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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解读及工作指导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 解读及工作指导建议
2015年4月9日

职业年金办法出台的意义 健全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个人储蓄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
有利于刺激企业年金的良性发展:
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加强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之间 的相互促进作用,改善企业年金增长乏力的现状, 进一步引导年金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个人储蓄
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由于职业年金与现有企业年金政策的不对等性,将 由于职业年金与现有企业年金政策的不对等性 将 有利于刺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企业年金
有利于第三支柱的扩大: 有利于第三支柱的扩大
基本养老金
做实第二支柱个人账户,通过职业年金与商业养老 保险产品的衔接,促进第三支柱的大力发展。
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政策异同
职业年金
是否自愿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基金组成 个人账户 领取方式 管理机构 监管部门 强制 固定型: 单位8%;个人4% 社保缴费基数or缴费工资 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运营收益、 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费记账运行; 财政全额供款的个人缴费 非财政全额 财政全额供款的个人缴费、非财政全额 供款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按月领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暂未完全确定,预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自愿
企业年金
上限型: 单位不超过1/12;单位和个人合计不超过 1/6 职工工资 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运营收益 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 按月领取+一次性领取 除部分企业选择理事会受托外,四个资格 完全市场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业年金规模预测
事业编 制3153 制 万人
3853 万人
360元 /月/人
月平均 工资 3000元
公务员 700万人
单位个 人缴费 合计 12%
我们应该具备什么能力? 我们需要做什么?

我们的行动
我们应具备的能力
我们的行动
9清晰的政策解读能力 9高效的主管部门沟通能力 9专业的全流程年金运作能力 9丰富的年金计划建立实战经验
9研读政策 9对接主管部门 9探讨管理模式
内部:建立单 建立单一计划or行业性集合计划 计划or行业性集合计划 外部:受托资格由人社部门承担or市场化
9估算职业年金规模 9探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对接 9分享企业年金管理经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总览
规范原则
1原则 2定义 定义 16实施时间 17解释权 解 权
计划管理
3参加范围 4缴费 5基金组成
6/7个人账户
监管模式
14执行监督 15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税收政策
10税收
8领取 9转移 11经办机构
12管理机构 13资产独立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 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
政策 解读
按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制度公平
文件制定 目的依据
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在保障制度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平稳过渡 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即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的壁垒
3
异同 分析
相较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本办法增加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才合理 流动的目的。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参加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政策 解读
职业年金 概念
参加条件 概念属性
3
异同 分析
本办法所规定的职业年金的参加人员范围及建立基础与企业年金一致,但在定位 方面有所区别,职业年金概念中未加入“自愿建立”特性,故应属强制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 范围一致。
2
政策 解读
本条对职业年金参加人员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的三类人员 参照或按照公务员法管理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的三类人员,参照或按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人员范围比较 3 异同 分析
企业年金 试用期满的职工 职业年金 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 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 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 例。
缴费主体 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固定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本单位工资总额×8% 个人缴费比例=本人缴费工资×4% 缴费基数 上 年度工资总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
政策 解读
职业年金 缴费
3
异同 分析
与企业年金差异 与企业年金差异: 9 职业年金缴纳主体不同于出资主体,不同类型单位出资主体也相应不同; 9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采用固定比例缴纳,而非设定缴费比例上限; 职业缴费基数待进 步明确。 9 职业缴费基数待进一步明确。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2
政策 解读
本条规定了职业年金基金的构成,主要是计划主体的双方缴费,投资运营收益, 另外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3
异同 分析
本条规定区别于企业年金相关规定,职业年金组成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 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 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 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 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 职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 年金基金的 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差额拨款单位 企业年金 ——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单位、 单位 个人缴费 记账方式管理、每年按照国家 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采用实账积累,实行市场化投 资运营,按实计息 均采取实账积累,实行市场化 均采取实账积累 实行市场化 投资运营,按实计息
2
差异 异 解读
全额拨款单位
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 投资管理方式
职业年金
备注:记账利率通常参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定期存款利率来确定,例2015年上海市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2.75%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 业年金个人账户。
2
政策 解读
本条主要在第四条的缴费条款基础上对职业年金的分配记账条款进行了细化的规 定,进一步明确单位缴费的分配比例等同于单位缴费比例,为8%,但基数明确 定,进 步明确单位缴费的分配比例等同于单位缴费比例,为 ,但基数明确 为个人缴费基数,上述第四款的矛盾点再次出现,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还是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待明确。
3
异同 分析
差异: 9 企业年金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职 企业年金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 职 业年金则明确以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 9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仅明确按规定计 入个人账户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 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 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 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 (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 由本人选择按 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 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 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 发完为止 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 本人。 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2 差异 解读 9关于职业年金转移及领取方式的规定与目前企业年金的方式差别不大,但是规定 对于退休后一次性领取进行了规避,转而采用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方 式; 9全额供款单位的职工资金转移时,未做实的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处理待明确。

1
政策 原文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2
差异 异 解读
单位缴费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主要参照财 税27号文,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 不予扣除。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的政策主要依照财税103号文的规定: 9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 纳个人 得税 纳个人所得税。 9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负 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 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
政策 解读
上述两条规定虽未明确提出职业年金采用信托管理模式,但制度设计拟采用四方 管理架构,各具体角色的选择范畴待明确。
企业年金 3
受托人 10家 17家 10家 20家
职业年金
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 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
异同 分析
账管人 托管人 投管人

政策解读
1 政策 原文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 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对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 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提请 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 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除第十四条增加了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外,其他规定与企业年金无特 殊差异。 注 注: 9 十六条中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可 考虑追溯缴费。
2
政策 解读

拜访社保部门主要了 解职业年金主管部 门、人员架构、部门 职责 是否有管理办 职责;是否有管理办 法?协助提供咨询服 务?…
① 沟通了解情况 ② 数据调研
自管(类理事
会) 单位数量、单位性 质(全额 差额 质(全额、差额、 自筹自支)、工资 水平、资金规模等。
③ 管理模式确定
法人受托
确定邀标范围
确定邀标范围
借鉴企业年金经验,提 供机构选择的评分标准、 招投标流程(历史业 绩)。
机构选择 合同签署 签 系统建立 信息归集 计划建立
确定受托、账管(自 管无需)、投管及托 管 明确计划类型、约定 职业年金运作流程
机构选择 合同签署 账户开立 建账及 资金划拨 投资运作
成熟企业年金系统运 营经验并根据职业年 金办法进行系统升级 或重新建立系统 或重新建立系统。
借鉴企业年金经验,提 供投资监督数据支持、 建议。
投资运作 待遇支付
选择领取方式: 1、月领;2、转换商 业养老保险产品。
待遇支付

敬请指 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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