负责各部门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1.3经营管理科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上报。 4.2 矿各科室、区队是本部门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要责任部门。 4.2.1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 4.2.2 调度室负责提供员工入井次数及中夜班入井情况。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员工考勤管理、假期规定、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5.2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 5.2.1合法化原则: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2.2 规范化原则: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离矿必须请假。 5.2.3 分级管理的原则:员工考勤与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

机关公务员考勤及请销假规章制度

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正常值班补休及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值班补休,按局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假日假期制度 第五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放假调休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七条年休假 (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全体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 第八条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

考勤制度请假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总部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强管理,公司总部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考勤签字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年月日起,公司总部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考勤签字,不得补签或代签。凡不按规定签到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二、上班时间,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须先到公司签到,并向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特殊情况不能签到者,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签署去向; 三、因公出差、参加学习或会议等,应事先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以便及时记入考勤,否则视为缺勤,按事假处理。 四、员工请(事、病)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交至办公室,月末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或假满未经续假、擅自不到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新员工在实习/试用期间,原则上不予准假。如请(事、病)假超过2天,则将顺延实习/试用期限。 五、迟到、早退、请假及旷工的处理办法: (1)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含5分钟)罚款5元;10分钟内(含1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罚款5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请(事、病)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当月请(事、病)假累计1天以上,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3)旷工:扣发旷工者当日工资并每天(次)罚款100元。 无故缺勤、请假未准仍私自休假、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半小时尚未到岗,按旷工处理。 当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公司给予解聘处理。 六、请、批假流程及权限: 1、请假1天(含1天)以内:员工填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主管经理批准。 2、请假1天以上:主管经理报董事长批准。 3、员工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上述1.2条请假的,可短信并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代为执行请假流程,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员工,同意后方可休假。 4、员工应于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到办公室进行销假。 5、请假人员必须本人请、销假。 七、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请销假制度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一天以内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经理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考勤人员处; 4.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个小时的; 5.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五、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按比例扣除本月绩效奖金。

六、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七、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九、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附: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二、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001号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发【2014】001号 (试运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考勤是计发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鄂尔多斯市恒宸置换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考勤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考勤管理单位的划分 公司员工考勤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员工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 第四条作息时间安排 (一)员工作息时间没有周六日假期,施行轮休制,每个月有4天的休假期,除此之外均算事假。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个别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考勤报送时间 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考勤按月初至月末为一个考核周期,各部门需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复审,按出勤情况核发工资。 第六条签到、签退 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经理级以上员工不签到),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不能签到、签退者,可提前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手续(事情紧急时可电话告知),否则视为旷工。 第七条迟到、早退 (一)员工均须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五分钟后至半小时以内到达者视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半小时内下班者视为早退,确有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并在绩效考评中扣1分。 (二)超过迟到、早退所规定时限的,未按时上下班,均视为旷工。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代签到,一经发现,双方均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请假单填写规定 员工请假要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单》(见附件),请假单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将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垫**委发〔2009〕8号 中共**县**镇委员会 **县**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镇机关考勤和请销假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镇级各部门: 现将《**县**镇机关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县**镇委员会 **县**镇人民政府 2009年4月7日 主题词:机关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 县 ** 镇 机关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职工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县机关行政效能及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办发[2007]44号)、《关于印发**县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委办发[2008]21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上班考勤 (一)镇机关职工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上班实行签到,每天上、下午各签到一次。夏季作息期间,上午8:30前签到,下午5:00—5:20签到;冬季作息期间,上午9:00前签到,下午5:00—5:20签到。上午未签到的,视为迟到;下午未签到的,

视为早退;上、下午均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三)加强签到监管。签到时,由分管督查的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监督,严格实行本人签到,坚决杜绝代签。签到结束后,由监督签到的领导将签到卡放入签到柜,签到柜的钥匙由分管督查的领导保管。 第二条严格值班考勤 (一)镇机关实行每天值班制,由镇领导分别带班,职工分组轮流值班,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的事务。 (二)值班领导和职工应尽职尽责,到岗到位,按时值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遇紧急情况,要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如擅离职守,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值班签到,签到时间为每天晚上9:30(节假日值班,上午9:00、晚上9:30各签到一次)。值班人员到带班领导处签到,签到结束后,由带班领导将值班签到卡放入签到柜。未签到视为缺席。 第三条严格会议考勤。 (一)职工应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会、工作会、职工会等各种会议,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中心小学学生考勤、请销假制度

小学生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情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要求学生按时到校上课,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不无故迟到或早退,不旷课缺席,做到有病有事先请假,办好请假手续。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巨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大凡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假,因参加校开展的巨大活动,并经有关学校领导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并因事、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生因病请假,家长需在上班前到校当面或打电话与班主任联系,说明原由。 4、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大凡不得无故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教导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二、请假程序 1、请假条由班主任负责管理。请假的同学应按要求如实上交请假条。 2、学生请假,应事先上交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事假要有充塞理由,大凡应从严掌握。请假条写好后,交-班主任签署意见,并送教导处办理有关手续。 3、急需请假的,家长可先与班主任联系,通过电话请假,如班主任暂时联系不上可直接与校长联系,告知请假事谊,先进行记录,请假手续后补。 三、旷课、缺课的处理

1、未经请假、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或补假不准而不参加学校的学习和活动者,作旷课处理。 2、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理。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紧张发问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学生家长或班主任老师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用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规范学生出入校门的手续,要求全体学生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制度。

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职工考勤管理,明确请销假事项和待遇,规范请销假程序,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单位公司考勤与请销假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第三条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和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 第四条病假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无法正常出勤的,可请病假。 1、职工因病需休门诊病假的,每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三天,应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每三天向所在单位提交一次病假证明,不得月末一次提交。否则,不予登记病假,按旷工论处。 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持《住院通知单》、病历复印件提前到单位登记,住院不足一个月的,出院后持相关证明到本单位办理病假考勤手续;住院超过一个月的,每月末必须持相关证明办理一次病假考勤手续。 2.病假证明必须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开取,职工除出差或外地突发疾病情形外,在其它医疗机构开取的病假证明单位一律不予认可,按旷工论处。 职工在外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由其亲属及时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由单位派人核实,月末按住院病假证明支付病假工资。凡未及时告知单位,事后开据的住院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按旷工论处。 3、请病假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适

当工作时,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病假医疗期规定按下表执行: 4.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岗位类别中最低岗位的岗位绩效工 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门诊病假按40%支付、住院病假在医疗 期内按80%支付,超过医疗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不享受辅助工资、误餐补助费等津补贴及各类奖 金;当月病假超过12天的,不再享受效益工资和单位奖励,按岗位工资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一年内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0 天或住院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则不享受年终奖或效益奖。 第五条事假规定 1.职工因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职工单月请事假不得超过7 天,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特批后,可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 天。职工因请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公司按个人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任何薪酬。 3.职工请事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手续。 第六条婚假规定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凭结

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人事部001号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目录 1 目 的 ..................................................................... ........................................................................ ...................... 2 2 适用对 象 ..................................................................... ........................................................................ .............. 2 3 考勤管理制 度 ..................................................................... ........................................................................ ...... 2 3.1 考勤准 则 ..................................................................... ........................................................................ .............. 3 3.2 工作时 间 ..................................................................... ........................................................................ .............. 4 3.3 考勤方弅...................................................................... ........................................................................ .............. 4 3.4迟到、早退和旷 工 .....................................................................

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并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无故不得请假。 第三条行政人力部负责考勤管理与监督;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考勤执行。 第二章作息时间 第四条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具体作息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6:00 工作时间的调整由行政人力部提前一周公布。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每天打卡二次,分别为早上上班和下午下班。总监级(包含总监、总助)以上人员免予打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代打卡。如发现替代打卡者,当日均按缺勤处理,并对当事人及替代打卡人给予50元的罚款,并对检举人每次给予奖励50元。 第六条员工因以下情形无法按时考勤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直属主管确认及主管领导批准的《员工未考勤情况说明表》(附件一)送交行政人力部: 1、员工因公外出处理工作或联系业务等与工作相关事宜,上班或下班时,确实无法进行考勤时; 2、遇有会议、集体活动或业务谈判等事宜且中途不宜中断时; 3、晚上会议超过次日凌晨0:00时,次日早晨上班时间可推迟至10:30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进行延时上班(但须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考勤); 4、考勤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 5、因阶段性的特殊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时;

员工考勤管理和请假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和请假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考勤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和请假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考勤管理,特殊工种由该工种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考勤管理部门职责 1、行政人事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建立。 2、行政人事部负责收集、统计《员工请假单》,并对员工上下班刷卡进行控制和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参与控制考勤管理,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方面问题与行政人事部相互沟通。 四、考勤办法和要求 1、公司考勤采用智能化、数字化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 理——即打卡考勤。 2、员工考勤是公司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 重要依据。 3、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自觉打卡、 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4、行政人事部每月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于次月4日以前将人员出勤 情况汇总报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进行审核签字,行政人 事部于次月6日以前将审核签字后的汇总考勤表报送财务部,以此作 为支付员工工资的依据之一。 5、考勤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不 弄虚作假,做到如实统计,汇总考勤数据。 6、考勤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 五、考勤规定 1、工作时间: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根 据季节情况,予以确定通知全体员工。 2、员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打卡。 六、考勤内容 1、迟到 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刷卡或虽然打卡但未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

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岗位聘任与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学院实行在岗人员考勤登记制度。教职工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原因、请假的期限等,分级审批;假满上班,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上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教师岗人员实行全课、全会考勤制。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第五条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勤按考勤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其中院级领导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处级干部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审批及监督管理,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勤,人事处进行宏观管理,并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对全院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要把考勤管理纳入单位领导的岗位职责中,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考勤员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统计完毕,认真填写考勤记录,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人事处。请假、旷工、进修等明细要在考勤表上备注清楚。 对考勤过程中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人员,视情节程度进行处理。情节不严重者:一个月内,违反工作劳动纪律1次,全院通报批评;违反工作劳动纪律2次,全院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20元;违反工作劳动纪律3次,全院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50元,取消当年(下一年)评模、评优资格;违反工作劳动纪律4-10次(含10次),取消当年(下一年)评模、评优资格,并按“超过3次数×50元”扣发工资,结果计入年度考核,进入人事档案,当年(下一年)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聘任到高一级岗位等级。教师岗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在本规定基础上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处理;其他岗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在本规定基础上按国家及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学院研究处理。 对考勤管理不到位的部门,视情节核减当年(下一年)优秀名额和岗位跨级申报名额数。 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八条病假 1、请假:教职工请病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如系病情紧急,当时无法写出请假单的,须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考勤、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江宁县民政局考勤、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 自2018年1月1日起,签到签退采用单表一日四次登记,干部职工每天上午8:20-8:30、下午14:20-14:30到办公室签到,上午8:40、下午14:40办公室负责准时将签到表呈送局长办公室;每天上午12:00-12:10、下午18:00-18:10到办公室签退,上午12:10、下午18:10办公室负责准时将签退表呈送局长办公室。不参加签到签退者,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出差除外),考勤情况经局长审批,按周统计汇总,按月在办公室张榜公布,按季度发文通报,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 二、实行年休假制度。 根据规定,干部职工享有年休假权利,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一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的办理,一是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二是申请年休假时须填写《江宁

县民政局干部职工休假申请表》,按要求填写,休假期间自行协调B岗代替人员,经股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休假结束后到办公室销假。 三、实行请销假制度。 1、请假天数及批假权限。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有关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局长请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干部请假均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局长批准;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连续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局长批准。所有干部连续请事假7天以上、病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请事假30天以上、病假60天以上的,由局长加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凡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2、请假使用请假条。临时有事外出,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打招呼。因病请假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需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应填写《江宁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请(销)假条》,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需在请假条上注明天数、事由、代理工作人员、股室意见,经业务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存档。请假到期回单位后,应立即销假。 3、特殊情况不能当面写请假条签批手续者,可先电话请假,后委托别人代办请假手续,销假时务必补齐自己请假

职工请假制度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一线员工及临时工适用本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五条的 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管理部门人员和市场业务部门人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1.doc

员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1 员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设臵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考勤员应予每月1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第四条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臵考勤时间,其方案在报企管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

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5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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